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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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历年变化纵览 化肥淡储十六年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历年变化纵览 化肥淡储十六年
中受益。 ➢ 而当化肥价格下跌时,多数淡储企业也会照例快速出货,没有库存的只会保持
观望,不会轻易出手购肥以阻缓价格下跌。
化肥淡储制度的局限性
➢ 三是推高淡季价格。 ➢ 大量的化肥淡储会放大市场的需求效应,造成货源供应偏紧,在淡季时推涨价
格,而这种虚高的价格与实际的产销关系、供求关系是不相符的,在旺季时往 往价格又会掉下来,形成淡季时价格反比旺季时价格高的畸形现象,不仅让淡 储企业亏损,而且扭曲了市场。
32%,还有68%的部分国家没有补贴。
化肥淡储制度的局限性
➢ 二是稳定市场作用有限。 ➢ 化肥淡储作为商业行为,保本乃至盈利是承储企业的经营原则,故而难以将稳
定化肥市场作为第一要务。 ➢ 因此,往往当市场价格有所抬升时,淡储行为才同期启动。 ➢ 显然,集中采购会形成一股市场合力,助推化肥价格走高,最终淡储企业会从
化肥淡储制度的局限性
➢ 一是中标企业容易出现亏损。 ➢ 虽说化肥淡储政策的目的是政府、企业和农民多方共赢,但要真正做到这一点,
却并不容易,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大,淡储中标企业往往很容易出现亏损。 ➢ 据承储企业介绍,国家给予的淡储贴息远低于企业的承储费用,不足以弥补企
业的实际需要。 ➢ 综合来看,整个淡储期间1吨的费用是110元,银行贷款的利息只占费用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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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5年
➢ 2004年建立化肥商业淡储制度。 ➢ 2004年12月,政府对第一批605万吨淡储指标实施了公开招标,近40家企
业中标。 ➢ 2005年2月,政府又对第二批195万吨淡储指标实施了公开招标,共有8家
企业中标。 ➢ 储肥品种以尿素、磷铵等高浓度肥为主。
题解释》,这是首次对化肥淡储招标问题进行专门解释。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一,基本原则1,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

2,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1,储备规模1)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

2)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

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

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中进口肥占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内外化肥市场情况确定。

2,储备时间及布局1)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 4 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 5 月 1 日至次年4 月 30 日。

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 4 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春耕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 2 年,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间选择任意连续 6 个月。

2)钾肥、救灾肥储备布局,由承储企业按以下原则自主确定。

(1)钾肥储备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备库点均需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

(2)救灾肥储备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点布局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

3)春耕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

粮食主产区春耕肥储备任务中,氮肥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 40%(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可适当降低至 30%),其他地区复合肥占比不高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 70%。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重要举措,特别在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力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内外环境稳定的关键时期,《办法》整合春耕肥、救灾肥、钾肥三项储备,完善储备政策、优化考核方式、明确监管职责,构建了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储备管理体系,其发布对应对自然和市场风险、保障和巩固粮食安全、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应对自然风险,为粮食生产保驾护航。

我国幅员辽阔,各类自然灾害频发,保持一定数量的救灾化肥储备对应对自然风险、保障粮食安全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农业对自然灾害尤为敏感。

农业受制于自然条件和生物规律,粮食生产季节性强且周期比较长,水旱灾害、病虫害、气温异常等都有可能导致危害。

二是自然灾害可能发生在市场储肥淡季。

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在储肥淡季发生自然灾害,市场储肥量较少,恐难以应对灾情需要。

三是足够的农资储备有利于灾后重建。

从最近两年我国的受灾情况可看出,农业灾情发生后迫切需要平价农资供应以帮助灾后重建。

如洪涝灾害发生后,灾区农作物需及时补种并加强施肥和田间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损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办法》从战略高度保留并完善了救灾肥储备并合理安排储备期,使其与春耕肥储备互为补充,为我国辽阔的耕地面积和巨大的农业用肥需求提供了有力物资保障,具有财政支出少、市场保障能力强、调控效力大的“四两拨千斤”作用,有助于应对自然风险,保障灾后用肥,为粮食生产保驾护航。

二、应对市场风险,化解多种市场供求矛盾。

尽管整体看来,我国化肥产能已经过剩,但季节性、区域性和结构性的供求矛盾依然存在,市场仍存在较大风险。

一是化肥供求呈紧平衡态势。

农药化肥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农药化肥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农药化肥储备仓库的管理,确保农药化肥的安全、有效储存和使用,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储备仓库的基本要求1. 储备仓库应选择远离居民区、水源、火源等危险源,交通便利的地方。

