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和股份制什么区别?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特点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特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专业服务机构,以提供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服务为主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最常见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群注册会计师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合伙制的特点在于合伙人之间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共同分享利益。
合伙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专长和经验,在服务领域中形成互补,提供更全面的专业服务。
此外,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还具有管理灵活、决策效率高、专业服务质量高等特点。
股份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另一种组织形式。
股份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通过发行股份吸引外部投资者,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
股份制的特点是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扩大业务规模和影响力。
股份制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上市融资等方式实现资本运作,推动公司发展。
无论是合伙制还是股份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会计师事务所是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会计、审计、税务等。
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等个体经济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不同形式和层次的专业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证服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取得专业资格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组织能力,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扩张和发展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培训机制,提升组织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制和股份制,它们在服务对象、业务领域和组织结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试论股份合作企业与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的差异

试论股份合作企业 与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的差异
浙 江 正 明 水 电 集 团 何 家 全
[ 要】 摘 在我 国的经济生活 中, 中小企业同样发挥 了重要 的作用 , 占据 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 因此 , 应积极的促进其健 康的发
展 。 前 , 中小 企 业 的 经 营 中 , 份 制 合 作 企 业 及 合 伙 企 业 是 改 制 发 展 中重 要 的企 业 组 织 形 式 。 文 基 于 二 者 含 义 的 分 析 , 当 在 股 本 以 及 当前 二 者 在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中应 用 分 析 , 入 剖 析 二 者 在 会 计 核 算 方 面 存 在 的 差 异 。 深
一
的 有 关 核 算 方 法 , 了 “ 则 ” 《 伙 企 业 法 》 , 尚无 更 具 除 两 和 合 外 也 体 的 指 导性 依 据 。
由 于股 份 制 企 业 自身 带 有 股 份 制 的某 些 特 点 , 此 , 关 因 有 所 有 者 的权 益 而 言 . 主要 的特 点 就 是 内容 详 细 、 类 明细 。 最 分 因 而 , 企 业 财 产所 有 者 呈 多 元 化 的 角 度 来 看 , 了实 现 既 保 护 从 为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目标 , 保 护 股 东 利 益 的 目的 , 仅 要 求 将 权 益 又 不 明确 划 分 为 债 权 人 权 益 与 所 有 者权 益 , 要 求 在 实 际 的股 份 制 还 合 作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中 对 企 业所 有者 权 益 作进 一 步 的 详 细 分 类 。 首 先 . 来 源类 别 对 所 有 者 权 益 分 设 账 户 为 前 者 设 置 “ 本 ” 依 股 或 “ 收资本 ” “ 本公积 ” 实 和 资 以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明 了企 业 付 给 股 东 的款 项 是 投 入 资 本 的 返 还 , 而 以 保 证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和 对 外 进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赢 利 资 本 才 可 用 于 向股 东 分 配 和 建 立 各 项 公 积 金 。其 次 , 为满 足 法 律 上 的要 求 , 应对 缴 入 的 资 本 进 行 区 分 , 还 将 其 明确 为 注 册 资 本 与 非 注册 资本 两 大部 分 。 合 伙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有 关企 业所 有 者 权 益 设 置 时 , 先 是 内 首 容 较 为 单 一 : 次 。 为 合 伙 企 业 不 需 要 负 无 限连 带 责 任 的 非 其 因 法人单位 。 因此 , 本 身 不 像股 份制 企 业 那 样 进 行 明细 的区 分 。 其 在实 际的业务管理 中 。 主要 设 置 “ 资本 ” “ 伙 人 提 用 ” “ 伙 、合 、合 人借贷 ” 三项 。 关 这 三 项 的会 计 核 算 内容 与方 法 为 : 先 , 资 有 首 “ 本” 账户 主要 指 核 算 合 伙 人 投 人 的资 本 及 其 分 享 的经 营 积 累 资 产 ; 合 伙 人 提 用 ” 来 对 合 伙 人 当期 从 企 业 经 营 收 益 中提 取 的 “ 用 资 产 及 从 合 伙 资 产 中提 出 用 于 个 人 花 费 方 面 的 支 出 资金 ;合 “ 伙 人 借 贷 ” 户 主 要 是 核 算 在 日常 的 经 营 中合 伙 人 向合 伙 企 业 账 临 时借 的 款 项 . 要 设 置 了 “ 收 合 伙 人 借 款 ” “ 付 合 伙 人 主 应 和 应 贷 款 ” 个 账 户 。提 取 时 , 记 “ 伙 人 提款 ” 户 , 记 现 金 帐 两 借 合 帐 贷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伙制企业、股份制公司、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

如何区分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伙制企业、股份制公司、集体经济组织一、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伙制企业的区别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例,其生产资料由成员共同占有,但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一些特性使得农民可以分户经营,这与合伙制企业不同。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成员投入一定的资金、实物或技术等作为股金,方可取得成员资格,但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劳动的联合为主,因此,在利润分配上股金的分红受到限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制企业中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股份制公司的区别首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股份制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成员以劳动合作为主,而非资本的合作为主。
因此,无论成员实力大小和出资多少,都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
这种“一人一票”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主、平等的精神,完全不同于股份制公司在经济管理中按持股多少来决定发言权的做法。
其次,两者在主体资格方面也存在差异。
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而公司的经营主体则没有地域或资格的限制。
再次,两者存在的目的不同。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或生活水平,对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最终也会按照交易额返还给农民。
最后,两者的管理机制不同,农民既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者,又是业务管理者,同时还是合作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集所有者、管理者、参与者身份集于一身。
而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通常是相互分离的。
