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的案例
德擎君安法律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股权纠纷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更涉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德擎君安律师事务所凭借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代理了一起股权纠纷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股东乙、丙、丁分别持有30%、40%、30%的股份。
甲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迁,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8年,甲公司决定对股权进行重组,但由于股东之间对股权分配存在分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2019年,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丁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财产。
乙、丙、丁股东则认为,甲公司经营不善是由于公司管理层的原因,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分配公司财产。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等方面。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丙、丁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财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丙、丁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财产。
对此,德擎君安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入分析:(1)甲公司经营不善的原因甲公司经营不善是由于公司管理层的原因,还是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乙、丙、丁股东的责任乙、丙、丁股东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经营不善的责任,需要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四、德擎君安律师事务所的代理策略1. 调查取证德擎君安律师事务所首先对甲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收集了公司财务报表、董事会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甲公司经营不善是由于公司管理层的原因。
股权投资成功案例.doc

股权投资成功案例成功的案例1:近日,中国股市疯狂了,创业板首批上市,好象是一次空前的造富运动,一夜之间竟然打造了106个亿万富翁,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股市的一个奇迹!我们就以关注度最高的华谊兄弟为例,看看那些明星的身价。
华谊兄弟公司股东共75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为王忠军和王忠磊兄弟,两人合计持有45.88%的股权。
其中,董事长王忠军持有4390.8万股,按28.58元发行价计算,这些股票市价12.55亿元,总经理王忠磊持股1389.6万股,市值为3.97亿元。
第三股东马云持股1382.4万股,市值3.95亿元,第四股东江南春持股590.4万股,市值1.69亿元;鲁伟鼎、虞锋等人的账面价值也超过了亿元。
那些明星导演和演员虽然持股数没有公司老板多,但身价也不低。
比如,著名导演冯小刚持有288万股,按发行价计算的市值为8231万元;另一位著名导演张纪中持股216万股,身价将达到6173万元。
演员中黄晓明持有180万股,市值为5144.4万元,李冰冰和张涵予等均持有36万股,身价达到1028万元。
假设下周上市后股价到50元,那么,两位导演身价过亿,冯小刚持股市值将达到1.44亿元,张纪中持股市值为1.08亿元。
演员中,黄晓明持股市值可以达到9000万元,李冰冰和张涵予的持股市值1800万元。
资本市场的造富功能的确了得。
面对这么多的富翁,人们不免质疑这些人的钱哪里来的。
其实,从招股书上的公司演变过程看,很多公司刚创业的时候,规模并不大,注册资金相当少。
就是说,这些创业股东一开始的投入不见得很大。
比如,金亚科技(300028)是1999年成立的,当时公司注册资本仅220万元,由周旭忠等3名自然人出资设立,其中只有22万元是货币资金,其余均是以原材料及设备作价出资。
随后,周旭忠通过受让、未分配利润转增等,拥有2415万元股权。
到2004年,周旭忠以2415万元将这些股权转让给周旭辉,周旭辉由此成为第一大股东和董事长、总经理。
法律实务讲堂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三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小户型房屋,面积80平方米,总价200万元。
经过多次协商,张三与房屋出售方李四达成一致,约定房屋总价200万元,张三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房屋过户的时间。
2019年,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剩余款项,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面积缩水,实际面积只有60平方米;2.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壁裂缝、漏水等;3. 房屋所在小区的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
张三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李四认为,房屋面积缩水、存在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拒绝赔偿。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测绘报告等相关证据。
1. 房屋面积缩水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而实际面积只有60平方米,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张三房屋面积差价及相应利息。
