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细则:《学生留级和退学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规程

学校学生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退学处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且经留级后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二)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
第五条学生退学处理程序:(一)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退学建议,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二)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四)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五)学生工作部(处)将退学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备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第六条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二)擅自离校,未造成严重后果;(三)考试作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四)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五)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处分:(一)考试作弊,造成严重后果;(二)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三)参与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伤害;(四)偷窃、诈骗、侵犯他人财产,未造成严重后果;(五)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情形。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学籍注册和报到手续,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变动、注销和恢复的程序和要求。
2. 学习管理:规定了学生的学习纪律和学术要求,包括学习进度、课程学习、考试制度等。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同时要遵守学术诚信原则。
3. 行为管理:明确了学生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例如在校园内禁止酗酒、吸烟等不良行为,要求学生尊重师生和其他同学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4. 奖惩管理:规定了学生表现优秀和违纪违规的奖惩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将给予奖励,而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能会受到警告、处分或退学等处罚。
5. 安全管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同时,学校也规定了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
6. 辅导管理:学校将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和生活辅导,并建立健全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关心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实施细节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需在报到时了解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是教育部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校园秩序。
该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权益保障:规定学生享有平等的学习机会和权利,包括受教育的自由、平等的评价和奖励、自主学习和发展等。
2.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纪律、宿舍管理、校园安全等,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学生评价与考核:规定学生的学业评价和考核标准,包括课程成绩、学分要求、毕业要求等,确保学生按时毕业,并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
4.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制度,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丰富的校园生活。
职业院校学生升级、留级、降级及退学实施细则

XX学院学生升级、留级、降级及退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教学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升级条件学生参加学校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学年所修课程学生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不超过20学分(不含),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条留(降)级(一)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20分且总成绩专业排名后1%者(学生人数不超100人的专业,按1人计),学校将予以留级处理。
(二)留(降)级学生跟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者,可选择相近专业学习,均按下一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随下一年级毕业、发证,不及格课程重新计算。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种种原因确实跟不上本班学习进度,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学生处会商批准降级并备案。
(四)学校已进行留级、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申请降级。
第三条退学(一)学生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数超过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者;(二)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3年未完成学业者;(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持续休学手续;(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查不合格者;(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七)学生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四条学业警示学生自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5学分、25学分者,学校将予以学业警示。
第五条处理程序(一)学业警示1、每学期第一周补考结束后一周内,教务处对学生不及格课程进行统计,填写《XX学院学生学业警示统计表》(附件1)和《XX学院学生学业警示明细表》(附件2)发至各二级学院。
2、由二级学院负责将学业警示以书面、面谈、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关于重修、留级、退学及试读的管理规定(修改)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重修第二条重修对象与条件一、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一)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
(二)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补(缓)考中有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的。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一)安排重修时,欠学费或住宿费,且未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的。
(二)新学期开学未经注册的。
(三)同一门课已申请重修过1次的。
(四)第六、七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只能参加补考或毕业前清考)。
第三条重修时间与课程范围一、对于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定期安排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初。
补考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学院将于补考成绩公布后及时安排有关学生进行重修。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时间跨度为一年,如第一学年上学期没通过的课程应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后立即申请重修。
如果需重修的课程与自己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有冲突,可以写申请说明情况,交系教务干事备案,等待下一次课程开设时再申请安排重修。
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1次,1次重修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三、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都可以申请重修,全院文化素质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第四条课程重修形式一、跟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少的,原则上由各系(部)根据教室容纳情况均匀地安排至本系相关班级上课。
二、组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多,且所上课程的班级教室容纳不下,可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组班重修,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关于重修、留级、退学及试读的管理规定(修改)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重修第二条重修对象与条件一、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一)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
(二)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补(缓)考中有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的。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一)安排重修时,欠学费或住宿费,且未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的。
(二)新学期开学未经注册的。
(三)同一门课已申请重修过1次的。
(四)第六、七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只能参加补考或毕业前清考)。
第三条重修时间与课程范围一、对于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定期安排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初。
补考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学院将于补考成绩公布后及时安排有关学生进行重修。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时间跨度为一年,如第一学年上学期没通过的课程应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后立即申请重修。
如果需重修的课程与自己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有冲突,可以写申请说明情况,交系教务干事备案,等待下一次课程开设时再申请安排重修。
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1次,1次重修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三、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都可以申请重修,全院文化素质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第四条课程重修形式一、跟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少的,原则上由各系(部)根据教室容纳情况均匀地安排至本系相关班级上课。
二、组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多,且所上课程的班级教室容纳不下,可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组班重修,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5篇)

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一)由学校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
(二)凡因自动退学者,需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交教务员备案。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取消该生学籍,上报市教委。
(三)因出国而申请退学者,除遵循第二条款外,在退学前因办理出国事宜而请假的,正常在文明班评比中予以扣分,至该生退学止,一并取消其扣分。
(四)确因故需转学者,需填写《转学申请表》交教务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后,开出《转学证明书》,转出其学籍,上报市教委。
(五)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生活的,凭医院证明可以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继续休学一年。
请事假、病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六)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____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____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____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二、考勤(一)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二)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周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计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三)学生请假: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回校后当天内持证明补假。
凡无假条、无书面材料、未办手续而未到校者,均按缺课处理。
(四)考勤范围:上课、自习、晚修、两操、劳动、校会、班会。
(五)考勤人员:上课、自习、晚修、午读,由任课或落班老师考勤;劳动、校会、班会由班主任考勤;两操由学生会干部考勤。
学校管理细则:《学生留级和退学管理规定》

学校管理细则:《学生留级和退学管理规定》
学生学业警告、留级、退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及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学风建设,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业警告:
学生期末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向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发学业警告书,学业警告书必须有学生及监护人签字。
二、留级: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同一门课程分多学期学习每学期计一门)总门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应予留级。
2、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保证不再增加不及格课程或学生留级后原专业无后继班级者,可选择在原班级跟班试读并办理相应试读手续。
试读只能一次,试读期间如果继续增加不及格课程累计达留级标准者必须留级,不愿意留级者(或无原专业后续班级)可选择转学或退学。
3、学生留级期间原修过的课程(包括原考试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考。
三、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①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②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遭到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③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课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课时者(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或按实际课时计);
④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含中断学习时间),学制五年最长可八年,学制三年最长可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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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业警告、留级、退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及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学风建设,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业警告:
学生期末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向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发学业警告书,学业警告书必须有学生及监护人签字。
二、留级: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同一门课程分多学期学习每学期计一门)总门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应予留级。
2、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保证不再增加不及格课程或学生留级后原专业无后继班级者,可选择在原班级跟班试读并办理相应试读手续。
试读只能一次,试读期间如果继续增加不及格课程累计达留级标准者必须留级,不愿意留级者(或无原专业后续班级)可选择转学或退学。
3、学生留级期间原修过的课程(包括原考试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考。
三、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①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②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遭到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③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课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课时者(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或按实际课时计);
④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含中断学习时间),学制五年最长可八年,学制三年最长可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