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经常被混淆,已经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与政策制定的主要障碍,严重阻碍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二者实际有本质区别:第一,所有制结构上的区别。
合作经济组织是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民主控制、成员参与并受益的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由成员出资,并将其资本置于成员控制之下。
律师事务所的机构类型

律师事务所的机构类型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合伙组成的机构。
这种机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通常由几位律师共同拥有和管理,他们共同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好处是合作与分享,各个合伙人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展事务所业务。
此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因为不同合伙人有不同的专长领域。
二、股份制律师事务所股份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以法人形式组建的机构,律师事务所的股权可以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其他投资者持有。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好处是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服务。
此外,股份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上市或发行股票等方式实现资本运作。
三、个体律师事务所个体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单独的律师经营和管理的机构。
个体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是灵活性高,决策快速,且律师可以根据个人的专长和兴趣发展自己的业务。
然而,个体律师事务所的劣势是资源有限,无法提供与大型律师事务所相媲美的服务和支持。
四、跨国律师事务所跨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的律师事务所。
这种机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通常具有全球范围的专业服务能力,可以为客户提供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和跨境交易的综合法律解决方案。
跨国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是全球化的专业服务网络和资源,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需求。
五、专业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是指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律师事务所。
这种机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通常由拥有该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组成,可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专业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是深入了解特定领域的法律和市场,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和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六、综合律师事务所综合律师事务所是指提供多个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这种机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通常拥有多个专业团队,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服务。
综合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是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商业法律、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等领域。
总结:律师事务所的机构类型多种多样,每种类型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公司组织形式是什么

公司组织形式是什么公司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在法律和管理结构上的一种安排,以便实现经济和商业活动的目标。
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在所有权、责任、税务、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在选择适当的公司组织形式时,企业需要考虑其业务性质、规模、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因素。
将详细解释几种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以及跨国公司。
1.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一种由一个人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形式。
所有权和经营权由同一人掌握,这使得决策过程相对迅速,但也意味着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风险承担个人责任。
独资企业通常适用于小规模业务,由于缺乏资本和专业技能,其发展可能受限。
2. 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组成,共同承担企业的责任和风险。
合伙人可以共享经营和决策权,同时也共享利润。
然而,合伙制企业存在着潜在的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和冲突问题。
在一般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和义务负有无限责任。
而有限合伙制企业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的。
3. 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组织形式,融合了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点。
LLC 的所有者被称为成员,他们的责任通常限制在其投资金额上。
这意味着,即使公司债务远远超过其资产,成员的个人财产也不会受到威胁。
此外,LLC 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类似于合伙制企业,利润会在个人层面上报税。
LLC 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管理结构。
4.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由多个股东共同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形式。
股份公司的股东通过购买股票来获得所有权,并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决策权。
股份公司的最大优势之一是股东的责任有限,仅限于他们投资的金额。
此外,股份公司更容易吸引外部投资,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来获得股权,而无需直接参与管理。
然而,股份公司的决策过程可能相对较慢,涉及多方利益。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在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企业要想成长壮大,需要不断吸纳更多的资本、资源和人才。
这时候,企业的所有人就需要考虑如何给公司引进更多的资本。
在这个过程中,合伙人制度和股份制是两个值得考虑的选项。
本文将探讨合伙人制度和股份制的不同之处,以及它们在企业发展中的应用。
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是指企业的所有人之间建立一种合伙关系,共同承担企业风险和收益。
合伙人制度通常应用于小型企业和合作社中,这种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这意味着所有权者(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而是通过选举代表或管理层代表自己的意愿。
合伙人制度的优点之一是它的实施过程相对简单、快捷。
此外,合伙人制度下的企业管理层对所有合伙人都负有义务,不仅需要满足自己的利益,还需要考虑公司整体利益。
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制度能够鼓励所有权者相互支持合作,减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最终,这种制度也能够帮助小型企业吸引到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然而,合伙人制度最大的缺点之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这使得合伙人可能会缺乏对企业的真正掌控力。
此外,在合伙人制度下,当企业面临人员变动或者某个合伙人想要退出时,整个企业将会面临重大变革,从而增加了企业的不确定性。
股份制股份制是指企业所有权者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获得财务和管理控制权,进而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
