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范文精编
代理词的格式(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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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的格式(一)代理词格式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或某单位名称)的委托,指派我(或我们)担任其与被告XXX(或某单位)XXX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或我们)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
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接着,写《代理词》正文内容[论点、论据、论理。
做到:大、小标题(观点)简明;层次分明;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条文得当;说理充分等]。
注意:针对每一个焦点问题分别展开论证分析。
结尾:对自己上述观点进行概括性总结,尔后写明:以上代理意见,望能得到合议庭的重视和采纳。
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XXX年XX月XX日代理词的格式(二)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ХХ Х年Х月Х日民事诉讼代理词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民事代理词5篇

民事代理词5篇第一篇:民事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皋城市玩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朱杭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确为1996年8月1日与付建启签订劳动合同。
付建启受雇于该出租车公司至今。
2、2005年8月21日晚凌晨1点左右,原告在东环广场搭被告雇员付建启的出租车去双井姐姐家里。
在开到东便门桥北50米被被告付建启赶下车,当时原告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头大汗,原有的癫痫病复发,付建启未尽司机的合理的救助义务,把原告遗弃在桥东100米处得马圈处。
原、被告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专门在第301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患疾病、分娩、避险等紧急情况时,承运人有应当尽自己的能力帮助旅客脱离危险、减少损害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救助措施的义务。
而被告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作为出租车司机所应有的职业道德,因此被告方司机的行为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表现,应对此承担责任。
3、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在一定期间内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
在短途旅客运输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中则往往是先上车、后购票的方式,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允许旅客登上车时成立,承运人就应对乘客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原告先乘车后付款,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被告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安全义务。
与被告方合同自旅客乘上出租车时成立。
承运人应按照原告的要求送至目的地,但被告方司机在看到原告癫痫病发作时不仅没有救助他,且将车停下将其遗弃在桥东100米处得马圈处,使其不能再危险时刻到达其姐姐家中得到救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恳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方的违约责任。
代理词精选5篇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ХХХ年Х月Х日代理词(民事)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民事代理词 (4)

民事代理词引言尊敬的法官,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此词向法庭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请求法庭给予公正和公平的判决。
本案为一起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涉及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
通过本次代理词,我将展示原告的权益并阐述其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背景原告是一家小型科技公司,专注于开发和销售软件产品。
被告是一家大型企业,也从事类似的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根据合作协议,原告与被告合作开发一款新的软件产品,并约定了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根据合作协议,原告应负责软件的开发和技术支持,被告应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推广。
双方约定在软件销售收入方面分成,并签署了相关的分成协议。
然而,在合作进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应得的分成费用,并对销售数据进行了操纵,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应得的分成费用;2.被告应就销售数据的操纵行为向原告进行赔偿,并恢复原告的声誉;3.法院应判决被告终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法院应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理由和证据1. 合同违约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应得的分成费用。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作为证据,原告提供了合作协议以及相关的财务记录和凭证,证明原告有权获得分成费用。
2. 销售数据操纵原告通过合作协议约定的分成费用依赖于被告提供的销售数据。
然而,根据原告的调查和证据,被告操纵了销售数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原告提供了销售数据记录以及专业鉴定报告,证明被告对销售数据进行了操纵。
3. 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通过操纵销售数据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成费用来获得不当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提供了市场调研报告和竞争对手的销售数据记录,证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害。
请求判决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告希望法院能给予以下判决: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分成费用以及违约金;2.判决被告对销售数据操纵行为进行赔偿,并恢复原告的声誉;3.判决被告终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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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接受xxx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x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代理参与了王xx、靳xx诉该单位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律师参与了一审、二审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上诉单位没有实施直接致死王某的侵权责任,事实是清楚的,王xx、靳xx 诉侵权纠纷,却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诉单位具有对王某死亡负有法定应当担责的间接过错责任,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王某死亡在高速公路南侧,与上诉单位在高速公路北侧路过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
1、死者遗物中的客车联系卡,对本案事实没有任何证明作用,当日有效的车票才是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唯一合法依据。
客车联系卡是车辆开拓业务需要而散发的宣传广告,告示车辆行车时间、路线、随车xxx,方便乘客事前联系乘车,在服务区遇见我公司车辆的过往乘客,均有机会索取到客车联系卡,我单位主动下乡或者向过往乘客发放联系卡。
持有联系卡,不代表坐过我公司车辆。
2、根据王某下车地点和出事的时间,可以排除王某乘坐上诉单位车辆回禹州的事实。
王某发生事故时间,我公司早已通过两小时之久,而在此期间过往xxx的客运车辆不计其数,无法确定王某是乘何车辆到达此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王某乘我单位车辆回禹州,绝对不会选择在xxx下车,而应当在xxx下车。
在xxx下车,只能证明其所乘车辆的终点在xxx。
3、王某出事地点在高速公路南半幅522KM+100M处,上诉单位车辆停车下客位置在xxx高速公路北半幅服务区即518KM,相差4KM,又没有目击证人证实“王某在高速路北半幅从上诉单位车辆下车,横过公路前行4公里、发生事故”,所谓王某乘坐上诉单位车辆在高速路下车,均是毫无根据的推测。
4、停过车、下过客,也不能据此推定王某是下车乘客之列。
过往经停车辆不急其数,均有承载王某的可能。
GPS定位轨迹图,产生于上诉单位内部安全监控系统,可以监控到车辆运行情况,只能证明车辆经停位置,不能证明王某下车。
《代理词5篇范文》

