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库房保卫工作制度

库房保卫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库房保卫工作,保障库房内物资的安全完整,防止盗窃、火灾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库房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库房安全。
二、库房保卫组织与管理1. 设立库房保卫组织,由库房管理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保卫工作。
2. 库房管理员应了解库房内物资的种类、数量和价值,制定相应的保卫措施。
3. 库房管理员应定期对库房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4. 库房管理员应加强与保卫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库房保卫工作。
三、库房保卫措施1. 库房应设置在较为安全的地段,避开易发生盗窃、火灾等事故的地方。
2. 库房应安装合格的门、窗、锁具等安全设施,确保库房门窗完好,易于监控。
3. 库房内应安装照明、报警、消防等设施,保证库房内光线充足,易于发现和处理问题。
4. 库房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存放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5. 库房内不应设置私人物品,以免影响库房内物资的安全。
6. 库房管理员应定期对库房内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 库房管理员应加强对库房保卫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库房出入管理1. 库房应有明确的出入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员应严格控制出入库房的人员和物品。
2. 库房管理员应制定出入库房的人员和物品的登记制度,确保出入库房的可追溯性。
3. 库房管理员应加强对出入库房人员的身份验证,确保库房安全。
4. 库房管理员应加强对出入库房物品的检查,防止违禁物品带入库房。
5. 库房管理员应定期对出入库房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库房保卫培训与教育1. 库房管理员应定期组织库房保卫培训与教育,提高库房保卫意识。
2. 库房管理员应加强对库房保卫知识的宣传,提高库房保卫工作的科学性。
3. 库房管理员应定期对库房保卫工作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库房保卫工作的水平。
仓库安全保卫制度

仓库安全保卫制度仓库是存放货物和物品的地方,对仓库进行安全保卫工作非常重要,能够保障货物和资产的安全。
为此,制定仓库安全保卫制度是必要的,下面将详细介绍仓库安全保卫制度的内容。
一、总则1. 为了保障仓库的安全,维护货物和资产的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仓库内所有人员,包括仓库管理员、工作人员以及外来人员。
3. 所有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并将其作为工作的一部分。
二、仓库进出管理1. 所有人员入仓库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并进行身份验证。
2.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向仓库管理员申请,并经过许可方可进入,外来人员离开仓库同样需要经过仓库管理员的记录和确认。
3. 仓库进出口应设有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仓库内外的人员和车辆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 仓库进出口设有安全门禁系统,只有通过验证的人员才能进入。
三、仓库内部安全措施1. 仓库内部划定为不同的区域,不同区域的人员权限不同。
2. 仓库内部安全设施应完备,包括监控摄像头、火灾报警器等。
3. 设有仓库巡逻制度,定时对仓库内部进行巡查,巡查记录应详细并保存。
4. 仓库内部应设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设备维护工作。
5. 仓库内禁止吸烟、明火等危险行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四、仓库货物管理1. 仓库内应设有明确的货物存放区域和标识,货物应按照分类、编号等规定进行摆放,便于管理和查找。
2. 仓库中的货物应定期进行盘点,盘点资料应及时记录并存档,确保货物数量的准确性。
3. 仓库中的货物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确保货物的有效利用和及时出库。
4. 仓库中的货物应按照安全要求进行包装,尽可能防止货物损毁和丢失。
5. 仓库内都务必遵守货物保密的原则,不得私自泄露货物信息和交易情况。
五、应急处理1. 仓库应设有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2. 仓库内应设有应急疏散通道,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
物资仓库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物资仓库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各类物资仓库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物资入库,必须以入库单、购货发票等为依据,由采购员与仓库保管员当面清点和核对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和技术资料及有关证件齐全,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
2、仓库保管员对仓库内物资、数量、规格、质量和凭证不符或有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有交货人签字,同时由双方提出处理意见,限期解决。
难以解
3、对已验收入库的物资,要建立帐卡登记,各类物资分类码放整齐,保持库内卫生清洁。
45、对仓库内易燃
6、仓库保管员的销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将钢匙转借他人代管或存放其它地方。
7、仓库保管员调离时,应办理仓库、物资交接手续,交接时应根据帐物相符进行核
8、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门窗要坚固,通风设施要良好。
9、由于部门领导、保管人员麻痹大意,造成火灾、丢失、被盗等,要追究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法规类别】仓库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发布日期】2004.07.01【实施日期】200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国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和职工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所属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以下简称储备仓库)。
第三条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属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安全。
第四条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职工人身安全。
各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忽视职工人身安全。
第五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以防火灾、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恐怖活动和突发事件、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加强重要部位的守卫和控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确保国家储备物资和储备仓库的安全。
第六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所辖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物资仓库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物资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物资安全、防止盗窃、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仓库所有物资的储存、运输、装卸、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仓库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制度,监督和检查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
2. 仓库安全保卫小组负责具体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包括门卫管理、巡逻检查、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
3. 仓库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物资安全。
四、安全保卫措施1. 门卫管理(1)门卫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2)严格审查出入仓库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对出入仓库的物资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禁品和危险品进入。
2. 巡逻检查(1)仓库安全保卫小组负责定期对仓库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强夜间巡逻,确保仓库安全。
3. 消防管理(1)仓库内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4. 治安管理(1)加强内部治安管理,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2)对仓库内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 保密管理(1)严格保密制度,防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泄露。
(2)对仓库内涉及保密的物资,采取隔离、封存等措施。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仓库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三篇)

