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吏渎职论文: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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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官僚腐败与反腐斗争

宋朝的官僚腐败与反腐斗争

宋朝的官僚腐败与反腐斗争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它的政治经济繁荣为当时的社会带来了许多好处。

然而,正如其他历史时期一样,宋朝也存在着官僚腐败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宋朝的官僚腐败现象以及反腐斗争。

一、官僚腐败的现象1.1 贪污腐化宋朝的官员普遍享有高禄高官的待遇,但不幸的是,这也成为了一些官员贪污腐败的动力。

他们利用职权之便,私自侵吞国家财富,造成了财政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

1.2 官员买官卖官宋朝时期,官员之间的官职交易现象非常普遍,很多不称职的人通过行贿或其他手段,买到了高职位。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官员选拔制度,导致了无能者居权,进一步加剧了腐败现象。

1.3 官员滥权威逼有些官员滥用权力,虐待百姓,收取过高的赋税和罚款。

如此一来,不仅伤害了民众的利益,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二、反腐斗争的举措2.1 张浚的改革张浚是宋朝时期的一个重要官员,他深知官僚腐败对国家的危害,因此他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来打击腐败现象。

他坚决反对买官卖官,并试图改善官员选拔制度,提升官员素质。

2.2 吏部的整顿宋朝中期,吏部逐渐崛起,成为执掌官员选拔权的部门。

吏部开始从严考察官员的品行和能力,削弱了官职交易的现象,并将更多的职位拨给了格调正派的官员。

2.3 审计机构的建立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宋朝建立了审计机构,对财务进行严格审计,防止贪污腐败行为。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员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国家的财政秩序。

三、反腐斗争的成效3.1 腐败现象减少通过一系列反腐措施的实施,宋朝的官僚腐败现象有所减少。

官员收受贿赂、买官卖官的行为不再肆虐于社会,为政府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3.2 官员素质提高反腐斗争使得官员选拔更加注重能力和品行,提高了官员的整体素质。

这样的改变使得政府管理更加高效,为国家持续的繁荣作出了贡献。

3.3 民众权益得到保障反腐斗争减少了官员滥权行为,保障了民众的权益。

百姓的生活逐渐改善,社会稳定受到维护,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也随之提高。

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及其原因考察

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及其原因考察

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及其原因考察摘要:历朝历代官员的失职都被视为给国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

统治者针对该行为都会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进而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

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主要表现为荐举官员保举不当、追捕逃犯不力、长官事不躬亲、灾情隐匿不报等现象,产生原因有四:第一,考核制度不重实绩;第二,多层次的监督制度未能得以贯彻执行,第三,任期制度不太合理;第四,腐败的政风以及部分官员素质较差。

关键词: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宋代对官吏失职行为规定的十分广泛,它涉及政府行政、司法、军事等活动的各个方面。

宋代官员的过失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不利后果都被视为犯罪。

但是,宋法还规定故意从重,“心不涉私”为过失。

本文则将宋代规定的官员失职行为界定为:宋代官吏在职务行为中所表现的不履行职守、不正确履行职守、擅离职守等几种表现形式。

一、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主要表现如下:1.税收中的违法行为宋初对赋税的征收数量及方法等都有法律限制,如:诸差科赋役“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

”①“州县百姓输纳租税,监官勒索百姓多收者”,“仰监司严加检察,如尚或蹈袭违戾,并仰按劾奏闻”。

②还要求地方政府征收的钱粮,应及时缴纳国库,“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

且追究主要行政长官的责任,“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③尽管统治者反复强调赋税征收不得有违法行为,制裁也比较严厉。

但违法者仍众,“州县往往不遵条法,先期预借,重叠催纳。

”有的甚至“倍加斗面,非理退换”。

④如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丁巳,前开封县知县陆师渊,税入中限,未造薄,冲替。

乾道五年(1169)九月十四日,知钱塘县孙听“特放罢”,“坐追扰人户,预借二税”。

⑤淳熙十六年(1189),知成州天水县张孝友“非时催科追扰,不能抚存,致人户逃窜北界”,“特降两官放罢”。

水浒传中描写朝廷司法腐败的作文600

水浒传中描写朝廷司法腐败的作文600

水浒传中描写朝廷司法腐败的作文600 元末明初文人施耐庵根据宋元时期留下来的话本,进行再加工,创作出古典小说《水浒传》,反映北宋末年以宋江为首的波澜壮阔的农民起义,也反映了宋徽宗统治下的北宋末年的腐败和黑暗,尤其浓墨重彩描绘了上至皇帝、下至狱卒,无不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贪腐的严酷社会现实,揭露了北宋末年的惊人腐败,而这也正是导致农民起义风起云涌的罪恶根源之一。

