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1区项目二次结构施工3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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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1、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1、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1、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6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健;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处;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尊霞【当事人】杜健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处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尊霞【当事人-个人】杜健张尊霞【当事人-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处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守宁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守宁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守宁【代理律所】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健;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处;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尊霞【本院观点】上诉人杜健提交的证据一系视频,该视频录制内容仅三秒种,视频中人员身份信息难以核实,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全部案情,酌定被上诉人就自身损害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表见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杜健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雇主责任,正元公司、岩土工程处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责任划分及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认定是否正确?三、本案法律适用、审理程序以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关于争议焦点一,杜健主张被上诉人张尊霞与岩土工程处存在雇佣关系,正元公司、岩土工程处主张张尊霞与山东泽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2022年6月9日工地上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

2022年6月9日工地上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

2022年6月9日工地上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2年6月9日9时15分,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

发生原因是,塔式起重机安拆人员严重违规作业,引起横梁销轴从西北侧端踏步圆弧槽内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由顶升横梁一端承重而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墩落,引发坍塌事故。

案例二
2022年6月9日7时20分左右,河北省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发生原因是,事故施工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的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造成事故。

案例三
2022年6月9日11时10分左右,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1幢厂房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2人死亡,10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430万元。

发生原因是,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
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

“4.28”脚手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4.28”脚手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东营市东营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液化气球罐内操作平台“4.2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4月28日7:05分,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油建公司)在地处东营市东营区的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海欣仓储公司)球形罐区施工工地,对5000m³液化气球罐(编号V0105)进行现场制造(组焊)作业时,发生球罐内操作平台坍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

郭树清省长、邓向阳副省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对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及落实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等相关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田青云赶到事故现场和救治医院,亲自调度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2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4月30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住建委、总工会、东营区政府及中石化胜利油田工程公司QHSE管理处(受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东营市人民政府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液化气球罐内操作平台“4.2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大型压力容器制造、操作平台搭建等方面的5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谷立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谷立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谷立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0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美珠周玉杰张楠【审理法官】赵美珠周玉杰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谷立飞;闫庆峰【当事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谷立飞闫庆峰【当事人-个人】谷立飞闫庆峰【当事人-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褚文文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马亚朋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褚文文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马亚朋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褚文文马亚朋【代理律所】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谷立飞;闫庆峰【本院观点】关于显通公司是否是谷立飞劳务费支付责任主体的问题,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处理谷立飞追索劳务费纠纷过程中,山东显通闫庆峰与谷立飞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了关于支付剩余款项的协议书,显通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了罚款1万元,显通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鹿泉区出具了调查处理报告;一审时,显通公司提交的包含在河北华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建设单位为鹿泉富新燃气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闫庆峰)。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表见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显通公司是否是谷立飞劳务费支付责任主体的问题,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处理谷立飞追索劳务费纠纷过程中,山东显通闫庆峰与谷立飞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了关于支付剩余款项的协议书,显通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了罚款1万元,显通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鹿泉区出具了调查处理报告;一审时,显通公司提交的包含在河北华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建设单位为鹿泉富新燃气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闫庆峰)。

刘凤彪、任连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凤彪、任连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凤彪、任连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冀09民终57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娜位海珍葛淑红【审理法官】高娜位海珍葛淑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凤彪;任连英;东光县仟晟纸箱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凤彪任连英东光县仟晟纸箱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凤彪任连英【当事人-公司】东光县仟晟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金杏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栗景者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金杏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栗景者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金杏栗景者霍灿英【代理律所】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凤彪【被告】任连英;东光县仟晟纸箱机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上诉人任连英是在工作至下班时间下楼梯过程中摔伤,该楼梯位于工作场所,下楼梯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其余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9年以来事故

2009年以来事故

2009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1、2009年1月9日,由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河北省冀咨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石家庄旭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佳泰大厦综合楼工程,在塔吊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工程位于石家庄市中山西路烈士陵园对面路南,建筑面积22030㎡,框剪结构,商住综合楼,26层主体施工完成。

