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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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办法

消防管理办法

消防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消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消防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消防工作的首要任务。

2. 预防为主:注重消防安全的预防工作,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

3. 综合治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工作。

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建筑消防管理1. 建筑消防设计:建筑物应按照消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包括消防通道、疏散楼梯、消防水源等设施的设置。

2. 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物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识等。

3. 建筑消防验收:建筑物竣工后,需进行消防验收,确保消防设施的合格运行。

三、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1. 定期巡查:对各类场所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 火灾隐患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3. 高危行业监管:对高危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四、火灾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制定:各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火灾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3. 火灾报警和处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控制和扑灭。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1. 宣传教育:加强火灾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2. 培训和考核:对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六、责任追究和奖惩措施1. 责任追究:对违反消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奖惩措施: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综上所述,消防管理办法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法规,通过建筑消防管理、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火灾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

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子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宗璋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管理。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推广和运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市长、县(市)长、乡(镇)长,对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检查。

林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森林防火负责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第六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森林防火经费政府投资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提取森林防火基本建设费。

森林防火经费和森林防火基本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掷作他用。

第八条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居民、职工订立防火公约,严格控制野外火源。

第九条行政区与行政区、行政区与施业区、施业区与施业区交界处的森林防火工作,由有关人民政府负贡组建森林防。

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落实联防措施。

消防管理办法

消防管理办法

消防管理办法标题:消防管理办法引言概述:消防管理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消防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预防火灾、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消防管理的基本原则、消防设施的管理、消防演练的重要性、消防员队伍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消防管理的基本原则1.1 火灾预防为主:消防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提高火灾防范意识。

1.2 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和火灾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管理措施,重点加强重要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管理。

1.3 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

二、消防设施的管理2.1 定期检查维护: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2 合理布局设置:根据建造结构和使用功能,合理布局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确保覆盖全面。

2.3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消防演练的重要性3.1 定期组织演练:定期组织火灾逃生演练和灭火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逃生和灭火技能。

3.2 摹拟真实情况:演练应摹拟真实火灾情况,考验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3.3 总结改进:每次演练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演练方案,提高演练效果。

四、消防员队伍建设4.1 培训提升:加强消防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灭火和救援能力。

4.2 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员队伍管理制度,激励消防员积极参预消防工作。

4.3 定期考核评估:定期对消防员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补充培训和提升。

五、消防宣传教育5.1 宣传意识提升:加强火灾防范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5.2 开展教育活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讲活动,普及消防知识。

5.3 利用多种形式: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栏、宣传画册等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提高宣传效果。

结语:消防管理办法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惟独加强消防管理,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完善消防设施,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才干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损失,确保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doc28)(1)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doc28)(1)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火灾调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返回]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组织执法检查,建立、落实本行政管辖区域防火安全责任制;(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三)保证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将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消防专业规划。

