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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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南省上半年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公告

2011湖南省上半年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公告

2011年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公告下列单位生产、销售(代理)的相关防雷产品已在湖南省气象局登记备案,取得了《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现公告如下:1、上海虎格防雷产品有限公司: MSP100-385D/1P电涌保护器,有效期:2011年1月6日~2011年5月5日。

MSP20-48VT、MSP20-320/1P、MSP40-385/1P、MSP65-385D/1P、MSP80-385D/1P电涌保护器,MSP-75BNC/40M、MSR-24/(F)2、MSR-12/2信号电涌保护器,MSP600避雷针,有效期:2011年1月6日~2012年1月5日。

2、上海蒙崎电气有限公司:HYCI-D 4P 20KA 420V 、HYCI-C 4P 40KA 395V、HYCI-B 4P 80KA 420V、HYCI-D 4P 100KA 420V电涌保护器,有效期:2011年1月10日~2012年1月9日。

3、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NDU1-20电涌保护器,有效期:2011年1月12日~2011年5月18日。

NDU1-40、NDU1-65电涌保护器,有效期:2011年1月12日~2011年5月19日。

NDU1-10电涌保护器,有效期:2011年1月12日~2011年5月25日。

4、株洲普天中普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QFL06-V485视频线路防雷器,QFL06-C100计算机网络防雷器,有效期:2011年1月12日~2011年3月12日。

DXH06-FBZS/3+1B150一端口三相电源防雷器(60KA),有效期:2011年1月12日~2011年6月1日。

QFL06-T04NK36、QFL06-T17-26NK36天馈线路防雷器(20KA),有效期:2011年1月12日~2011年6月3日。

DXH06-F电涌保护器,有效期:2011年1月11日~2011年6月20日。

DXH06-FB电涌保护器,有效期:2011年1月11日~2011年7月9日。

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最准确

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最准确

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最准确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一、申请材料清单(一)《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填写电子表格并打印,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本单位出具的没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声明(加盖公章)。

(四)如申请企业为代理企业,须提供生产企业的代理授权书(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1、首次备案:需提供24个月内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2、延续备案:需提供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后续监督材料: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1,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2,后续监督材料包括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同时还需要提交所填报表格的电子版(可通过电子邮件、U盘、光盘等方式提交)。

二、申请备案时,需要现场核查原件的材料清单申请材料清单(二)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六)中“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样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申请延续备案或者增加备案型号的,不需要再次提供已审核过的(六)中所要求的材料的原件;在一个营业执照年检年检周期内的,不需要再次核查(二)中所要求的原件。

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申请日期:北京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填表说明:1、“产品类型”栏中填写A或B,其中A代表“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B代表“信号和电信网络用电涌保护”。

2、“检测机构名称”栏中填写“北京”或“上海”,其中北京代表“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上海”代表“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产品测试中心”。

防雷中心取合格证准备资料

防雷中心取合格证准备资料

防雷中心准备资料
1.浪涌保护器产品合格证及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3.防雷焊接用的圆钢、扁钢、彩钢板原材出厂合格证。

4.建设工程防雷设施综合检测检验报告(防雷中心工作人员来工地
验收防雷后出的报告)
5.施工单资质证书复印件(土建或水电资质均可,并盖施工方公章)
6.防雷装置接地系统验收表(昆山粉红的复写表格)。

7.电施图纸:设计说明、配电系统图、屋顶防雷平面图、基础接地
平面图(套用图纸,请交设计院出具的“套用说明”)。

8.防雷设计审核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进行防雷审核后,防雷工
程设计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通常已交于甲方)。

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等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等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等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为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南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南省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南省石油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六个管理制度,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危化处。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定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包括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执行。

第六条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建设项目外,省内其余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由建设单位申请,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管理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投资的;(三)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四)剧毒化学品的;(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辖以外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0]1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26
【实施日期】2000.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我省是雷电灾害频繁的省份之一。

近几年来,全省高层建筑、弱电设备因雷灾引起的事故逐年增多,特别是汛期因雷电致使人员伤亡的事件呈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建设、公安消防、林业、质量技术监
督、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预防雷电,减少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法律修订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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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气象局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0日)废止
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湖南省气象局)
第一条为规范防雷产品的使用,杜绝或减少因防雷产品使用不当造成的雷电灾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所使用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内外防雷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防雷产品,须主动进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

未经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不得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湖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雷办”)负责对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资料的审查、登记备案、公告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生产、销售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四)自申请日起前二年内,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未发生因其质量问题造成雷击事故。

(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符合防雷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该系列或型号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权属明确。

第七条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复印件;
(四)防雷产品生产许可或防雷产品生产备案证复印件;
(五)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七)防雷产品质量保险合同复印件;
(八)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二年内的用户目录;
(九)申请单位在申请日前二年内未发生因其产品质量造成的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用户证明;
(十)进口防雷产品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港、澳、台和国外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省防雷办领取并填写《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省防雷办受理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省防雷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或对其备案的防雷产品随机抽样送检,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颁发《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登记备案审查应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不予受理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省防雷办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法律责任声明书》。

第九条《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壹年。

有效期满的前二十日内,登记备案单位应向省防雷办提出延期申请。

经省防雷办复审合格,予以延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登记备案超过有效期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登记备案的,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取得《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的单位应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防雷产品,应采取产品召回制度,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取得《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防雷办视其造成的危害情况,给予警告或注销其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或转卖《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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