股份制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在这种制度下,企业的股权可以进行购买和出售,股权持有者可以选择是否要参与管理决策,这就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更加灵活多变。
股份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本和人才。
股份制使得企业能够在开展新业务或者进行扩张等方面更加具备灵活性。
此外,股份制的股权分散化设计可以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减少所有人的个人风险,可持续发展企业。
然而,与合伙人制度相比,股份制的缺点在于很容易出现大股东和小股东的问题。
在股份制下,控制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拥有大量股份的股东手中。
这些大股东可能会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例如要求提高分红或者进行其他个人利益的披露等等。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合伙企业系列谈之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为了能相对清晰的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特点进行一个概况的总结,并便于非专业人士能结合自身的情况做出判断,本文将重点分十个要素对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一个对比分析。
一、企业设立的依据任何一种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质,均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上面。
(一) 合伙企业。
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所谓设立的条件,即法律对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件。
考虑到笔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将重点就法律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要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一) 出资人数要求1、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 出资方式要求1、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上市公司的组织形式

上市公司的组织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其组织形式也日趋多样化。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的不同组织形式,以及这些形式对公司经营与治理的影响。
一、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是目前上市公司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
它的特点是由股东持有股份,并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份制公司相对灵活,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与此同时,股份制公司也面临着股东权益较为分散、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规范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二、合伙制公司合伙制公司是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盈利和承担风险的形式。
与股份制公司不同,合伙制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通常集中在几名合伙人手中。
这种组织形式适合一些家族企业或合作性较强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尽管合伙制公司在经营上更加灵活,但其存在的问题是合伙人之间意见分歧时可能陷入僵局,且难以实现规模扩大和市场化。
因此,在一些行业中,合伙制公司正在逐渐被股份制公司取代。
三、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
它通过将部分股份分配给员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员工持股计划既可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参与度,也能够形成良好的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但是,员工持股计划也面临着操作复杂、股份市场波动等挑战。
四、混合所有制公司混合所有制公司是指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这种组织形式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混合所有制公司能够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激励机制和市场机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然而,混合所有制公司也面临着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之间权益关系处理、经营理念转变等难题。
五、跨国公司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具有跨国经营的特点。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相对复杂,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文化习惯等差异。
跨国公司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全球化运营模式,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伙制和股份制什么区别?1、定义不同: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东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2、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股份制企业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
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严格按照股权进行,股权越多,分配利润越多。
4、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签定协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5、参加的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者的相同点1、三者都是常用的、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组建、运作的具体方式,与社会性质没有必然联系,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
2、三者的企业资产都是建立在“联合”的基础上,不同于单一所有制,后者如私营经济、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3、三者在深化经济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都具有广阔地发展前景。
三者的不同点1、含义不同。
(1)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2)合作制是指以本企业内的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为特征的企业制度,如水果销售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
(3)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东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2、参加者承担的责任不同(1)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如果合伙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债仅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追索债务,不受该合伙人“入伙”财产的多少的限制,任何一个合伙人也有义务用全部家产偿还合伙组织的外债,不以“入伙”的财产为限。
但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后,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2)合作制企业的参加者是合作社社员,社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当合作社出现资不抵债时,社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度承担责任,不得要求社员用自己的其余财产承担债务履行义务。
(3)股份制企业在今天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国外也有无限责任公司与两合公司,但数量极少,中国法律不允许设立这两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把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与家庭其它财产脱钩。
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1)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
