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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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指定本制度。

一、危害告知公司所属部门银钢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各级部门应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职业危害告知种类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告知。

1、岗前告知(1)公司人资部在与新入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人资部应将员工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及其后果、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员工,并在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中写明。

对于外来施工人员(相关方)应在施工开始前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并将相关内容加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中。

(2)因某种原因与在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应按照国家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补签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

(3)公司员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改变致使工作中接触到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时,公司人资部应通过文件形式向员工如实告知其工作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职业上海,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告知补充合同》2、现场告知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经过有资质部门检测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内公布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最新检测结果。

警示标识应设在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需有中文说明,内容包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上海、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3、检查结果告知公司每年组织有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或禁忌症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职时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危害告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规章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个体劳动者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危害防范意识,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问题。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告知教育活动,将职业病危害的危害因素、预防措施、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告知职工,做到知识普及、全员参与。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示牌,向职工公开有关职业病危害的信息,提醒职工注意防范。

第七条单位应当组织职工参加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的健康教育和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及时转诊治疗,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扩散。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职业病危害的控制和减少。

第十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摆放通风设备等,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规范生产作业流程,减少职工接触有毒、有害的物质和环境,降低职业病的风险。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机制,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职工对突发职业病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设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及时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工前通知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补充。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签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1、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职业病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发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出版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疑似职业病危害。

成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病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通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通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合同告知1.人事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公告栏告知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三.岗位培训告知单位应该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四.现场警示告知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共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各部门二、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三、术语(一)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二)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四、职责(一)综合部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2、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辨识出公司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及后果,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并在厂级教育时,告知新员工。

3、负责职业卫生日常宣传培训教育,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4、负责每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告知。

5、按照公司辨识出的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负责职业危害告知栏、警示标志统一制作安装工作。

(二)生产部1、负责员工日常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普及员工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知晓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

2、负责宣传栏职业卫生内容更新、职业卫生告知栏检测结果更换。

3、负责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牌清洁、更换、增加等工作。

五、内容及要求(一)职业危害岗前告知1、新员工入厂前,厂级教育培训时告知新员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2、生产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总则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弘翌电子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及经营活动。

2、制度内容2.1 检测与评价结果告知公司协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在醒目位置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 体检结果告知公司负责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2.3 合同告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与劳动者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生产资材课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4 公告栏告知在厂区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2.5 警示告知公司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劳动者,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工作场所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时,生产资材课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3篇)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3篇)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园区企业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标准设置警示标识。

二、园区企业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三、在工作场所中员工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四、员工应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园区企业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员工六、园区企业负责人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七、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八、园区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2)是指企事业单位在职工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必须对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关防护措施等进行告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并确保其了解和有效应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 危害因素告知:向职工准确详细地告知工作岗位上存在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危害性质、对健康的影响、暴露途径以及预防措施等相关信息。

2. 防护设施与措施告知:告知职工工作岗位上的必要防护设施以及正确使用方法,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设施、紧急处理程序等。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方法、保养维护、紧急情况处理以及防护措施实施的具体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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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
定本制度。

一、危害告知
集团所属公司、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各级部门应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职业危害告知种类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告知。

1、岗前告知
(1) 集团公司人事部在与新入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
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人事部门应将员工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及其后果、需采取的防护措施
如实告知员工,并在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中写明。

对于外来施工人员(相关方)应在施工开始前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并将相关内容加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中。

(2) 因某种原因与在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应按照国家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补签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

(3) 公司员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发生改变致使工作中接触到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时,集团
人事部、公司安监科应通过文件形式向员工如实告知其工作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职业伤害,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
告知补充合同》。

2、现场告知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经过有资质部门检测后,应当在醒目位置
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内公布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最新检测结果。

警示标识应设在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需有中文说明,内容包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3、检查结果告知
集团每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或禁忌症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职时若索取本人职
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安监科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集团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
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存在隐瞒、未如实告知员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作业。

各级负责人不得强迫员工工作,集团人事部不得以员工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
1、对存在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岗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白动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根据标准应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
亍付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
线带。

3、存在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
(一)存在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4、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5、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6、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
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
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7、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8、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9、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 )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
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0、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11、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13、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14、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
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15、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
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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