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详解
建设工程法规6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6.1 工程建设标准
➢ 6.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这四级标准的编制原则是下一级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不得 低于上一级的标准.可以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标准为最低标准,也可看作市场准 入标准。 —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三部分组成。 —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 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 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 1)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标准化法》和建设 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6.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 2)行业标准 —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标
准化法》和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 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 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的种类。 —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 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 或废止。 — 行业标准的代号随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强制性标准采用JG,推荐性标 准采用JG/T;属于工程建设标准的,在行业代号后加字母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代号为CJ (CJ/T);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JC(JC/T)。如JG 237-2008,JGJ 18-2012,CJJ 1-2008, JCT 984-2011等。 — 另外,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要求,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协会标准”,在全国范 围内实施。协会标准的代号一律采用CECS,如CECS102:2002。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
课程标
1)掌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2)熟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3)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答案:ABDE
课堂练习
2. 以下( )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A.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C.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 测单位进行检测 D.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2-1)
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 ✓ 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 ✓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材料 人
机械
工程质量
环境
方法
6.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立法概述
3.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
➢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
陈印精讲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陈印精讲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 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的保障必须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确保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2. 依法规定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必须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3. 强化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都必须进行,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4. 实行责任追究。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5. 合理保护利益。
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中,必须依法保障建设工程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
6. 加强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信息透明。
以上原则构成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制定具体法律规定提供了指导意义。
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建筑施工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法律要求。
例如,规定了建筑施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建筑施工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等。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领域的主要法规之一,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3.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管理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处罚。
建法规精讲班第38讲: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5年→10年:23分,21分,18分,17分,23分,11分,11分)一、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分,3分,0分,4分,2分,1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例】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3真)A、矿山企业B、建筑施工企业C、日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D、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E、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参考答案】ABE(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比较)(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例1】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中,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体系建设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为规范和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法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和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法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验收、监督、责任追究、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1、建筑工程法律建筑工程法律是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
它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总体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标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验收等内容。
建筑工程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内容、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程序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3、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法律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法律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的程序、审理机构和程序、仲裁、调解等方面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能够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二、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特点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多元化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是一个多元化的法律体系,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法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和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法律等内容。
这些法律规定的多元性,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权责明确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是一个权责明确的法律体系,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恢复施工: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施工。 恢复施工: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施工。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恢复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 ①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恢复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②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 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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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领取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 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 请说明理由。 请说明理由 2003年8月10 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为什么 为什么? 年 月 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什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做了哪些禁止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规定? 规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简述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参考答案: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1)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2003年4月10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年 月 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3)2003年8月10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年 月 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最新整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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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特别提示】 这里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成
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
【特别提示】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
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 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 否保守浪费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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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引例1小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该例中: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擅自 改变主体结构进行装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三项 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引例2小结】 建设单位提出的计划中(1)、(3)合理;(2)、 (4)、(5)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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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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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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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 5.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检测机构应该将检测过程中发觉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旳情况,以及涉及 构造安全检测成果旳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 门。检测机构应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该单独建立检测成果不 合格项目台账。
现质量问题旳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旳建设工程,应该负责 返修。
《协议法》也作了相应要求,因施工人旳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 量不符合约定旳,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或 者返工、改建。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返修作为施工单位旳法定义务,其返修涉及施工过程中出现质 量问题旳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旳建设工程两种情形.
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原则和协议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该有书面统计和专人签字;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旳,不得使用。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旳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品混凝土实施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确保体系旳主要构成部分, 也是确保施工质量旳主要前提。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 现场旳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 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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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验收的类型:
1、单项工程验收;
2、全部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收尾 工作;
2、验收准备;
4、正式验收;
3、竣工自验;
1、项目的收尾工作:
1)项目经理要组织有关人员逐层、逐房间的进行 查验; 2)保护成品和进行封闭; 3)有计划地拆除和清理施工现场; 4)做好电气线路和各种管线的交工前检查;
5)进行设备的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有负荷 联动试车 ;
2、各项竣工验收准备;
1)整理各项交工文件及技术资料,清理和准备向建设单位移交的 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并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
2)准备工程决算书,编制竣工结算表 ; 3)提交竣工报告,准备工程竣工通知书、工程保修书; 4)资料文件整理 ; 5)准备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各项资料 ; 6)制定验收工作计划;
各项内容;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 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 责任; 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1)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4、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 的,不得使用; 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 3)对涉及机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厂商、供 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 应商;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责任 ; 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 进行检测。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 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2、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 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进场实验报告; 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 5、发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可靠;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 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 6、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准规范; 7、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 3)施工图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8、需要继续使用的 4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经 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 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 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 托部门负责。
第四节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保 修制度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 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目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四节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保修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概述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和特点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和特点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 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 质量和工作质量。 (二)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走上了法律化的轨道。 2、 《条例》是《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 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 条例。 3、 《条例》分总则和分则两 部分,共9章82条 。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竣工自验(初步验收):
1)自验的标准应与正式验收一样;
2)参加自验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 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施工人员共同参加 ; 3)复 验;
4)在自验和复验的基础上,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前的预验;
4、正式验收:
1)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 ; (1)签发《竣工证明书》并办理工程移 交; (2)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2)组织 竣工验收; (3)结算工程款; (4)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5)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责任 ;
3、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 4、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回避的义务;
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
第三节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