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方案则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方案则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据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查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超过12万起,涉案金额超过162亿元。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着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整治。
一、明确责任1、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责任,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来自农民工的求助和投诉。
2、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3、劳动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宣传和维护,协助政府和企业共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强监管1、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整治,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建筑、农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信用评价,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信用不良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等行为。
三、改善体制1、完善用工制度,建立在岗计时、劳动者工资自主决定、劳动者离职不影响工资支付等制度。
从体制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社保参保率。
3、加强拖欠工资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和处理情况,增强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强法律与制度建设1、尽快制定出台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2、完善行政执法机构对拖欠农民工问题的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企业。
3、健全仲裁和诉讼机制,提高农民工维权的渠道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五、加强互联网建设1、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拖欠工资企业纳入黑名单,形成舆论压力,推动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2、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渠道,快捷有效地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流程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流程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处理这类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一般情况下,处理流程如下:
1. 农民工报案,当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进行投诉和举报。
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合同等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调解协商,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收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尝试进行调解协商,促使用人单位支付欠薪。
如果调解协商成功,问题可能会在这个阶段得到解决。
3. 行政处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欠薪,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等措施。
4. 诉讼维权,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农民工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执行程序,如果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薪,但用人单位仍
拒绝执行判决,农民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流程上的差异,但通常来说,以上流程是比较普遍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一般程序。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
农民工工资处置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2. 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3. 预防和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4. 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农民工工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民工工资处置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农民工代表等共同参与农民工工资处置工作。
四、处置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及时、高效原则;3. 协调、合作原则;4. 先调解、后仲裁、再诉讼原则。
五、应急处置流程1. 接报情况(1)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农民工代表或农民工集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 调查核实(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或投诉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拖欠工资的事实、拖欠金额、拖欠原因等。
3. 调解处理(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调解,促使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达成和解。
(2)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4. 仲裁裁决(1)调解不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引导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仲裁机构应依法公正裁决。
5. 诉讼执行(1)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农民工可依法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及时审理。
(3)对生效裁判,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
六、应急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1)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
2. 人员保障(1)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
(2)加强与工会、企业、农民工代表等各方沟通,形成合力。
3. 技术保障(1)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拖欠情况。
农民工工资监管机制

农民工工资监管机制
农民工工资监管机制如下:
1.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
的支付和监管。
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和时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3.加强部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4.实施联合监管:通过实现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加大对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状态监测和风险识别,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应用与合作。
5.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渠道,鼓励农民
工和相关人员举报欠薪行为,对欠薪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6.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农民工工资监管系统,
实现数据共享和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近年来,少数企业效益下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资金回笼困难,难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致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呈现出“发生时间早、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为有效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地政府人社部门设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窗口,成立了突发性和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立案、快速办结,使企业及时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有效防止了事态扩大化。
从近几年宁国市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来看,要想从源头上解决农民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效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投拆渠道要畅通,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
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要畅通投诉渠道,积极为民工的投诉打开方便之门,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二、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反之,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曝光。
同时,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理预案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理预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逐渐流入城市从事建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长期存在,不仅造成了农民工利益受损,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也给政府和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理预案,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应急处理原则1. 先实行先付原则:企业在支付其他费用之前,首先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
2. 强制执行原则: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3. 合法合规原则: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及时公开原则: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工资支付情况,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三、应急处理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工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渠道,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2.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政府应建立多种多样的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农民工实时反映工资支付问题,并采取相应行动解决问题。
3.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对工资支付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增加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失信企业进行公示和限制处理。
4. 强化法律监督:相关法律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检查力度,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政府鼓励企业建立一定数额的风险准备金,在支付工资时留存一定额度,用于应对突发事件或资金短缺的情况。
6. 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员工的管理能力,使其充分认识到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机制1. 预案的制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劳动力组织共同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理预案,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信息共享机制: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了解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共同制定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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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1、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发生,本工程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应急事件。
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组织工资支付应急处领导小组,建立投诉处理网络。
组长:副组长:成员:2、根据《徐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在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备金,在重大节日和遇农民工因工资纠纷上访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3、建立节假日主要领导、项目注册建造师值班制度。
节假日期间,公司和项目部要安排领导值班。
