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前检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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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非洲国家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影响中非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和贸易欺诈行为,配合国家外交和外贸工作大局,根据出口非洲产品质量情况的特殊性,总局积极推动与非洲国家建立检验检疫合作关系,已经与4个非洲国家(塞拉利昂、肯尼亚、(六)国质检函[2007]106号:《关于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七)中埃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谅解备忘录(草签稿)(八)国质检函[2007]346号:《关于总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对出口埃及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函》(九)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为了促进中国和塞拉利昂两国之间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援外物资》及其实施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04年2月1日起,塞拉利昂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证书接受进口中国商品的申报。

各地检验检疫局将同时开始受理出口商关于中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的报检。

出口商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的手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

二、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中国对对塞拉利昂出口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三、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督装载和装箱。

检验标准根据塞拉利昂国家的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

四、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当地检验检疫局要在5日内向出口商签发检验证书。

该证书是塞拉利昂海关和关税部门受理进口货物申报和征收关税的依据,是塞拉利昂有关部门确定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依据,是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外汇的依据。

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塞拉利昂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十章装运前检验介绍

第十章装运前检验介绍

对于上述不满,美国迫于压力,提出与对造 成不利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通过调整配 额的方式给予补偿,特别是对于转口国家或 地区。
3.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协定要求,各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性 标准为基础。只要产品符合进口方原产地标 准,就可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 4.原产地审议 申请理由只要正当,一经提出,审议机构将最 迟于150天内尽早做出审议评定意见;该评 定意见一般3年内有效。
一件产品多边加工,国际化生产已成为很通行 的作法,美国的这一新规则确认原产地的标 准却与最主要的加工织造无关。 为此,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对美国的新规则提 出抗议。欧盟对此也对美国方面提出抱怨, 并于1998年12月25日提出了诉讼,要求美 国恢复原先的原产地规则,中国香港也对此 向国际纺织品服装监督局提出了诉讼请求。
二、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概念 贸易货物的“经济国籍” 完全生产与实质性加工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三部分 1)原产地标准 2)直接运输规则 3)产地证明
(二)协定的产生 由最惠国待遇问题引发原产地的认定; 但各国对适用优惠待遇的原则上出现意 见分歧; 1994年《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 定》达成原产地规则共识(实际上,上 述分歧至今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三、进口许可程序规则
(一)相关概念 1.含义:也称进口许可证制度,作为商 品输入到进口国关境的先决条件的行 政程序(即发放进口许可证及其它类 似管理手续),当事人须向有关行政 机构提交一份申请,或是其它单证。 为海关的目的而要求的单证除外 特点P177
2.分类 1)有定额与无定额的许可证 2)自动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形成 作为进口方的贸易管理措施,进口许可 程序极易演变为贸易的壁垒措施。为规 范各国的贸易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纺织 品原产地新规则,对原产地的确定有了重大 改变。 按原来的规则,面料的原产地是由织造地决定 的,但忽略了面料经染色、印花的所在地。 新规则则将此改为,面料的原产地一律为织 造地,而不论其在何地进行过染色、印花活 其它后整理的加工。

厂区货物装运安全协议书

厂区货物装运安全协议书

厂区货物装运安全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甲乙双方在进行货物装运作业时的安全责任,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货物的安全运输,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责任1. 甲方(委托方)责任:- 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装运工具和设备;- 对乙方(承运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训;- 监督乙方的装运过程,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规范。

2. 乙方(承运方)责任:- 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甲方提供的工具和设备进行装运作业;- 及时报告装运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

三、作业规范1. 装运前的准备:- 检查装运工具和设备的完好性;- 确认货物包装的牢固性和标识的清晰性;-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指导。

2. 装运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操作规程;- 确保作业现场的清洁和整洁,防止滑倒和其他事故;-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3. 装运后的检查:- 对装运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没有遗留安全隐患;- 记录装运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进行分析和处理。