《代理词5篇范文》第一篇: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xxx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两被告的侵权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xxx将新建房屋发包给被告张xx。
被告xx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雇佣关系成立。
xx年x月xx日上午,原告在二楼窗户处往外墙架子上捡砖时突然坠落到二楼的房子里面,原告当即昏死过去。
被告xx的弟弟等人将原告紧急送往xx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被告xx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被告张xx仅支付了29000元医疗费,原告垫付了34585元医疗费用。
二、两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监督和提醒义务,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后果。
原告在为两被告正常工作时,两被告没有提供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网等措施,也没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提醒,预防事情发生。
是导致原告从窗户上掉下来受伤的重要原因。
原告受伤后,两被告不是积极出资救治原告(xxxx为紧急抢救支付医疗费专门组织调解),而是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人亲属及医院多次催交两被告缴纳医疗费用,两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自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再无钱医治,无奈之下,只得提前出院,在家继续治疗。
xxx年xx月xx日,原告在xx鉴定中心对自身受伤程度、伤后误工、护理等情况进行了鉴定:构成两处伤残(一个九级、一个拾级)、伤后误工期为20个月、护理期限9个月、营养期限9个月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原告受伤后至今依然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稍有行走或站立时间长些就感特别疲累和疼痛,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
三、被告xx将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xx,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xx作为发包人,知道被告xx没有相应资质仍然将四层房屋建筑业务发包给被告xx。
代理词15篇

代理词15篇第一篇:代理词1代理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XXX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现在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意见;一、本案被告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要求原告补充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置并补充相关资料,其行为属于强加非法定义务给原告的违法行为。
被告在六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中均要求原告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置并补充相关资料(如标明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图的电子图等),被告的补正要求无任何法律依据。
首先,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应当是由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增设。
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广东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无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政府土地信息公开时必须提供标明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图的电子图等资料。
被告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擅自增加原告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原告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已经超出义务范围向被告提供了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征占地协议》(协议中被征土地的权属主体、用地单位、土地面积、土地范围等内容均已明确具体),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均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要求。
因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形式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纯属装聋作哑。
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是被告应当主动公开且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是公开征地信息的法定主体。
全国优秀代理词范文

