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房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只有一个条件:全部盖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土地增值税中重要的一点是土地增值税税率,它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份额,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关于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的相关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市房地产市场及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2、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3、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4、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开发项目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所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单个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二十问一、 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方可在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预征率为0?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 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税字1995 48 土地增值税的具体问题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 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 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5-25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 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 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 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 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 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 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不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十二种情形

房地产不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十二种情形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如何判断房地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土地是否国有,非国有土地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二是是否发生权属转移;三是是否有收入。
尽管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不断收紧,但是仍有不少免征、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利用。
笔者对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进行归纳及分析,总结和梳理出房地产不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十二种情形,供房企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以下简称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缴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开发产品直营自用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赠与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因此,房地产赠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
但这一赠与行为需满足一定条件。
财税字[1995]048号第四条明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

【12366热点问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更新日期:2020年10月27日【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省级】1.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2.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5、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7、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质上是递延纳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的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必须满足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则暂不征收土增税,但设立子公司不属于企业分立,不适用该条款)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房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十种特殊情形

February 201851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地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并非皆可预征,房企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余额;四是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国家财税部门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执行则是依据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来进行。
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可清算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作出评估,根据项目情况、税收收入进度情况、清算审核工作安排情况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纳税人接到地税机关清算申报通知后,停止该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
笔者经归纳梳理,确认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的十种特殊情形,供房企纳税人计算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参考和借鉴。
房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十种特殊情形情形一 北京: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此外,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辽宁、山东、福建、湖北、四川等省市均明确规定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金融财税情形二 广州:经济适用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的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4、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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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税政策,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地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并非皆可预征,房企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余额;
四是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国家财税部门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执行则是依据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来进行。
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可清算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作出评估,根据项目情况、税收收入进度情况、清算审核工作安排情况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纳税人接到地税机关清算申报通知后,停止该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
笔者经归纳梳理,确认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的十种特殊情形,供房企纳税人计算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参考和借鉴,避免财税风险。
情形一北京: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
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此外,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辽宁、山东、福建、湖北、四川等省市均明确规定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二广州:经济适用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纳税人承建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情形三武汉:预售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经审批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62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的问题: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应填报《预售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后,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征收。
对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项目中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开核算,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未分开核算的,对该项目一律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四宁波:村民拆迁安置房经批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第一条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村民拆迁安置房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且增值率明显低于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项目,经纳税人申请,由财税审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先实行预征,待符合清算条件时再进行结算。
情形五重庆: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对住宅转让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
2.经济适用房项目;
3.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项目。
情形六河南:安居工程住房预收房款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160号)规定,对安居工程住房的转让所预收房款(定金),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凡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即: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0.5%。
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情形七甘肃: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自行转让房地产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第六条规定,税收政策规定的以下减免税项目,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造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纳税人的经济补偿。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或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
经主管财税审计人员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八江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第三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情形九陕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陕西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因此,自2013年2月1日起,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列入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不再享受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情形十山东:处置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其投资者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不能实现产权转移,取得的收入不应视为转让房地产收入。
在清算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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