第八条建设、电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交付公安消防机构使用。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xx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xx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xx宾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员工入职需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保安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四懂四会”.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岗位员工对本部门每两小时检查一次保安部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三、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殛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四、对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应有功效五、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六、建立用电、用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电、气焊工等)需持证上岗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单位如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报告保安部妥善处理八、专职消防队员需持证上岗: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九、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十、保安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考评工作对不合格的部门和员工定期进行整改黑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xx[篇2]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一、储存管理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二、装运管理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三、电源管理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四、火源管理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2、公司电暖气的使用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3、公司电暖气的维护、维修由电工部门负责4、为保证安全电暖气不得随意挪动5、电暖气上不得覆盖、晾晒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灾6、电暖气上不得喷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7、电暖气的使用时间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为避免超负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试、更改使用时间五、消防设施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黑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xx[篇3]KTV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KTV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KTV的消防安全情况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3.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4.为KTV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二、防火安全检查1.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2.针对KTV的线路特点进行防火知识教育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电工必须对KTV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种类及性能对电气设备性能充分了解禁止冒险作业2.电工每日应定期检查电线、电控制台等设备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3.除临时施工用电或临时采取的措施外不允许架临时电线不允许乱挂灯、仪表工具等应用安全的开关和插座原电气线路不得擅自更改4.按规定对电气设备定期检修保养不用的电气设备线路要彻底拆除5.使用电动工具时有防触电保护四、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酒店内发生火灾时立即组成火场指挥处下设四个组: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各组职责:通讯联络组: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同时通知其它各组人员到位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的到来灭火行动组:利用酒店现有的灭火器材组织灭火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疏散人员离开火场抢救受灾物质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和车辆保障消防车直接迅速进入火场扑救维护火场灭火、疏散物资的良好秩序安全防护救护组:做好火灾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如有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抢救伤员黑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xx[篇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工作制度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企业消防工作负责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4.每年组织企业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7.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加强吸烟管理制度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消防监控中心交接班制度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二、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三、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是否良好和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四、当班人员必须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五、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六、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保证机器、地面、墙面洁净七、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八、交接班各项内容经确认后必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名和时间以示确认和负责九、如遇到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接班者协助交班者对事件进行处理待事件处理告一段落经交上级领导批准再进行交接班十、接班人酒醉、情绪不稳、意识不清、不得交接班应上报请示处理办法十一、交班者要按本制度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可以提出意见要求交班人员立即补办否则可以不接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十二、消防中控室双人执机不得单人交接执机不得电话信誉交接应有文字体现消防监控中心安全巡查工作制度1、防火巡查每二小时一次内容应当包括: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禁止随意用火;餐饮用火:微波炉、灶具1米内不得有易燃可燃危险品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点火时需使用点火棒用火结束燃气阀门及时关闭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施工用火:开具动火证明确专业资质动火人、看火人灭火器、防火板等预防措施的配备现场是否有化学危险品有无油工交叉作业动火时焊机2、5米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后30分钟内不得离人做好清理不留火种;用电禁止随意私拉乱扯电线电源铺设电气线路应经设计、工程、保安部批准由专业持证人按用电设备的功率、台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电线器材商场内配电线必须使用胶护外套电线禁止使用麻花线等简易危险材料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安全出口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任何店铺、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火栓内消防软管、水带、枪头必须好用在位灭火器年检有效、铅封完好、压力标准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商场使用为甲级(90分钟)防火门查闭门器、顺位器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1米处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配电室、机房、库房、厨房的人员责任落实与管理情况库房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并保证“五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2、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可拨打中控(*****)火警(119)电话可按下就近的消防报警按钮报警3、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4、巡查人员是保安部的安防力量遇有可疑人可疑事要有跟进有交接对店铺、个人的违规行为、危险举动(吸烟、拍照、溜旱冰、带宠物、长时间逗留在通道内、散发广告、做客服调查、新闻媒体擅自采、顾客纠纷、客诉、擅自施工、危险搬运、着装不整、斗殴等)要及时发现、询问、制止保证合法人的权益保持商场的有序经营环境通道内有无杂物门锁杠推是否完好安防执勤时注意自我保护5、巡查人员禁止利用工作时间闲谈或办私事不得擅自进入独立经营管理的区域工作需要应两人以上经上级、区域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并配合负责人的工作消防监控中心工作制度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设施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二、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监视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三、经常性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维护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运行状况良好;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设施设备无污渍、无尘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墙面、地面洁净;妥善保管和使用控制室内相关设备设施和各种公用物品杜绝丢失和损坏并做好领用借用登记;五、当火警发生时正确及时地操作使用消防报警控制设备设施并按规定的报警程序及时的通知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火灾确认后按要求正确的启动和关停有关消防设备设施配合组织灭火工作;六、发现设备设施故障时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和停用设备设施主动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并如实登记;七、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优势密切关注商场内各种情况注意发现可疑人或可疑物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按照操作程序果断采取应对措施不得麻痹大意、延误战机;八、做好中控室的保密工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消防控制室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室的需经保安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入当班值班员应做好记录;九、认真填写当值期间相关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的应交代接班人员继续跟进并做好物品交接工作;十、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消防监控中心值班员制度一、值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按规定准时接岗、巡视认真执行岗位职责除楼层巡视和处警以外值班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二、值机员不得不得无故缺勤和私自换班因特殊情况急需换班时值机员必须提前三天向消防领班申请并填写“换班申请表”上报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换班过程中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当班者要负主要责任;三、积极配合保安员做好日常工作发生紧急情况时若值机员无法处理或超出职权范围时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公司领导值机员不得擅自做主;四、建立完善的工作记录制度值机员应将本人姓名、日期、班次、消防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值班情况及需跟进事项详细记录在案并认真做好交接;五、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中控室如有公司领导批准的中控人员应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六、值班员应主动承担中控室的卫生保洁工作将工具用品摆放整齐每日对地板、地面、室内设备设施、器材、桌椅和门窗玻璃进行清洁室内设备不可有积尘土和污渍;七、在岗工作期间不得拨打私人电话、玩游戏、看书报杂志、吸烟、喝酒、睡觉严禁在中控室吃东西;八、注意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按规定着装和携带执勤用品九、认真填写当值期间相关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的应交代接班人员继续跟进并做好物品交接工作消防设备管理制度一、全公司的烟感器每年由消防中心组织测检1~2次二、自动灭火喷淋管道污水每年由消防中心和管工班组织排放检查一次三、每季度由消防中心或水泵班防水检查一次公司内的地上消火栓四、消防水泵每半年由消防中心和水泵班手动或自动启动检查一次五、气站的电子鼻的信号每季度由液化站测试一次信号六、公司的消防加压、送风、排烟风机每月由工程部门启动运行测试检查一次七、消防总控制联动系统每年由消防中心和工程部及有关部门联合启动运行检查一次八、公司的各种电气设备每年联合进行一次检查九、备用发电机由工程部根据设备检查安排时间定期启动检查十、各部位的轻便手提式10升、推车式65~100升的泡沫灭火器每年由消防中心监督各部位更换药剂一次其他器材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十一、公司建筑物内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员活动的地方、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楼层间、机房、电房、气站、厨房、办公室等部位视情况配备轻便手提式灭火器材由管辖部门负责维护保管及外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损坏消防器材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十二、相关文件记录:无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三、标识名称及作用1、公共设施的标识(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哈尔滨市消防安全知识