道君因盖万岁山,差一般十个制使去太湖边搬运花石纲,赴京交纳。

不想洒家时乖运蹇,押着那花石纲,来到黄河里,遭风打翻了船,失陷了花石纲,不能回京赴任,逃去他处避难。

杨志回答王伦的询问时,提到自己本是殿司制使官,因奉皇帝之命去太湖押送花石纲上京城,在黄河上失陷了花石纲,因而获罪。

那么,到底什么是花石纲呢?花石纲又造成了什么危害?
凡是百姓家有一木一石、一花一草可供玩赏的,应奉局立即派人以黄纸封之,称为供奉皇帝之物,强迫居民看守,稍有不慎,则获“大不恭”之罪;因花石体积庞大,搬运时,往往破墙拆屋而去。

凡是应奉局看中的石块,不管大小,或在高山绝壑,或在深水激流,都不计民力千方百计搬运出来。

从上到下,凡是参与“花石纲”的官兵都借机大肆敲诈、勒索百姓,不少百姓因为花石纲被害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卖儿卖女,四处逃难。

宋徽宗的“花石纲”给江南一带百姓带来巨大的灾难,以致民怨沸腾,成为激起民众起义的主要根源之一。

根据《水浒传》中的描述,上至皇帝,下至普通官吏,无不想着法儿掘地三尺、盘剥百姓,足见北宋末年惊人的腐败。

可想而知,宋徽宗治下的百姓如何不会民不聊生呢?宋徽宗如此祸国殃民,如何不会自掘坟墓,导致“靖康之耻”呢?。

宋代官吏渎职论文: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

宋代官吏渎职论文: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

宋代官吏渎职论文: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内容提要:在宋代的乡土人情社会中,宋代的官吏为官力求法律与人情的统一,他們同时利-用手中的职权尽可能多的为宗族乡党谋取私利,他們与地方豪强相互勾结,违背了其职责要求,其渎职不可避免。

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犯罪表现多种多样。

为了预防官吏渎职犯罪的发生,宋代政府采取加强官吏思想道德教育、对移等措施。

关键词:宋代官吏渎职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

宋代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引起了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官吏渎职现象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研究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现象的背景、地方官吏渎职的形态及其渎职背后的原因。

一、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的背景1、中国古代人情社会的传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和学说被确立为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从而开始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传统。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主要是立法上的“引礼入律”和司法上的“春秋决狱”。

西汉中叶,以董仲舒“春秋决狱”为标志,“情判”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悄然兴起,并逐渐发展成为一股潮流。

“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宋代是中国传统“情判”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此时情理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宋代司法官往往以“青天父母”自居,他們为民众的“父母官”,要“为民父母行政”,他們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排斥情理,他們的最终目的就是试图实现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统一,追求正义,即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性。

南宋的法官胡石壁也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

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

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在古代人情社会中,为了人情而有违法律也是常态,这使得官吏的渎职看起来似乎有了一种含情脉脉的面纱。

2、宋代地方官吏利用职权对乡里的扶植宋代一些地方官员在力行行政事务、关心学术发展的同时,通过其职权对自己的宗族乡里进行利益输送,这在宋代地方上被视为常态。

可从另一种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地方官吏的渎职犯罪。

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贪污与权力滥用的阴影

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贪污与权力滥用的阴影

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贪污与权力滥用的阴影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贪污与权力滥用的阴影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以其繁荣文化和富庶经济而闻名。

然而,宋朝也面临着官员腐败问题的困扰,其中贪污和权力滥用是最为突出的。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还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不公正。

本文将探讨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及其影响。

在宋朝,官员贪污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官员利用职权之便,擅自侵吞国家财产,以满足个人欲望。

