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入学保障制度
小学特殊儿童教育保障制度

小学特殊儿童教育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特殊儿童(包括身体和智力方面的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特别是在小学阶段,如何给予特殊儿童一个平等、公正、有质量的教育成为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障特殊儿童的教育权益,应建立相应的小学特殊儿童教育保障制度。
首先,小学特殊儿童教育保障制度应明确特殊儿童教育的立法基础。
立法应明确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废除对特殊儿童歧视的政策和规定。
特殊儿童教育的法律基础对保障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其次,小学特殊儿童教育保障制度应确保教育质量。
特殊儿童在小学阶段接受的教育应与普通儿童一样优质。
为此,可以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培训体系,确保教师对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和特点有深入的了解。
此外,可以建立多元化的教育模式,包括普通教育班和特殊教育班,并提供个别化的教学和辅助措施。
第三,小学特殊儿童教育保障制度应提供家长支持。
特殊儿童的教育是一个家庭参与的过程,家长的支持至关重要。
因此,制度应提供家长参与教育决策的机会,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辅导,帮助家长以更好地支持孩子的教育。
第四,小学特殊儿童教育保障制度应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
定期评估特殊儿童的教育效果,了解他们的进步和需求。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教育制度的依据,以不断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质量。
第五,小学特殊儿童教育保障制度应提供社会支持。
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可以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为特殊儿童提供辅导和支持。
同时,可以加强与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合作,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特殊儿童充分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建立小学特殊儿童教育保障制度是保障特殊儿童教育权益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应明确特殊儿童教育的立法基础,确保教育质量,并提供家长支持和社会支持。
此外,应建立评估机制,不断改进教育制度,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质量,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平等、公正、有质量的小学教育。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2013.5)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中小学。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随班就读是发展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安置策略,是首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章对象、检测与安置第四条随班就读对象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包括脑瘫、孤独症及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随班就读教育对象一般为各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残疾儿童到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学校就近入学登记时,学校应将其持有的残疾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审核并备案,确定其接受教育的方式。
第六条入学时未发现异常,但在就读过程中,经观察其行为、情绪、心理、认知以及生活适应能力与同龄学生有显著差异,或轻度残疾学生残疾程度加重的,需与家长协商到具有资质的区县特殊教育中心进行评估检测,根据鉴定结果,给予是否随班就读的安置建议。
对于有异议的,须到市残联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检测鉴定。
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服务方式的依据。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照顾。
以每班安排同类残疾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名。
学校应安排师德素质较高,具备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班级的班主任。
第三章支持与保障第八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总结范文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总结范文篇一:寨沟小学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就读工作总结寨沟小学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总结在教育“面向每一个儿童”的观念指导下,残疾儿童的学习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二十一世纪的一代新人,学校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学生,特别是面向那些残疾学生,并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和谐的发展。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我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它既有利于普通儿童少年理解、帮助残疾儿童少年,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环境中受到应有的发展,使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互相渗透,共同提高。
使特殊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发展,为今后自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打下基础。
二、领导高度重视,配备了专门的老师,积极、稳妥地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并将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逐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规范。
三、学校尽可能地提供适合于他们发展的教育环境,让特殊学生愉快地接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教育,学到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劳动技能,为他们今后能真正自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四、学校配备了专门老师,指导本校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老师不定期到有随班就读学生的班级听课,直接与学生谈话,与班主任、任(来自:小龙文档网: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总结)课老师探讨随班就读的课堂策略、随班就读的教育补偿等问题。
五、对教师进行培训,要求教师适应新的要求。
随着教育的发展,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提出了新的需求,也要求普通教师具备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为此,学校挑选出一些教师进行特殊教育的培训,使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并在学校中开展特殊儿童和残疾人的全纳性教育。
六、在学校教育中,要求教师热情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尤其对特殊学生更要关心、爱护,不能歧视特殊学生,要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和长处,鼓励学生克服困难,取得进步。