2. 房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壁裂缝、漏水等,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四作为房屋出卖方,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判决李四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如无法修复,则赔偿张三相应损失。
3. 小区配套设施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在宣传房屋时,承诺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健身房、游泳池、儿童游乐场等。
然而,实际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增资款未到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增资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甲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增资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增资款。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但乙公司始终未支付。
甲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增资款及违约金。
二、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1. 增资协议的效力问题2. 乙公司未支付增资款的违约责任3.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一)增资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二)乙公司未支付增资款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增资方,在增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增资款的期限,但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未支付增资款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院认为,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违约金按未支付增资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乙公司未支付增资款共计1000万元,自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60天。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共计30000元。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审理意见,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增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2. 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增资款未到位引发的股权纠纷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增资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增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签订增资协议时,各方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上市公司投资、融资战略案例

上市公司投资、融资战略案例以下是十个以上符合题目要求的以市公司投资、融资战略为题的案例:1. 腾讯投资京东:腾讯以战略投资的方式入股京东,加强双方合作,共同打造电商生态系统。
这一举措有助于腾讯进一步扩大在电商领域的影响力,同时也为京东提供了更多资金和资源支持。
2. 阿里巴巴融资IPO:阿里巴巴选择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成功融资数十亿美元。
这笔资金大大增强了阿里巴巴的实力,为公司的全球扩张和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支持。
3. 华为融资债券发行:华为以债券发行的方式融资,通过发行债券吸引投资者购买,从而获得资金以支持公司的研发和扩张计划。
这种融资方式能够为华为提供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4. 茅台投资白酒产业链:茅台酒公司通过投资白酒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现了对整个产业链的控制和优化。
这种投资战略能够帮助茅台巩固市场地位,提高产品供应链的效率和质量。
5. 中兴通讯投资5G技术研发:中兴通讯将大量资金投入到5G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中,加强了公司在全球通信领域的竞争力。
这一投资战略使中兴通讯成为全球领先的5G技术提供商之一。
6. 京东金融融资并购:京东金融通过并购其他金融科技公司来加强自身的实力和市场份额。
例如,京东金融收购了万得信息科技,进一步拓展了其金融科技服务能力。
7. 苹果投资自动驾驶技术:苹果投资了多家自动驾驶技术公司,包括DIDI、滴滴出行,并于2018年获得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许可。
这一投资战略有助于苹果在未来出行领域的布局和技术创新。
8. 中国平安投资金融科技:中国平安通过投资金融科技公司,如陆金所和华菱星马,加强了其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实力。
这种投资战略有助于平安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9. 拼多多融资上市:拼多多通过在美国上市,成功融资数十亿美元。
这笔资金为拼多多的用户增长和市场扩张提供了重要支持,使其成为中国最具价值的互联网公司之一。
10. 物美集团投资线上业务:物美集团将大量资金投入到线上业务的发展中,推出物美小店、美家优选等线上平台。
增资款未到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公司成立之初,由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各占30%的股份。
2010年,甲公司决定扩大生产规模,向乙、丙、丁三人发出增资扩股的邀请,约定增资后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乙、丙、丁三人分别增资600万元。
三方签订增资协议后,乙、丙、丁三人按照约定缴纳了增资款,但丁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缴纳增资款。