2. 储备仓库应具备以下设施:通风、防潮、防雨、防冻、防盗、防火、防爆等。

3. 储备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处理设备。

4. 储备仓库内部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农药化肥无关的物品。

三、储备仓库的管理职责1. 仓库管理员负责农药化肥的入库、出库、保管、盘点、统计等工作。

2. 仓库管理员应熟悉农药化肥的性质、用途、储存要求等,确保农药化肥的安全储存。

3.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仓库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4. 仓库管理员应做好农药化肥的出入库登记,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四、农药化肥的入库管理1. 入库农药化肥应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 入库农药化肥应按照品种、规格、批号等进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楚。

3. 入库农药化肥应进行数量清点,确保实际入库数量与清单相符。

4. 入库农药化肥应做好入库登记,包括品种、规格、批号、数量、入库日期等信息。

五、农药化肥的出库管理1. 出库农药化肥应凭相关手续,经仓库管理员审核后方可发放。

2. 出库农药化肥应按照品种、规格、批号等进行分类领取,确保准确无误。

3. 出库农药化肥应做好出库登记,包括品种、规格、批号、数量、出库日期等信息。

4. 出库农药化肥应检查包装完好,确保农药化肥的质量。

六、农药化肥的保管管理1.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农药化肥的储存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2. 仓库管理员应做好农药化肥的防潮、防霉、防冻等工作,确保农药化肥的质量。

3. 仓库管理员应做好农药化肥的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4. 仓库管理员应做好农药化肥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置。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

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承储企业需遵守下达的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具体品种、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等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氮磷及复合肥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储备规模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保障国内用肥需要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和结构,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如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作出调整。

第八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中进口肥占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内外化肥市场情况确定。

第三章储备时间及布局第九条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 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 月1 日至次年3 月31 日间选择连续6 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 月1 日至次年5 月31 日间选择连续6 个月。

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 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 月1 日至次年4 月30 日。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与价格基本稳定,减少国内钾肥资源消耗、满足国内钾肥需要,满足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灾后应急用肥需要,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体系,规范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的选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救灾肥、春耕肥三部分,储备化肥品种包含氮、磷、钾、复合肥。

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管,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六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或固定金额补助。

第二章储备规模第七条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统筹考虑化肥生产及进出口形势进行动态调整。

钾肥储备规模随着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的减少,逐步增至一定规模并保持稳定。

第八条钾肥储备进口肥占比不低于80%,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全部为国产肥。

第三章储备时间及布局第九条钾肥实行全年储备。

救灾肥储备时间为每年5-10月。

春耕肥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每年在当年9月至次年4月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

第十条钾肥、救灾肥储备布局,由承储企业按以下原则自主确定。

(一)钾肥储备重点向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倾斜。

(二)救灾肥储备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

第十一条春耕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

化肥商业储备制度变迁

化肥商业储备制度变迁

化肥商业储备制度变迁01化肥储备管理★化肥属于常年生产、季节性销售的商品,储备是化肥贸易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改革开放之后,为了避免市场“失灵”风险,政府设立救灾肥储备、钾资源战略储备、春耕(夏管)肥储备财政支持制度,对承储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贴息支持。

★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统配管理的化肥品种由计划管理部门统筹淡季、平季和旺季的产销,统一安排储备计划,向化肥储备环节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期间,计划管理部门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按统配、调拨计划经营化肥,存储、运输、调拨全部按政府指令性计划执行。

★中央政府部门发布全国化肥淡储指令性管理文件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改革开放释放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化肥需求量快速增加。

★1984年中国化肥(养分折纯)施用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用肥国,不仅国内产量逐年增长,进口量也快速增长。

★1986年9月,为解决生产企业计划外超产化肥和未纳入统配计划的小化肥库存压力,国家原商业部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供应和冬储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省供销合作社做好淡季化肥收储工作。

★这成为中国第一个中央政府部门出台的关于化肥淡季储备的指令性管理文件。

★1986年起,化肥淡旺季价格支持政策、救灾化肥储备制度、春耕肥淡季商业储备、磷肥淡季专项储备、国家钾肥储备、夏管肥临时储备和省级及以下地方储备等化肥储备支持制度相继建立。

时间化肥储备制度性文件1988年化肥专营之前商业部1986年9月24日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供应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文号:(86)商农字第9号〕,是中央政府部门第一个关于化肥淡季储备的指令性管理文件。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化工部1986年10月7日印发《关于小化肥实行季节性差价的通知》,规定小化肥可实行季节差价。

1989年1月1日国务院1988年9月28日在《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文号:国发〔1988〕68号)中规定,1989年起国家必须建立中央和省级农业救灾化肥储备制度,分别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省级供销合作社承担。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一、内容:1.储备化肥种类:根据国家的需求和农田实际情况,确定储备的化肥品种和数量。

