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扬尘治理措施

建筑工程扬尘治理措施
建筑工程扬尘治理措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现场管理措施
- 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洁。
及时清理垃圾、碎石和杂物,保持道路干净。
2. 水雾降尘
-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洒水降尘,减少飞扬尘土。
可使用喷雾设备或喷水车辆进行洒水作业。
3. 覆盖和遮挡
- 在必要的区域使用防尘网、塑料布等材料覆盖和遮挡裸露的土地和堆料,减少扬尘的产生。
4. 洒水道路
- 对施工周边的道路进行定期洒水,减少道路尘土的扬尘。
可使用洒水车辆进行洒水作业。
5. 施工车辆管理
- 对施工车辆进行管理,要求车辆在进入和离开施工现场时进行车轮冲洗,减少扬尘的传播。
6. 施工设备管理
- 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和清洁,减少设备运转过程中的扬尘。
7. 粉尘污染监测
- 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粉尘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8. 教育和培训
- 对施工人员开展扬尘治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治理能力。
9. 监督检查
- 建立健全的扬尘治理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通过以上综合治理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减少建筑工程扬尘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质量。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经常会对周边环境和人们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治理建筑施工扬尘问题,以下是15个措施:1.制定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明确扬尘治理的目标和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2.建立扬尘管理工作小组:成立专门的扬尘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扬尘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3.使用封闭施工方法:尽量选择封闭施工方法,减少扬尘的产生。
例如,在拆除、切割和砂磨等工序中,使用湿法或真空封装设备。
4.覆盖裸露土地:在施工现场裸露土地上覆盖防尘网或铺设草皮,减少土壤飘扬的扬尘。
5.定期湿化铺装面:定期使用水对施工现场的道路、堆放区和裸露土地进行湿化处理,降低土壤表面的尘土扬尘。
6.控制堆放物料的高度:合理控制堆放物料的高度,避免因堆放过高导致扬尘过多。
7.封闭运输:对建材等物料进行封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
8.严控拆除过程的扬尘:在进行建筑物拆除时,采取湿法拆除等措施,控制扬尘的产生。
9.加装防尘设施: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防尘设施,如围挡和挡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施工现场的扬尘向周边环境扩散。
10.室内施工减少对室外的影响:在进行室内施工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如设置封闭门窗和贴封闭膜等,减少施工现场的粉尘和噪音向室外传播。
11.加强卫生管理:定期清扫施工现场,及时清除堆放物料和垃圾,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减少扬尘的可能。
12.提供个人防护设备:为施工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口罩、防护眼镜等,保护其免受扬尘的侵害。
13.社会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
14.设立监测站点: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扬尘监测站点,定期监测和评估扬尘的浓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超标。
15.定期检查和评估:定期对扬尘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确保扬尘治理的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落实,可以减少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问题,保护周围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1.湿法施工:在进行切割、破碎、打孔等作业时,增加水的使用量,以湿润工地表面,降低扬尘的产生。
可以使用高压喷淋设备将水雾喷洒到施工现场,也可以使用洒水车对工地进行湿化操作。
2.封闭施工:对于产生大量扬尘的工程,可以采用封闭施工的方式,通过建造临时封闭结构或罩棚来限制扬尘的散播。
对于露天堆场等开放场所,可以采用棚盖或网围进行封闭。
3.草袋、草帘等措施:在道路挖掘、倒土等工程中,采用草袋、草帘等方式对扬尘进行拦截和过滤,有效减少扬尘的飞散。
这些措施可以在作业现场上方搭建,形成保护层。
4.环保设备的使用:在施工现场使用环保设备,如除尘器、净化设备等,将产生的扬尘物质进行过滤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覆盖和封堵:对于大量散落物料或粉尘的堆放场所,可以采用覆盖和封堵的方法,如使用防尘布、塑料薄膜等将物料进行覆盖,防止扬尘飞散。
6.减少震动:对于挖掘机、压路机等产生较大振动的机械设备,在使用时应合理使用减震措施,减少地面的振动强度,避免扬尘的产生。
7.清洗设备和道路:施工现场的设备和道路容易积累大量灰尘,定期进行清洗和湿拖地,保持清洁,减少扬尘的飞散。
8.管理与监督: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扬尘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9.警示标识:在施工现场设置扬尘防治的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注意防护,警觉扬尘对健康的影响。
总之,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实施对于保护周边环境和人员的健康至关重要。
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措施的推广和监管,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更为切实可行的措施。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衡宇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口岸建设等)、衡宇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开场合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和因泥地袒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衡宇拆除、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衡宇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余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开场合及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含高速公路、快速路)、口岸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务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方案,各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方案,制定本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
建设、城管、国土房产、交通、水务等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方案和区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减少扬尘污染。
2024年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篇)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责任倒查”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评、验收监督,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立项前编制环评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环评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保护标准和评价结果,制定环境管理措施,并在建设过程中全面落实。
第十条环评报告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应举行听证会。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建设和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对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出现问题的建设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环保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包括超标排放、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环评报告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入违法建设项目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

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一、专项整治的内容在建工程的现场围挡和大门、现场道路和出入口、物料堆放、土方和垃圾的堆放与防尘、运输车辆保洁与防尘、土方运送地点监管、临建设施设置和后勤卫生管理。
二、专项整治的标准现场管理标准的依据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
(一)现场围挡和大门1、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8m高的彩钢板围挡或24cm砖墙抹灰刷白,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在外则设置安全生产方面宣传口号。
市区主要路段,现场围挡不低于1.8米。
2、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金属板制大门,门头尺寸一般不小于5×4.5m,且设置企业标志,门头底的颜色为深蓝色,字体颜色为白色。
(二)现场道路和出入口1、必须设置现场内环形畅通的砼主干道路和沿单位建筑物四周非泥面的畅通道路,雨天不积水。
同时设置固定洒水点定时洒水、确保无扬尘。
2、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采用砼硬化且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砼标号不低于c20,硬化厚度不少于20cm。
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
场地要平整、坚实、整洁,尘土不飞扬,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可种植或盆栽花草,搞好现场绿化。
(三)物料堆放1、严格按照平面布置图所标位置堆放各种工具、构件、材料,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主要责任人等标示牌。
2、各种材料、构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散装材料要入池,并设置明显标牌。
3、水泥、钢筋等建筑初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
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要有防尘、防潮、防雨措施。
中心城区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4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桥路等)、电信工程;(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六)医院、疗养院、教案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用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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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力以赴坚决打赢广东蓝天保卫战,1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提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新举措。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第九条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三)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四)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五)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六)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七)场内装卸、搬移物料;(八)其它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当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
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不宜低于1.8米;城市周边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做好围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二)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三)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当硬底化,裸露泥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区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房屋市政工程外脚手架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二)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六)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七)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并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二)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三)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措施费用的;(二)未依照规定办理工程渣土消纳许可手续,未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废弃物、建筑土方运输处置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或者未跟踪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公示制度的;(二)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三)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或者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的;(四)未按规定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者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的;(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的;(二)未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的;(三)未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的;(四)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1小时平均浓度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二)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四)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五)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