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硕刑事诉讼法

合集下载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天学网整理)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苯内容。

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慕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棊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备战司法考试,真题很重要!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选题),希望考生朋友反复演练、举一反三!祝大家轻松通过司考考试!22.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 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非实体公正的充分条件,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其他方面要素的进步与提高。

选项B正确。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使得刑事程序能够得到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选项C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损害程序公正,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对于某些虽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证据,若其违法性能够得以纠正,则也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确保不因机械地强调程序公正而损害实体公正。

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即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选项D错误。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正好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规定较为简易的程序,使得充分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得以应付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有轻有重,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

1.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答案】B【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解析】B项,刑事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可以让当事人以及社会监督刑事程序有序运行,因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A项,诉讼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而且应当并重。

一方面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但是,程序公正不一定就能够实现实体公正。

C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都应予以排除,有的瑕疵证据经过合理解释或者补正后,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D项,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将司法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进而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答案】A【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4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

2014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B.恐怖活动案件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2.【中等难度】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B.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C.丙故意杀人案D.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由其一审参考答案: 1.【答案】AB【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故AB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有多处规定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有多处规定除了规定这两种案件以外,还规定了其他类型案件,要比较记忆,比较后记准,记牢。

2.【答案】BC【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

一共12个罪名。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12.《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1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又有哪些不足之处?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12.《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答: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

(1)从刑事诉讼理论角度进行评价《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于如何如实回答,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

一般应理解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

这一规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

然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人拒绝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也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这一规定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存在矛盾。

(2)从立法角度进行评价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我国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了有利于发现侦破案件的事实、线索或者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力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014法硕刑事诉讼法

2014法硕刑事诉讼法
析——以唐律为对象
(一)从刑事诉讼的启动方式看, 被害人、知情人以及官吏都有义务 提起或发动刑事诉讼。
(二)从横向的诉讼结构分析,司 法官集侦、控、审职能于一身,司 法行政化。
第18页,共49页。
(三)从纵向的诉讼结构分析,没有 明显区别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诉讼 阶段合一化。
(四)中国纠问式诉讼盛行之原因分 析
(1)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 (2)其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足。 (3)在对被害人的社会保护方面仍存
在问题。
关于“赔钱减刑”
(十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
(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 国刑事诉讼法
1、政治体制与纠问式诉讼
2、生产方式与纠问式诉讼 3、儒教与纠问式诉讼 4、法家与纠问式诉讼
第19页,共49页。
三、清末——新中国成立前的诉讼 模式
从法律形式上分析,中国自清末修 律直至国民党统治结束,刑事诉讼 模式与同时期大陆法系包括日本应 当相同。因此,从法律条文所体现 的诉讼结构上,此时期的刑事诉讼 模式应当属于职权主义。
(2)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逮捕和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都要向其表明:“你 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
一切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 词;你在回答之前可以要求律师在 场;如果你无力请律师,你有权要 求在回答问题前由政府指定律师在 场。”
第29页,共49页。
(四)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又称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是指任
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再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 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一、刑事诉讼的价值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含义
(二)刑事诉讼价值诸方面及相互 间关系

14年法硕真题答案解析

14年法硕真题答案解析

14年法硕真题答案解析在法律界,法硕考试一直被认为是法学专业的门槛。

其中,2014年的法硕考试尤为重要,对考生来说意义非凡。

然而,这也使得这一年的法硕真题备受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2014年法硕真题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考试内容和答题技巧。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硕真题的整体框架。

该年的考试分为两个大题,分别是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

其中,案例分析题占据了四分之三的分数,涵盖了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对一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分析每一道题目。

案例分析题一是关于民法的案例,涉及到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这道题目需要考生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

考生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案例分析题二则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

该题目要求考生分析案例中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并对案件进行评价和分析。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考生需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题三是经济法的案例,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领域。

这道题目要求考生从法律角度分析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考生需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深入理解,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论述题要求考生对一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

该题目可能是关于当前社会热点的法律问题,或是关于法学理论的讨论。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考生需要结合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同时,考生还需要有清晰的思路和条理性的结构,将自己的观点有力地表达出来。