哈尔滨市消防安全知识

哈尔滨市消防安全知识哈尔滨市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节消防安全知识概述消防安全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其消防安全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将以哈尔滨市消防安全为主题,介绍一些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帮助居民了解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学习消防安全的基础知识,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节消防安全基本知识1.消防器材(1)灭火器:常见的灭火器包括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

在使用中,应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如取下保险销,拿稳灭火器喷嘴,向火源喷射,等等。

(2)消防栓:消防栓是供消防用水的设施,使用时应打开消火栓门,接上消防水带,并控制好水压和喷头的类型,以确保使用效果。

(3)消防水枪:消防水枪是消防人员在灭火时使用的工具,其正确的使用方法是站远点、拉长水枪,将水流对准火源,并注意控制喷水的角度和力度。

2.火灾预防知识(1)家庭防火:在家中要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如定期清理家中的易燃物品、注意使用电器、勿乱扔烟蒂等。

(2)火灾逃生:一旦发生火灾,要保持冷静,并尽快采取逃生措施,如使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利用逃生通道等。

(3)安全意识: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不做引发火灾的行为,如私拉乱接电线、乱丢烟蒂等。

3.防火安全常识(1)家中防火安全常识:家中防火应注意保持通道畅通、不乱扔烟蒂、定期清理易燃物品等。

(2)单位防火安全常识: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装备好消防器材等。

(3)公共场所防火安全常识:在公共场所应注意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

第三节哈尔滨市消防安全形势1.消防安全形势(1)火灾数据:根据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数据统计,哈尔滨市每年火灾发生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主要集中在住宅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园区。