当日17时左右,现场正在浇筑26层女儿墙混凝土。

当塔吊起吊卸料完毕的混凝土吊罐(直径1米、高度1.8米、重量约300千克)并回转下降至18层(高度58.5m)位臵时,罐体与18层层间平网相撞,吊罐钢丝绳脱钩,罐体自18层高空坠落到一层门卫室屋顶并造成坍塌,罐体击穿屋顶后将室内门卫宋某(男、63岁、河北省元氏县人)头部击中,当场死亡。

据初步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1.指挥信号辨别不清,造成混凝土吊罐与建筑物18层外悬挑平网挂撞:塔机在运行过程中,当吊罐下降到18层时与建筑物西北角处外悬挑的水平张网挂撞,塔机吊钩的起升钢丝绳反弹扭转脱开滑轮绳槽卡入滑轮侧面缝隙中。

当塔机继续运行时,起升钢丝绳拉力致使滑轮吊钩组及其中的吊钩垂直旋转90度,造成吊钩开口方向朝下并基本呈水平状态。

悬挂300千克吊罐的钢丝绳冲击吊钩保险装臵,并被挤压变形,吊罐钢丝绳从吊钩内相继脱落,吊罐倾翻坠落,致人死亡。

2.塔吊司机与指挥人员及指挥人员之间配合不良:施工现场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1999)第3.1条、第3.3条、第3.4条之规定,起重机司机与指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配合沟通不良、协调性差,在吊罐下降过程中,因塔吊指挥人员数量不足不能全方位地观察到吊罐运行情况。

在吊罐与水平张网挂撞后,不能及时通知相互交接的指挥人员及塔吊司机采取有效的措施。

3.施工现场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不到位:施工现场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5.2.4条、第5.2.5条之规定,施工现场作业场地窄小,被砸塌的门卫室位于建筑物的西北角,在塔吊可能坠落物件及回转范围之内,门卫室顶部未按规定搭设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安全设施。

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一览表

40
脚手架
一般规定
特殊脚手架架无专项方案,搭设方法、设计计算书和上级审批
坍塌
41
脚手架
一般规定
脚手架钢管扣件脚手笆脚手板密目网材质不符合要求
坍塌
42
脚手架
一般规定
将外径48和51的钢管混合使用或采用钢竹混搭
坍塌
43
脚手架
一般规定
脚手各杆件扣件力矩未达到4。5kg/m
坍塌
44
脚手架
一般规定
脚手架立柱采用搭接(顶部除外)
综合事故
9
安全管理
队伍、人员
未经许可随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高处坠落
10
安全管理
队伍、人员
酒后进行各种施工作业
其他伤害
11
安全管理
队伍、人员
高处作业穿着硬底或易滑的鞋
高处坠落
12
安全管理
队伍、人员
作业人员不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综合事故
13
安全管理
队伍、人员
操作人员无体检合格证明,有妨害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高处坠落
90
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附着装置未单独设置
坍塌
91
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防坠装置不起作用
坍塌
92
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每次升降前无检查和验收记录
高处坠落
93
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脚手架底部、脚手外侧和作业层下方封闭不严
高处坠落
94
脚手架
挂脚手架
悬吊点无设计或设计不合理、悬挂点间距超过2m
高处坠落
触电
121
临时用电

张冬生、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冬生、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5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晓峰李莉军郝万莹【审理法官】孙晓峰李莉军郝万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冬生;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冬生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冬生【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姚虎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虎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虎明【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冬生【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审法院依法查明的屹东机电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这一事实,能够证明在涉案安全事故发生时,上诉人张冬生为屹东机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在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下,多次组织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高空空调安装作业,也没有按照规定对空调安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法查明的屹东机电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这一事实,能够证明在涉案安全事故发生时,上诉人张冬生为屹东机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在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下,多次组织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高空空调安装作业,也没有按照规定对空调安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的规定。

安全员考试案例题目

安全员考试最容易出的案例题1.背景某单层工业厂房项目,檐高22m,建筑面积6000m2。

施工单位在拆除顶层钢模板时,将拆下的18根钢管(每根长4m)和扣件运到井字架的吊盘上,5名工人随吊盘一起从屋顶高处下落.此时恰好操作该机械的人员去厕所未归,一名刚刚招来两天的合同工开动了卷扬机。

