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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管理制度范本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范本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采购、配送、使用和管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和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三条基本药物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类采购、统一配送、全程监控、合理使用。

第四条国家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由国家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范围。

第二章生产与采购第五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生产条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第六条国家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药品的质量、价格、生产能力等因素,确保基本药物的稳定供应。

第七条基本药物采购周期根据药品特点和市场供应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采购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配送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及时、安全、有效送达医疗机构。

第三章配送与供应第九条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配送条件,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

第十条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基本药物供应给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基本药物的储备满足临床需求。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药物经济学原则,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监测制度,定期分析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效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基药管理制度

基药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我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湖北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第四条仙桃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基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60天。

第六条基药采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GMP层次的注射剂和口服剂型选择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择一个产品,基药采购严格实行一品两规,抗菌药物品种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品种,村卫生室不得超过15个品种,所有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

过渡期药品必须在院委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相关科室的共同商讨下严格限量零利润使用,过渡期过后不得使用。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配送企业必须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第九条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未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条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给予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配送资格;涉嫌违法的,中止合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视。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基本药物的使用,确保基本药物的安全、有效和经济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药物定义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基本药物应当具备安全、必需、有效、价廉的特点。

第三条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并根据医疗卫生需求和药品市场供应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目录,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四条基本药物采购和供应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

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基本药物的价格合理。

第五条基本药物的使用(一)医疗机构应当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需要合理使用。

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基本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等因素,合理开具处方。

(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使用记录制度,对基本药物的处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三)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基本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基本药物的了解和合理使用能力。

第六条基本药物的价格和费用(一)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医疗机构不得加价销售基本药物。

(二)基本药物的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范围,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及时、合理的报销。

第七条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

第八条基本药物的监督和评价(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和评价,定期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水平。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基本药物的使用,确保医护人员在合理、安全、规范的原则下使用基本药物,提高药物治疗效果,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所有临床科室和药房,以及与基本药物有关的所有相关人员。

二、基本药物清单1. 基本药物的确定基本药物必须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基本药物清单的发布基本药物清单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发布,并在医院内部和外部进行公示,以便患者及时了解可使用的基本药物。

三、基本药物的申请和使用1. 用药申请医护人员在使用基本药物之前,必须填写用药申请表,并经过临床科室主任或药剂师的审核,方可使用。

2. 用药记录医护人员在使用基本药物时必须详细记录患者的姓名、病历号、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等信息,并由临床科室主任或药剂师进行审核和签名。

3. 药物配发药房负责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配发所需的基本药物,并填写相应的出库记录,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四、基本药物库存管理1. 库存监控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的库存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库存数量与实际需求相符。

2. 库存报警当基本药物的库存数量低于所设定的安全库存阈值时,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发出库存报警,并及时采购。

3. 库存盘点药事管理部门定期对基本药物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基本药物的存放和保管1. 存放条件基本药物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无异味的药品储存室或专用货架上,防止药品受潮、变质或污染。

2. 药品分类药房必须根据药品的特性和用途将基本药物进行分类存放,便于快速查找和取用。

3. 保质期管理药房必须对基本药物的保质期进行及时监测和管理,确保过期药品及时淘汰,避免使用过期药物给患者带来风险。

六、基本药物的退库和报损1. 退库程序医护人员如需退回已经申请的基本药物,必须填写退库申请表,并经临床科室主任或药剂师的审核,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金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

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医保、新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二、做好本单位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

中心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新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采购平台的基药交易系统采购,由市卫生局统一指定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三、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药物的零差率销售制度四、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截止到2017年末,中心内所有经营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补药物品种。

五、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六、中心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合理用药督导小组要加强对我中心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

各临床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要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和用药安全。

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

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

要主动作为,自觉把各项配套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文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和合理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确保每个患者在医疗机构内获得基本药物需要的便利条件和服务。

第三条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应遵循原则:合理、安全、有效、经济和便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必要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药物目录和品种清单的选择以及组织评价第五条基本药物目录的选择应参照《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要求,结合本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每年按时组织进行目录的评估和更新。

第六条基本药物品种清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患者的用药需求和用药习惯。

每年组织评价药品的使用情况,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组织评价药品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临床需要,评价患者需求与基本药物的供应是否匹配;(二)评价基本药物的质量和疗效;(三)评价基本药物的合理用药指导工作;(四)评价患者对基本药物的满意度。

第三章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供应第八条医疗机构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基本药物的采购,确保供应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遵守国家关于药品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基本药物的采购过程公开透明,防止贪污腐败。

第十条基本药物采购应与药品质量标准、药品采购数量等进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的存储、配送、验收等制度和流程,确保药品的适宜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的库存监控制度,及时掌握药品库存情况,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避免过量库存。

第四章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监测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的使用规范,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用药,减少滥用和浪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的用药指导制度,指导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个体化的药物治疗方案制定。

基药管理制度

基药管理制度

基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药物(以下简称基药)的采购、配送、使用等管理,合理控制药品价格,保证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药的供应质量,加强基药的合理使用与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药的管理范围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基药的采购、配送、使用等,应当遵循药品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合同约定等程序进行,确保合理、合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基药的采购、配送、使用应当坚持综合施策、分类管理原则。

第二章基药的采购管理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参照药品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基药的采购。

第六条基药的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询价和直接采购三种形式。

第七条基药的招标范围应当包括全国范围内具有医药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且企业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保能力。

第八条基药的招标需符合以下条件:药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药品价格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企业及产品通过国家药品检验和品质认证部门的检验和审核。

第九条基药的招标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准备、招标公告、投标、评标和质疑处理等环节。

第十条基药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结算方式等条款。

第三章基药的配送管理第十一条基药的配送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

第十二条基药的配送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基药的配送过程中,药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配送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基药的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配送追踪和监控系统,确保药品的流向可追溯,提高配送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基药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基药的使用应当通过合理用药指导和临床路径管理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基药的使用应当遵循临床诊断指南、药物治疗指南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医疗费用控制政策和规定。

基药管理制度

基药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的通知》(青卫药政[2011]18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1、医院应高度重视,把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与控制药品收入比例工作相结合,明确责任目标,认真抓好落实。

2、医院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占医院药品总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5%;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目录药品品种数的75%,必须能满足医院临床用药需求。

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基本药物百张处方使用率不得低于25 %。

3、药剂科、医务科定期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二、优先使用制度1、优先配备基本药物,由药剂科、采购办按照临床用药需求确定采购的品种;需要引进的,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遵循基本药物优先引进的原则研究同意引进的品种由采购办统一进行采购。

2、由药剂科、采购办及时公布医院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3 、各临床科室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医师在制定诊疗计划时,应优先、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同时使用品种数及使用金额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4、为了满足临床首选基本药物的要求,对基本药物品种及规格的调整和临床需求的新增品种,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基本药物分类管理制度1、中标基本药物必须全部在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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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管理制度流程1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的通知》(青卫药政[2011]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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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引进的,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遵循基本药物优先引进的原则研究同意引进的品种由采购办统一进行采购。

2、由药剂科、采购办及时公布医院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3、各临床科室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
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医师在制定诊疗计划时,应优先、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同时使用品种数及使
用金额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4、为了满足临床首选基本药物的要求,对基本药物品种及规格的调整和临床需
求的新增品种,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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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1、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工作参照院《处方点评制度》进行。

2、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基本药物进行点评;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3、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当事医师。

4、处方点评结果将纳入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

5、对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

六、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与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制度
1、由科室指定兼职人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联络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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