在准备法硕考试时,考生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扎实掌握基础知识。

法硕考试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考生对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都有一定的掌握。

因此,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积累。

2. 多做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是法硕考试的重点,对考生的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不定项)温馨提⽰:由于法律法规修改,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请关注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及司法考试电⼦书。

92.赵某、⽯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

赵某、⽯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体时,只将李某⼫体与另⼀⼫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C.在对⽯某进⾏辨认时,9名被辨认⼈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员的主持下,将⽯某混杂在5名⼈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份的情况下进⾏【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

主持辨认的侦查⼈员不得少于⼆⼈。

⼏名辨认⼈对同⼀辨认对象进⾏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个别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任何暗⽰。

辨认犯罪嫌疑⼈时,被辨认的⼈数不得少于七⼈;对犯罪嫌疑⼈照⽚进⾏辨认的,不得少于⼗⼈的照⽚;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辨认,或者辨认⼈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选项A,由于对⼫体进⾏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只将李某⼫体与另⼀⼫体作为辨认对象的⾏为合法。

选项B,辨认犯罪嫌疑⼈赵某时,在2名侦查⼈员的主持下,被辨认的⼈数多于七⼈,且由王某、张某分别辨认,符合程序的规定。

选项C,被辨认对象少于七⼈,不符合法定⼈数要求。

选项D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的辨认,辨认⼈不愿意公开进⾏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的情况下进⾏,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刑事诉讼构造

(一)西方国家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 构造 1.在西方各国的侦查程序中,普遍有 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参与,并负 责就所有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进 行司法授权和审查。
2.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那些权益受到 限制或剥夺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从而引发法院就此事项进行的程 序性裁判活动。




2、法定证据制度:一切证据的证明 力的大小,都由法律预先予以规定, 法官不能自由判断和取舍。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1)有了完整的证明就必须作出判 决,没有完整的证明就不能作出判决。 (2)最好的完整证明是两个可靠的 证人,其证言内容的统一是认定被告 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性证明。 (3)无论多么可靠,一个证人证言 只能构成二分之一的证明,而且其本 身永远不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1)控 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 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 原则。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 人到庭由私人执行,当事人有完 全的举证责任。 (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 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 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 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2)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逮捕 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要向其表 明:“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 一切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 证词;你在回答之前可以要求律 师在场;如果你无力请律师,你 有权要求在回答问题前由政府指 定律师在场。”

(四)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又称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是 指任何人不得同一行为而受到两 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
五、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模式 ——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的混合式



(一)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权利保障,被追诉人主体地位更进 一步强化 (二)追诉权力相应的弱化 (三)审判机关中立化倾向加强,淡 化其追诉色彩 但是,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仅 仅是弱化了强职权因素的内容,并没 有完全剔除强职权主义内容。

(4)如果除证人证言之外还有 一个二分之一的证明,那就足以 作为判决的依据。 其他可以构成二分之一证明的证 据包括通过刑讯获得的被告人供 述、商人的财务记录、专门为一 方当事人的诚实性或其主张之事 实所做的誓言、能够证实前半个 证明的传闻证据或名声证据。



(5)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个人信誉 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是四分之一的证明, 而受到对方有效质疑的证据的证明力 减半。 (6)任何两个二分之一的证明相加 都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明;任何两个四 分之一的证明或者四个八分之一的证 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半个证明。 只要法官把起诉方提交的证据加在一 起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他就必 须做出有罪判决;否则,必须作出无 罪判决。





(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指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诉中作不 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有两层含义:一即不得刑讯逼供; 二是被指控者享有沉默权。 1、沉默权 (1)含义 在法律上的本质就是不被强迫自 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享有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使方式是缄口不语。行使这项权利 的前提条件是,在刑诉过程中,有人 企图或正在用强迫方式让被追诉者自 证其罪或自我归罪。



三、清末——新中国成立前的诉 讼模式 从法律形式上分析,中国自清末 修律直至国民党统治结束,刑事 诉讼模式与同时期大陆法系包括 日本应当相同。因此,从法律条 文所体现的诉讼结构上,此时期 的刑事诉讼模式应当属于职权主 义。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四、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的刑事 诉讼模式 1979年7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 第一,较之职权主义国家,我国 刑事诉讼中控诉权更为强大、更 加活跃。 第二,较之于职权主义国家,我 国的被告人主体地位弱化。
司法独立的要求