在卷扬机下降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折断,人随吊盘下落坠地,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的恶性后果.( 问题:(1)本工程这起事故可定为哪种等级的事故?依据是什么?((2)试简要分析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

()答案:(1)按照建设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工程这起重大事故可定为较大事故.上述《规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①死亡3以上10人以下;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2)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①违反了货运升降机严禁载人上下的安全规定;②违反了卷扬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且合格的人员操作的规定;③对卷扬机缺少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致使使用中发生伤亡事故。

2.背景某建筑公司在世纪新城小区工地施工中,使用吊篮脚手架进行外檐装修作业.某日,吊篮升至10层时,南端吊点的卡扣突然崩开,导致中间吊点承重钢丝绳的卡扣也相继崩开,捌链链条同时断裂,吊篮脚手架向南倾斜约40º,位于吊篮中部的1名作业人员被抛出,坠落至地面死亡(落差为27m)。

经事故调查,该单位在组装吊篮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吊点设置不合理。

吊索连接本应为插接,但施工时改变成为卡接的方式,且卡具安装数量未按工艺要求。

在提升作业中,未能同步提升,造成吊索具受力不均。

由于荷载的进一步转嫁及断裂后失稳动载的作用,最终使其他卡扣相继崩裂及捌链链条同时断裂,吊篮倾斜。

篮内的作业人员又未使用安全带,致使事故发生时失去了自身保护能力,坠地身亡。

(本题13分) 问题:(1)简要分析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

(2)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时,经常提及的“四不放过”的内容是什么?(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什么?答案:(1)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①吊篮组装不符合安全规定,没有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承重钢丝绳卡接的卡扣数量不够,造成卡扣受力过大而断裂.②在作业前,施工管理人员对吊篮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形成吊篮带“病"运行.③安全生产过程的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2)“四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3。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7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淑芳张楠卢亮【审理法官】王淑芳张楠卢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英【当事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英【当事人-个人】赵英【当事人-公司】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秦永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黄寅娟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永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黄寅娟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永建黄寅娟【代理律所】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英【本院观点】三座除尘器外保温工程确系被告新华公司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对于该部分工程款,被告新华公司未向山东肥城公司支付,山东肥城公司亦表示不对该部分工程款主张权利。

