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合集下载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储存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储存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储存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由于放射性物质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潜在的危害,正确处理和储存放射性废物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储存步骤,并分点列出。

一、处理放射性废物的步骤:1. 放射性废物分类:将放射性废物按照特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通常包括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和高放射性废物。

2. 分析和检测:对放射性废物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检测,确定其中所含放射性物质的类型和浓度。

3. 表面处理:对放射性废物表面进行清洁和处理,以减少废物的辐射量。

4. 体积压缩:采取适当的方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体积压缩,以减少废物的占地面积和运输成本。

5. 固化处理:将放射性废物与适当的固化剂结合,形成固体或块状物质,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泄漏风险。

6. 包装和封存:将处理后的放射性废物进行严密的包装和封存,防止辐射污染和泄漏。

7. 标识和记录:对包装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标识和记录,确保废物的来源和储存信息清晰明确。

二、储存放射性废物的步骤:1. 储存巡视和检查:定期进行储存区域的巡视和检查,确保储存容器完整无损,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2. 辐射监测:实施辐射监测措施,对储存区域内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3. 储存设施安全防护:建设和维护合适的储存设施,包括防辐射屏障、连续气压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等,以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储存。

4. 安全运输:采取安全可靠的运输手段和措施,如专门的运输容器、密封车辆等,确保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5.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措施、人员疏散计划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6. 长期監督和管理:对储存放射性废物的区域进行长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储存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通过以上的处理和储存步骤,我们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放射性废物,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同时,每个步骤中的细节和措施都需要严格遵守,并且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操作和监督,以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理和储存。

医疗废物分类及处理流程

医疗废物分类及处理流程

医疗废物分类及处理流程一、医疗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保健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物理、化学性质的不同,医疗废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已知或疑似感染性病原体的废物,如医疗用品、敷料等。

2.医疗化学废物:包括化学试剂、化疗药物残渣等。

3.创伤医疗废物:包括针头、刀片、废弃药物等。

4.放射性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等。

5.特殊医疗废物:包括人体组织、器官、胎盘、胚胎等。

二、医疗废物分类标准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医疗废物,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标准。

以下是我国医疗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规定:1.感染性医疗废物:使用黄色密封袋或容器进行密封。

在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破裂、泄漏和传播的措施。

2.医疗化学废物:使用红色密封袋或容器进行密封,防止与其他废物混合。

3.创伤医疗废物:使用黄色密封容器,且容器必须防刺破、防漏。

废弃的针头、刀片等应当使用特殊的容器进行收集。

4.放射性医疗废物:使用特殊的密闭容器进行收集,以防止辐射泄漏。

5.特殊医疗废物:使用密封容器进行收集,必要时可以与其他废物分开收集。

三、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医疗废物的处理流程包括收集、储存、运输和最终处理。

以下是常见的医疗废物处理流程:1.收集:医疗废物的收集需要按照分类标准进行。

不同类型的废物需要使用不同颜色的密封袋或容器进行收集,并进行密封。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收集点,确保废物能够及时、正确地被收集。

2.储存:收集后的医疗废物需要进行临时储存。

储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周围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储存过程中,应当定期清理和消毒储存设施。

3.运输:医疗废物的运输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

运输过程中,应当注意保证废物包装的完整性和密封性,避免泄漏和传播。

特殊类型的医疗废物,如感染性和放射性废物,需要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

4.最终处理:医疗废物的最终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焚烧、化学处理、消毒等。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化学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为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以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工作。

一、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应根据危险特性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1. 医疗废物类别- 类别一:感染性废物,包括传染性病原体、疫苗、血液制品等;- 类别二:病理性废物,包括人体组织、器官和尸体等;- 类别三:药物类废物,包括过期药物、废弃药物、药瓶等;- 类别四:化学性废物,包括荧光灯、废电池、废药剂等;- 类别五:放射性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剂、放射性源等;- 类别六:普通废物,包括一般医疗用品和一次性用品等。

2. 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要求- 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合或混装;- 废物容器应标明废物类别,以便于识别和处理;- 针头、注射器等尖锐器械应单独集中处理,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伤害;- 放射性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密封、存储和处置。

