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协议书FOB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十三章 FOB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关问题

2.海上货运合同关系的复杂性。海上货运合同 关系既存在基于委托、订舱等行为产生的海上货 运合同关系,也存在基于实际交货行为产生的“ 拟制”的海上货运合同关系。
从海上货运合同关系的主体看,这种合同 形成一个承运人、两个托运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从上述规 定看,交货托运人(卖方)虽为法律 “拟制” 的托运人,但其法律地位及权益与缔约托运人( 买方)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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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FOB条件下中国国内货运代理人应向 谁交付提单
在中国出口贸易中,当中国卖方无法向买 方收取货款,欲凭提单行使货物控制权时,却发 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或无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 权利,由此产生了货运代理合同或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于是中国卖方指控中国国内货运代理 人(包括无船承运人)交单错误、不及时交单或 不交付单据,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纠纷的 根源之一在于,FOB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通常 存在两个托运人即契约托运人(买方)和交货托 运人(卖方),以及一个货运代理人的现象,即 FOB条件下的货运代理人同时作为卖方的交货代 理人和买方的订舱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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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 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 运人的人(即FOB的卖方)。《鹿特丹规则》也 规定:“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 人;“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 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记名为“托运人”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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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OB条件下的贸易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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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关系人权利义务的重叠性及冲突性。法律 和公约规定了缔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并列存在 的情形,但未对两种托运人的权益加以区分,使 二者的权益在特定情况下将产生一定的重叠和冲 突。所以, FOB条件下,对于两个托运人并存 时,哪一个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拥 有货物的控制权及货物的索赔权等问题,纠纷不 断,这需要买卖双方加以约定。
FOB

国际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一般来说,贸易术语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表示价格的构成,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
一般来说,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与费用小,其售价就低;反之,如果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与费用大,其售价就高。
但应明确贸易术语并不等于价格,而只是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FOB的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按这一术语成交,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使用FOB术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1.风险界限问题根据FOB的含义,卖方承担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
但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并非“船舷”,因为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
所以,交易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而定。
2.船货衔接问题按FOB条件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过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或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以及卖方增加的存储费等各种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反之,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则由卖方承担。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如果买方事前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卖方对此可以接受,但需向买方声明:“卖方如到时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与卖方无关,买方无权撤销合同,也无权向卖方索赔,而且,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来承担。
FOB

一贸易术语概念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简称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二FOB贸易术语基本解释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 买方责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2 卖方责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三使用FOB术语的注意事项1. FOB方式中的船货衔接问题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
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外贸代理合同范本(3篇)

外贸代理合同范本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____万美元,在____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双方权利义务:(一).代理方:1.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
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
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
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委托方:1.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税务登记证(国税);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⑤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
三种贸易术语(FOB、CNF、CIF)简介和区别【范本模板】

三种贸易术语(FOB、CNF、CIF)简介和区别一、基本概念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SHORTHAND EXPRESSION),它确定了买卖双方相关费用、风险及责任的划分,以及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是贸易中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国际惯例主要惯例有三种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O。
RULES 1932)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C.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通则》英文为INCOTERMS 2000,(ICC UBLICATION NO。
560)国际商会简称ICC是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三个单词第一个字母大写。
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TERMS三个单词合并而成。
三、当前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惯例①是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 1990》或《INCOTERMS 2000》②国际商会于1919年成立,会员分布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性民间商业组织,它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③中国于1994年11月获得国际商会成员国地位。
④《INCOTERMS 1990/2000在世界上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合同及L/C 中。
四、FOB 贸易术语1、定义:FOB是FREE ON BOARD三个单词第一个字母的大写,中文意思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具体装运港名.2、适用运输方式:海运和内河运输。
3、关键点:风险划分点,交货点,费用划分点均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轮船舷(实际操作中为装到船舱内).4、卖方的主要义务A、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装船通知。
FOB形式下自拉自报的操作优势和流程

FOB形式下⾃拉⾃报的操作优势和流程现在的国外客⼈的货物越来越多是指定货运代理公司来运输,海运费也⼀般是到付;这样的情况下,⼀般指定货运代理的服务态度就没CNF条件下那么美妙了。
态度⽣硬甚⾄⽆理是很常见的事情。
这样的情况下,外贸SOHO需要不同情况下区别对待。
(1)FOB条件下的整箱出运如果你运输的是整集装箱,那么我建议你采⽤代拉代报的⽅式进⾏操作。
现在市场上有很多货运代理,专门提供集装箱拖卡和代报关服务。
我们外贸SOHO完全可以找他们来操作。
我们只需要把这样的指定货物托到这样的公司去,由他们公司出⾯和指定货代联系事情。
SOHO只需要和代拉代报的公司联系事情。
这样的好处是:1>降低成本。
很多指定货代的费⽤很⾼,通过代拉代报,可以节约费⽤2>可以享受到好的服务。
毕竟代拉代报的公司是靠这个吃饭的,客户是上帝,那服务也是相对来说是不错的。
在外贸SOHO和指定货代之间设置个缓冲带是很有好处的。
现在把这个条件下的操作流程整理下:1>制作委托书给代拉代报的公司,除去⼀些基本要素(和CNF条件下的⼤部分⼀样),还需要告诉代拉代报公司指定货运代理的联系⽅式,以便代拉代报公司和指定货运代理公司联系。
2>代拉代报公司接到托书,按照要求去定舱位,舱位定好以后,外贸SOHO需要问代拉代报货运代理何时送货(装箱),何时邮寄报关单证,何时船期,以便通知⼯⼚送货(装箱),制作报关单证等事宜。
3>和代拉公司进⾏拖卡,报关提单确认等⼯作。
4>和代拉公司确认费⽤开票等事情,⽀付运费,然后催要核销单。
(2)FOB条件下拼箱操作这样的形势下,只能全部交给指定货运代理公司操作。
需要忍受可能的态度不好,刁难等问题。
尽可能的⾃⼰这⽅⾯做好,省得出⿇烦。
流程如下:1>制作托书给指定货运代理定舱。
2>货运代理公司接到托书,按照要求去定舱位,舱位定好以后,外贸SOHO需要问货运代理何时送货,何时邮寄报关单证,何时船期,以便通知⼯⼚送货,制作报关单证等事宜。
FOB贸易术语下货运代理人应将提单交给谁_