原告主张权利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故对于被告新华公司庭审中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予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二、被上诉人主张的劳务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二、被上诉人主张的劳务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与山东省肥城市第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肥城公司)签订了《石灰窑项目除尘器制作与安装合同》,被上诉人赵英主张除尘器的保温施工是由其施工,并提交了山东肥城公司盖章的函件:“......因我公司无力组织除尘器的保温施工,故委托贵公司另择施工队伍,保温费用共计陆万元,我们同意该费用从我方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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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1区项目二次结构施工“3.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3月6日7时40左右,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1区项目二次结构施工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裕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在市安监局指导和协调下,于3月6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槐底街道办事处、石家庄市建设局安监站等部门组成、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技术材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工程建设单位: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19号富华大酒店3层,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民经济行业:房地产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柒亿陆仟柒佰零陆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5107,主项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证书编号:A0014131011501,法定代表人黄克斯,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04]010004。2009年4月22日,该公司与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石家庄万达广场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 施工分包单位: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30日,位于阳谷县金斗营乡驻地,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371500228046075,法定代表人崔师纲,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9]150186。2012年9月15日,该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项目F1区写字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合同。 监理单位: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111号2幢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富根,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000120041,注册资本:600万元,营业范围:建设监理、工程设备监理、招标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内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编号:E131001107,资质等级:甲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 (一)工程概况 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1区项目位于槐安东路与建华南大街东北角,包含两栋塔楼和塔楼之间的裙楼。工程占地面积约4万平米,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19.6万平米,建筑高度99.75m,地上25层,地下3层,裙楼6层。工程总造价约2亿元。 该工程于2011年10月15日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为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二次结构及粗装修施工分包单位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于裙楼(裙楼建筑地上6层,高度32m,地下3层,深度16m),部位位于6层L-M轴线的三号楼梯西侧风井洞口处。 目前裙楼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二次结构维护砌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3月6日7时许,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工长于广忠带领魏汝山等人在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1区裙楼6层北区砌筑内隔墙的加气混凝土块墙,这时由于室外北侧外用施工升降机地面附近堆放的加气混凝土砌块已使用完毕,室外南侧外用施工升降机地面附近还有堆放的加气混凝土砌块。工长于广忠让2名运送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工人李燕挑、李西功,装满了两车加气混凝土砌块,计划从南侧外用施工升降机上到6层,再经室内东侧的南北通道从南运往T-W/2-7轴北侧的砌筑点。 由于6层中部预应力砼板区拆模后,大面积堆放着拆除的模板、碗扣式架管、木方等,高度约1.2m(三天前已拆完),阻断了6层楼内东侧的南北之间的通道。在阻断了通道的西侧是3号人行楼梯,楼梯的西侧是裙楼的风井洞口,洞口南北长8.2m、东西宽1.2m,洞口上铺着防护木脚手板(系空中层间防护棚,其风井洞口直通到地下3层)。 为了缩短运输距离,于广忠违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在未报审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情况下,私自强令指挥李燕挑、李西功二人移开T-W/2-7轴风井洞口南北两端部位的临边防护栏杆,在风井洞口的防护木脚手板上面搭铺了一层竹胶板,将风井口上空中层间防护棚作为运输通道使用。 李燕挑、李西功将装满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小车推到南端的风井洞口处,第一趟车从空中层间防护棚上通过。7时40分左右,在过第二趟车时,一人推不动,二人推拉,于广忠看到两个人推拉不动就上来帮忙推拉,三人共同猛用力推拉,防护木脚手板突然断裂,三人随同小车、加气混凝土砌块及防护木脚手板、竹胶板等一同坠落。下落过程中,三人及物料砸脱二楼的层间防护网后,又将在一层洞口中间附设的施工消防管(直径100 mm)砸弯1.25m,防护木脚手板、竹胶板砸落,架管被砸弯(东头砸弯西头砸脱), 小车坠落阻挡到一层,大部分砌块均坠落至地下负三层地面上。 同时,于广忠、李燕挑2人坠落到地下负三层地面上(坠落高度40余米),李西功坠落至1层时被1层风井洞口的消防水管阻挡(坠落高度约25m),架在1层风井洞口的消防水管上。 (三)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保安刘华立即报告项目部,并拨打120、119求救。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安全员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将近半小时后,120急救车和消防官兵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医务人员经诊断确认于广忠、李燕挑已经死亡;消防官兵迅速将架在1层风井口消防水管上的李西功救出,由120急救车送往河北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治。 (四)事故报告情况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时拨打110报警,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将事故相关情况上报了区政府。 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区安监局立即将事故相关情况报告给市安监局。 (五)其他有关情况 1、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2、事故严重级别:一般死亡事故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4、伤亡人员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工长于广忠违章指挥,李燕挑、李西功二人违章冒险作业,违规拆除6层风井预留洞口两端防护栏杆,强行使用空中层间防护棚作为运输通道(6层风井洞口的空中层间防护棚的架设,系用一端悬空的架管内套直径14mm的钢筋插入东墙做支撑)运输加气混凝土砌块。在一人推不动装满加气混凝土砌块车的情况下,三人共同猛用力由南向北推拉小车,钢筋在瞬间强大的冲击力、超重的人及物料的重压下断裂、滑脱,防护木脚手板突然悬空受力、断裂、坍塌,防护网被砸脱,致使三人随运料推车一起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基层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未能深刻认识到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不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对职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检查并及时制止。 2、施工现场施工组织不合理,各工种、工序间协作衔接性差,拆下的模板、钢管和木方等未及时清理,造成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通道和有效的施工作业面。 3、总包单位未严格按照规定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够,对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 4、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责任,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5、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整体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于广忠,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工长,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违反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并参与违章作业,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于广忠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燕挑、李西功,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李燕挑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李西功在事故中因工受重伤,不再追究其责任。 3、魏汝海,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该公司分包的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项目F1区写字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严肃处理。 建议由石家庄市建设局依据《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按规定程序建议发证机关对魏汝海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鲁建安C(2008)1500181】予以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 4、李相乾,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分包的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项目F1区写字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的日常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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