四、应急处理在货物装运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和相关部门。

五、违约责任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货物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六、其他事项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其他需要约定的安全事项,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七、生效与变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经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石材外贸】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石材外贸】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石材外贸】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石材企业在签订外贸合同后,货物出运前需要提供几个证书才能顺利出关或进关,而许多石材企业对这些程序并不熟悉,大多直接找代理公司办理。

虽然找代理公司办理比较便捷,但是代理公司对企业要出口的石材可能没有企业本身了解,如果石企能自己掌握办理这些证件的程序和相关规定,那么在与客户签署协议时也能更清晰,不至于产生贸易纠纷。

装运前检验证书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办理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1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是国际商品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检验方式,是检验机构对所涉及到用户成员方的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关税等税则目录和商品分类进行核实的一种海关措施。

它是WTO协议框架下的一种法定进口货物检验措施,通常是由进口国政府的有关部分颁发法令,指定一家或多家跨国公证行对本国进口货物实行强制性装运前检验。

其目的是防止套汇、避税等非法活动,目前跟中国签订政府间协议的有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伊朗、也门、苏丹等国,委托我们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装运前检验,具体是由各地的检验检疫局承担。

2装运前检验的重要性装运前检验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该协议适用于成员方政府通过政府授权或者政府合同的方式指定专门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货物、税种分类,在出口方境内进行的所有装运前的检验活动。

3装运前检验证书装运前的检验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征收关税、申请外汇的重要依据,就是说检验检疫处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用来进口国拿去结算、结汇的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单批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出口产品均需要实行装运前检验,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往往还需要由检验检疫局实施监装。

如果没有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话,进口商品可能会被进口国海关处以一到两倍的货物价值的罚款,或者被责令退还。

4包装检验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

船舶检验合同模板

船舶检验合同模板

船舶检验合同模板甲方:(委托人名称)乙方:(检验机构名称)根据《海事法》、《船舶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名下的船舶进行检验,双方自愿,友好协商,就船舶检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检验范围:1.1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名下的船舶进行安全检验证书(包括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国际劳工公约、船舶卫生证书等检查。

1.2 甲方委托乙方对船舶进行船舶结构和设备检查,并对其结构及设备提出合理、有效的改进建议。

1.3 在检验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检验费用:2.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检验费用给乙方。

2.2 检验费用应包括乙方的人工费、差旅费、检验设备的使用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2.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检验工作延期或追加项目,应当支付相应的延期费用或追加费用。

三、检验报告:3.1 乙方应在检验结束后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及时准备并提交检验报告给甲方。

3.2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3.3 甲方应认真对待检验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保密协议:4.1 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4.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五、违约责任:5.1 如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检验结果不准确或遗漏重要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5.3 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合同变更:6.1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及时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6.2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装运前检验证书-根据两国贸易性质决定

装运前检验证书-根据两国贸易性质决定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装运前检验证书:根据两国贸易性质决定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销往国外的物品在装运前检验证书,这是根据两国贸易性质决定,由进口方指定出口方的国家外贸合同者专业检验机构来做。

尽管如此,对于一般外贸企业而言,对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保障物品的
安全过关。

此外,装运前检验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装运前检验证书内容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货物能否顺利通关。

装运前检验证书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该项协议适用于由出口商通过政府授权式,指定检验机
构对进口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汇率以及货物的海关分类等,在出口方境内进行的装运前的检验活动。

另据国家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的监管产品范围将涵盖包括中国法定检
验检疫目录内、外的全部出口工业产品,检验内容包括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同时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进口商必须向相关国家进出口监管总局提交的单证之一,也是国家海关核放货物的重要依据。

装运前检验证书目的
装运前检验证书主要用于目的国清关,根据我国于其非洲某些国家签定
的合同,货物装船前要接受检验才可以出行,而这个证书在目的港就是凭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出口埃塞俄比亚商品装运前检验

出口埃塞俄比亚商品装运前检验

出口埃塞俄比亚商品装运前检验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简称《中埃质检合作协议》)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6]416号)有关规定,绍兴检验检疫局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展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工作。

