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伊春市电信资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黑价经字[2006]19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6〕195号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制定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请示》(哈元申[2006]5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结合哈尔滨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参考省外收视维护费标准,经商省广播电视局,现对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一)居民用户第一终端的机顶盒和智能卡(以下简称“机顶盒”)由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申公司”)免费配置,其收费标准为每月26元;居民用户第一终端的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的,收费标准为每月20元。
居民用户其余终端(与第一终端同名、同地址、同帐户)收费标准为每月8元,机顶盒由用户购买。
(二)非居民用户各终端的收费标准,由元申公司参照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拟定后报省物价局确定。
二、其他收费事项(一)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后,对暂时不愿接受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保留5套有线模拟电视节目,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月4元。
(二)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入户安装工料费标准为:第一终端每户180元,其余终端不收费。
对原在网的有线模拟电视用户已交纳了初装费的,不再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入户安装工料费。
(三)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数字电视终端迁移的,每户收取迁移费50元;办理暂停或开通的,每户暂停、开通各收取5元手续费;办理过户、更名的,每户收取5元手续费。
电价类文件汇编

电价类文件汇编第一部分:黑龙江省现执行电价表第二部分:现执行用电类别说明一、居民生活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应用范围:居民生活用电是指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
(国家计委、电力部计物价〔1993〕1117号文件补充说明第一条已明确规定)。
2、其他规定:(1)街道和个体办(幼儿)园给予优惠政策,电费按居民使用标准收取。
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目前省公司没有明确是否执行)(黑教联发[1996]7号《印发〈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暂不执行居民电价。
(2)无独立经营场所,利用居民生活住房从事小家电修理、开设小食杂店的混合用电,住房以居民生活用电为主,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但不执行优惠电价。
其他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黑价格字[2001]14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用电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3)军队团及以下营区营房的生活用电(不含利用营房经营性用电及其它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军队用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驻军用电,不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森林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黄金部队、消防部队、边防部队、内卫部队(包括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护卫,城市巡逻等)和机动师等用电。
(黑电市营部[2002]163号《关于营业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高校公寓和学生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
高校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高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48号)《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黑价格字[2001]237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小学用电执行居民电价。
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
2023黑龙江电费分档收费标准

2023黑龙江电费分档收费标准2023年黑龙江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黑价明传〔20XX〕8号)文件要求,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1元。
第二档电量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
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
居民电采暖用电: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XX〕143号)文件要求,对“煤改电”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
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00-11:30、17:00-20:30),平时段6个小时(6:30-7:00、11:30-17:00),谷时段10个小时(20:30-次日6:30)。
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45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1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2898元/千瓦时。
自2022年6月起,黑龙江全省用电客户抄表例日调整为每月月末日,即每月月末日24时抄录并结算当月电量电费。
对用电客户按自然月抄表旨在深入贯彻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工作要求,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形势,满足市场化交易结算和现货市场建设需要,精准执行电价政策和服务电力市场建设,便于发电企业和用电客户精准掌握生产经营发用电情况,适应统计需求。
《公告》提出,在调整当月,结算将采用分两次算费方式进行过渡,两个时段(5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原抄表例日、6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30日24时)的电量、电费均计入2022年6月,两笔电费均按实际用电量计收,不重复计费。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黑价联字[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23号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省档案局:你局《关于修订档案利用收费及标准的请示》(黑档函[2007]40号)收悉。
鉴于《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63号)执行期限已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并参照外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档案馆对来馆查阅利用馆藏档案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档案收费标准:(一)档案保护费1、调阅历史档案资料。
建国前档案2元/每卷次;建国后档案1元/每卷次。
每次所调档案限在馆内使用3天,超过3天后重新按以上标准计费。
2、纸质档案。
建国前档案2元/页;建国后档案1元/页。
3、音像档案。
录音档案20元/每盘、次(不含空带费用);录像档案40元/每盘、次(不含空带费用)。
4、馆藏珍贵照片、图片档案。
建国前档案100元/张;建国后档案50元/张。
(二)档案复制工本费1、A4纸0.50元/张;A3纸1元/张。
2、馆藏珍贵照片、图片档案按实际冲扩成本收取。
(三)档案证明费。
对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收取10元;对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每份收取50-400元。
二、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安全部门利用档案以及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式、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复制时只收取复制工本费,不收档案保护费。
三、各档案馆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上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
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14
•【字号】黑价格字[2008]105号
•【施行日期】2008.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
上网电价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8〕105号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虎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核定上网电价的请示》(虎价字[2008]3号)收悉。
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是2007年9月经黑龙江省发改委正式核准,并于当年开工建设的,工程总装机容量为2×6MW抽凝式气轮机发电机组,2×35t/h燃稻壳循环流化床锅炉,3.5公里单回66千伏,以及新建继电保护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调度及电量计费和电力通讯系统等,工程预计于2008年5月建成并网发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587元。
鉴于该公司为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而对输变电进行了部分
投资,并且发生一定的运行维护费用,其接网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44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特此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
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1.04
•【字号】黑价经字[2008]299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黑价经字〔2008〕299号)
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续执行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公司执行《关于对哈尔滨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6]195号)一年来,基本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参照其它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市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继续执行黑价经字[2006]1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二、在确保基本收视节目数量、质量的前提下开展的互动点播、付费频道等增值服务项目,按国家规定,其收费标准由你公司自行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本批复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废止后制定和调整垦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废止后制定和调整垦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问题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号】黑垦局文〔2018〕51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废止后制定和调整垦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垦局文〔2018〕51号
垦区物价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废止后制定和调整垦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垦价呈〔2018〕2号)收悉。
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号)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年6月15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常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黑价格字[2005]27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常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黑价格字[2005]2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5df7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dd.png)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常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常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黑价格字〔2005〕278号)哈尔滨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五常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哈价发[2005]81号)收悉。
五常市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1999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为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保障率而兴建的市区给水扩建工程等,致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亏损经营。
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水价分类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和五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同意该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和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2.60元;二、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80元;三、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00元;四、特种用水为每立方米5.50元。
你市供水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通过进一步扩大售水量、降低水损、提高供水保障率、加大水费收缴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效益。
此次水价调整后,每年要从每立方米水价收入中拿出0.10元,专项用于居民家中无水表或已淘汰报废水表的用户,在安装、改造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计量设施时的支出,为居民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和逐步实行国家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打下基础,具体操作方法请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这部分资金要拨款到位,专款专用,此项工作由五常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的有关精神,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用水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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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伊春市电信资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1]9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6.18
【实施日期】200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伊春市电信资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1]90号 2001年6月19日)
伊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信资费调整有关政策的请示》(伊价发[2001]13号)文件收悉。新的电信
资费出台后,个别地、市物价局及部分居民用户询问在同一行政市内,区与区之间通话
执行什么资费标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