三残儿童管理制度

XX学校“三残”儿童管理制度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之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而教育则是残疾人通往享有平等人权社会的必由之路,因此,为了帮助残疾儿童这群弱势群体,让他们健康、快乐成长,我校根据《三残儿童入学保障制度》制定了如下计划:一、转变观念和认识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科技、卫生保健、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及其文明程度的窗口,而不是可有可无或施舍。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残疾儿童同样是祖国的花朵。
因此,社会、家庭要转变观念与认识,在残疾儿童受教育的问题上应一视同仁,学校更不应该有先后、多寡、厚薄之别。
二、加强法制宣传与管理从《宪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到《教育基本法》,无一不渗透着对残疾人教育的关怀与具体要求,学校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学龄儿童的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员的权利。
三、加强师资培训继续抓好随班就读,加强师资培训,增强教师对残疾儿童的关爱意识,不歧视残疾儿童,并寻找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教学的有效方法。
四、制定有效措施学校根据《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1.在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及“三残”儿童统一登记,保证他们全部入学。
2.我校对轻度智残儿童采取随班就读的形式。
3.班主任要对智障儿童给予更多的爱心和照顾,同时要让全班同学不歧视他,多关心和帮助他,让觉得自己和其他同学一样,是班级的主人。
4.根据“三残”儿童的家庭实际情况,特别困难的学校适当减免其部分费用。
5.学校对“三残”儿童每年进行一次统计,中途有转进或转出要做详细记载,保证他们不辍学。
6.学校每一学年要对“三残”儿童受教育有所监控,要有计划和总结。
7. 安排有爱心、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和指导教师,并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
8.校长要经常关心和过问随班就读工作,并明确教导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教育法如何保障特殊群体的教育权利

教育法如何保障特殊群体的教育权利在社会的大家庭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特殊群体,他们由于自身的生理、心理、社会经济地位等原因,在接受教育方面可能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然而,教育法的存在就如同温暖的阳光,为这些特殊群体照亮了求知的道路,保障了他们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首先,我们来谈谈残疾人群体。
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可能在身体或智力方面存在障碍,但他们同样拥有接受教育的渴望和权利。
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对于那些无法适应普通学校教育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教育法要求设立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同时,政府要为特殊教育提供必要的师资培训和经费支持,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再来说说贫困家庭的孩子。
贫困不应成为阻碍孩子接受教育的绊脚石。
教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政府设立助学金、奖学金等制度,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完成学业。
学校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减免学费、杂费等帮助。
此外,教育法还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教育支持。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打开了知识的大门,让他们有机会通过教育改变自己的命运。
对于少数民族群体,教育法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保障。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和语言。
教育法规定,少数民族学生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设立专门的民族学校,或者在普通学校开设民族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同时,要采取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学生能够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
在教材编写、师资培养等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文化和教育需求,促进各民族教育的共同发展。
学校特殊儿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特殊儿童在学校教育中的合法权益,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质量,促进特殊儿童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校的特殊儿童,包括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肢体障碍、语言障碍、情绪行为障碍等。
三、组织领导1. 成立特殊儿童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特殊儿童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特殊儿童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特殊儿童教育原则1. 尊重特殊儿童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每一位特殊儿童。
2. 因材施教,根据特殊儿童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3. 家校合作,发挥家庭和社会的力量,共同促进特殊儿童成长。
4. 注重特殊儿童潜能开发,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五、特殊儿童教育措施1. 教学管理(1)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师,负责特殊儿童的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应根据特殊儿童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注重教学内容的实用性。
(3)开展多元化教学活动,如小组合作、个别辅导、实践操作等,提高特殊儿童的学习兴趣。
2. 生活管理(1)学校应关注特殊儿童的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照顾和帮助。
(2)建立特殊儿童生活档案,记录其生活状况,以便及时调整生活照顾方案。
3. 心理辅导(1)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为特殊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2)教师应关注特殊儿童的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心理问题。
4. 家校合作(1)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介绍特殊儿童教育情况,寻求家长支持。
(2)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定期进行家访,了解家庭情况,共同促进特殊儿童成长。
六、保障措施1. 学校应设立特殊儿童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特殊儿童教育设备的购置、教师培训等。
2. 学校应定期组织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3. 学校应建立健全特殊儿童教育评估体系,对特殊儿童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学校关爱三残儿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校三残儿童(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其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关注三残儿童的特殊需求,营造和谐、平等、关爱、互助的教育环境,使三残儿童在学校得到全面发展。