二、受理报检范围绍兴地区出口埃塞俄比亚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产品。

三、程序和手续1、登记备案:首次报检时,报检单位必须事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见本“政务公开”栏目――“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2、报检:报检人持报检单、合同、信用证、装箱单、发票、包装结果单、自我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有关价格条款真实性的自我声明等相关单证提前向我局检务处报检(上虞、诸几出口产品向我局设在两地的办事处检务部门报检)。

报检人员没有取得报检员资格的,应通过代理报检机构报检。

3、检验: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产品检验、价格核实和监督装载三项内内容,按出口产品分类分别由我局各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

检验周期按照本“政务公开”栏目――“检验检疫流程计划周期”执行,报检人应根据计划周期提前和相关检验检疫部门联系预约检验时间和监装时间。

如产品根据标准要求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需按实验室检测周期提前送样检测取得结果,实验室检测周期不计算在检验周期内。

4、签证:完成检验工作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专门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5、收费: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357]号)执行,不另行收取装运前检验费。

6、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00(冬、春季节)8:30-12:00,14:30-17:30(夏、秋季节)四、职能部门和联系方式:1、绍兴检验检疫局本部延安东路301号政策咨询综合处7楼王坚8125231 受理报检、签证检务处1楼钱颖8125291 纺织品检验检测中心10楼杨宝根8125301鲍军8125331 服装检验纺检处4楼徐扬8125271机电轻工检验机电处4楼章国标8125262 2、上虞办事处上虞市民大道1007号受理报检、签证检务1楼黄静燕2191517检验检验科2楼陈振峰2191521 3、诸几办事处诸几市越都路75号受理报检、签证检务1楼骆施梅7105715检验检验科4楼陈勤伟7105711二OO七年一月附件: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2号公告。

国际外贸合同协议书

国际外贸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以下货物,乙方愿意购买以下货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价格及支付方式1. 货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三、装运条款1. 装运时间: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装运完毕。

2. 装运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保险:甲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110%。

5. 装运通知:甲方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应立即向乙方发出装运通知,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装运日期、运输工具、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等。

四、检验与索赔1. 货物检验:货物在装运前,甲方应委托具有国际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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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tion)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它由前言和9条组成。

它的主要条款有:适用范围和定义、用户成员的义务、出口成员的义务、独立审议程序、通知、审议、协商、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

协议的宗旨是规范有关成员使用装运前检验措施的行为,确保装运前检验是非歧视和透明的,避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协议建立了一个独立审查程序,规定建立一个解决检验机构与出口商之间争议的独立实体,作为货物贸易理事会的附属机构。

《装运前检验协议》正文各成员:注意到各国部长于1986年9月20日同意,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扩大”“增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作用”和“提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对正在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注意到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求助于装运前检验;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对在必需范围内检验进口商品质量、数量或价格的需要;牢记此一程序的实施必须排除不必要的迟延或不公平待遇;注意到此一检验根据定义在出口国成员领域上实施;认识到有必要对用户成员或出口国成员之权利和义务建立一个各方同意的国际结构;认识到《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和义务适用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政府向装运前检验机构授权的活动;认识到有必要增加装运前检验机构操作程序和有关装运检验的法律和法规的透明度;希望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在要协议项下产生的争端;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适用范围与定义1.本协议适用于在所有成员领域内实施的一切装运前检验活动,不论这一活动系某成员的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机构所承包或委托。

2.“用户成员”一词是指其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机构承包或委托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成员。

3.装运前检验活动是指对向用户成员的领域出口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外汇兑换率和融资条件和或海关分类进行检验的有关一切活动。

4.“装运前检验机构”一词是指由某成员承包或委托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的任何实体。

第二条用户成员的义务无歧视1.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以下不歧视的方式实施,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所采用的程序和标准应当客观且同样地适用于所有的有关出口商。

用户成员应确保向其承包或其委托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全体检验人员一致地进行检验。

政府要求2.用户成员应确保在根据其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时,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应受到尊重。