他们以庞大的农田、财富和贵族身份的收益为代价,从而导致国家财政困难,从而在其领地上开展奢侈的生活。

一些地方官员还通过贿赂物质和金钱贿赂手段来获取更多的收入。

这种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状况,使得政府缺乏足够的资源来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的生活。

权力滥用是另一个宋朝官员腐败问题的突出表现。

一些官员滥用职权,以追求自身的个人利益而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他们通过扣留和挪用政府资金、虚报和操纵经济数据等方式来谋求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还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此外,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压制异己,打击政治反对派,加剧了社会矛盾和政治动荡。

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对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腐败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的加大。

官员贪污和权力滥用使得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剥夺了普通百姓的发展机会和权益。

其次,经济的不健康发展也是由于腐败问题所致。

贪污和权力滥用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错配,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使得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受到了影响。

此外,官员腐败问题还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使得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了质疑。

为了解决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监督与惩治,建立了严格的纪律和惩罚机制。

政府设立了监察机构,加强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调查,并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追责。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官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此外,政府还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加强了言论自由和信息透明度,为揭露腐败提供了便利。

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

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


作者简介 : 18 (9 2一) , 女 河北保定人 ,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 中心在读博 士研究生 。

2・
贵州文史 丛 刊 2 1 0 1年
第 2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属 。 自两年 来 , 以籴本库钱 泼人军 资库 , 资库泼 人公 使库 , 却 军 以支 供给 。公库 之 钱 既富 , 乃巧 作名 色 , 以馈 送为 名 , 多至 五百贯 , 少至数 十贯 , 委公库手 分马 澄支行 , 专 及书 表 司杨楠 伪作 书扎 , 与 官员 , 送 封角 了 当 , 却 供入宅 堂 。又其 间婺 州亲戚 如妻之 亲兄何 知 县 、 教 授 , 子之 妻父 曹 宣 教 , 表 弟 高宣 教 者甚 多 , 何 其 其 止宿 郡 斋 , 受关节 , 争 以此频 作宴会 , 无不预 坐 , 留连 数月 , 临行馈 送各 以数百 千 。 _( ”2 " 由材 料 中可见 当时有许 多 J 的亲属拜访 地 方官 , 他们 不仅接 受仲友 的金钱馈 赠 , 自己也拥 有“ 关节 ” 干预知 州 的决 策 。 , 再有 “ 仲友 因修造兵 器 , 后发买 牛羊 皮穿 甲及 生 丝打 弓弩 弦 ” “所 买生 丝 , 前 , 除量 支 作 弓弩 弦用 外 , 并 发 归本家彩 帛铺 机织货卖 ” 2 m 。 “仲友 自到任 以来 , 『( 1 关集 刊字工 匠 , 在小 厅 侧雕 小 字赋 集 , 每集二 千道 。


代法 律儒 家化 的传统 。汉 代法律 儒家 化 的表现 主要 是立 法 上 的 “ 引礼 人 律 ” 司法上 的“ 秋 决狱 ” 和 春 。西 汉 中叶 , 以董 仲舒 “ 春秋决 狱 ” 为标 志 , 情 判 ” “ 在古 代 司法 实践 中悄 然 兴起 , 逐渐 发 展 成 为一 股 潮 流 。“ 准 并 一 乎礼 ” 的唐 律 的制定 和实施标 志着 中国古代 法律 儒家 化 的完 成 。宋代 是 中国传 统 “ 情判 ” 发展 的一 个重 要 时 期 , 时情 理 已经深入 人心 , 此 并在 司法 实践 中被 广泛 运用 。宋代 司法 官往 往 以 “ 天 父母 ” 青 自居 , 他们 为 民众 的“ 母 官” 要 “ 民父 母行 政 ” 他们 在执法 的过 程 中不 排 斥 情理 , 们 的最 终 目的就 是 试 图实 现 天理 、 父 , 为 , 他 国 法 、 情 三者 的统一 , 人 追求 正义 , 即案 件 处理 的合 情合 理 性 。南 宋 的法 官 胡 石 壁也 说 “ 意 、 情 实 同一 体 。 法 人 循人 情而 违法 意 , 可也 ; 不 守法 意而拂 人情 , 亦不 可 也 。权衡 于二者之 间 , 上不 违 于法 意 , 使 下不 拂 于人 情 , 则 通行 而无 弊矣 。 l 在 古代 人情社 会 中 , 了人 情 而有 违 法 律也 是 常 态 , ”_( _ 为 这使 得 官 吏 的渎 职 看起 来 似乎

