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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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的经典简单案例有以下这个:
甲是某商场的负责人,在2022年5月1日向乙购买了1000元的货物,但是甲并没有支付货款。

2022年6月1日,乙向甲发出了一张货物清单,清单上明确列明了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并且写明了货款总额为1000元。

乙在清单上加盖了商场的公章。

甲收到清单后,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与实际不符,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乙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也是真实的,因此甲应该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拒绝支付货款,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货款。

在诉讼中,如果甲认为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不正确,或者商场的公章是伪造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将会认定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是真实的,因此判决甲支付货款。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案例

表见代理案例

表见代理案例在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它指的是一方(代理商)在另一方(委托方)的授权下,代表委托方进行商业活动,为其开展销售、市场推广等工作。

表见代理案例涉及各种行业和领域,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家跨国公司与中国代理商的合作案例。

该跨国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希望在中国市场扩大销售业务。

为了更好地开拓中国市场,他们选择了一家经验丰富、资源雄厚的中国汽车销售代理商作为合作伙伴。

代理商负责在中国各地设立销售网点,开展汽车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

通过双方的合作,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实现了销售目标。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代理案例。

一家国内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希望将自己的产品推广到国际市场。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选择了一家在国际市场拥有丰富资源和渠道的代理商作为合作伙伴。

代理商负责在国际市场进行市场调研、推广活动,并开展产品销售。

通过双方的合作,该电子产品制造商成功将产品推广到国际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一个服装品牌与零售代理商的合作案例。

一家国际知名的服装品牌,希望在国内市场扩大品牌知名度和销售业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选择了一家在国内零售行业有着丰富经验和资源的代理商作为合作伙伴。

代理商负责在国内各大商场开设品牌专柜、进行促销活动,并开展产品销售。

通过双方的合作,该服装品牌在国内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提升了品牌知名度。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案例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广泛,无论是汽车制造、电子产品还是服装品牌,都可以通过表见代理的合作模式,实现销售业绩的提升和市场的扩大。

双方合作需建立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和目标,以实现双赢局面。

希望以上案例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谢谢阅读。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指的是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谈判。

在实际生活中,表见代理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购房代理的案例。

小张委托了中介公司代表自己购买一套房产。

中介公司在小张的授权下,与房产所有者进行了交涉,并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中介公司作为小张的代理人,代表小张进行了购房谈判和交易,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这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交易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达成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商务谈判的代理案例。

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被委托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

销售代表在公司的授权下,与客户进行了产品介绍和价格谈判,并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销售代表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了商务谈判和签约,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商务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法律诉讼代理的案例。

某个个体经营者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诉讼。

律师在个体经营者的授权下,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并最终赢得了诉讼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的代理人,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最终赢得了胜诉。

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法律诉讼,最终代表委托人赢得了诉讼案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表见代理的行为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至关重要。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或谈判。

同时,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不能利用代理行为谋取个人私利。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需要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它涉及到代理权的表象和实际的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以下是对一起表见代理案例的详细分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货的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的一名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丙方)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甲方承诺额外提供一批原材料,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案件发展:甲方在收到丙方的额外供货承诺后,基于之前与乙方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丙方作为乙方销售人员的身份,相信丙方有代理权,于是按照丙方的要求支付了额外的款项。

然而,乙方在得知此事后,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属于无权代理,拒绝承认额外供货的承诺,并拒绝向甲方提供额外的原材料。

法律分析:1. 代理权的表象:在本案中,丙方作为乙方的销售人员,其身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代理权表象。

甲方基于丙方的身份和之前的合作关系,有理由相信丙方有权代表乙方作出承诺。

2.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甲方在支付额外款项时,是基于对丙方代理权的合理信赖。

甲方的行为符合商业交易中的一般习惯和合理预期。

3.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尽管乙方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授权,但乙方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通知甲方丙方的代理权限制,也未能有效监督丙方的行为,因此乙方对丙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

4.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也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案件结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丙方的代理权表象、甲方的合理信赖以及乙方的可归责性,最终判决乙方应当履行额外供货的承诺,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原材料。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某人代为出庭,接受法庭传唤,并参与诉讼活动。

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应用,通过代理人代为出席法庭审理,旨在减轻原告、被告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个表见代理案例。

A某与B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A某在事故中受到了轻微的损伤,但B某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A某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B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A某的委托,他的亲戚C某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C某向法官递交了A某的委托代理书和律师委托函,并做了简单的陈述。

根据现场信息和证据,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B某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C某履行了A某的委托,代表他的权益出庭参加了诉讼活动。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表见代理的优势和价值。

首先,表见代理能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

原告A某可以委托一位亲友作为代理人出庭,代表自己参与诉讼,这样就避免了他个人亲自应诉的程序。

他只需要出具委托代理书和律师委托函,就能有效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完成诉讼程序,这对于繁忙的职业人士尤为重要。

其次,表见代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代理人C某在法庭上能够详细地叙述A某的诉求和事实基础,为法官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这样,法官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案情,加快审理进度,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代理人的参与也减少了诉讼双方的争执和纠纷,为法官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最后,表见代理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C某作为A某的亲戚,具有全权代理的权限,他能够在法庭上代表A某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这样,A某就能够获得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在诉讼中获得应有的权益。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代理人的参与能够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例中,代理人C某成功地代表A某参加了诉讼活动,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表见代理的实用性和价值,证明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通过代理人向另一方发出的明示的授权,使得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代表委托人行使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是代理关系中的一种形式,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小明委托小红代买手机。