二、医疗废物收集和包装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废物收集站点,并制定相应的收集和包装要求:1. 医疗废物收集站点- 医疗机构内应设立足够数量的废物收集站点,方便医务人员分类投放;- 废物收集站点应设在离诊疗活动区域近、通风良好且易于清洗的地方;- 废物收集容器应密封、防漏、耐腐蚀,并设施有防护措施,避免医务人员直接接触废物。

2. 医疗废物包装要求- 医疗废物应专门用塑料袋进行密封包装,并做好封口,以防泄漏;- 废物袋外应标注废物类别、医疗机构名称、日期等必要信息;- 废物袋不得超重,以免破裂或对搬运人员造成伤害;- 废物包装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佩戴好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具,避免接触废物污染。

三、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的规范流程,并确保废物安全运输和环境友好处理:1. 废物运输- 废物运输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进行,确保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废物运输车辆应封闭式结构,防止外界污染物和臭气侵入;- 废物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厢清洁,并设有必要的泄漏污染物的收集设施。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物、核素或放射性仪器产生的废物。

这些废物具有放射性,若不妥善处理,则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在医疗机构管理中尤为重要。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根据其性质和来源,医用放射性废物可以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

其中,固体放射性废物又可分为普通固体废物和高放射性固体废物。

二、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运作流程(1)废物产生、收集和存储:医疗机构通过废物产生的设备进行预处理和储存,确保废物对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没有任何威胁。

同时通过计划、监测和管理等方法,对废物进行安全收集。

(2)运输处理:医用放射性废物要区别于普通的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泄漏。

(3)处置:高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专用的处置,其余废物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合理处置,比如固体废物可以采用围栏、交付给正规的回收处理机构,液体废物可以先通过特殊设备浓缩后进行固化形成固体再进行处置。

三、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1)废物安全储存:废物应存放在特定的、经过安防控制管理,以及符合相关放射性废物储存标准的设备中。

(2)废物安全处置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废物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通过核准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后的废物符合国家的内部管理规定。

(3)废物的清晰标示:废物应面对其所能对环境和人员带来的威胁做特殊标示。

为方便识别,各类废物应标识各自对应的标识码。

(4)放射性废物安全监控:定期开展监控检测,持续跟踪相关企业,对废物管理分配、运输、储存、处置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

(5)废物管理培训:对于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保障他们对于废物管理、运作和处置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认知能力,避免未知状况的风险。

(6)废物管理演练:制定紧急响应预案,珍视废物无人值守的情况,当突发意外事故发生时通过各项措施应对。

医疗废物分类与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分类与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分类与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和管理工作,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保障医疗机构的卫生与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的分类与管理。

第三条: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依照处理方式和危害程度分为以下四类:1.感染性废物:包含传染病患者产生的被污染的废弃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弃物和对人体有致病性的物品等。

2.化学性废物:包含有毒有害的药品、化学试剂、废液、废涂料和药品包装等。

3.放射性废物:包含放射性药品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放射治疗后的废弃物和放射性诊断设备的废弃物等。

4.普通废物:包含非感染性废物、非化学性废物和非放射性废物等。

第四条:医疗废物的标识与集中存放1.医疗机构内的各类医疗废物应当依据废物分类贴上相应标识,标识应清楚、明确,包含废物种类和警示标识。

2.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当分别存放于特地的集中存放区域内。

3.感染性废物应当使用密闭、耐腐蚀且易清洁的容器集中存放,容器应当密封,并采取措施防止外泄。

4.化学性废物应当依照其性质分类存放,避开相容性差的废物混存,存放区域内应配备应急设备。

5.放射性废物应当存放在符合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的特地区域内。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运输1.医疗废物应当由专人负责收集,收集者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戴着个人防护装备。

2.收集容器应定期更换,并注意保持容器的清洁和密闭性。

3.收集好的医疗废物应当在集中存放区域进行暂存,并定期进行运输。

4.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密闭运输和防倾倒措施,避开废物外泄。

5.运输车辆应配备应急处理设备,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防护用品。

第六条:医疗废物的处理1.感染性废物应当依照国家卫生行业标准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效果合格后方可进行二次包装,并交由合格单位进行处理。

2.化学性废物应当由特地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理,禁止随普通垃圾倾倒。

3.放射性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进行集中收集、包装和处理。

(完整word版)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

(完整word版)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

完整word版)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1.引言放射性废物是在核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产生的一种特殊废物,具有辐射性和危害性,要求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置。

