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三)(2012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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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67分;53分)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分;2分)(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1、建造师制度起源于英,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2、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二)掌握考试管理1、二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组织考试二加一:两门综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加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六选一)2、一级:全国统一大纲、全国统一考试三加一: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三)掌握注册管理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例1:注册建造师卫某2006年1月办理了延续注册,2007年1月因工作调动而办理了变更注册,变更后他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年内有效。

A、2B、3C、4D、5答案:A例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年。

(10真)A、1B、2C、3D、4答案:C例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建造师注册类型的是( )。

(10真)A、初始注册B、年检注册C、变更注册D、增项注册答案:B3、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4、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掌握执业管理1、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3、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无限制4、注册建造师不得从事的行为:(五)掌握继续教育管理继续教育年学时: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

Z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课件

Z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课件

Z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课件一、引言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作为建设工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规范,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合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将介绍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律责任以及主要的法律规定。

二、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概念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指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于规范建设工程的各类活动、行为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公正性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三、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 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为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基石。

宪法赋予了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其他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宪法之上,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如房屋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投标法、施工法等,这些法律为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和主体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

2. 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和规章是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法规。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法规和规章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

3. 司法解释和行业规范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具体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对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行业规范是行业自律组织或相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文件,如建设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等,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与操作流程。

四、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规定了各类行为和活动在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1. 行政责任违反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停工、吊销执照等。

行政责任的目的是通过强制力量推动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2. 刑事责任建设工程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如重大事故负有责任者将面临刑事诉讼和刑罚。

2012年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点精讲讲义

2012年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点精讲讲义

1.1.1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11P1-3)★ 【备注】 第三版教材部门法体系的划分与之前教材内容有较大不同。 以下简称“三版变更”。 注意把握建设工程核心法律的所属部门。 1.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012P3-6)★★★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 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1.1.2.1我国法的形式(1012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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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 制定机关 形式 1宪法(典)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基 2法律 本) 及其常委 (狭义) 会(一般) 表现形式及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法通则》 《刑法》 《合 同法》;《建筑法》《招 标投标法》《安全生产 效力等级 最高 仅次于宪法;注意 《立法法》中规定 的“法律保留事项”1 可设置的 处罚种类 不得抵触,否则无效 各种刑罚以及行政处 罚(只有《刑法》可 以设定刑罚)
2012 年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点精讲讲义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
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 的法律部门。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还包括行政法、民商法。 法律部门 主要调整对象或者领域 法规列举 1宪法及宪法 法律基础,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事 《宪法》 《立法法》 、 《组织法》 《选 相关法 项、基本制度 举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 财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侵权责任 2民法商法 产关系的规范;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 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 商主体、商行为的规范 标法》等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 调整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相 政复议法》 《建筑法》 《环评法》 《城 3行政法 对人、 监督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的规范 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统计法》 《税收管理法》 《土地管 调整国家在协调、 干预经济运行中发生 4经济法 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预 的经济关系的规范 算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调整劳动关系; 调整有关社会保障、 社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安全 5社会法 会福利 生产法》《社会保险法》 6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 《刑法》 7诉讼与非诉 规定各种诉讼、 非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 讼程序法 (程序法) 政诉讼法》《仲裁法》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1)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
(3)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保证作业 人员权利的行使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 3、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 4、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
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施工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 月内开工
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申请延 期。延期最多两次,每次延期均为3个月 。
三、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
第二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 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
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立项批准,编制设计任务书 (1)项目立项与审查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地点的选择 (4)编制设计任务书及其审批 2、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3、进行施工安装 4、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2、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 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 务
1、建设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 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 位实施监督
四、建筑工程保修制度
1、保修范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 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 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第3讲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三)(2012新版)

第3讲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三)(2012新版)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建设法基本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法基本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法基本法律制度一、引言工程建设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实现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工程建设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工程建设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概述1. 法律层面我国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许可、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的监理、建筑工程的验收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了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征收、补偿等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变更、规划许可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登记等事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等。

2. 行政法规层面我国工程建设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监督、检测、验收等。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措施、事故处理等。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等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收、补偿等事项。

3. 部门规章层面我国工程建设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几部规章:(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审批、变更等。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教案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教案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教案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1)了解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框架;(2)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了解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包括质量标准、质量监督和质量责任;(4)掌握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5)了解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包括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

2. 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能够理解和运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条款,签订合理的合同;(3)能够识别和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保证工程质量;(4)能够制定和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5)能够理解和遵守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律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3. 情感目标:(1)培养对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兴趣和责任感;(2)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提高法律素质;(3)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高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概述(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定义和作用;(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2.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种类;(2)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3.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和标准;(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事故处理。

4. 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念和责任;(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5.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概念和要求;(2)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3)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监管和法律责任。

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通过讲解和阐述,让学生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学会运用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3. 小组讨论法:通过分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4. 情景模拟法:通过模拟情景,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运用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知识。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讲义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讲义

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11P1-3)★【备注】第三版教材部门法体系的划分与之前教材内容有较大不同。

以下简称“三版变更”。

注意把握建设工程核心法律的所属部门。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012P3-6)★★★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1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6非国有财产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和重要经济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其中4、5、9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不可以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行制订行政法规法的效力层级(1012P5-6)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第三版教材新增内容,以下简称“三版新增”)○1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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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法考点解析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8、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9、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0、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1、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2、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3、联合承包:连带责任;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14、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5、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分包规定(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7、违法分包情形(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18、分包中的责任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19、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有额度限制: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没有额度限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1、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2、监理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3、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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