国际商报/2007年/9月/17日/第B03版供应链FOB贸易术语下货运代理人应将提单交给谁?上海海事法院沈军 林青涛在买卖合同约定使用FOB贸易术语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应当依据特别约定把完成代理行为的成果———提单及时交付被代理人。
如因过错未履行该项义务,应对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05年6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益堡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涤纶面料,价格条件为FOB上海,卖方订舱,运费到付,T/T预付总货款的20%,“货物装船后买方付清余款买取提单”。
其后,原告向被告出具货运委托书,委托被告代理订舱、报关和拖箱。
被告为原告4只集装箱货物履行了订舱、报关和拖箱等货运代理事宜,并向原告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收取了订舱费、报关费和拖箱费等费用。
涉案货物顺利出运。
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提单。
涉案4只集装箱货物系泛成公司和金鹏公司分别承运。
被告向承运人支付了海运费。
涉案货物报关价格为363,604.81美元,益堡国际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72,000美元。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已经滚动核销涉案外汇但确实没有收到剩余货款,被告陈述涉案货物经益堡国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的指示已经电放。
益堡国际有限公司在收取货物后,由于原告货款没有全部收取,益堡国际有限公司写了一份传真给被告员工张某,并由张某转传给了原告,该传真载明:“对于原告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由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由于贵司货品严重瑕疵,我司持续和客户协调处理……,此外货物无论瑕疵问题,货款问题均和货代公司无关,实为我方可协调处理的问题,无需牵连其他公司,盼贵司谅解,感激不尽。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涉案贸易合同、货运委托书,以及被告收取订舱费用的事实,应当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
原、被告当事人均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
FOB的含义.doc资料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而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货物风险。
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具体用法如下:We offter to sell computers brand Lenovo 1 000 sets USD 200 per set FOB Guangzhou China shipment during May, 2009.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地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运费、保险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货物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买方。
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具体用法如下:We offter to sell computers brand Lenovo 1 000 sets USD 213 per set New York , shipment at the port of Guangzhou during May, 2009.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为风险的界限是FOB,CFR,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2.船货衔接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于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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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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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货运代理协议书FOB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编号:
委托方:质山中粮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宵岛帅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出口业务,经友好协商,先就出口海运货物委托运输事 宜,
达成如下协议:
一、 适用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的报关、报检、转运、提单签发、退单(核销单和报 关
单)、装箱等一系列代理工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履行代理职责。
二、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内容正确、完整的托运单证。
2. 甲方如需对委托事项进行更改,乙方应对是否接受更改即时予以回复。因甲方要求 更
改委托单而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 甲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费用。
4.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有关托运的货物情况;甲方委托乙方出运的货物,应当符合 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而来可能引起的 一切费
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负责及时办妥集港、通关、提单确认及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包括代为联系仓 储、
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货物出运后、按要求提供装船信息给甲方。
2. 甲方根据乙方传真的放箱令自行集卡运输至港口,乙方负责协调甲方在港口吊箱时 的
相关事宜。
3.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托单明细及时办理货物的商检换单、报关手续;如因乙方 未
及时办理通关手续延误船期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 如遇商检、海关开箱查验甲方出口货物,乙方必须在接到商检、海关通知后,立即 将
查验货物的COFCO*、集装箱号、时间、地点等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丁 商检、
海关查验时全程陪同、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在查验过程中出现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
损坏等非产品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负有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全额赔偿的责 任,并承担由此
而造成的客户投诉赔偿责任;如商检、海关查验导致货物破损,须将相关 照片第一时间传递给
甲方,待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出运。
5. 开船前乙方提供提单活样与甲方进行核对,甲方应及时给予书面确认。在得到甲方 确
认后,将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寄送至甲方或甲方指定客户手中。
6. 乙方在履行货运代理职责时应尽职尽责,乙方对丁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到
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海关、商检、动植物、卫检、港区(码头)、船公司的原因造成货物未
上船或延迟交货等引起的损失, 乙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向责任方或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7. 货物从宵岛港离境后45天内乙方负责将经出口海关盖章验讫的出口商品报关单和 外汇
核销单转交甲方。若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提供上述单证或丢失单证,逾期(海关原因 除外)给
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 费用结算
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基础,船开前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相关费 用
传真给甲方,在得到甲方确认后,将费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准的统一发票)通过快递寄 给甲方,
甲方在发票入账后,在 贰拾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传真的转账水
单后立即签发提单给甲方。
四、其他约定
(一) 货物在开船前发生短少,灭失或损坏,届乙方原因所致 ,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引
起的一切损失。
(二)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单据,只能用于甲方本公司的业务操作,不可用于其他
公司的业务操作,如有违反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 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内容需变更或解除,须提前 30天以书面形式 通
知另一方.
(四) 后附具体收费标准并作为合同附件。
(五)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法律和惯例经双方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
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
甲方(意): 乙方(意):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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