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暂行暂行暂行办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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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中国证监会时间:2014-10-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肖钢2014年8 月21 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方法私募基金管理方法一、前言私募基金是指取得肯定范围内限定投资者投资、非公开发行、不接受公众委托、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等条件下募集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的市场行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进展。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须分别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辅佑襄助服务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为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其需要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二)拥有真实、有效的管理层,管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证券投资、投资银行等相关从业阅历。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独立决策、承当经营风险的本领。
(三)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包含三名以上投资经理及其他投资决策人员,由管理人员任命,实行集体决策和风险掌控。
(四)建立和完善自负盈亏机制,对投资者实行精准的业绩计量和计提。
三、基金信托公司基金信托公司是私募基金的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的募集、注册、备案、评估等各个环节发挥紧要作用。
基金信托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二)有丰富的信托管理阅历,能够为基金供给专业、高效、安全的投资管理服务。
(三)具备“无赔付”本领,承当肯定的信托风险。
(四)须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规定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投资者资格私募基金仅限于合格投资者参加。
合格投资者包括:(一)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
(二)非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个人:财务情形符合规定条件的高资产净值人士、专业投资者等。
五、募集与注册私募基金的募集需事先得到基金管理公司的备案,并经过监管部门审批才能进行募集。
管理人有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检查投资者资格,并收集和记录投资者管理的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募集和投资情况报告,并实时更新基金信息。
在基金募集期满后,管理人须供给基金净值评估报告,向基金托管人申请组建基金,完成基金注册,申领基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向监管部门提交最后申请文件。
投资者管理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_投资者管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第九条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本办法筛选、评估投资者资格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团队及内控部门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投资者资格的筛选、评估程序,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筛选标准及程序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亦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
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企业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基本经营信息。
(一)自然人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
2.近5年投资履历。
3.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二)企业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验资报告。
4.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5.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企业自行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私募基金(PE)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PE)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导言:私募基金(PE)是指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是向有限数量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投资领域的投资基金。
因此,与公募基金不同的是,私募基金的销售对象是合格投资者,而非普通投资者。
本文通过讲解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旨在深入探究私募基金公司如何确保投资者准入门槛、鉴别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同时为股票市场带来更好的效益与影响。
一、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根据我国证监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包括:1.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2. 民间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等;3. 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4. 合格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高于一定标准的自然人,如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最近三年个人年均工资不低于50万元等。
以上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合理投资经验。
二、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1. 完善合规体系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合规体系,确保其各项业务和操作符合监管和业务规范要求。
这包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2. 多元化投资组合私募基金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构建多元化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商品、房地产等多种资产类别,以实现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3. 严格把控投资门槛私募基金公司应该严格把控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资资产证明、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历等材料,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投资适当性评估。
4. 加强风险管理私募基金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应急预案,研究和评估投资对象的风险,及时掌握投资风险的变化,避免重大损失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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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桑鹰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识别工作,公司风控合规部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在识别合格投资者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类型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1.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证券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3.信托机构开具的持有信托产品的认购总额的证明文件;4.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5.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二)金融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1.客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2.银行卡对帐单;3.银行理财产品有效认购文件及复印件;4.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对账单(包括网上交易的对帐单),须显示客户持有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额。
5.信托产品的有效认购文件关键页(包括合同编号、金额、签字页)及复印件;6.记名式债券及复印件等。
(三)个人、夫妻收入证明最近三年内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出具最近三年内年收入证明。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家庭金融资产的,除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家庭关系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夫妻双方合计收入的,除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机构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为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产品身份的材料。
第十条为避免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合规投资者识别环节,业务人员应主动告知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从事其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行为。
同时,在产品设计环节,公司风控合规部门应在基金合同约定产品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确认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之后,应要求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二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三章产品风险评价第十三条对我司产品的风险评价由公司风控合规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向投资者推介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产品风险评价以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产品风险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一)低风险等级;(二)中风险等级;(三)高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一)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产品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三)产品的过往业绩及产品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四)产品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产品风险评价方法以及说明,在公司直销柜台接单处、网上直销系统(若有)中,向投资者公开。
第十八条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四章投资者调查评价与风险揭示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价,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执行投资者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二十条投资者评价应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公司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以下五个类型:(一) 保守型;(二)稳健型;(三)平衡型;(四)成长型;(五) 进取型第二十一条公司风控合规部门负责我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评价规则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公司产品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放弃接受调查的,在投资者认、申购时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完成风险测评。
第二十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通过当面、信函、短信、网络向投资者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投资者的以下情况:(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XX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应当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公司暂采取线下书面调查的形式或电话录音的形式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如业务需要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基金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调查和评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在测试环节公开。
第二十九条公司XX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投资者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其中每年在年度对账单中提示投资者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在客户服务的日常工作中对所接触客户进行不定期提示;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原则上,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XX年(最长3年),逾期需重新强制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公司基金和相关产品与投资者的匹配规则如下:第三十一条当投资者主动购买不匹配产品时,相关营销人员应进行提示,并要求投资者对投资者意愿声明签字确认,相关材料交于公司XX部门归档。
第三十二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五章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第三十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通过内部审计检查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各个业务环节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XX部门负责组织就销售适用性的要求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五条公司XX部门负责制定基金产品和投资者匹配的方法,匹配方法至少应当在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六条公司XX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七条公司XX部门负责我司的销售募集机构选择。
在选择时,为确保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销售募集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销售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XX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XX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章: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年月日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
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
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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