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一、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是指对仓库和库存物资进行安全保卫、防护和监管的工作。
它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货物和资产的安全,以及员工的人身安全。
因此,建立健全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是企业的重大决策,也是必备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
通过加强库房的排查、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2. 组织严密。
对进出库和人员出入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确保进出库物资和人员的安全。
3. 制度规范。
建立健全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和规章,确保执行到位。
4. 全员参与。
每个员工都要参与到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
三、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内容1. 库房安全(1)库房的布局要合理,通道要畅通,防止堆物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
(2)库房内应设置灭火器、消防器材等灭火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3)库房内要定期进行消毒、防潮和通风,防止发生火灾和仓储物品受潮。
2. 出入库管理(1)进出库物资要进行登记,明确物资的去向和数量。
(2)进出库人员要进行身份验证,确保进出库人员的合法性。
(3)进出库车辆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没有可疑物品。
3. 环境监控(1)安装监控摄像头,对库房周边的活动进行实时监控。
(2)建立温湿度监测系统,对仓库内的温湿度进行实时监测。
(3)定期进行安全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组织人员(1)组织人员要进行背景审查,确保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2)对守库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建立切实可行的值班制度,确保库房24小时有人进行监管。
5. 库存管理(1)建立健全的物资盘点制度,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盘点。
(2)对库存物资进行分类管理,防止跌、毁、盗和遗失。
(3)对库存物资进行标记和防护,在物资管理过程中进行严格控制。
四、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应急措施1. 火灾应急措施(1)发生火灾时,立即拉响火警报警器,并使用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
仓库保卫制度(3篇)

仓库保卫制度物质的仓储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及时正确反映各个生产环节的物料占用情况。
为正确编制物质采购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提供可靠的依据,搞好物资的保卫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节约生产资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料仓库1、原料进库前,由采购员填写“入库单”,明确材料的名称、产地、等级、规格以及送货单位名称,对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2、原料进库时,质量检验员必须按“入库单”所列内容,对照《检验规范》进行质量验收,库管员进行数量清点、质量检验合格、数量准确予以入库,否则仓库拒收。
3、原料应分类存放、存放整齐、不得混放、保证通风良好,并留有足够的通道。
4、剧毒品(液氯)不能与其它危化品同存一库。
5、对于剧毒品(液氯)应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6、剧毒品(液氯)库房内不准住人、设办公室、贮存和堆放杂物。
7、严禁一切火种进入仓库,并没有明显标志。
8、原料搬运中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以免造成泄漏及产生火花。
9、剧毒品(液氯)储存,应当对其的流向、储存量、使用量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防止被盗、误用,发现被盗、丢失、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二、成品仓库1、生产车间成品计量槽满后,通知检测中心质量检验,合格后车间与仓库进行数量验收,数量准确予以入库。
2、成品库必须做到划区分类、标积明确清晰、存放整齐。
3、仓库建立成品进出库台帐,定期检查防止差错、防止误发和被盗等现象。
三、监控在原料库和成品仓库以及主要的生产场所、主要道路、围墙分别安装SP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以及可视监控装置,用来报警和防盗监控,由值班干部____小时进行监控,并详细做好记录。
仓库保卫制度(2)是指一套规范和管理仓库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以确保仓库内物资和设施的安全。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仓库保卫制度的内容:1. 仓库进出管理:严格控制仓库的进出,对进出仓库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登记,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进入仓库。
储备库安全保卫制度范本