1、法院独立 2、法官独立 包括身份独立与实质独立。 ⑴ 要求 ① 专业化。 ② 隔离化。 ③ 保障化。



(二)无罪推定原则 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定 其有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 利。 2、 内容 (1)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主体地位。 (2)被告人有沉默权。 (3)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4)强调证据裁判主义。 (5)疑罪从无。 3、我国刑诉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 理因素
(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 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和作出裁决。 (4)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2、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 判断诉讼中是非曲直的审判制度。 (1)神誓法 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 案件事实的方法。 (2)神判法 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 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3.对于检察机构所作的起诉或者不起 诉决定,司法机构可以进行一定的司 法审查。 4.法院通过法庭审判,可以对审判前 活动的合法性继续进行司法审查。 5.记载着控方证据和结论的案卷材料, 对法院不具有任何预定的法律效力, 法庭可以通过举行直接和言辞辩论方 式的听审,就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作 出独立自主的裁判。 6、法院与检、警机构在组织和运作 方式上都具有极为明显的区别。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近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三大诉讼模式 分别为,职权主义诉讼、对抗制诉讼 与混合式诉讼。 1、职权主义诉讼 主要特征如下:(1)以审判官为核 心,诉讼过程推进较快。 (2)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诉讼权利 限制较多,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自由 度高。 (3)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 义,除起诉书外,控诉方还必须随案 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4)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官职权活 动主动、积极,控辩双方的活动受到 限制。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 获得辩护 1、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1) 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缺失。 (2)法律赋予律师在审查起诉 阶段的调查权极其有限。 (3)审判阶段律师调查权存在 的问题。 2、会见难。 (1)侦查阶段会见难。



(2)会见流于形式 3、阅卷难。 4、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此类限制 如何救济。 5、新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 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 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 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正义的限度 1、司法资源的有限与诉讼成本的节 约问题。 2、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性与当事人 利益的重要性成正比。 3、程序正义在对立双方达成协议和 和解的案件中不适用。 “协商性司法”理念





程序正义的限度 1、司法资源的有限与诉讼成本 的节约问题。 2、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性与当 事人利益的重要性成正比。 3、程序正义在对立双方达成协 议和和解的案件中不适用。 “协商性司法”理念
第二节 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二、中国纠问式诉讼模式典型分 析——以唐律为对象 (一)从刑事诉讼的启动方式看, 被害人、知情人以及官吏都有义 务提起或发动刑事诉讼。 (二)从横向的诉讼结构分析, 司法官集侦、控、审职能于一身, 司法行政化。





(三)从纵向的诉讼结构分析, 没有明显区别审前阶段与审判阶 段,诉讼阶段合一化。 (四)中国纠问式诉讼盛行之原 因分析 1、政治体制与纠问式诉讼 2、生产方式与纠问式诉讼 3、儒教与纠问式诉讼 4、法家与纠问式诉讼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法律对证据的证明 力不作预先规定,由法官在审理案件 中自由判断。欧洲各国立法基本均规 定了自由心证制度。 四、对抗式诉讼模式 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强调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发现 案件事实真相,解决争议。允许当事 人在诉讼中以平等地位进行对抗和质 辩,法官只起居中公断作用。





其主要特征是: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 据。 (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 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 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3)实行变更原则。 (4)采起诉认否程序。 (5)实行陪审团制度。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该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因素。 特征:(1)保留了法官主动 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 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 的能动性。 (2)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因素, 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 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二)中国“流水作业”式的诉 讼构造 (三)存在问题 (四)改革方向
专题二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 史沿革 一、弹劾式诉讼 1、弹劾式诉讼:个人享有控 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 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 仲裁者的身份处理案件的诉讼模 式。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 家实行。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 行法律监督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的 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审判公开 第一,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 于形式。 第二,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彻底。 第三,公开审判程度不够,即在判决 理由和法律适用上的公开不够。 第四,审判公开的程序不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