(2)火灾原因:火灾的主要原因包括电气设备故障、违法用火、火源不明等。

(3)火灾危害:火灾造成的损失不仅是财产的损失,还有人员的伤亡,这给人们生活和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一次调整,于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

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监督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大冬会期间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大冬会期间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大冬会期间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为确保第24届大冬会顺利召开,维护我市稳定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就大冬会期间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大冬会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抽查和互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二、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自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督促重点岗位(部位)人员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各类公共聚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没有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单位应一律自行停业。

四、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燃放烟花,使用冷焰火和进行明火表演项目。

五、各类公共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六、城市社区和乡镇农村应加强大冬会期间的防火安全巡查,落实防火公约和"七户联防",做好对辖区独居老人以及残疾人员的日常防火安全监护。

七、集生产、经营、生活、住宿、储存于一体的各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严禁人员夜间留宿,人员离开时必须断开电源、气源。

八、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讯、交通部门必须强化大冬会期间值班制度、落实旅游景区(点)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九、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履行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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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管理办法(1998年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防火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和有关规定设计、施工。

第六条居民住宅安装煤气、暖气(不包括土暖气)设施并正常供气的,不准搭设煤木半棚;已搭设的,必须拆除。

未安装或已安装未正常供气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市)规划、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七条申请经营饭店(含小吃店)、熟食加工、汽车修理(含出租车库)、铆焊、固定场所家俱制作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户,须经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生产、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书面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并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运输证明,在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通过。

第十条单位安装、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施工。

使用的电器器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单位必须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电气设备,发现导线松弛、老化、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或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检修、更换。

第十一条使用电气设备,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电热器具。

(二)在剧场的天棚、舞台等部位使用碘钨灯。

(三)在库房使用超过六十瓦的灯具。

(四)在可燃物品处放置使用的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十二条进行焊接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焊接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的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要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处理。

(二)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将可燃物隔开。

(三)在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不得少于十米。

作业后,应取出乙炔发生器套,将溶解后的电石,倾倒在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仓库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二)用非易燃材料搭设货架、隔板。

(三)物资分类、分库贮存,堆垛整齐,并按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改装和打包,应在专设的安全场所进行。

(五)严格履行外来人员、车辆或物资入库的登记检查手续,严禁携带引火物。

(六)其它有关防火安全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安装明显的事故照明灯,严格控制明火、烟火,并按规设置安全门和疏散通道,保证畅通。

第十五条单位在易燃易爆生产车间、库房、重点部位动用明火,要经单位消防管理组织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用火前以书面或的形式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在其它部位动用明火,要经单位消防管理组织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

单位在动用明火时,要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六条居民使用的烟囱、火墙、火炕和烟道,要定期检查清理。

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单位使用的烟囱、火墙、烟道,要定期检查清理。

不准利用楼房的气眼道做烟道。

第十七条居民住户,不准使用汽油炉,使用煤油、柴油炉不准掺兑汽油。

单位独身宿舍,不准使用燃油炉、燃煤炉或电炉。

第十八条五级以上的大风天,必须悬挂禁火旗,实行分段防火检查责任制,管好火源、电源;警卫、更夫和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昼夜巡逻检查。

第十九条五级大风天,不准在室外吸烟、用火或在室使用燃煤炉、燃油炉等可能引起火灾的用火。

六级以上大风天,禁止一切生活用火或可能引起火灾的生产用火。

第二十条在厂房、仓库、办公室、教室、病房、商店居住的住户,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以后搬进的,应一律无条件搬出;以前搬进的,要按下列规定搬迁:(一)住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搬迁;无工作单位的,由被住单位负责搬迁。

(二)住户没有住房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被住单位为住户租借住房。

(三)住房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时,应优先给住户解决住房。

对应无条件搬出而拒不搬出或单位已为住户租借、分配住房后仍不搬出的,经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部门配合被住单位强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消防通道上构筑工程,设置固定摊床或停放各种车辆。