主要包括氮肥、磷肥、钾肥等常见化肥品种。

2.储备化肥质量:储备的化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储备的化肥能够满足农民的需求,同时也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储备化肥管理:对于储备化肥的管理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包括化肥的采购、储存、保管、销售和监督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建立化肥质量检测和监测体系,确保储备的化肥质量和安全性。

5.储备化肥调配:根据需求和市场情况,国家可以对储备化肥进行调配,确保化肥的供应和价格稳定。

在农田施肥的关键时期,可以提供优惠政策和补贴,保障农民的利益。

二、方法:1.建立化肥储备体系:根据国家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化肥储备的规模、种类和存储地点。

可以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化肥储备库,通过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化肥供应的安全和灵活性。

2.储备化肥采购: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与化肥生产企业以及国外化肥供应商进行合作,采购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化肥。

可以对化肥进行抽检和监测,确保质量和安全性。

3.储备化肥保管和销售:储备化肥的保管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防护、温度控制、防火防爆等措施,确保化肥的质量和安全。

储备化肥的销售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进行调配,保障农民的需求和利益。

4.储备化肥监督和调控:建立化肥质量检测和监测体系,对储备化肥进行监督和抽检,确保化肥质量和安全。

根据市场情况和需求变化,对储备化肥进行调控,保障供应和价格的稳定。

5.储备化肥补贴和优惠政策:在农田施肥的关键时期,可以提供化肥补贴和优惠政策,降低农民的购肥成本,保护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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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切实做好储备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0年7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春耕肥的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储备规模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

第八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

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

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第九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中进口肥占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内外化肥市场情况确定。

第三章储备时间及布局第十条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春耕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

第十一条钾肥、救灾肥储备布局,由承储企业按以下原则自主确定。

(一)钾肥储备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备库点均需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

(二)救灾肥储备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点布局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

第十二条春耕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

粮食主产区春耕肥储备任务中,氮肥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40%(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可适当降低至30%),其他地区复合肥占比不高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70%。

第四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第十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

联合体各参与企业总量应满足上述条件。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

(四)救灾肥和钾肥承储企业需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

(五)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

(六)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七)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八)在承担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或相关省级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九)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钾肥、救灾肥储备按照储备总量进行联合招标,承储主体为单一企业,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每4年招标一次。

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3名,前3名申请总量不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3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排。

第十六条春耕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均每2年招标一次。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性化肥专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钾肥、救灾肥为4年,春耕肥为2年,下同)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第五章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国铁集团、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其中:(一)春耕肥储备任务下达给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及时通知中标企业。

(二)钾肥、救灾肥储备任务直接下达给中标企业。

第二十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库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钾肥/救灾肥/春耕肥)”。

钾肥、救灾肥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投放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补足库存,救灾肥投放时应当标明“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化肥”标识。

第二十一条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

财政部根据实际承储时间拨付承储企业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钾肥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时机,30个工作日内补齐库存。

第二十三条申请动用救灾肥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救灾肥投放通知,并可根据地方救灾需要投放部分钾肥储备。

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尽快送达,随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库存。

第二十四条救灾肥中氮肥、磷肥、复合肥年度储备时间内在灾区投放价格以及钾肥储备因救灾需要在灾区投放价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平均计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

第六章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第二十六条春耕肥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由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并将相关情况在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报告中反映。

对承储责任期第1年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在承储责任期第2年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于本地区再次进行安排,无法在本地区安排的可安排至相邻地区。

钾肥、救灾肥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任一储备任务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及所对应承担的其他储备任务,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再次进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春耕肥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在标的区域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二)年度储备时间内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

第五、第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其中一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具体月份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并在第四个月底前报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备案,确定后年度储备时间内不可变更。

(三)生产企业调入量为调入承储区域内或在承储区域内生产的、货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库存量为企业在承储区域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

生产企业位于标的区域外的,其厂区内库存数量不得计入库存量。

(四)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

单个品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

第二十八条钾肥、救灾肥承储企业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日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进行考核。

第七章储备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春耕肥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支持。

各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钾肥、救灾肥承储企业,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

第三十条中央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一)对钾肥承储企业给予固定金额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中标企业中的最低报价确定且不高于当前水平。

(二)对救灾肥、春耕肥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分别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的1年期报价利率的50%、100%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救灾肥任务中氮肥、磷肥、复合肥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国家统计局年度储备时间内公布的各期《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平均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年度储备时间内监测的相关肥料平均批发价格,经再次平均后计算确定;春耕肥任务中相关肥种承储货值单价,按照救灾肥标准,加上合理且不超过当前水平的仓储运杂费综合计算确定。

第三十二条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资料报有关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并对真实性负责。

其中:(一)救灾肥、钾肥承储企业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北京监管局。

(二)春耕肥承储企业报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相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收到春耕肥承储企业相关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补助资金申请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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