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各部室,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车辆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肇庆市纪委《关于重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务车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是指公司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司机关及属下单位的小轿车、面包车及小客车、货车。
二、公务车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信息记录,确保车辆的使用遵循保障公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努力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1、车辆管理: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基本信息登记。
2、调度管理:车辆调度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行用车使用申请登记制度。
一般城区内或属下单位所在的镇区内,可口头申请,由车队长调派;超出上述范围,要书面申请(填写派车单),一般由车队长加具调派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批;属长途用车,需由分管领导审批。
车辆安排:根据公务需要合理调派,一般根据公务人数、级别、路程、时间、轻重缓急等因素调派,长途用车要尽量安排车况好的,以确保长途行驶安全。
司机安排:由办公室根据公务需要统筹安排,实行科学调度,合理使用。
司机要服从调度管理,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公务用车安全。
3、停放管理: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完成公务后,司机要把车辆开回车库或指定停放点停放。
非因工作需要,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不得在单位指定位置以外停放,严禁把车开回家或在其他地方停放。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需使用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要严格抓好节假日公车封存,指定专人负责,由车队长登记,办公室主任核实,填写《公车封存登记表》,杜绝公车私用。
4、用油管理:要建立规范的用油登记管理制度,每月要定期抄录每辆车行驶里程,计算单位油耗。
公司业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司业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业务用车行为,提高用车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公务用车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包括公司自有车辆和外包车辆,具体使用情况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节约用车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严禁滥用和浪费用车资源。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七条所有使用公务用车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于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用车管理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领用、归还应当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者,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根据具体任务和行程安排,合理安排用车时间和路线,确保用车效率。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且驾驶技术熟练稳健,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护应当定期进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保养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油耗应当合理控制,避免浪费。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加油地点和加油时间进行加油。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应当按照规定的保险要求进行购买,保单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使用。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维修费用应当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避免超标使用车辆。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用车安全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车辆外观、内部设施、轮胎、刹车等方面,确保车辆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严禁超速、闯红灯、占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避免疲劳驾驶,保持充足的睡眠,确保安全驾驶。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渝财资产[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4号)市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20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车辆,是指上述单位按《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渝委办[2002]19号)核定的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四条按照渝办发〔2006〕220号文件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业务车辆的编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经济性原则: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效率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保障乘车人员安全。
第二章车辆购置第四条公务用车购置应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优先选择国产车辆。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六条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
第七条车辆使用应实行登记制度,记录用车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八条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应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并建立维修档案。
第五章车辆报废第十条公务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复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管理及更新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行办法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

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及其它非生产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必须坚持严格核定编制、控制配备标准、限定总额费用、严格审批手续、规范公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
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控购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五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职能核定单位车辆编制,车辆编制数为最高控制数。
(一)现职正、副厅级领导原则上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正处级行政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3人、人员编制16人之内的,定编1辆;领导职数4~5人、人员编制17~30人的,定编2辆;领导职数6~7人、人员编制31~50人的,定编3辆;领导职数8~9人、人员编制51~60人的,定编4辆;领导职数9人以上的,每增加2人(不足2人的,以2人计算),可增配1辆;人员编制超过60人(不含60人)的每增加10人可增配1辆,但最高编制数不得超过现实有车辆数。
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不一致的,以最高定编数为准。
(三)正处级其他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3人、人员编制60人之内的,定编1辆;领导职数4~5人、人员编制61~120人的,定编2辆;领导职数6~7人、人员编制121~200人的,定编3辆;人员编制200人以上的,定编4辆。
项目用车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项目用车管理制度暂行办法项目用车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的项目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环节,项目用车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取得。
