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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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质量管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理质量事故。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督和检查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五章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测。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质量奖惩第八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应当给予嘉奖和奖励。

第九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后期运营的重要环节,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建设工程!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各方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超有价值,2017年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项目分值分布表

超有价值,2017年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项目分值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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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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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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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Hale Waihona Puke 2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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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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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3年的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分值可以看出,第一、三、四、六章分值所占比重较大,属于重点章节。其中第三、四章分值相对较高、难度相对较低,侧重总结和记忆,属于考试性价比最高的章节;第一、八章分值和难度部较高,着重理解,直接影响考试通过与否;第三章难度介于第六、七章和一、四、八章之间,分值相对较高,属于重点章节:第二、五章分值低、内容多,属于考试性价比最低的章节。
二、2015—2017 年各章节分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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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2016
2017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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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整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整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整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整版)导语: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为本条例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且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且这些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勘察、设计方案,并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和技术资料。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标准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历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历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历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实用和美观。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确保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选型,要求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规范完成建设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委托检测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及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抽验,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七章建筑法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七章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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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 监理制度。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 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部门 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 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 关系,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 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应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 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 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 手续。”
施工许 可证 开工 报告 3个月 内开工 6个月 内开工 可以延 期两次 不予延期 停工满1年, 重新核验 停工的, 要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应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由此可以看出,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领取。
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外,均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 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

建设法规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市政、水利、交通、农林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达到规定要求的程度。

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保障中,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起到重要的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形式确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应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全过程控制、优化配置、责权统一、安全可靠、公正透明、风险可控等原则。

法律制度应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内容,并对其具体细节做出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应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应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业主责任、施工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责任等。

法律制度应规定各个主体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责任追究机制,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稳定可靠。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应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评估及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监测和检测的过程。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审核和确认。

法律制度应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评估及验收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并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评估及验收的结果对重大工程进行必要的公示和发布。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应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者违规操作,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事件。

法律制度应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任追究、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力度,确保受损利益的合法维权。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法律制度应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评估,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效果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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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
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7.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竣工图
7.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 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 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 关竣工验收资料。
7.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 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 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 量问题。
7.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一是谨慎选择生产供应厂商;二是实行进场二次检验。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 土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上。
7.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制定的行业标准,在相关技 术要求公布了国家标准后,该行业标准( )。 A.即行废止 B.行业标准优先适用 C.国家标准优先适用 D.两个同时适用 [答案] A
7.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7.3.3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 揽业务 独立监理
依法监理
确认质量
7.3.4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 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 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进行。
A.政府质量监督人员 B.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C.材料供应商技术负责人
D.监理工程师 E.建设单位代表
[答案] DE
7.3.1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对工程进行 发包的责任 依法对材料设备 进行招标的责任 提供原始资料 的责任 委托监理的责任 确保提供的物资 符合要求的责任
质量责任 和义务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7.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严格工序质量 检测和管理
强化隐蔽工程 质量检查
施工质量 检测制度
7.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
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施工单位在现场取样时,应在( )的见证下
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的主体
竣工验收备案 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3.4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 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 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标准 施工单位的质量和义务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 任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 任
勘察单位的质量责 任
工程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 任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 任 其他相关单位质量 责任
质监部门的质量责 任
【昆明机场引桥垮塌事故】
2010年1月3日下午2点20分左右,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 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7.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知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
【昆明机场引桥垮塌事故】
7.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知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7.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知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 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 报告制度
法律责任
•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法律责任
7.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
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竣工验收。 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7.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监督检查的内容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 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 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 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处理重大事故时,应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
7.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 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
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
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7.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5 6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工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7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7.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 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 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 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 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 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 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7.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监督检查的方式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 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 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 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 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7.3.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资料会影响到后续工作的 质量,因此,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7.3.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I
科学设计的责任
II
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的 质量责任
III
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IV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 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7.2.2 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 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监督机构 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云南建工集团市政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昆 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新机场航站区 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A-3合同段配套引
桥F2-R-9至F2-R-10段,在浇筑混
凝土过程中,有一段支撑体系失稳,突 然发生支架垮塌事故,垮塌长度约38.5 米,宽为13.2米 ,支撑高度约为8米, 事发时,作业面下有40多人。截至1月3 日20时30分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支 架垮塌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8人重伤, 26人轻伤。
7.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1) 2) 3) 4)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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