《清明集》所见南宋地方的司法裁判—以官文书为线索 历史论文

《清明集》所见南宋地方的司法裁判—以官文书为线索 历史论文

《清明集》所见南宋地方的司法裁判——以官文书为线索一、前言宋代地方上的案件按照判罚的级别,由不同级别的官府来裁判,一般杖罪以下由县级官员(知县县令)裁决,徒以上罪则要经过州的裁决,死刑重案件更要由路级监司来裁决,并在裁决后上报中央覆核1。

因此,从制度上说,杖罪以下案件多不申报到州、路(更不必说中央),这些案件多属于“婚田细事”,但实际上还是有不少这类案件被州、路获悉乃至否定县官的裁决,重新加以裁判,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的《户婚门》中有很多的案例,史籍中也有不少记载说明这类案件被中央乃至皇帝获悉,并重加裁判。

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重案)则受到各级官府的重视,要层层上报覆核,甚至经过宰执乃至皇帝的裁决。

地方难以裁决的疑难刑事案件则上报大理寺加以裁决,再经刑部和审刑院覆核2。

本文即以《清明集》的《户婚门》中所见杖罪以下的民事纠纷为例,来考察各级地方官府在裁决这些纠纷过程中所应用的官文书的运转情况。

至于徒罪以上的刑事案件,本文暂不涉及。

关于宋代司法裁判中的文书运转,王云海先生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和梅原郁先生的《宋代司法制度研究》(东京:创文社,2006年)曾有所涉及,刘馨珺先生的《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对县级狱讼中的文书也有不少精彩论述3,都值得参考。

但专门的论文可能还是平田茂树先生的《宋代地方政治管见——以札子、帖、牒、申状为线索》一文4。

平田先生的论文着眼于宋代的政治沟通体制,通过不同形式文书的流转来揭示地方政治的结构和运作,颇多新见,但其所据主要是《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官吏门》资料,所关注的也是政治体制,而较少涉及到司法裁判的问题(尤其是《户婚门》中的民事诉讼)。

本文所要考察的地方司法裁判中的文书,主要指地方官府(包括地方的路、州、县各级官府)在裁决各类狱讼案件过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文书(包括申状、牒、帖等),大体属于官文书的范围,至于民户的诉状、各种契据文书(包括赤契、白契)则不在本文考察的范围。

宋朝的腐败与动荡

宋朝的腐败与动荡

宋朝的腐败与动荡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统治时期发生了许多腐败与动荡的事件。

这些事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对宋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对后世的历史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启示。

本文将探讨宋朝腐败与动荡的原因及其影响。

一、政治腐败宋朝的政治腐败是腐败与动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宋朝政府腐败现象严重,例如官员贪污受贿、弄权舞弊等,导致政府失去公信力和有效的治理能力。

另一方面,宋朝政府官员选拔机制不合理,追求功名利禄成为当时的主流价值观,而非忠诚、才能和道德。

这使得一些官员利用权力谋私利,进一步加剧了政治腐败的问题。

政治腐败对于宋朝的统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官员的腐败行为不仅伤害了人民的利益,也削弱了朝廷的治理能力。

政治腐败使得社会秩序混乱,社会动荡不安。

同时,这也使得宋朝的对外政策失去了稳定性和坚定性,影响了国家的声誉和地位。

二、经济动荡宋朝的经济动荡是腐败与动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宋朝时期,由于政府腐败和不合理的经济政策,导致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经济结构失衡。

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同时,宋朝政府频繁增加税收、征收苛捐杂税,使得农民负担繁重,生活困苦。

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动荡的局势。

经济动荡对于宋朝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社会矛盾的激化导致了农民起义的爆发,如北宋末年的“黄巢起义”和南宋时期的“方腊起义”。

这些起义不仅对宋朝政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使得社会秩序进一步瓦解,动荡不安。

三、社会动荡除了政治腐败和经济动荡,宋朝的社会动荡也是腐败与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

