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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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却受到了威胁,对债权人保护较弱。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最新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企业融资;担保安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立法突破。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较为简单,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我国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抵押效力较弱,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不足。

(一)浮动抵押权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英国法将浮动抵押制度设立主体限制于公司,日本更甚至于只限于股份公司。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不存在具有抵押价值的财产,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其中,极大地完善了担保物权的立法缺陷,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渠道。

但由于目前该制度尚不够成熟,因此银行有必要关注和应对这种担保机制潜在风险。

潍坊银监分局就银行业如何应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探讨,现予编发,供参阅。

一、《物权法》有关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及特点浮动抵押概念来源于英国平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的担保。

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浮动抵押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浮动抵押主体较为广泛。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的规定较宽泛,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大都将浮动抵押主体限定为公司,以确保资产恒定,降低抵押权人风险。

而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均可成为抵押人;其中企业含义非常丰富,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

当前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及破产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纳入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社会效应暂难预测。

(二)浮动抵押财产范围适当限制。

修改后的《物权法》允许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扩大了抵押财产范围,但同时考虑到抵押物变现能力及易损耗程度、是否易于评估及保持稳定等原因,诸如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不包括在内。

(三)浮动抵押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浮动抵押登记作出规定,应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明浮动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了登记对抗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就要求抵押权人应加强抵押物监管,可以采用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性条款等方式。

浮动抵押的价值分析

浮动抵押的价值分析

浮动抵押的价值分析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会因对当事人利益考量的不同而对当事人界定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其优缺点并存的两面性,浮动抵押制度亦不例外。

一、浮动抵押的优势(一)有利于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由于浮动抵押中抵押标的具有的广泛性和集合性的特点,企业可以将自身所有的全部财产或某一类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抵押,而整体价值大于个体价值之和,这样抵押财产作为一个整体的信用担保能力不会被分散,从而能获得最大额度的授信。

(二)简化了抵押登记手续,节省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担保成本浮动抵押根据当事人合意设定后,将书面抵押协议登记于法定机关,无需将抵押权效力所及的各个财产分别予以登记公示,也无需制作详细的财产目录,抵押期间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入的财产当然地进入抵押权项下,流出的财产自动退出设押财产范围,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从而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时间、降低了成本。

如英国《公司条例》规定,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后,应于21日内,到公司登记署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公司登记署说明是以公司全部财产作抵押,还是以部分财产作抵押。

如果是前者,只需注明以公司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如果是后者,只需注明抵押财产的类别。

(三)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债权人债权在传统抵押制度中,抵押权人重视抵押物的物质形态及其交换价值,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利用受到了极大限制;而浮动抵押正是由于克服了这一缺陷才获得了巨大的生命力。

在浮动抵押中,抵押权人更关注抵押人的经营能力和抵押财产的收益前景,重视抵押物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形态的保值增值。

由于抵押人享有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使得抵押财产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进行更有价值的优化组合,使抵押人做到对物的利用最大化,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又得到了保障。

(四)浮动抵押实现时的接管人制度,有利于企业免于破产,避免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浮动抵押的实行方式相较于固定抵押有了更多的选择,通过任命接管人,既可以为了债权人利益继续经营,使企业免于破产、获得重生;也可以将设押财产作为整体出售,而不会损害企业固有之整体价值。

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目录[隐藏]1 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特点2 浮动抵押的特点3 浮动抵押制度的优势以及劣势4 国外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5 我国对浮动抵押的规定6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编辑]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特点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

[编辑]浮动抵押的特点1.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无论是现在所有的还是将来将要掌有的,无论动产或不动产,都在设押之内2.浮动设押范围内的某些标的物经常发生形态上的变化3.浮动设押生效后,借款人在日常业务中仍然对于设押资产享有处分权,浮动设押资产的价值实际上仅限于浮动设押范围明确后的资产4.浮动设押资产的价值在借款人业务经营过程中是经常发生变动的,但最终价值是固定的5.浮动设押也需要登记6.浮动设押贷款中常常要设置财产管理人,形式贷款人所做出的规定与决定,监督设押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及其所滋生的收入[编辑]浮动抵押制度的优势以及劣势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编辑]国外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

什么是浮动抵押浮动抵押银行担保的双刃剑

什么是浮动抵押浮动抵押银行担保的双刃剑

什么是浮动抵押浮动抵押银行担保的双刃剑浮动抵押在国外被称为“最具包容力且相当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其买权范围很广,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应收款项、土地合同权利、专利权、商业信誉等,甚至账户都可以自由浮动作为浮动抵押的买方。

在我国,《物权法》借鉴了发达国家经验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成功经验制度,这是我国重大突破担保制度的重大进展。

现实的经济集体生活生活与银行业务的拓展,使浮动抵押制度有了用武之地。

动产浮动抵押物及其特征根据《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与通行的做法相比,主要区别有二:一是将抵押人的范围扩及一切企业和个体、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而国外多规定抵押人必须是法规依法成立的商事公司,将即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组织等均排除在外。

二是规定只有特定动产才可设定浮动抵押,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债权等被排除在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