三、组织机构1.成立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各年级、班级设立关爱三残儿童工作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关爱三残儿童工作。
四、关爱措施1.教育关爱(1)加强三残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提高三残儿童的综合素质。
(3)关注三残儿童的学习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辅导,确保其学业进步。
2.生活关爱(1)为三残儿童提供适宜的生活设施,确保其生活自理。
(2)关心三残儿童的生活,解决其生活困难。
(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注三残儿童的心理健康。
3.安全关爱(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三残儿童的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三残儿童在校安全。
(3)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家庭关爱(1)加强与三残儿童家庭的沟通,了解其家庭状况。
(2)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3)动员社会力量,为三残儿童家庭提供帮助。
五、责任追究1.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的开展。
2.各年级、班级关爱三残儿童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关爱三残儿童工作。
3.对违反本制度,不履行关爱三残儿童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学校特殊教育管理制度

学校特殊教育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特殊教育工作的管理,包括特殊教育对象的确定、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评价、资源保障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应遵循“尊重、关爱、平等、共享”的原则,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二、特殊教育对象第四条特殊教育对象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但在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存在障碍的残疾儿童少年。
主要包括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特殊教育对象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残疾情况、教育需求、教育历程等信息。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特殊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确保每个学生得到适宜的教育。
三、教育教学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课程方案和特殊教育课程标准,开展特殊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特殊教育对象的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特殊教育课程资源的建设,开发适合特殊教育对象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组织特殊教育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应开展特殊教育研究,探索特殊教育规律,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四、教师队伍建设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选拔具备特殊教育资格的教师担任特殊教育教师。
第十三条学校应保障特殊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
第十四条学校应鼓励特殊教育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特殊教育教师激励机制,鼓励特殊教育教师发挥专长,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五、教育评价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特殊教育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特殊教育对象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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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入学保障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
南余店初中残疾儿童入学保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保障法》,切实保障儿童平等受教育权,为残疾儿童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视残疾儿童入学教育工作,加强领导。
学校要把发展残疾儿童教育切实纳入实施义务教育的轨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领导。
学校成立残疾儿童入学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教务处负责此工作的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对残疾儿童入学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并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动员,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入学。
学校要在全体师生、社会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全体师生和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儿童,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要调查摸清底数,制订规划,认真统计本学区适龄残疾儿童,对他们的家长做好宣传动员,保障他们及时入学。
三、建立残疾儿童受教育的必备师资。
从学校接收的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出发,盲、聋、弱智教育一起抓,以随班就读为主体,同时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积极选派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担任残疾儿童的教育教学任务,加强师资、教材和办学条件三项基础建设
四、加强对残疾儿童任课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要定期开展对残疾儿童任课教师的培训,督促他们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特殊教育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和业务水平,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
五、建立残疾儿童师生结对制度,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
为了关心残疾儿童的学习生活,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学校每学年要根据残疾儿童入学数,建立在校残疾儿童师生结对,由学校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与残疾儿童结对,对残疾儿童的学习生活进行指导,关心和帮助,让他们感到温暖,培养他们优良的品质,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附:余店初中残疾儿童入学领导小组
南余店初中残疾儿童入学领导小组
组长:胡健(包余店村)
副组长:赵学志(包潘庄村)
黄艳峰(包张湾村)
张献勇(包杨围子村)
成员:余崇进(秧湖村)
杨文玲(郭店村)
霍永歌(薛庄村)
李阳(李楼村)
吕师梦(门庄村)
许付来(徐庙村)
南余店初中
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