小明委托小红代买一部手机,小红前去手机店并告知店员是代表小明来购买手机的。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委托人,小红是代理人,手机店员是第三人。

小红在代买手机时是以小明的名义进行的,而手机店员在接受小红的购买行为时认为小红是代表小明的,因此这是一个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公司聘请律师代表进行法律诉讼。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讼,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法庭上,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法院认定律师是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是委托人,律师是代理人,法院是第三人,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案例三,代理销售产品。

某品牌公司委托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以品牌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认为代理商是品牌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与代理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实际上是与品牌公司签订的。

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明示的授权关系,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认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的。

因此,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总之,表见代理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了解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理解表见代理的概念和具体应用。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The case of the contract involving the appointment of an agent in a sales contract is a significant ruling that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clear communication and adherence to legal principles in business transactions. In this particular case, the court ruled in favor of the party who appointed the agent, emphasizing the need for written documentation to specify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It serves as a reminder for businesses to take the necessary steps to protect their interests and avoid disputes in the future.此案例涉及买卖合同中委任代理的案件是一个重要的裁决,突显了在商业交易中清晰沟通和遵守法律原则的重要性。

在这个特定案例中,法庭支持了委派代理的一方,强调需要书面文件来明确规定合同中所有相关方的角色和责任。

这案例提醒企业需采取必要步骤保护自身利益,并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The ruling underscores the significance of understanding the legal implications of appointing an agent in a contract and the repercussions of not having clear terms in place. It emphasizes the need for businesses to ensure that their agreements are well-documented and legally enforceable to prevent potential misunderstandings or disputes. Without proper documentation and a clear deline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parties may find themselves in legal limbo, unsure of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这项裁决强调了了解在合同中委派代理的法律影响以及没有明确条款可能产生的后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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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遂判决建筑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则建筑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材料款的法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相对人(即本案中的钱某)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二是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和现象。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建筑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就是因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的行为,足以使钱某认为其代表了分公司和建筑公司,构成了表见代理。

案例二:2008年4月22日,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制冷设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制冷公司向建设公司供应空调室外机1台、室内机12台,总价款47488元;送货地点为某小区13栋2楼2号,后面写有杨某的名字及手机号码。

4月24日建设公司向制冷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5月4日制冷公司将空调送到指定地点,由建设公司的空调安装人员王某签收。

10月22日,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交付空调室外机1台、室内机2台。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与制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中送货地点后面写有杨某的名字及其手机号码,但并未明确杨某为建设公司的指定收货人。

制冷公司将货物送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有理由相信王某作为建设公司的空调安装人员能代表建设公司收货,应当认定制冷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王某即是交付给了建设公司。

据此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建设公司提起上诉,称合同中杨某的名字及其手机号码紧接在送货地点后,属于送货条款的一部分,杨某即是建设公司指定的收货人。

案涉空调的运输合同是制冷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应该由制冷公司签收。

王某的签名出现在签收栏中,只能是代表制冷公司作出签收货物的意思表示。

由于制冷公司提供的空调室外机电压与小区电压不符,在调换过程中,建设公司与王某因安装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制冷公司直接通知王某将空调提走,致使建设公司至今未收到。

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上诉。

在建设公司与制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送货地点后写有杨某的名字和电话号码,通常情况下,制冷公司或其委托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杨某签收货物。

实际上,制冷公司提供的货物运到约定交货地点后,由建设公司的空调安装人员王某签收。

虽无证据证明王某有代建设公司收货的代理权限,但建设公司对其在事实上收到王某在约定交货地点签收的空调机并无异议。

建设公司关于在调换过程中,制冷公司直接通知王某将调换后的空调提走,致使建设公司至今未收到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不成立。

二、表见代理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的定义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法律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虽是无权代理,但立法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所以实质上又是一种有效代理。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法定要件:(一)、须行为人实际无代理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以个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是希望与相对人发生某种民事上的效果。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了交易行为。

也就是说,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且相对人不知情且尽了注意义务仍无法识别。

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假象既可以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也可以是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参见备注《指导意见》)。

(三)、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并非由于相对人的疏于注意所致。

如果相对人是恶意、有过错的,仍构成表见代理,则损害本人的利益,有悖于设立表见代理的宗旨,有损民法的公平原则。

(四)、作为成立表见代理之基础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二者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

此外,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

3、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及越权代理的关系: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有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是一种有效代理,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经过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其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的授权。

在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及越权代理都属于无效代理,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此两种代理则为有效代理:1、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即追认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表见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代理和越权代理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相对人不享撤销权。

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参见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内容)。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

但是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都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四、表见代理的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结合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表见代理类型存在三种。

即授权型表见代理、越权型表见代理、及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型表见代理。

授权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但却实际上未授予,或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相对人(即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以下几种情况:1、本人以明示形式(即书面、口头)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对人(即第三人)表示已经授权或者承诺给予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2、将具有代理权证明的文书、印章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含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3、本人以默示或即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二)、越权型表见代理越权型表见代理可以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有两种表现形式: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相对人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思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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