检验地点3.用户成员应确保所有的装运前检验活动,包括检验清洁报告的签收或不签收检验清洁报告的通告,均应在出口商品的关境内运行;或者因有关产品的复杂性而不能在上述关境内进行检验时或者经双方同意,在制造商品的关境内进行。

标准4.用户成员应确保数量和质量检验应当根据购销双方在购销协议中确定的标准进行,且在购销协议未规定上述标准时适用有关的国际标准。

透明度5.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在保持透明度的情况下进行。

6.用户成员应确保在出口商初次接触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向出口商提供遵守检验要求所需的全部信息清单。

在出口商请求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向其提供实际信息。

这一信息包括对用户成员有关装运前检验法律和法规的介绍,还应包括检验所采用的程序和标准并且为核实价格和货币兑换率之目的,出口商对于检验机构的权利和第21款规定的申诉程序。

除非有关出口商在检验日期安排时得到通知,不得对装运施加其他程序要求或对现有程序进行改变。

但是,如果属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情形,在出口商得到通知之前,对装运可以施加其他程序要求或对现有程序进行改变。

然而,这一帮助并不免除出口商遵守用户成员有关进口法规的义务。

7.用户成员应确保出口商能够方便地获得第6款所指的信息,且装运前检验机构设立的装运前检验办事处应作为能够提供这一信息的信息点。

8.用户成员应立即公布有关装运前活动应适用的全部法律和法规,其公布方式应使其他政府和贸易能够熟悉这些法律和法规。

秘密商业情报的保护9.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将其在装运前检验过程中获得的全部信息,均视为未公开的商业秘密,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为此目的而采取措施。

10.用户成员应根据请求向成员提供应有效执行第9款而正在采取措施的信息。

本款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披露可能会妨碍装运前检验计划效果或特定企业(公有或私有)合法商业利益秘密信息。

11.用户成员应确保除非与对其进行承包或委托的政府机构共享外,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信息。

用户成员应确保从它所承包或委托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获得的秘密商业信息得到充分保护。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与对其进行承包或委托的政府机构共享的秘密商业信息仅限于在习惯上因信用证、其他支付形式、海关、进口许可或外汇管理目的而需要的信息。

12.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要求出口商提供下列有关信息:(a)与专利、特许或未披露的工序或正在办理专利的工序有关的生产数据; (b)除为了证明遵守技术法规或标准所需数据之外的未公开技术数据;(c)内部定价,包括生产成本;(d)利润水平;(e)出口商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除非装运前检验机构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该项检验。

在此情形下,装运前检验机构仅应索取为此目的所需的信息。

13.第12款所述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提供的信息,可以因说明特殊情形而由出口商自愿发布。

利益冲突14.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在牢记第9款至第13款有关保护秘密商业信息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

(a)在装运前检验机构和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任何有关机构之间,包括与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任何有关机构具有融资或商业利益的任何机构之间或者在与该装运前检验机构中具有融资利益的任何机构之前而其装运将由装运前检验机构检验;(b)在装运前检验机构和任何其他机构包括应接受装运前检验的其他机构之间,但承包或委托检验的政府机构例外;(c)装运前检验机构中从事实施检验过程所需的活动以外的活动的部门之间。

迟延15.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在装运前检验过程中避免不合理迟延。

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一旦与出口商就检验日期达成协议,装运前检验机构即应在该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除非装运前检验机构与出口商彼此同意另行确定检验日期,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因出口商或不可抗力而受到阻碍。

16.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在收到最终文件和完成检验的5个工作日内,签收检验清洁报告或者提供有关不能签收检验清洁报告理由的详细书面说明。

用户成员应确保在后一种情况下,装运前检验机构应给予出口商书面阐明其观点的机会以及如果出口商要求在彼此方便的尽早日期安排重新检验。

17.用户成员应确保在任何时候出口商如此要求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在检验日期之前根据进出口双方的合伙对价格、兑换率(如果可能)、形式发票和进口授权申请(如果可能)进行初步检验。