宋朝时期,社会阶级矛盾激化,社会上层和下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剧烈。

富人控制着社会资源和政治权力,而贫民受到剥削和压迫,社会不公现象严重。

这使得社会动荡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

社会动荡对于宋朝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社会动荡加剧了社会分化和不安全感,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社会秩序解体。

此外,社会动荡也削弱了宋朝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导致其统治进一步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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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吏渎职论文: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内容提要:在宋代的乡土人情社会中,宋代的官吏为官力求法律与人情的统一,他們同时利-用手中的职权尽可能多的为宗族乡党谋取私利,他們与地方豪强相互勾结,违背了其职责要求,其渎职不可避免。

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犯罪表现多种多样。

为了预防官吏渎职犯罪的发生,宋代政府采取加强官吏思想道德教育、对移等措施。

关键词:宋代官吏渎职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

宋代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引起了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官吏渎职现象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研究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现象的背景、地方官吏渎职的形态及其渎职背后的原因。

一、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的背景1、中国古代人情社会的传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和学说被确立为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从而开始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传统。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主要是立法上的“引礼入律”和司法上的“春秋决狱”。

西汉中叶,以董仲舒“春秋决狱”为标志,“情判”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悄然兴起,并逐渐发展成为一股潮流。

“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宋代是中国传统“情判”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此时情理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宋代司法官往往以“青天父母”自居,他們为民众的“父母官”,要“为民父母行政”,他們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排斥情理,他們的最终目的就是试图实现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统一,追求正义,即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性。

南宋的法官胡石壁也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

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

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在古代人情社会中,为了人情而有违法律也是常态,这使得官吏的渎职看起来似乎有了一种含情脉脉的面纱。

2、宋代地方官吏利用职权对乡里的扶植宋代一些地方官员在力行行政事务、关心学术发展的同时,通过其职权对自己的宗族乡里进行利益输送,这在宋代地方上被视为常态。

可从另一种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地方官吏的渎职犯罪。

我們可以从朱熹弹劾唐仲友的诸多案件中看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的情况。

如唐仲友亲戚高宣教,用不正当的手段得到纳税传票,将相当市价每两100文低质规格外的棉花以高价卖出,“候亲戚曹县丞上场交秤”,这个曹县丞是台州负郭县,即临海县县丞的曹格,乃是唐仲友的长男、唐士俊妻的叔父。