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家和本市重大活动期间由公司主要领导和项目不负责人亲自值班。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脱岗、不得关闭手机。
4、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事件报告制度。
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事件时,事发项目部要在第一时间按以下报告程序逐层上报:项目部注册建造师或劳务管理人员T公司应急领导小组T市建设局主管部门。
5、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理程序: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工作网络图6、 当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项目部要在第一时间(就分发生到 报告不超过5分钟)按报告程序及时逐层上报,不得出现忽视、 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
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到达 现场亲自处理,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做到态度诚恳、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现场亲自处理,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做到态度诚恳、农民工上访或投诉 项目部管理办公室 般事件 重要事件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工作网络图6、 当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 项目部要在第一时间 (就分发生到 报告不超过 5 分钟)按报告程序及时逐层上报,不得出现忽视、 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
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到达处 理 情况 书 面报 告通知责任劳 务单位及负 责人 通知项目主要 负责人 报项目注册建 造师 联系上访投 诉者做出响 应 报告公司分管领导 落实情况 制定措施 措施实施 处结协议 组织公司总部相 关部门参与处理总结预防现场亲自处理,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做到态度诚恳、 农民工上访或投诉 项目部管理办公室 般事件 重要事件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工作网络图6、 当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 项目部要在第一时间 (就分发生到 报告不超过 5 分钟)按报告程序及时逐层上报,不得出现忽视、 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
中国新劳动法案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处理与解决机制

中国新劳动法案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处理与解决机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作为城市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农民工讨薪问题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领导制定了新的劳动法案,针对农民工讨薪问题实施了一系列的处理与解决机制。
本文将详细探讨中国新劳动法案的相关规定及其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处理与解决机制。
首先,中国新劳动法案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劳动法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
这些规定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增强了农民工获得应有权益的信心。
其次,中国新劳动法案改进了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司法救济机制。
根据新劳动法案的规定,农民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裁决和劳动法院等方式维权。
这些机制从不同层面提供了多种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途径。
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可以对拖欠工资进行调查和调解,如需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农民工可以将案件提交劳动法院审理。
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农民工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中国新劳动法案强化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
新劳动法案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将其公示。
同时,新劳动法案建立了工资支付监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未按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工资支付监管机制的建立有效遏制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中国新劳动法案加强了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
新劳动法案规定,工会等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并对农民工讨薪问题进行监督。
此外,新劳动法案还鼓励公众举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和投诉举报平台等方式,方便公众对农民工讨薪问题进行举报和曝光。
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有助于加大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压力和声援,推动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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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周山河生态环境工程五标段(E区南)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泰州市周山河生态环境工程项目部泰州市周山河生态环境工程五标段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一、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单位工会组织下设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制,调解非劳动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三)劳动仲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协议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绝大多数的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只有少数的劳资纠纷的案件,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该解释第17条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一)“一调一裁二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件复杂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也可延长。
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往往需要近1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这种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为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的弊端采用拖延战术,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
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受文化知识水平及经验所限,往往不知道该到哪个部门投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久拖不决。
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听之任之。
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缺乏证据,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
(三)部门缺乏配合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当前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存在着制度不衔接、工作不顺畅等问题,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缺少统一的机构和协作机制,部门之间虽然有一些小范围的协作和配合,但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
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和人员配备的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针对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多方联动、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目前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各自独立、互不衔接的局面,以及农民工对各种解决机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取证能力等特点,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党领导下多方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民工劳资解决联动机制,形成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部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办。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登记制度,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简化立案程序、及时予以处理,需要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解决的,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对于不属于自己处理或管辖的案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主管单位,引导投诉农民工到主管部门解决,并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跟踪了解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
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把农民工投诉登记信息、立案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信访办,由信访办汇总,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共同会诊,建立多成员联动的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机制,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建立信访综合分析、协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信访的信息畅通机制,在信访办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动纠纷解决窗口,对农民工的信访投诉及时登记受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案件移交相应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案件跟踪和反馈制度。
信访办同时担负起联席会议沟通部门的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的农民工投诉、立案及处理案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各单位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联动处理。
通过月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信访月通报、信访要事快报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
(三)加强劳动监察处理机制,完善劳动监察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体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监察是我国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履行日常检查和书面审查职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进行强制性的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活动,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的行政部门。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发现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及时登记,对于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立案处理,需要人民法院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农民投诉或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属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1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赔偿争议等事项虽然没有处理的权力,但是对于用于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项应及时予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培养证据保全意识,妥善保全证据,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积极帮助农民工提供、收集证据,在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及时向农民工和案件受理单位报告,引导农民工申请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建立仲裁申诉绿色通道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根据实践中的经验,可以推行“农民工案件优先”原则,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使有争议的案件能够及时办理,尽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