当前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具有以下特征: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动产的角贝托柳《物权法》所规定的浮动抵押其标的物范围仅包括动产。

且就动产而言,也并非全部动产都可以成为都抵押物。

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之中浮动抵押其标的物具有不特定性和不断变化的特点。

在浮动抵押设定后才,只要债务人按照日常管理业务的规则运作,抵押权人即无权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因此,浮动抵押所覆盖之财产在抵押期间基本处于浮动、变化状态,如在浮动抵押转化为所有抵押前已经不为债务人特定的动产,就自动退出抵押财产的范围而无需当事人采取解除措施,而在浮动抵押设定后才抵押人新取得之动产则径直列入抵押财产,同样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浮动抵押的另外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特定事项发生时将转为明显固定抵押《物权法》第196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浮动抵押标的物的事由:“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裁定被宣告破产或者被立案;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处理方式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严重影响抵押实现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

关于浮动抵押法律制度的综述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8-04一、浮动抵押的定义研究在世界的法律发展史上,抵押权制度萌生于罗马法,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的抵押制度,均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

然而,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却造就两大法系迥异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

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传统决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必然产生于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日常经营范围内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特定情由发生时抵押权人得就此抵押物受偿的一种抵押。

二、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1、财产标的的广泛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在目前所存在的抵押方式中最为广泛,其标的物的范围没有特别的限制。

如前所述,它包括公司的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也包括公司对外享有的各项财产性权利。

因此在财团抵押中被排除在财团之外的无法特定化的财产,如公司的应收债和半制成品,甚至商誉等也被纳入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总之,所有公司的有形和无形财产,现在和将来财产均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

2、抵押财产的集合性浮动抵押财产的初始形态是企业全部或一类财产的集合物,即以公司(债务人)现在或将来的全部或一类财产为担保标的物。

抵押物的集合性是抵押物流动性的前提和保障,如果抵押物要求为特定一物,则流动性是无从谈起的。

只有在设定抵押财产为众财产的集合时,在对财产集合体的经营过程中,财产呈现流进和流出的两种相反方向的有序运动,浮动抵押才能成为可能。

3、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最明显也是最表象的特征。

在浮动抵押中,由于抵押人在日常经营范围内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所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不特定的,是流动的。

在抵押设定后,流入该企业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标的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流转出企业的财产,则自动退出设押财产的范围,不再受抵押权的约束,当事人也无须采取什么措施。

4、抵押人自由处分的特殊性浮动抵押最重要的特征是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具有自由处分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占有、使用和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

动产浮动抵押及风险防范

动产浮动抵押及风险防范

动产浮动抵押及风险防范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融资实践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引进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

理解和掌握这一担保方式的特点,并将其有效应用于融资业务实践,将有助于我行进一步拓展担保贷款业务。

一、浮动抵押的起源及发展所谓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人对该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自由处分权的一种特别抵押。

根据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原理,物权的客体必须特定,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以不特定的财产提供抵押一般是不允许的。

而英美财产法并不受大陆法系物权法关于物的特定性原则的限制。

关于浮动抵押,可溯之最早认可浮动抵押的法院判例是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Panama,New Zealand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Co.一案。

此案中公司发行的抵押债券中规定将企业及其产生的金钱,连同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利、所有权及利益作为本金和利息的担保。

法院确认了这一做法,同时认可了公司可以在其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上设立浮动抵押,而不论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现存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

法院认为,出抵一家企业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的效力等于出抵整个企业,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出抵人处分企业的资产。

至此,浮动抵押制度框架首次成型,此后陆续有判例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浮动抵押制度在英国法律上开始成熟。

截止当前,除英国外,英美法系的美国、加拿大,大陆法系的日本、阿根廷等许多国家都建立或承认了浮动抵押或类似制度。

二、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我国融资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融资担保过于依赖不动产,而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据测算,目前我国企业动产价值约为20万亿元,其中约有价值16万亿元的企业和农户动产无法用于信贷担保。

.为解决大量动产闲置与企业融资困难的矛盾,鉴于浮动抵押制度具有的独特优势,《物权法》引进了这一制度,这对于充分利用企业动产的担保价值,缓解企业融资难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郑彬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等。

立法上对浮动抵押权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即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增加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抵押权人的权利、对“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对“合理价款”的界定等内容。

在完善浮动抵押权立法的同时,加强抵押人的信用建设,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但细观这些规定,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国1870年的Re, panama,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Company 判例中。

该判例的判决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不分固定资产或流通资产、现在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处分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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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点:
第一,以概括的财产为标的物,能充分发挥抵押人的财产的担保价值;
第二,浮动抵押较固定抵押登记手续简便,只需在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概括登记抵押物范围即可,不需作成抵押财产目录,也不需将抵押人的各个财产分别公示,尤其是抵押人新取得的财产自动进入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十分便捷;
第三,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甚影响和妨害。

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一般较在限制、影响的情况下盈利能力为强。

在债务人充当抵押人时,盈利能力增强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多相对容易,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浮动抵押的缺点:
第一,设定浮动抵押后,企业仍可对企业财产自由处分,担保权人需承受不诚信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财产的风险;
第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致财产大量减少时,会影响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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