在此所看到的是以血缘关系为轴心,相互扶持所进行的不正当行为。

再如地方政府官员及其亲属們贪污公使库的财产:“公库所入,旧例并支见任官员逐月供给及宴会之属。

自两年来,却以籴本库钱泼入军资库,军资库泼入公使库,以支供给。

公库之钱既富,乃巧作名色,以馈送为名,多至五百贯,少至数十贯,专委公库手分马澄支行,及书表司杨楠伪作书扎,送与官员,封角了当,却供入宅堂。

又其间婺州亲戚如妻之亲兄何知县、何教授,其子之妻父曹宣教,其表弟高宣教者甚多,止宿郡斋,争受关节,以此频作宴会,无不预坐,留连数月,临行馈送各以数百千。

”由材料中可见当时有许多的亲属拜访地方官,他們不仅接受仲友的金钱馈赠,自己也拥有“关节”,干预知州的决策。

再有“仲友因修造兵器,前后发买牛羊皮穿甲及生丝打弓弩弦”,“所买生丝,除量支作弓弩弦用外,并发归本家彩帛铺机织货卖”。

“仲友自到任以来,关集刊字工匠,在小厅侧雕小字赋集,每集二千道。

刊板既成,般运归本家书坊货卖”,“凡材料、口食、纸墨之类,并是支破官钱。

又乘势雕造花板,印染斑领之属凡数十片,发归本家彩帛铺,充染帛用”。

地方政府的官吏通过自己手中的职权对乡里、宗族进行利益输送,这种渎职的行为在宋代地方被视为常态。

3、宋代地方的“豪横”把持官府宋代地方上的“豪横”,通过家族中的一官一员,亲近地方政府,笼络地方政府官员,从而打开通往国家政权的通道。

他們不仅笼络政府官员,还“颐使”肩负实际业务的胥吏,通过暴力组织左右政府。

这些“豪横”有的甚至拥有自己的治安部队和司法机构。

如“哗徒张梦高,乃吏人金眉之子,冒姓张氏,承吏奸之故习,专以哗讦欺诈为生。

始则招诱诸县投词人户,停泊在家,撰造公事。

中则行赇公吏,请嘱官员,或打话倡楼,或过度茶肆,一罅可人,百计经营,白昼攫金,略无忌惮。

及其后也,有重财,有厚力,出人州郡,顾指胥徒,少不如意,即唆使无赖,上经台部,威成势力,莫敢谁何。

乘时邀求,吞并产业,无辜破家,不可胜数”。

再如《宋会要》上的记载:“乾道八年(1172)二月二十九日,浙东提点刑狱公事程大昌言:窃见豪民私置牢狱,前后诏旨禁缉,非不严备。

访问,近日形势之家,仍前私置手锁、枷、杖之属,残害良民,肆为不法。

”。

“嘉定十年(1217)十一月四日,臣僚言:今年强宗大姓武断乡曲尤甚。

以小利而渔夺细民,以强词而妄兴狱讼,持厚赂以变事理曲直,持越诉以格州追呼,大率把持官吏,欺压良善。

”。

由上述材料来看,地方“豪横”在宋代普遍存在,他們与宋代地方政府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勾结、相互制衡、互为利益的关系。

如果说这些材料不足以反映地方豪横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那么我們看下面二则材料:“于是州民欲献其力。

有登仕郎应世荣者。

勤恪能干,慨然先众人,身督工役,度材必良,择将必能,易敝而新,坚壮工致。

”对于此事,朱熹有如下评论:“本州贩香牙人应世荣奸猾小人,因其家资稍厚,左右引致。

以曾与仲友建立生祠,乃延为上客,与之颂赞,亲自题写。

世荣乃刻石夸张,因此妄作声势,出人宅堂。

仲友专一信委,为腹心爪牙。

”以通商致富而得官的豪横,积极的接近地方政府官僚,取得地方政府官僚的信任。

多数情况下,宋代社会地方政府官僚与地方上豪横之间的关系是极为亲近的,两者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这些为地方政府官吏的渎职都提供了一切可能的条件。

二、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的表现1、地方官吏苛扰百姓在地方官吏收赋税的时候,本来民户输纳二税,有规定的日期,官司禁止先期催纳,至于预借税租,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常有属县“未及省限而预先起催者,有四年而预借五年之税,五年而预借六、七年之税者”。

预借租税已非善政,有些公吏更是“非承县引,而私往村乡乞觅”,民间不堪重负。

有些州县知、佐,常常令公吏、保司下乡买物品,致使科扰人户。

如真德秀在任的时候,“南安县丞厅出引,付保司募役人买布,因而妄行科配,致人陈诉”这些公吏下乡买物不依市价,常常“大秤抑勒牙人敷买,既买人宅,数日后又复讯打退还”,凭借职权,强买强卖,严重的扰乱的正常的市场秩序,使民户的利益的不到任何保障。

、平居无事,公吏还下乡骚扰:“方今郡县之间,为民之害者,莫大于公人无赖不逞之徒,散出乡村,乘威怙势,恐喝良善。

小邀酒食,大索货财,秋取稻禾、夏求丝麦,稍不如意,鞭絷随之,民之畏怖,甚于盗贼……又征税场务,私人狠多……大抵商贾所输,官得其十之一二,以故岁课日以不登,而有司不察,犹以为征之未尽,此皆公私之大蠹,而天下之共疾者也”。

州县长官应该以身作则,并且严禁属下下乡骚扰民户。

而实际情况是巡、尉常常因为细故便纵容随行人员下乡生事,“巡、尉下乡,一行吏卒动是三、五十人”每日食用取之于百姓,“所过之处,鸡犬皆空,无异盗贼”,“弓手、士军一到百姓之家,如虎之出林,獭之入水,决无空过之理,其为骚扰,不待根究而后知”。

地方官员有意纵容属下或者干脆亲自带领属下去掠夺地方百姓的财产,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弊端,是其严重的渎职。

