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1)为了加强项目办临时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结合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凭证、会记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查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事手续。
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同时,认真登记档案查阅登记表,作存档处理。
三、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执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即:会计凭证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现金、银行日记账25年,其他明细账15年,涉及外事的永久保管。
会计报表5年,年度会计决算永久。
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清册和销毁清册25年。
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六、撤消、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账目计算及核对的凭证、会计登记证明等记录。
第四条会计档案管理是指对会计档案进行组织、归档、检查、保管、销毁等工作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组织和归档第七条会计档案的组织和归档工作应当按照会计凭证的种类和日期进行分类和排序。
第八条会计凭证应当按照凭证编号的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每一张凭证都有唯一的编号。
第九条凭证的归档应当标注凭证的日期、凭证字号、摘要、金额等重要信息,并做好索引工作,方便查询和检索。
第十条对于重要的会计凭证,应当制作电子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存放地点应当选择安全、通风、干燥的地方,禁止将档案存放在易燃、易腐蚀、潮湿的环境中。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存放柜应当具备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基本水平,并且应当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保护与监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检查和保管第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每年年底,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进行数量和完整性的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会计档案的机密性,禁止泄露会计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篡改、销毁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对于会计档案中存在的错误或差错,应当及时制作更正凭证,并附上说明,确保会计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到期后应当根据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九条会计档案销毁应当经过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操作。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单位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单位合法权益、进行经济监督的重要依据。
单位应高度重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其他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等。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销毁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销毁,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归档:单位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档案部门移交。
(二)保管: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管制度,对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销毁: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毁前,应进行核对、登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会计档案的查阅和使用第六条单位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内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簿。
(二)外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登记簿。
(三)查阅会计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泄露档案内容。
五、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财政、审计、档案等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一、会计档案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企业运作、财务管理及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行为,制定了本规定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和使用。
三、(一)会计档案的保管1.会计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丢失、损毁和篡改。
2.会计人员必须做好文件保密工作,不得将未经授权的会计档案泄露给外人。
3.会计档案的存放必须建立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实物档案必须保持干燥、防火、防潮、防虫,并且要有明确的密封记录。
4.电子档案必须定期备份,并按照保密要求做好访问权限的控制。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1.企业应该对每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进行一个完整的整理,按照规定时间将其归档。
2.已经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具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和访问记录。
3.每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电子化存档。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对于某些无需保留的会计档案,可以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销毁。
3.会计档案销毁结束后,必须进行明确的记录,以便日后查询。
四、1.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处理会计档案的职责和权限,并落实重点人员的责任。
2.企业要对会计档案管理和使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复核,例如制定检查和审核对象的范围和方法等。
3.会计人员应该加强技术和管理的学习,尽可能提升个人素养,确保能够胜任相应工作。
五、会计档案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合理的进行会计档案的保管、归档和销毁工作,增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二)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税收管理相关材料;(三)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四)其他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活动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章单位档案管理要求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的性质、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六章电子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备份、利用等要求。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保管和查阅权限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的查阅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移交和接收程序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计档案移交至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保密等工作。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四、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会计部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2. 会计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对当月会计资料进行整理,按照会计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制会计档案目录。
3. 会计档案整理完成后,应由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1. 会计档案归档时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制归档目录,填写归档登记表。
2. 会计档案归档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编号、上架保管。
3.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和鉴定。
六、会计档案的提供与利用1. 会计档案的提供利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 会计档案的查阅,应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查阅规则。
3. 会计档案的复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确保复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1.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 销毁会计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认其确实失去保存价值。
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规范。
八、奖惩1. 对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露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档案分类:明确了会计档案的分类标准,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2.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会计档案应保存的最低年限,如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至少保存15年,会计账簿至少保存30年。
3. 电子档案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性和保
管要求被明确,要求电子档案应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4. 档案安全:加强了对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包括防止档案丢失、损
坏和非法访问。
5. 档案利用:规定了会计档案的查询、复制和利用条件,确保档案的
合理利用,同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 档案销毁:明确了档案销毁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档案在达到保管期
限后能够安全、合规地销毁。
7. 法律责任: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规的执行力。
8. 档案信息化: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会计档案,提高档案管
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9. 档案审计: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审计,确保档案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培训与宣传:加强对会计人员关于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专业水平。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也促进了会计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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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会计档案管理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会计档案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财政部会第4号《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会第5号《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财工字(92)574号《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华中电力集团电力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3管理职责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局长工作部负责,会计(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基本任务
4.1.1负责接收、编目、保管、查阅、鉴定、销毁与统计本局形成的会计档案,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4.1.2做好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工作,为全局经营管理工作服务。
4.1.3负责对本局形成的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1.4负责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或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并监销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
4.2归档范围
4.2.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
映本局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4.2.2局财务部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会计材料,除应当归档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
案外,还应将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移交局档案馆保管。
4.2.3会计档案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本局标准:《文件材料归档管理规定》。
4.3归档要求和时间
4.3.1本局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局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
册(做到卷内无装订金属物,纸张无破损),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3.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局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
第二年由局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向局档案馆移交。
4.3.3编制会计档案移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等
内容。
4.3.4会计档案人员接收会计档案时,须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经办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3.5已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
档案人员应会同局财务部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4会计档案的管理
4.4.1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照《供电企业档案分类表》(试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号、划分保管期限。
4.4.2根据计算机档案管理程序的要求,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名称、案卷号的
顺序,逐卷、逐个字段地输入微机。
4.4.3使用标准档案装具装盒,填写好装具脊背和盒面各栏项目的内容后,按“年度——会计名称——案卷号”的顺序排架。
4.5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4.5.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4类。
4.5.2全局职工工资表、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销毁清册等,定为永久保管。
4.5.3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其保管期限定为25年。
4.5.4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总帐(包括日记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
助帐、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其保管期限为15年。
4.5.5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卡片、月、度会计报表其
保管期限定为5年。
4.5.6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包括文字分析),其保管期限定为3年。
4.5.7本规定确保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5.8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局档案馆会同局财务部提出段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
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4.5.9局分管领导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5.10销毁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人员和局财务部派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
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须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4.5.11保管期满后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
销毁,须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需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6会计档案的利用
4.6.1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含会计凭证目录、会计帐簿目录、会计报表目录等)检
索工具,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为全局经济工作服务。
4.6.2归档保存在会计档案只供本局财务人员查阅,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局分
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6.3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准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6.4本局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携带出境。
4.7会计档案的保管
4.7.1会计档案库房须按国家标准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即:温度控制在14℃~24℃之间
,湿度控制在45%~65%之间。
4.7.2库房内每层密集架中须定期投放防虫药片(盒),以防治害虫对库存档案的侵蚀。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按《xxxxxx质量综合考核办法》执行。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还应按xxxxxx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