本文档旨在规定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规范性标准,以确保社会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2.定义2.1 放射性废物:指含有放射性物质,因废物的来源、性质和用途而产生的,不具有任何进一步经济价值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物。

2.2 放射性废物处置:指将放射性废物以安全、稳定、可控和持久的方式进行处理、存储和处置,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3.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基本原则3.1 安全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第一原则是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通过适当的措施降低辐射危害。

3.2 效率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应在科学、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高效、合理地进行,以最小化资源的浪费。

3.3 合法合规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格遵守环境约束和监管要求。

3.4 透明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过程应透明,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4.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技术要求4.1 废物分类处理:根据废物的放射性和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处理,采用不同的处置途径和技术。

4.2 封存与隔离:将放射性废物置于特殊的封存设施中,采用适当的隔离措施,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4.3 处置设施设计: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应按照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控性的要求进行设计,确保长期运行的可持续性。

4.4 监测与评估: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处置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随时的评估和反馈调整。

5.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5.1 许可与审批:放射性废物处置操作应获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确保处置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2 人员培训与安全意识:对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置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5.3 废物追踪与记录:建立废物追踪系统,记录每一批次的废物来源、性质、处置途径和存储位置,确保可追溯和控制。

实验室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实验室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实验室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实验室内从事的试验种类多,范围广,因此实验室产生的污染物品种多,成分复杂,需要分类处理。

不同机构依据任务设有生物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和放射性实验室等专业实验室,进行相应的实验活动。

然而,在一些生物学研究活动中,有时会用到少量的放射性物质或能量很低的射线照射装置,产生放射性废物,常用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其废物的特点可参考《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WS 457—2014)的附录A。

针对生物学实验室的实验活动特点,在实验活动中如何处置放射性废物应遵循《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9)、《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2010)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应结合生物学研究的特点,考虑放射性危害因素和生物危害因素共同存在的情况,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WS 457—2014)附录B提供了医学、生物学放射性废物管理主要阶段流程图。

一、放射性废物定义和分类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活度浓度大于国家确定的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为了收集和处置的方便,可将放射性废物分类管理。

按放射性废物的放射性活度水平,可分为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三类。

按放射性废物的物理性状,可分为放射性气载废物、放射性液体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三类。

按放射性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可分为长半衰期放射性废物(T1/2>5 年)、中等半衰期放射性废物(60d<T1/2≤5 年)和短半衰期废物(T1/2≤60d)三类。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或分级比较复杂,要根据废物放射性水平和所含核素的半衰期进行区分,2018 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联合发布新制定的《放射性废物分类》,将放射性废物分为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五类,其中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和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范畴。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是指在核能源开发、核材料研究、医疗诊疗、工业及其他领域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

由于放射性废物具有辐射性和化学活性,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因此,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至关重要。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放射性废物的伤害。

在管理放射性废物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 最小化放射性废物的生成:通过采取合适的工艺、设备和实施合理的控制措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生成。

例如,在核能源开发和医疗诊疗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核材料的使用量和辐射源的排放。

2. 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包括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

对放射性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保证废物的安全性。

3. 综合管理:采取综合的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废物的性质、来源、数量和危险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综合管理还包括对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等环节。

4. 风险评估与防控: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废物的危险性和处理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在废物管理的过程中,应重视事故和泄漏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5. 透明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让公众了解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相关信息,并积极参与废物管理的决策过程。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废物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管理的可持续性。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法规:各国家和地区应立法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要求,以及相关的安全标准和限值。

2. 废物分类: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性质和危险程度等因素,对废物进行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和高放射性废物等级。

不同级别的废物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3. 废物收集和储存:建立适当的收集和储存设施,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存放。

在收集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 9133-88

批准日期 1988-05-25实施日期 1988-09-01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9133-88
(1988年5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9月1日实施)
1 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试验以及处理、贮存、运输、退役和处置
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2 术语
2.1放射性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没有或暂时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其放
射性浓度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值的废弃物。
2.2放射性气载废物
含有放射性气体或放射性微尘和所溶胶的气态废弃物。
2.3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

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即1.05125×10

m3)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AC 公众值参见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附录E
2.4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
公众