二、争议焦点1.丁是否构成违约?2.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的增资协议?3.甲公司能否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丁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丁未能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缴纳增资款,构成违约。
2.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的增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丁未能按时缴纳增资款,属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丁的增资协议。
3.甲公司能否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丁违约未缴纳增资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律师建议1.甲公司在与丁签订增资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支付期限等。
2.甲公司在发现丁违约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催告、通知等,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股权出资案例

股权出资案例【篇一:股权出资案例】股权投资成功案例1:私募股权融资缔造了太多的企业发展神话,其中,比较典型也是我们比较熟悉的有蒙牛股份、无锡尚德、永乐电器、雨润食品、中星微、千橡互动、国人通信、盛大、百度、携程、阿里巴巴、掌上灵通、前程无忧、易趣、卓越网、空中网、分众传媒、太平洋人寿、联想、卡森实业、平安保险、民润、李宁公司、金蝶软件等。
案例1 无锡尚德尚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系统的研究,制造和销售。
尚德公司于2004年被photon international评为全球前十位太阳电池制造商,并在2005年进入前6位。
2005年5月,尚德在全球资本市场进行了最后一轮私募,英联、高盛、龙科、法国natexis、西班牙普凯等投资基金加盟,这些公司用8000万美元现金换得尚德公司7716万股权。
2005年12月,在纽约交易所挂牌,开盘20.35美元。
筹资4亿美元,市值达21.75亿美元,成为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民企。
施正荣持6800万股,以13.838亿美元身价排名百富榜前五名。
无锡尚德成功上市中,私募基金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2 盛大网络2003年3月盛大网络获得软银亚洲4000万美元注资,成为当时中国互联网业最大规模的私募融资,2004年5月13日,盛大网络成功登陆纳斯达克,2005年7月软银亚洲撤出盛大,兑现5.6亿美元,从4000万到5.6个亿,不到3年,投资收益高达1400%。
案例3 携程网1999年10月,携程网吸引idg第一笔投资,2000年3月吸引软银集团第二轮融资,2000年11月引来美国卡莱尔集团的第三笔投资,前后三次募资共计吸纳海外风险投资近1800万美元。
2003年12月10日,成立仅仅4年多的创业型公司携程网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携程网也随即成为中国互联网第二轮海外上市的一个成功典范。
股权投资成功案例2:下面让我们分析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商业案例,来说明什么是股权投资。
华为筹资案例分析

华为筹资案例分析1、1988 ~ 1992年华为主要代理香港的交换机,对资金的需求量并不是很大,主要依靠创业初期的点滴积累。
2、1992年前后,全部资金投入到C&C08机的研发中了,但货款回收慢(电信设备市场的特征:投入资金量大、销售周期长、资金回笼慢、拖欠严重),现金流出现严重问题。
全体员工连续几个月没有发工资,员工们士气低落,部分员工打退堂鼓,这是华为历史上第一次资金危机。
最后是突然收到一笔货款救命。
但C&C08机的研发资金需1亿元的投入,任正非多方高贷未果,被逼无奈向大企业拆借,利息高达20% ~ 30%。
那时候,华为因民营企业的身份主要靠自有资金周转,从银行基本贷不到款项这实际上把任正非逼上绝路,任在C&C08机动员大会上讲出了“失败了我只有跳楼”的誓言。
1993年C&C08机研制成功,开始大规模销售。
年底,筹建北京研究所。
企业进入迅速膨胀期,对周转资金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多次贷款计划被搁置后,华为甚至到了揭不开锅的境地,公司迫不得已再次向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筹借利息高达30%的高利贷,以解燃眉之急。
3、朱镕基一言“救”华为。
1996年6月1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视察华为,随行的有包括招商银行在内的四大银行的行长。
当时华为的年销售额已达26亿员,跻身国内电信设备四巨头(巨大中华:巨龙、大唐、中信、华为)。
朱得知华为资金上的困难时,当即说:“只要是中国的程控交换机打入国际市场,一定提供买方信贷,在国内市场与外国公司竞争,一律给予支持,同样给予买方信贷。
”19996年下半年,招商银行开始与华为全面合作。
当时由于很多省市电信部门的资金也很短缺,以现金购买设备很困难。
由于招商银行为华为推出了买方信贷业务,让电信部门从招商银行贷款购买华为的设备,华为再从银行提取货款(这种在今天已经广泛用于房屋按揭等各个领域的金融工具,在当时却开了先河)。
1999年左右,由于国家金融政策放开,国内银行业也逐步商业化运作,由于华为资信好,业务发展迅猛,银行也开始给华为大规模放贷(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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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问题求教
,A公司系一民营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最近因项目较多,急需银行融资,但银行要求A公司的注册资本要达到4000万,可A公司的2个自然人股东不愿再拿出资金直接注入增资,A公司的财务总监拿出2套筹划方案:
1、让A公司拿出1000万与他人合资成立一空壳投资性公司B,注册资金1200万,然后再由B 向A投资入股1000万(注:该省工商部门规定专门性的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可超注册资本的50%),这样使A公司的注册资本合法的达到了4000万。
2、或者用A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将其评估值加大与他人成立B公司,然后再由B将此非货币性资产重新评估后再入股A.
