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T为了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管理,实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促进专业设置整体优化,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围绕学校创办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市场需求、新兴学科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
第三条学校提倡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淡化专业意识,按专业大类招生和培养,同时严格控制专业数的增长。
第四条为培养宽厚型、复合型、开放型、创新型人才,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第二学科(专业)、辅修(专业)制度,允许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
第五条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各项程序。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六条各院(系)独立或跨院(系)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2.具有完整的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3.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4.应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基础,能配备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5.原则上应具有连续两年以上的本校第一学科(专业)方向、辅修(专业)或第二学科(专业)的办学经历。
6.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所需经费均需落实)。
7,对于跨院(系)设置新专业,相关院(系)已经协商落实所必需的师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8.申请设置辅修(专业)、第二学科(专业)的院(系),需具有开设相关专业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七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要求及程序与设置新专业相同。
第原则上各院(系)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要求第九条专业审批(含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保持一定的弹性;各专业要根据学校办学目标,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阶段发展目标任务,体现不同专业的培养。
方案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内涵发展与培养并重的原则;牢固树立知识、能力、素质和谐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注重教学体系建设,整体优化课程的原则。
第二章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第三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制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二级学院开展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依据指导意见,组织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通过广泛调研论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培养方向和社会人才需求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原则上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期与学制、毕业学分与授予学位;主要课程;教学计划表;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二级学院根据审议意见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改,教务处汇总,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七条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以课程(含教育教学环节)归口的形式由相关的二级学院和部门承担,由教务处统筹协调,任何单位和教学人员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一)坚持需求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
(五)坚持优先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优先考虑国家、地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新兴战略前沿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发挥学校整体办学优势的需要。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根据“统筹管理、分类指导;优化结构、严谨规范”的原则,按照“重建设、强服务、重自律、提质量”的要求,指导高校加强专业建设,彰显办学特色,服务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三条高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学校发展规划与专业建设规划为基础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校专业建设规划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需要,适应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要,并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以及办学特色进行科学研究与制定。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第四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条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由教育部设立的专门网站提供。
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以教育部批复文件为准。
第六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七)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评价和监控等相关制度。
第七条省教育厅将根据不同高校分类发展需要,统筹高校专业建设,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专业设置的分类指导。
(一)指导各高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特色,优化专业结构,调整和设置专业。
(二)统筹全省高校专业设置布局,对就业率低、布点多、生源差的专业进行宏观控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西安邮电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西安邮电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二)在校期间重考或重修学分(必修课)累计达35分(含35分)以上者;(三)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处分未解除者;(四)被认定为考试二次作弊者;(五)因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一)学院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二)教务处对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起草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具有毕业资格但因被认定为考试二次作弊或因重修(重考)累计学分在35分至45分(含45分)之间而未授予学士学位,但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参加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资助的大学生科技竞赛及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等重大赛事,获得省级二档及其以上奖励;(二)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优秀;(三)毕业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第五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XXXX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落实专业定位、专业标准,组织一切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
为加强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工作,保障教学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执行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时代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第四条申请备案或申报新专业前,应制订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部组织进行实施。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用人单位、毕业生、行业企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
第七条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教务部提出制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发布;(二)各系根据指导性意见的要求,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本系专业教研室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上一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报告中的修订意见,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各系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校友、学生代表等对本系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审定后报教务部;(四)教务部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系根据审议意见建议修改定稿后报教务部;(五)教务部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六)教务部组织各系将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系统统一管理。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基本信息、培养目标与规格、毕业能力要求、课程体系与核心课程、教学计划等,以每次修订指导意见核定的模板内容为准。
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规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是高校为培养和管理学生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而制定的教学计划。
为了保证专业教学质量,规范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和管理,高校制定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内容:第一部分:培养目标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使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
培养目标应与专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明确学生毕业后应达到的能力要求。
第二部分:培养方案的结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按照综合素质培养、专业基础、专业核心与专业拓展四个模块来划分。
其中,综合素质培养模块包括通识教育和人文社科类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
专业基础模块包括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专业核心模块是培养学生掌握专业核心理论和方法,具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专业拓展模块则是针对学生的个人兴趣和发展需求,提供专业拓展课程选择。
第三部分: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由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
制定方案前,应充分调研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结合国内外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标准,进行科学设计。
方案的修订应不断吸纳学科的最新进展,并考虑到学生的反馈意见和就业需求。
第四部分:培养方案的实施和监督学校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进行教学计划的实施,并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
教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教学质量的监控,确保各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学生选课、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五部分:培养方案的评估和改进学校应定期对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评估和改进。
评估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情况、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就业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用于方案的改进和优化,并及时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结语: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规定是保证高校专业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依据。
通过规范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可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培养目标要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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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本科专业管理办法为满足本科教育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不断提升本科专业建设水平,强化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及《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设置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及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本科专业设置要围绕学校定位与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优势明显、特色突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建设,扶持对学校优势特色学科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学科专业及新办专业。
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专业的增设、调整及专业建设的各类事项。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专业发展前景广阔,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具有完整的专业建设规划和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计划。
第六条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作为依托,具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第七条具备该专业所必需的教学设施,经费保障、宿舍、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教学条件。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检查评估
第八条教务处定期抽查各专业的建设情况,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人才培养质量、本科教学工程、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第九条新专业获批设置后,需要该专业所在学院进一步组织制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计划,包括专业建设总体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计划以及招生计划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教务处按照《西安邮电大学新办专业评估指标》(见附件)组织相关专家检查新专业建设情况。
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四章专业调整
第十一条根据《陕西省普通高等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连续三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安邮电学院本科专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邮电大学新办专业评估指标》
附件
注:在评价过程中,因专业性质不同等原因,如某一指标无法评价时,该指标成绩按合格等级记入。
二级指标前加★的项目为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