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中食入的水量(即 8.03×102 kg)所

得的商。
各核素的DIC公众 值参见GB8703中的附录E。
3 制订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
3.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确
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3.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
类。
3.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
度以Bq/m3 表示。
3.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
度以Bq/L表示。
3.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种,然后
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
示。
4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
4.1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的气载废物
为非放射性气载废物。大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深度的为放
射性气载废物。
4.2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三级。
4.2.1第I级(低放废气):浓度大于DAC公众 小于或等于1×104DAC



4.2.2第II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1×104DAC公众 ,小于或等于
1×108DAC公众 。
4.2.3第III级(高放废气):浓度大于1×108DAC公众 。
4.3气载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其公众导出空气
浓度DACm(公众)值按式(1)计算:
式中:DAC1,2……k--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
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5 放射性液体废物的分级
5.1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液体废物
为非放射性液体废物。大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为放射
性液体废物。
5.2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深度水平分为四级。
5.2.1第I级(弱放废液):浓度大于DIC公众,小于或等于
3.7×102Bq/L。
5.2.2第II级(低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2Bq/L,小于或等于
3.7×105Bq/L。
5.2.3第III级(中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5Bq/L,小于或等于
3.7×109Bq/L。
5.2.4第IV级(高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9Bq/L。
5.3放射性液体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其公众
导出食入浓度DIC m(公众)值按式(2)计算:

式中:DIC1,2……k ---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6.1放射性固体废物下限值的确定
6.1.1放射性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固体废物为非放射性
固体废物。大于7.4×104Bq/kg 的或仅含天然 辐射体,比活度大于
3.7 ×105Bq/kg的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6.1.2放射性固体废物中,超铀核素(原子序数大于92,半衰期大
于20a的 辐射的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或等于3.7
×106Bq/kg的为超铀废物。
6.1.3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控制
水平规定值,而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固体废物称为放
射性污染废物。
6.2除超铀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
素的半衰(T/2)长短分为四种。
6.2.1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60d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
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1.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7.4×104Bq/kg ,小于或等
于3.7 ×107Bq/kg 。
6.2.1.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7Bq/kg ,小于或等
于3.7 ×1011Bq/kg 。
6.2.1.3第III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1Bq/kg 。
6.2.2含有半衰期大于60d,小于或等于5a(包括核素钴-60)的放
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2.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 。
6.2.2.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6Bq/kg ,小于或等
于3.7 ×1011Bq/kg 。
6.2.2.3第III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1Bq/kg 。
6.2.3含有半衰期大于5a,小于或等于30a包括核素铯-137)的放
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3.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7.4×104Bq/kg ,小于或等
于3.76×1011Bq/kg 。
6.2.3.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106Bq/kg ,小于或等
于3.7 ×1010Bq/kg 。
6.2.3.3第III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0Bq/kg 。
6.2.4含有半衰期大于30a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
水平分为三级。
6.2.4.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 。
6.2.4.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6Bq/kg ,小于或等
于3.7 ×109Bq/kg 。
6.2.4.3第III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9Bq/kg 。
附录A放射性废物分类系统表(补充件)
类别级别名

放射性浓度Av,Bq/m
3

气载废物I低

DAC公众<AV≤104DAC

公众

II中

104DAC公众<AV≤108DAC

公众

III高

108DAC公众<A

V

 放射性浓度 Av,Bq/L
液体废物I弱

DAC公众<AV≤3.7×10
2

II低

3.7×102<AV≤3.7×10
5

III中

3.7×105<AV≤3.7×10
9

IV高

3.7×109<A

V

 放射性比活度 Am,Bq/kg
固I低T60d< T5a< T30a< T超铀废物
体废物放
≤60d
≤5a1)≤30a
2)

7.4×1043) <Am≤3.7×1077.4×1043) <Am≤3.7×1067.4×1043) <Am≤3.7×1067.4×1043)<Am≤3.7×106Am≥3.7×106Bq/kg

II中

3.7×107<Am≤3.7×10113.7×106<Am≤3.7×10113.7×106<Am≤3.7×10103.7×106<

Am≤3.7×10
9

III高

3.7×1011<Am3.7×1011<Am3.7×1010<Am3.7×109<

A
m

注:1)包括放射性核素钴-60(T
=5.271a)。
2)包括放射性核素铯-137(T

=30.17a)。
3)对仅含天然a辐射体的固体废物,下限值为3.7×105Bq/kg。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核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部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牛志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GB 9133-8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