答: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要对一些现有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必将产生一些价值上的变化,而这些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也会对当时以及今后的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很有必要对此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对税收的影响作些充分的考虑。
企业资产评估主要影响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资产评估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影响是直接的。
所得税法规定,在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对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在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
据实逐年调整是对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评估增值进行调整;而综合调整是在以后年度(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平均调整。
两种方法下每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究竟选择何种调整方法对企业有利,企业事先应进行分析和比较,从中选择一种对企业有利的方法进行调整。
对于诸如存货之类的流动资产评估增值,因存货的变现速度较快,相应地进入成本费用的速度也较快,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增值如按据实调整法,则相应的要提前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应尽可能随其他资产的评估增值一起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使前期实际调整的评估增值数额小于按据实调整法调增的评估增值数额,而使企业获得递延缴纳所得税的好处。
对于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则要看评估后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如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大于
综合调整法规定的年限,则按据实逐年调整方法每年调整的折旧费用小于综合调整法调整的费用,企业应该选择据实逐年调整方法;相反,如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小于综合调整法规定的年限,则按据实逐年调整方法每年调整的折旧费用大于综合调整法调整的费用,企业应该选择综合调整方法。
房产评估对房产税方面影响也是很大的。
企业对资产进行评估后,一般都会在会计帐务上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在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时,就会发生多缴或少缴的问题。
税法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因此,房产评估后,如果增值较大,在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和不违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在“固定资产”科目反映;如果评估减值较大,需要在会计帐务上进行反映的,也要主动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以免造成少缴税收受到不必要的处理。
资产评估对印花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会计上一般对资产评估的增减需要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反映。
税法规定,自1994年起,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企业对此的处理,也应该比照房产税处理方式考虑。
固定资产评估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是在固定资产处置时的影响。
按照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自已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时,如果售价没有超过固定资产购进原值的,可以不缴纳增值税;超过原值的,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进行帐务调整后,原来的购进原值已经调整,因此在资产处置时,就需要与原来的原值进行对比,而不能够与调整后的帐面原值进行对比,以免多缴或少缴税收。
资产评估增值对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资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
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投资者如果不注意这点,将增加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将资本公积保留在帐面不作分配,则仍然可达到既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又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答: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公司法179条并以咨询北京市工商局),有限公司不可以!谢谢。
答:
最好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东不用掏出现金增资;
答:是流动资金贷款还是项目贷款?如果仅是流动资金贷款,
公司帐面无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增资的目的
难道为了满足银行不一定能到手的、一年内就要归还的贷款而麻烦地增加注册资本并且办理一系列工商、外经、关、外管等等一系列证书变更?银行贷款究竟多少?银行的贷款授信额度不会主要考虑注册资本,会充分考虑你业务量;也许是银行故意提出的门槛要求以拖延时间,银行能保证4000万后一定贷大量的资金给你?
我首先对应银行要求而增资的必要性表示疑义。
如果是项目贷款,银行一般要求有自有资金比例,但是自有资金不一定是注册资本,可以是存款、可以是已经支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作为自有资金、甚至是你描述的未来利润等资金来源。
再有,自有资金也不一定要现在到位款同比例到位;这一点应该告诉银行的信贷经办人员。
如果你必须增加注册资本,你的净资产中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数量尚可,你可以用它们转增资本,这个方如果不够且公司内部资金紧张,你就借个1000万元(哪怕高利贷)给自然人,然后再增资,然后再迅速变相抽资还高利贷,不过好象贷款的成本高了点。
如果你的项目非常好,你可以找投资机构入股。
如果你的项目是房地产开发,目前世道下是有点困难。
不管何种方式,将你的项目写得漂亮些!
另外,新公司法已经不对投资有50%的限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答:
你们的方案该公司财务总监已经告诉我了,但该方案不好的地方是:
是一方面配合银行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该公司未达到房地产开发资质更上一级.另,如果公司帐面有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也有特定条件吧(应该不是什么资本公积都能转增,如果这样,我将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评估增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然后用此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就OK了?
答:
不采取互相持股投资的方式,均会在帐面上虚挂一个往来债权类科目,如果A公司成立B,再由B将款项借与A公司借出时,就要在其帐面上反映一个"其他应收款-借款",如果从A公司直接以借款名义出去1000万,然后通过其他公打入股东帐户,然后再验资,仍然会存在在A公司的帐面上虚挂的一笔1000万借款("其他应收款-某周转公司"),所以式然后再打款回来验资,针对数额较小的情况可以的,以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将此笔虚挂的借款冲掉,但因为本笔不大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