储备库安全保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储备库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储备物资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储备库安全保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面负责,分工负责,具体到人。
第三条储备库安全保卫工作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储备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储备库应设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成员应不少于三人,其中包括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修订储备库安全保卫制度;(二)组织制定储备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三)定期检查储备库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档案,及时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六条储备库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储备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储备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储备物资的安全;(二)负责储备库的值班、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三)对进出储备库的人员和物资进行查验,做好登记工作;(四)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五)定期向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安全保卫措施第八条储备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盗、防爆、防雷等设施,确保储备库的安全。
第九条储备库应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条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对进出库物资进行查验、登记,确保物资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储备库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储备库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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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国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和职工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所属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以下简称储备仓库)。
第三条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属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安全。
第四条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职工人身安全。
各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忽视职工人身安全。
第五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以防火灾、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恐怖活动和突发事件、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加强重要部位的守卫和控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确保国家储备物资和储备仓库的安全。
第六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所辖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将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八条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和计划;(三)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四)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五)布置、检查、考核安全保卫工作;(六)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七)处理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储备仓库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联防组织。
第十条储备仓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及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储备仓库应当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储备仓库应当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化解不安定因素;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可能发生的恐怖破坏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储备仓库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管理局和储备仓库应当设立值班室,24小时值班。
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恐怖破坏活动、突发事件以及存在的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
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储备仓库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章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第十四条储备仓库应当设置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十五条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保卫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在岗期间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保卫业务培训。
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的配备、变更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遵守法纪、办事公正、讲究文明,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指令。
第十七条储备仓库应当为保卫机构配备安全防护器材、交通和通信工具,按规定为保卫人员发放各类津贴,办理有关保险。
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负伤的,单位应当负责医疗费用;致残或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评定英烈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守卫工作与设施第十八条储备仓库应当组织专职守卫力量开展守卫工作。
符合武警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规定条件的火炸药储备仓库、油料储备仓库和存有稀贵金属的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警部队进行守卫。
第十九条储备仓库应当制定守卫方案,指导、监督守卫力量落实守卫勤务制度,对重要部位采取门卫值班与警戒巡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守卫。
由武警部队守卫的储备仓库的守卫方案经武警支队和储备仓库批准后,报武警总队和管理局备案;其他储备仓库的守卫方案报管理局备案。
守卫方案应当根据目标内外情况、执勤部署和兵力等变化及时修订,并按前款权限报批。
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目标警戒控制区域内设置警戒标志,根据情况为守卫力量配备执勤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守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勤人员职责,遵守执勤纪律,熟悉有关要求,保障目标安全。
主要任务是:(一)负责库区、转运站、作业区的警戒控制,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所携物品进行检查、验证和登记;(二)维护警戒区秩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予以处置;(三)防范、打击敌特和不法分子的破坏和恐怖活动,预防和处置灾害事故;(四)完成储备仓库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二十一条储备仓库应当加强对守卫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对守卫人员明确特别要求和可能发生情况的处置办法,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守卫方案的修订意见。
第四章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二十二条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风险等级,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二十三条储备仓库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储备仓库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搞好值班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报警中心控制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通信联络。
图像与报警信息应当与保卫部门或者守卫分队的值班室联通。
发生报警时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复核,遇有情况应当及时汇报和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做好情况记录。
第五章消防安全第二十五条储备仓库的消防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储备仓库应当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专职消防队员可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合同制工人担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储备仓库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储备仓库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消防车辆、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性能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项目竣工时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储备仓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管理局应当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下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储备仓库的库区、转运站、作业区及其他重要部位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牌,配备灭火器材;(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电气、照明、通信、防雷、消防设施及作业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库区、转运站、作业区及其周界外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火炸药储备仓库的地下库的洞口及覆土库周围应当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
油料储备仓库的洞库、覆土库的计量孔、呼吸阀(透气孔)周围及地面罐的防护堤内应当符合隔火要求;地处防火重点地区的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周界防火隔离带;(四)库区、作业区、转运站及其他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一切可能产生明火的操作;因施工作业确需动火时,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落实现场监护人,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实施。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上述区域内设置的守卫人员生活点,应当划定用火范围并有隔离设施;(五)储备仓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类标准的要求,分类存放物资,设置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正确使用作业工具和设备。
第六章重要部位的管理第三十条储备仓库的库区、转运站、作业区为安全保卫重要部位。
第三十一条重要部位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内,严禁烧荒、爆破、打猎、射击及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
重要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重要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
凡不宜在重要部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安排在重要部位。
第三十三条重要部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重要部位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防护设施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功能。
进入重要部位的人员、车辆应当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不得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凡携带物品离开重要部位的人员、车辆,应当出具有效证明,交门卫值班人员查验。
重要部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摄影、摄像、测绘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经管理局批准。
重要部位施工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局关于仓库改造期间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储备仓库的库房(罐室)应当按规定设置门锁,严格执行门锁钥匙管理规定。
存有稀贵金属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库房(罐室)应当实行双人管理,进入人员应当按规定登记、着装和使用工具设备。
任何人员不得单独进入和滞留,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储备仓库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应当凭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
储备仓库购置枪支、子弹,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
第三十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枪支使用管理的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使用枪支的,应当报经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携带持枪证件。
执行守护任务的人员不得携带枪弹离开警戒区域,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交还所携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