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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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41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41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5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2001年6月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

第三条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浅议如何管理代建项目

浅议如何管理代建项目

浅议如何管理代建制项目摘要代建制在我国及我市的实行,对促进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发挥投资效益、理顺投资体制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由于代建制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可借鉴的成功经验较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需尽快提高现有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文章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对如何管理代建项目进行了相应的阐述。

关键词:代建制现状管理现就本人在代建工程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结合相关项目管理理论谈一下对代建项目管理的认识:一、什么是代建制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治理模式。

在我国,“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建设(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与功能要求,采用招投标(委托)方式选定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代建人),委托其进行项目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对此制度的推行,在工程管理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参与,这对促进和提高我国基本建设领域的项目管理水平和培育项目管理服务市场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天津市代建制发展现状天津市是我国“代建制”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省市之一,2006年天津市就制定并实施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在天津有很多项目都是采用代建制模式进行建设、实施的,如滨海新区中央大道隧道工程、塘沽西中环、开发区会展中心、开发区蓝白领公寓、开发区海云街通用厂房工程等项目均采用了“代建制”管理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投资效益。

三、代建制与一般工程管理的联系与区别代建制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投资方来说是乙方,而对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来说是甲方,即常说的“二甲方”。

这样,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要依据建设单位、投资方授权的范围、代建的工程的所处的寿命周期、工程的复杂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另外,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相比较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而言更复杂、面更广,所涉及的相关利益者更多,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对象就是工程实体,他们的项目管理可以说是工程项目管理,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对象是还是工程实体,只不过他们所处的位臵换到了施工单位的对立面,大多数的监理单位只涉及项目管理三大目标的工期、质量控制,有种说法就是监理是建设单位的质检员,而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就要复杂的多,从以有的几个模式来看,莫不把以前建设单位最为看重的投资控制作为代建单位的首要目标,如《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实行代建制的目的设定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

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_

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_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08]127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第98号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第98号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第98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建建[1994]37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及一定限度内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工程发包前,按项目的不同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一)列入国家(限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或市建设计划的工程。

(二)中央驻津单位和外省市在津建设的工程;(三)列入市属各委、办、局建设计划的工程;(四)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建设的工程;(五)列入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五县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六)列入市内六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

代建项目管理的风险与控制探析

代建项目管理的风险与控制探析

代建项目管理的风险与控制探析摘要:代建制在我国起步较晚,仍存在很多制度及管理上的缺陷,加之代建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代建项目管理中风险较高。

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以某科研楼工程为研究对象,对该项目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从合同管理、代建周期、管理技术等角度提出风险对策。

关键词代建项目管理风险控制1.概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使用单位委托专业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全过程或项目施工阶段管理的制度。

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2016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

各地也相继出台相应政策,推动代建制的实施。

总体而言,我国代建制起步较晚、制度不够健全、管理经验相对缺乏,加上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大多投资大、持续时间长、参与方或操作流程复杂,导致代建项目管理风险较高。

目前,有关代建制管理的风险研究主要从两个角度开展:一是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对项目整体风险进行研究,包括代建制度风险、代建单位选择风险、代建主体风险等;二是从代建单位的角度出发,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风险进行研究,包括甲方的风险、政策和制度风险、工程管理的风险等。

本文从第二种角度对代建项目管理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项目提出风险控制对策。

2.项目概况及特点该工程位于天津市,系某设计院科研办公用楼,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其中1.9万平方米为旧楼改造。

该楼主体为框架结构,包含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人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厂区配套及绿化工程等,项目总投资约2亿元。

代建管理涵盖项目前期各项报审、报批,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参与单位的采购招标,施工管理,项目调试与验收,交付与保修。

该项目涉及改造及新建,专业复杂、参与方多,建设单位对项目使用需求急迫,对工期要求高,且在竣工验收后要求立即交付使用。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对工程代建业务的统一管理,保证工程代建项目按照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投资开发,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的工程代建业务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合同代建业务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工程代建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2. 安全第一:工程代建过程中,必须将施工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确保工地施工过程安全。

3. 质量优先:工程代建过程中,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4. 高效管理:工程代建过程中,要高效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条组织架构公司设立工程代建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程代建业务的管理工作。

按照业务的不同,可以设置相应的项目组、设计组、施工组等。

第五条职责分工1. 工程代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程代建业务的总体工作。

2. 项目组负责工程代建项目的立项、规划和实施。

3. 设计组负责工程代建项目的设计工作。

4. 施工组负责工程代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业务流程1. 工程代建项目的立项、规划(1)项目组收到委托方的委托函后,召开立项会议,进行项目立项决策。

(2)明确项目的需求和目标,进行项目规划和编制项目计划。

2. 设计阶段(1)设计组根据项目计划,组织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工作。

(2)设计方案经过审核、确认后,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3. 施工阶段(1)施工组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

(2)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4. 竣工验收(1)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委托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

(2)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七条质量管理1. 设计质量管理(1)设计组要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工作。

(2)在设计过程中,要进行专业的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施工质量管理(1)施工组负责组织和监督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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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 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近一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容。

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

服务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
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围,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协助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案验收。

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 1年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容。

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

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

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原《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废止。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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