(二)在门洞、楼梯、走廊或庭院等有碍防火安全的地方,搭设棚厦,设置煤箱,堆放杂物。

(三)在天棚或房盖、棚厦上堆放木6脑5半和杂物。

(四)在棚厦存放汽油、柴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天棚、煤6脑5半棚用火、用电。

第二十二条农村修建粮食、种子、饲料仓库,机动车车库,农药、化肥库,汽油、柴油库,畜禽舍,粮油、豆腐和粉条加工厂(场)等,必须符合国家公安部门发布的《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脱谷场院,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吸烟或使用明火。

(二)谷物堆垛之间无防火通道。

(三)不按规定用电。

(四)机动车不带防火罩。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在距消防水塔、消火栓、消防上水鹤十米以的通道上,不准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或堆放物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消防水源标志。

除扑救火灾外,非消防部门和非供水部门不准动用城市消火栓、储水槽或其它消防水源设施,扑救火灾使用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供水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单位自建的水塔,应有专人管理,并设消防车用水的出水口。

第二十七条消防水源设施的管护责任:(一)城市公用消防水源设施,由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管护。

(二)单位消防水源设施,由单位管护。

(三)居民区消防水源设施,由产权单位管护。

第二十八条消防水源设施的管护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加强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生产、修配、更换消防器材的工厂,须经市、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生产各种消防产品,要达到质量标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准出厂。

产品出厂后因质量达不到标准造成的损失,由生产产品的企业负责赔偿。

销售外地消防产品,须经本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鉴定。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对消防车辆、工具,要严加管理,并经常检查维修。

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要根据防火、灭火的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四章火灾扑救第三十二条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消防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抢救人员和物资,控制火势蔓延。

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

第三十三条在扑救火灾时,火场总指挥员可临时调动交通、市政公用、卫生、供电等部门的力量,参加灭火救护。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四条在扑救火灾时,除执行灭火、警戒或抢救任务的车辆、人员外,其他车辆、人员,不准进入火场警戒线。

第三十五条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报告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

第三十六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对外扑救火灾所损耗的器材装备、灭火剂和燃料的补偿费,为单位、个体户扑救的,由单位、个体户支付;为扑救居民特大、重大火灾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实际损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第三十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对外扑救火灾撤离前,应将损耗的器材装备、灭火剂和燃料折合成费用,由起火单位负责人或个体户当事人签字盖章,上报市、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市、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费用进行审查核实,并下达《扑救火灾补偿裁决书》。

单位专职消防队凭《扑救火灾补偿裁决书》领取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损耗的灭火器材装备、灭火剂和燃料,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器材装备补偿标准:经修理可继续使用的,按实际修理费计算;不能继续使用的,新器材装备,按原购价格补偿,旧器材装备及低值易损器材,按原购价格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二)灭火剂补偿标准:按实际损耗量的原购价格补偿。

(三)燃料补偿标准:在往返途中所消耗的燃料,按每百公里二十五公升计算;灭火中吸水、供水所消耗的燃料,按每小时耗油二十五公升计算。

第三十九条起火单位、个体户向单位专职消防队支付补偿费,参加保险的,由保险公司从施救费中支付;未参加保险的,自行负责。

第四十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取得的补偿费,只准用于补充灭火器材装备、灭火剂和燃料,不准挪做它用。

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四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防火、灭火组织,并确定一名领导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第四十二条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组织,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并按规定设立专职消防队伍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管理人员。

乡(镇)、村、屯应设立群众义务(民办)消防组织。

第四十三条消防监督责任制的划分:(一)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由市公安部门监督。

(二)二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由区、县(市)公安部门监督。

(三)三级消防保卫单位,由公安派出所监督。

(四)铁路、民航、航运、驻哈部队和国有森林单位的消防工作,由主管部门监督,地方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实施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订消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四)监督指导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掌握和指导单位的消防工作。

(六)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和追究火灾责任。

(七)监督检查建设(装修)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参加竣工验收。

(八)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单位的防火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防火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消防法制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条件。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者。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火险隐患单位,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单位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整改。

整改有困难,必须采取防措施,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和单位消防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乘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八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省消防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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