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1•【字号】赣府字〔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近期全省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好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具体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15年9月1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赣府厅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局、省地质局: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报批工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确定成片开发范围,及时编制报批成片开发方案,依法开展土地征收,为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法定规划。
成片开发范围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保护地规划相衔接,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符合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
成片开发区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赣江新区成片开发应当符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等或相近效力的有关规划。
最新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版本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年的版本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
征地补偿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也是为了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社会条件在不断地变化,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不断地调整的。
江西省政府根据年最新的社会情况结合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版本,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第十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
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工作部署,聚焦全省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节地增效”行动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用地提质增效,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一)优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进一步优化《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持续推进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探索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优势特色行业、重点产业平台(小微创业园、标准厂房等)开展综合评价。
持续调整优化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整合企业登记、统计、税务、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数据,推进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建立数据准确的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每年梳理汇总全省参评企业各项数据指标,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绩效报告。
通过评价对工作推进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均效益水平提升明显的市、县(区),在财政政策、用地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能耗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
制定亩产效益领跑者遴选方案,统一发布全省领跑企业名单。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正文:----------------------------------------------------------------------------------------------------------------------------------------------------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则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用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用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实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用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
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九江)

附件2
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附注:
1、此次调整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范围为除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全部县(市、区);
2、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
征收其它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修正系数不变,不低于1.0;
(2)旱地、宅基地修正系数不低于0.67;
(3)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修正系数不低于0.35;
(4)未利用地修正系数不低于0.2;
3、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4、新增的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一、概念及内涵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测算,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测算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主导性原则。
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
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
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一)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两个层次制订,一是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制订;二是市(县)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把市(县)划分为不同区域,确定各区域年产值标准。
(二)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控制性标准,在省内进行综合平衡;市(县)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形成。
(三)分区域年产值标准不设地块修正体系。
(四)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四、工作步骤1.确定测算范围;2.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3.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4.确定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5.确定市(县)分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五、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一)主导耕作制度的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包括土地主要复种方式和主要农作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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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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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附注:
1、此次调整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范围为除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全部县(市、区);
2、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
征收其它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修正系数不变,不低于1.0;
(2)旱地、宅基地修正系数不低于0.67;
(3)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修正系数不低于0.35;
(4)未利用地修正系数不低于0.2;
3、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4、新增的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