2、狱官渎职宋代统治者把刑狱之事看成是“生民大命”,要求“为知县者每每必须躬亲,庶免冤滥”,而宋代“诸县闲有轻真人於囹圄,而付推鞫於吏手者,往往写成草子,令其依样供写,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钱,稍不听从,辄加捶楚,哀号惨毒,呼天莫闻”。

经常有县官不留意狱事,“以狱事为等闲,以六、七无辜之人累累然械系于吏卒之手,淹时越月,押上押下,以饱诛求,以压捶楚”。

州县属官违法用刑更被视为常态,《宋刑统》中《折杖法》有明确的规定:笞杖自有定数,笞至五十而止,实决十下,杖至一百而止,实决二十下,未尝有累及百数者。

惟军中用重典,则有法外之行,然必是其罪合减死一等,始有决小杖一百者。

而“判官厅每每违法用刑,决挞之类动以百计”,吏卒更是常常“因追证取乞不满而杀人者,有因押下争讨支俵而杀人者,有讨断杖兜驰钱而杀人者,又有因追捕妄捉平人吊打致死者”。

如北宋前期,有一寡妇与儿子到州府状告丈夫的弟弟,由于被告贿赂了狱吏,“嫂侄被笞掠,反自诬服,受杖而去”。

南宋时,信州、饶州,“居常系狱,动辄百十人,未见有狱空之时”。

因为官员不用心,“一切受成吏手,一味根连株逮”,遂至“狱户充斥”。

推司是州吏中承办狱讼的重要吏人,由于“推司枉法受财,出人生死,其为害何止如乡胥而已。

”于是,有官员称:“配两推吏,胜似斋一万僧”。

在监狱管理中,由于官吏从中受贿或者不尽其职,致使“囚粮减削,衣被单少,饥冻至于交迫。

或枷具过重,不与汤刷,颈项为之溃烂。

或屋瓦疏漏不修,有风雨之侵。

或牢床打并不时,有有虮虱之苦。

或坑厕在近,无所蔽障,有臭秽之薰。

或囚病不早医治,致有瘐死。

或以轻罪与大辟同牢。

”正如宋人华岳的《牢城言怀》诗云:“冤鬼夜随风雨泣,病囚时作犬羊呻”。

类似的渎职事件不可胜数。

宋代的狱案需要几日结案,一般规定有承办时限。

但一些官吏往往“沈滞公事,邀求于人,人皆知可恶,无术以防之”。

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战火之后,或朝廷有重大喜庆活动时,政府常颁布宽恤诏令,减免刑罚。

但是,吏人或从中作梗,使百姓得不到实惠。

真德秀奏称:“诏令之下,本为利民,而吏于其间并缘苛扰,民未拜赐,而害已随之……虽诏旨丁宁毋得抑配,而抑配自如;毋得搔动,而搔动自若;许民庶以越诉矣,所能赴诉者几人……此臣畴昔所亲见者,是以下情郁于上达,上泽壅于下流,积习相沿,非一日矣。

”所谓“宽恤之诏屡下,然而实惠未孚于民,皆繇州县不能奉行之敝”,其结果是“上虽有良法美意,下不得而知者多矣”,其原因是这些诏令“便于民而不便于吏者”。

3、监守自盗在州郡仓库管理中,规定“州郡仓库一出一纳,并须先经由太守判军押帖,次呈通判,呈佥厅签押俱毕,然后仓官凭此为照,依数支出。

若州郡无公文,而仓官自擅侵移,则是监主自盗”。

在如此严格的规定下,仍然未能阻止监守自盗情况的发生,如北宋仁宗时的张乖崖为崇阳令时,“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鬓旁巾下有一钱,诘之,乃库中也。

乖崖命杖之,吏勃然日: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可见,管理仓库的官吏顺手牵羊的事情在当时应该被视为常态的。

在平日的官库钱物管理过程中,有些官吏设法从中捞取好处。

如南康军孔目官樊铨,“为都吏日,将本军已申朝廷桩下修城见钱三万贯,妄以赈荒为词,将钱变为会,会变为米。

既而曰米日会,皆羽化不存。

遂使前人之桩积一空,本郡之缓急无备”,而他本人“所积不义之财”遂富,然后又非法买官人仕。

此时的库务吏人,不但自己违法敛财,还往往成为不法官吏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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