(2)合作制企业中,社员共同劳动,共同生产经营,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体,所以合作社利润首先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按劳分配。
同时,合作社的运转也需要社员缴纳的股金,所以合作社也是资本的联合体,合作社要把利润的另一部分按社员缴纳的股金进行分红,属于按资分配。
(3)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严格按照股权进行,股权越多,分配利润越多。
4、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1)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建立的,每当有一位合伙人要退出或者接纳另一位新合伙人时,都意味着原合伙关系的解体,都必须重新订立合伙合同,重新做出法律上的登记,否则,就不能存在。
总之,加入与退出的程序相当复杂。
(2)合作制企业一般不吸引本行业外的人加入合作社,但依据合作社章程,可以吸收本行业的其他人员入社,如水果供销合作社吸收非本社社员的果农参加,是合情合理的,原合作社依然成立。
另外,本合作社某一社员退社,也不会引起合作社的解体。
(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票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制企业可以扩股,吸收新股东或旧股配新股,这一切都不影响原企业的存在。
5、适用范围不同。
(1)合伙制适用于规模较小、资本需求量较少,而合伙人个人信誉有明显重要性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音乐工作室、诊疗所等。
(2)合作制适用于小型工商企业及各种服务性企业。
这些企业一般都以劳动出资为主,货币出资为辅,本小利微,如蔬菜销售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3)股份制适用于社会化程度高,生产技术进步,生产规模大,组织体系严密的工商企业。
这类企业的资本额最少要10万元以上,有些甚至要1000万元以上。
组织机构一般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有一些还下辖子公司、分公司。
6、法律地位不同。
(1)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合伙”仅承认为一种经济组织,可以取得企业执照,但不允许取得法人资格。
这与英、美等国一致。
但是在法、德、日等国,合伙制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其地位与无限责任公司类似。
(2)合作制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它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有着广阔地发展前景。
(3)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是一种有效的资本运作方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
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
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股东(股东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则存在很大风险。
比如:公司做了违法的事或者在外欠债,执法部门或债主一定到公司找法定代表人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内部出了问题,股东(股东会)也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有职有权,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公司有没有问题自己心里是清楚的,反之,如果只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则肯定是陷阱,应小心。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排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合法的。
自己不愿意当这个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你老板变更法定代表人。
如果老板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又没有正当的理由说服你接受这一聘任,你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撤消对你的聘任。
你可能把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混为一谈了,其实他们是有区别的。
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简单说法人代表是由法定代表人指派,获得其授权的人,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另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不一定非的是股东。
法人代表是股东选举或指派的,按股东授权或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或文件,但他必须按照股东授权或公司章程行事,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履行职责,不能越权行事。
从法律角度说,法人代表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会可以选举他当法人代表,也可以罢免他的职务。
除了依章程和依法履行他的职责外,他和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股东除自愿转让股权、股份外,不能被别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随意踢出。
现在他根据新公司的统一规定,可以代股东领取分红,但不能霸占不属于他的别的股东的分红,否则构成侵权。
你可以起诉他返还属于你的分红。
法人代表必须是股东吗?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是股东吗?不是股东可不可以?简单说,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
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
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
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
股东不具备经营权。
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
这时,法人只是经营者,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1、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由股东构成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股东会机构,但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法律规定只设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股东会,重大问题由董事会请示国家授权的机构决定。
股东会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他们的报酬标准;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查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或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和表决须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人: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定代表人时总说成法人。
但在法律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主体。
法人是指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团体,不是单个的自然人。
民法学将基于成员的团体称为社团,其成员相应称为社员;基于捐助财产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团体称为财团。
但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后者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各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法人作为团体,要像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以自己名义参与生活、介入市场,必须设有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由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构成。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个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法人机关中的代表机关的担当人,是一个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对外活动的当然代表,其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对代表机关及其他经授权代表法人者实施的行为,负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代理人也不同。
除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进行对外活动,必须有法人合法授权,否则其行为不能视为法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