用户成员应确保如果货物符合进口文件和/或进口许可证,装运前检验机构基于初步检验而接受的价格或外汇兑换率不受撤回。

用户成员应确保在进行初步检验之后,装运前检验机构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口商接受价格和/或外汇兑换率或不接受价格和/或外汇兑换率的详细理由。

18.用户成员应确保为避免支付迟延,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尽可能迅速地向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代表寄送检验清洁报告。

19.用户成员应确保检验清洁报告存在笔误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尽可能迅速地纠正笔误并将纠正后的信息提交有关当事方。

价格检验20.用户成员应确保为了防止开立高价发票或底价发票和欺诈行为,装运前检验机构应按照下列准则进行价格检验;(a)装运前检验机构只有在基于符合下述(b)至(e)所确定的标准而进行的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不满意价格时,方可拒绝进出口同意的价格;(b)装运前检验机构在出口价格检验中所进行的价格比较,应当基于在销售的竞争性和可比条件下根据习惯性商业惯例并扣除任何适用的标准折扣而确定的在相同或大约相同的时间提出自同一出口国出口相同或其似货物的价格。

此种比较应当基予以下各项:(i)只应使用具有有效比较基础的价格,并考虑有关进口国和用于进行价格比较的某个或某些国家的有关经济因素;(ii)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应依赖于向不同进口国出口的货物的价格来武断地确定装运的最低价;(iii)装运前检验机构应考虑下列(c)所列举的具体因素;(iv)在上述过程中的任何阶段,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给予出口商就其价格进行解释的机会;(c)在进行价格检验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应适当考虑销售合同条款和与该项交易有关的普遍适用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水平、销售数量、交付期限与条件、调价条款、质量规格、设计特征、特别运输或包装规格、定货规模、现场销售、季节影响、许可或其他知识产权费用以及在习惯上未单独开立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提供的服务。

此外还应包括有关出口商价格的某些因素,如进出口商之间的合同关系;(d)运输费用检验应仅与销售合同指明的出口国运输方式的协议价有关;(e)下列各项不得用于价格检验:(i)进口国制造的货物在本国的销售价格;(ii)从出口国以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格;(iii)生产成本;(iv)武断的或假设的价格或价值。

上诉程序21.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就出口商提出的上诉意见制定有关受理、考虑和作出决定的程序且有关上述程序的信息应根据第6款和第7款规定向出口商提供。

用户成员应确保根据下列准则制定并维持程序:(a)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在其设在装运前检验管理办事处的城市或港口,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官员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能够受理、考虑出口商之上诉或意见并就此作出决定;(b)出口商应书面向指定官员提供有关特定交易事实、上诉意见的性质和建议的解决办法;(c)指定官员应对出口商的上诉意见给予同情性考虑,并在收到上述(b)所提及的文件之后尽快作出决定。

背离22.通过背离第二条之规定,用户成员应提供部分装运外,其价值低于用户成员所界定的最低价值的装运不受检验,除非有例外情形。

此一最低价值构成第6款规定的应向出口商提供信息的一部分。

第三条出口商成员的义务非歧视1.出口商成员应确保其有关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法律和法规以不歧视的方式予以实施。

透明度2.出口商成员应以使其他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熟悉的方式立即公布有关装运前检验活动应适用的全部法律和法规。

技术协助3.经用户成员请求,出口商成员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向其提供为引导达成本协议之目的的所需的技术协助。

第四条独立审查程序成员应鼓励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口商共同解决其争端,但在根据第二条第21款之规定提交上诉意见的两个工作日之后,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端提交独立审查,成员应休取其能够提供的合理措施确保为此目的而设立和维持下列程序(a)这些程序应由为达成本协议之目的的而由代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组织和代表出口商的组织联合组成的独立机构予以实施;(b)上述(a)所指的独立机构应制定以下专家名册:(i)由代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组织提名的一组成员;(ii)由代表出口商的组织提名的一组成员;(iii)由上述(a)所指的独立机构提名的一组独立的贸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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