为了加强项目用车管理,提高用车效率,规范用车行为,并且保证用车安全,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明确项目用车的管理原则,规范用车流程和操作方式,建立有效的用车管理机制,提高用车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项目用车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2. 意义: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用车资源的浪费,提高用车的经济性和环境保护意识,充分调动项目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三、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项目中的所有用车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展期间的用车需求,各类用车管理和维护等。
四、管理原则1. 合理利用:项目用车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避免资源的浪费。
优先考虑集中派车和拼车,确保车辆的最大利用率。
2. 公平公正:项目成员使用用车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用车申请和调度应公开透明,按照序列优先原则进行安排。
3. 安全第一:用车行为必须符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
项目用车应配备有效的安全设施,确保出行安全。
4. 节约环保:项目用车应倡导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鼓励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减少尾气污染,降低用车成本。
五、管理流程1. 用车需求申请:项目成员按需求填写用车申请表,注明用车时间、地点、人数等信息,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2. 用车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求审核用车申请,确认用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如需派车,将安排调度人员进行用车调度。
3. 用车调度:调度人员根据用车需求和车辆资源,制定用车方案,统一调度车辆,并通知相关项目成员。
调度人员需做好车辆维护和保养工作。
4. 用车执行:项目成员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上车,并按预定路线出行。
行车过程中需保持车辆卫生,维护车辆设备。
公司公务用车暂行管理规定

公司外出用车暂行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合理安排公务用车,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车辆的运营费用。
二.范围:公司所有人员因公务外出用车第一条、确保公务、禁止私用、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按照重大活动和突发紧急事务优先的原则,由司机班主管统一调配车辆,用车部门和用车人原则要提前一天告知车队队长。
第二条、司机班队长负责公务车辆的使用、调度和管理,以及公务车辆的维修、年检与费用交纳和证照审验。
第三条、人事行政部负责对车务工作进行指导、监控,按时核实行政车辆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
第四条、车辆出车时间1、县城范围内:周一、三、五上午8:45;周二、四下午13:302、天津市区内:周三上午8:45第五条、用车申请1、对于在规定时间内的用车,用车人员直接向司机队长提出,等待队长安排。
2、对于不能按公司规定出车时间的特别用车,除主管签字确认外,须经人事行政经理批准,司机队长方可安排。
3、长途用车(天津地区外,文安除外):用车人员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审核、人事行政经理、常务副总批准后,交于司机班队长安排车辆。
4、对于出现工伤及其它重要事件用车,司机班队长接报后可自行安排。
第六条、用车申请时间1、在用车前一天的16:45之前,用车人提前告知司机队长,以便于第二天车辆的统一安排。
2、长途用车(天津地区外,文安除外),须在用车前一天的12:00之前,申请人将审批后的《公务用车申请单》交于司机班,以便于第二天车辆的统一安排。
3、特殊情况须请示总经理同意后,司机班队长可酌情处理。
第七条、车辆调度1、司机班队长接到用车要求是根据事件的先后、重要程度进行安排。
2、对于不按规定申请用车的,司机班队长有权拒绝安排车辆。
第八条、行车管理规定1、司机执行出车任务,须提前检查车辆,做到不误点、不误事。
2、司机驾驶车辆外出需队长同意,否则不得私自驾车外出。
3、车辆一律由专职司机驾驶,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驾驶。
4、用车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提前联系、认真准备,带齐所需资料和物品,避免重复、多次使用车辆,造成公司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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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有限公司
业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集团业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集团各项工作服务,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中心、各事业部。
第三条业务用车统一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建立一车一档案的管理办法,以满足业务用车需要。
行政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业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
(二)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文件;
(三)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
(四)会议用车;
(五)紧急临时性省内公务出差;
(六)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第六条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
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安排车辆。
第七条紧急用车直接联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
第八条集体业务外出由行政服务中心安排司机和车辆。
第九条各部门用车。
原则上行政服务中心不再安排车辆办理业务。
第十条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或参加其他外事活动,须行政服务中心安排车辆的,由本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人签名后,报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行政服务中心安排车辆。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人就是该车辆责任人。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业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业务用车都必须到集团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深圳时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填报《xxx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保养表》,经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再实施。
第十五条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第十六条业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第十七条业务用车原则上用油卡加油,特殊情况须报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车辆因业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产生的罚款由车辆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使用业务车辆,如发生事故,除保险公司负责之外产生的其他责任和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集团的处理。
第二十条车辆行驶途中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联系,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车辆各类保险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车辆年检由行政服务中心与车辆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节假日期间,原则上所有车辆实行封存制度,各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车辆证件、钥匙交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公务车节假日封存登记表》,如因特殊情况需使用车辆的,必须填写《公务车节假日公务使用登记表》,报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集团各中心、事业部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业务车辆费用实行定点维修、实报实销制度。
其中通过私车公用等市场化方式解决业务用车的,须绑定固定的车牌号码。
第二十五条集团总经理助理,各中心、事业部经理、副经理通过私车公用等市场化方式解决业务用车的,实行定点加油、费用补助制度。
其中集团总经理助理提供定点油卡300升/月,补助停洗车过路过桥费700元/月;各中心、事业部经理、副经理提供油卡150升/月,补助停洗车过路过桥费300元/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业务用车申请表
2.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
3.公务车节假日封存登记表
4.公务车节假日公务使用登记表
附件1
业务用车申请表
使用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2
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公务车节假日封存登记表
注:1、封存时,车辆责任人需如实登记封存日期和车辆行驶里程数;
2、启用时,车辆责任人需如实登记启用日期,核对并登记启用时的车辆行驶里程
数,如发现存在差异,应通知封存管理部门;
3、未经请示,擅自使用已封存车辆的,按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处理。
附件4
公务车节假日公务使用登记表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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