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十新版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原则,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
第六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根据单位的技术实力、业绩、人员等条件进行评定。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持资质条件,不得转让、出借、挂靠资质证书。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设计任务、合同金额、合同期限、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等。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选用适当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变更应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审批,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注:本制度仅为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等。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一、立法依据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筑工程基本工程量清单》等规章制度为依据制定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国家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基本工程量清单》两个指导性文件,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标准。
其中,《建筑工程基本工程量清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结构、装饰、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各项工程量,是确定工料测量标准和清算标准的主要参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职责和义务,从规制控制、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着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
国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文件来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程序。
其中,实施“三同时”(同时公告、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同时开标)和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加强了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竞标环境。
四、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合法合规等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业,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规定》等制度文件受到广泛推广。
工程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规定,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明确的标准,确保了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规划与设计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建筑工程四项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四项法律制度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施行,明确了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理、质量监督、责任追究、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法还规定了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和管理,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强调了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和施工单位的监督。
建筑法还规定了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保护了建筑行业的公平竞争。
二、建筑法规建筑法规是对建筑法的具体落实,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建筑法规根据我国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一步细化了建筑工程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规内容丰富,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验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建筑工程各环节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建筑法规还规定了对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建筑工程各方恪守承诺,共同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是我国建筑工程的技术基础,各种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均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内容繁多,包括建筑材料、结构设计、施工工艺、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为建筑工程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
工程建设标准还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要求,保障了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四、质量检验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是指对建筑工程各项工作的合格性进行检查和评定,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质量检验制度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方面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质量检验制度规定了建筑工程中各项工作的检查方法、流程和结果评定标准,涵盖了建筑材料、结构设计、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工程或者擅自简化根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探、设想、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概述
01
02
建设工程争议的定义
建设工程争议的特点
建设工程争议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各 方主体之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工 程设计、施工、质量、价款等方面产 生的分歧或纠纷。
建设工程争议具有复杂性、专业性、 多样性和长期性的特点。由于工程建 设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关 系复杂,因此建设工程争议往往难以 解决。
仲裁
若协商与调解无法解决,可提交仲 裁机构进行仲裁。
诉讼
若仲裁结果不满意,任何一方均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 度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 律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工伤等事故的发生。
02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环境监测与档案管理等
方面。
03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意义
加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
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推动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从以下几 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定并执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二是加强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设备、材料等的安全使用 ;三是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 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是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 整改安全隐患;五是建立应急救援机 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诉讼解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以及“防范、保证、修复”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和信誉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预建设工程的各项活动,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相应活动,确保质量合格,不得牟取非法利益和伤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投入、结算、绩效考核等制度,鼓励质量优良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预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设计的质量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设计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设计前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拥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内部逻辑合理,符合实际施工情况。
第十一条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设计的质量合格。
第三章施工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设计的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像关规范、标准要求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作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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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示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3、法律责任(略)(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例1: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的程序,导致一幢13层在建楼房倒塌,致使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事件属于()事故。
(09真)A、特别重大B、重大C、较大D、一般答案:B例2、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 )事故。
(10真)A、特别重大B、重大C、较大D、一般答案:C(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处理1)事故单位的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3)报告的内容4)应急救援5)现场与证据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1)事故调查的管辖级别管辖: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重大:省级政府;较大:市级政府;一般:县级政府。
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4)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例: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级事故应由()负责调查。
(09真)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答案:C(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处理的规定1、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2、整改4、法律责任。
(略)(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1)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3)责令排除事故隐患;(4)对有安全问题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4、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检查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保密。
5、法律责任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依法履行合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 )。
(10真)A、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B、依法履行合同C、提供安全生产费用D、推销劣质材料设备E、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答案:ABC(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审查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例1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标准。
(10真)(注:题干表述有点问题,不严谨)A、建设单位要求适用的B、监理单位制定的C、工程建设推荐性D、工程建设行业答案:A2、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例: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现场料堆偏高,有可能滑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则监理工程师应当()。
(09真)A、要求施工单位整改B、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C、向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D、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答案:A3、法律责任。
(四)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包含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1)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例:甲公司是某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乙公司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拒不服从甲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最终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则()(09真)A、甲公司负主要责任B、乙公司负主要责任C、乙公司负全部责任D、监理公司负主要责任答案:B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