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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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资本金账户结汇申报开头19

资本金账户结汇申报开头19

资本金账户结汇申报开头19账户开立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主体、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义开立。

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户数据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

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应填写以“14”开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的应填写“27”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增发、回购业务可共用境外上市首发开立的账户,也可以单独开立账户(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单独开立资本金账户应填写以“28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回购单独开立资本金账户应填写以“29”开头的业务编号)。

2.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全国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募集调回的外汇资金,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划入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外汇资金,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调回的外汇资金,境内国有股东减持收入调回的外汇金,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调回的资金,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外汇收入,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支出,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所列的经常项目项下和资本项目项下的支出,境内划转至公司其他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内股份,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支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7号文-外管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号文-外管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最新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最新修改版)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最新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 ,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

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03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8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新《证券法》涉及取消、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见附件)。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

有关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照附件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四、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日附件: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的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8.05•【文号】国务院令第532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石投资的监管政策和相关案例

基石投资的监管政策和相关案例

基石投资的监管政策和相关案例一、基石投资的监管政策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基石投资并未下发正式文件。

只是在一些对外讲话和刊物中提到过以下政策:外汇局2016年研究提出了专门针对境内基石投资者参与境内企业境外IPO相关用汇安排,以支持境内企业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活动。

对境内基石投资者的用汇安排包括:一是允许境内基石投资者经批准在一定额度内购汇参与境内企业香港IPO;二是要求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结束后,上市公司及时调回资金,并承诺一定比例的资金结汇;三是要求境内基石投资者承诺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后及时调回资金并结汇等。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案例1.招商证券H股基石投资者人保寿险、周大福企业、East Pacific、中国再保险、马化腾、复星国际、国家电网、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乐视鑫根及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共11家基石投资者。

2.邮储银行H股基石投资者中船重工、国家电网、上港国际、海航集团、中国诚通及长城资管,共6家基石投资者。

3.国泰君安H股基石投资者大成国际资产管理、东海东京证券、工银私人银行环球投资基金、交银国际投资、WinlandFoundation及DiamondAcquisition,共6家基石投资者。

三、私募基金境外投资可行性分析经咨询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注:实操国泰君安H股某国资背景的基石投资)的投行人士,认为:在现阶段外管局政策尚不明朗,仅以“绿色通道”方式为香港上市提供换汇支持的环境下,私募基金获得基石投资的换汇申请很难获批,故建议由具有QDIE资格的机构设立基金/专户方式,再由私募基金认购该专项基金/专户份额以投资香港IPO项目比较可行。

附:具有QDIE资格的机构名单1.南方基金旗下南方资本;2.招商基金旗下招商财富;3.长城证券旗下长城富浩基金;4.中诚信托子公司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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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11月24日,国务院网站发布公告,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
结汇审批。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海外上市资金进行结汇不再需要经过国家外汇
局的审批。

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或将鼓励更多国内企业到海外
上市。卓亚资本驻香港首席中国顾问Ronald Wan表示,此前在香港市场募集资
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同时,此举还将同时缓解国内上市的压力。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数据,目前国内
排队上市的企业达到603家,是今年完成上市企业数量的五倍多。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网今天登载的国务院10月23日的公告,国务院决定取消 和
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原由税
务总局实施的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以及原由国土资源部进行的土地估价师资
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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