全国优秀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我感到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个舞台上,向大家介绍我即将代理的事项。
作为全国优秀代理,我深感责任重大,我会全力以赴,为大家服务。
首先,我想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将代理的事项。
经过认真思考和与大家的交流,我决定代理XX事项。
这个事项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因此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做好。
同时,我也会向大家保持及时的沟通,及时汇报事项的进展和情况,让大家始终了解事物的变化。
作为全国优秀代理,我深知自己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
首先,我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投入到工作中。
我将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其次,我将注重团队合作,与同事们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我相信团队的力量,只有我们齐心协力,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
最后,我将保持乐观的心态和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我会勇敢向前,不畏艰难。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取得非常显著的成绩。
我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与帮助,一同为我们的目标努力。
我也恳请大家给予我更多的信任和理解,相信我会尽力做到最好。
最后,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全体同事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
成功完成XX事项,并为我们的工作团队带来更大的荣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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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范文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志强法定代理人周秀花的委托,指派律师王国昌、武俊华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案件时斟酌采纳。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双方没有争议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与被告是同学关系,从初中一年级到事件发生时高中一年级已经连续在一个班读书五年之久,关系不错。
2005年5月12日下午18点放学后,原告推自己的自行车走出五中校门时,正好被告没有骑车,于是被告要求原告顺路带自己一段以方便回家。
被告讲“原告的技术好,原告带被告吧”,于是被告骑上原告的自行车尾带原告回家。
当行至义井坡下义井加油站对面时,原告在被告正常骑驶自行车的情况下从后座掉下,致原告左脚趾受伤、下颌受伤。
庭审中通过原告陈述查明:原告是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自己的脚绊在高出地面的井盖沿导致掉下车受伤。
另外:原告在事发当天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被告比原告小一岁,在事发当天还不到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争议。
二、被告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无过错,原告受伤是自己不尽注意义务造成的。
1、通过原告陈述,在自行车正常行驶情况下,自己因井盖绊脚就被摔下,摔下后自行车正常行驶被告发现原告掉下后自行停车。
由此足以说明,原告乘坐自行车,在摔下的当时双手没有抓扶任何部位(或者车架或者被告身体,都没有);在摔下的当时,原告的双脚在接近地面的位置拖放,不在离地面的安全位置上方。
事发时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自行车又是他自己的,在坐车时其未尽到合理的、适当的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原告坐在后座上采取抓稳、扶牢等措施,即便途经下水井沿,脚被拌一下,也不是必然要从车上摔下来。
原告从自行车上摔下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与骑车人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2、本案发生在未成年人骑乘自行车的过程中,自行车骑车人与机动车驾驶人无论从从业资格上讲,还是从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上讲都是不同的。
机动车驾驶员因为其从事该工作需要专门的资质,因此乘坐机动车的乘车人与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不同,乘车人的义务相对较少。
但是,自行车驾驶人不需要法定资格,自行车又有不同于机动车的特殊性,因此乘车人与骑车人都应当各自履行各自的注意义务,确保各自的安全。
最基本的
是,骑车人的正常行驶义务,乘车人的抓稳扶牢义务,而且还存在互相配合的义务,比如乘车人不能乱动影响骑车人骑车等等。
因此在本案骑车人正常骑车的情况下,原告因自己没有抓任何东西,导致脚被地面绊到,就发生掉下的摔伤事件,责任全在自己。
并不是骑车人的过错导致的。
3、本案发生事件时,原告已经是成年人,被告还是个未成年人,从生理特点以及心理要求上,原告也能够和应当比被告有更多的注意能力和义务,一个成年人从车上掉下,向一个没有明显过错的未成年人主张权利,显然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不符。
综上所述,被告不能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和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
1、医药费:原告主张元医疗费,其中协和医院元,市一院元。
原告受伤后在市协和医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票据,我方对此真实性和合理性不持异议,但对在市一院所花部分有异议,根据市一院的门诊记录显示,此花费是为了治疗外伤化脓性感染,涉及医疗过错的问题。
原告在未经原诊断医院建议擅自转院,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责任人”承担,当然这里的责任人应是谁,需法院认定。
2、护理费:原告主张元的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21条规定,“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显然,支付护理费的前提是受害人生活自理能力受限,根据相关法律精神,一般在受害人住院时才存在护理人员问题,本案原告既未住院,也不存在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问题,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交通费:原告主张200元交通费,按照高法解释,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原告家住郊区义东沟,受伤后首先就诊的是市协和医院,协和医院就在义东沟附近,根据实际客观上不可能产生交通费。
市一院就诊治疗的是外伤化脓性感染,原告在市协和医院就诊外伤,而引发外伤感染是属于医疗纠纷的范围,而且原告门诊本上记录着到院时间、次数,据此原告也不可能发生这么多的交通费。
况且原告主张200元交通费,其只有56张票据,这56张票据中还有20元的出租票。
对此扩大的损失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4、营养费:原告主张1116元的营养费,高法解释规定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本案中原告不存在伤残事实也没有医疗机构证明,不属于主张营养费的情况;其次,原告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实际购买了936元的营养品,其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形式要件。
最后,市协和医院的医药费仅花费元,而营养费就如此之高,显属自行的扩大损失。
故此项请求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5、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12000元的后续治疗费,根据高法解释19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原告在市协和医院就诊外伤时,医院并未提出后续治疗费的实质性意见,时隔半年之久,原告在山医二院就诊其他病时医院出具了一个或然性的倾向性意见,而不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数额也不确定,“每次大约3000元,需要3到4次”。
高法解释很明显讲的是必须根据医疗证明而不是医疗建议,是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不是可能发生的费用,原告的下颌瘢痕不但不影响功能而且也不影响容貌,不是必然需要发生的费用,这种费用与骨折病人二次手术取固定骨折的钢针等是有明显区别的。
因此,代理人认为,即使属于赔偿项目也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故原告此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
6、精神损失费:原告主张5000元精神损失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事故发生的责任不在被告,况且根据原告所举的照片以及庭上我们亲眼所见原告的伤情明显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便按照公平原则确定被告有部分责任,原告的请求赔偿数额也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时充分考虑代理人的意见,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谢谢!
代理人: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
王国昌武俊华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