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赠“小三” 遗嘱有效否?
小三生的孩子有遗产继承权吗

小三生的孩子有遗产继承权吗小三的孩子在一定条件下是由继承权的,具体有: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遗产给小三的孩子继承的;法定继承中,小三的孩子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小三生的孩子有遗产继承权吗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小三生的孩子有遗产继承权吗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
二、小三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在夫妻婚姻关系中是否有过错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
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除非女方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况,8岁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以孩子愿意跟夫妻那一方为准。
三、小三生的孩子能落男方户口吗非婚生子女原则上可以随男方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没有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单亲申报的,需要另外提供本人书面声明以及单身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
法院判决:把遗产赠予“小三”的遗嘱无效(判决书)

法院判决:把遗产赠予“小三”的遗嘱无效(判决书)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张学英,女,生于1963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凤喜,泸州市纳溪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伦芳,女,生于1941年12月11日,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委托代理人李俊超,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吉华,四川泸州酒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学英诉被告蒋伦芳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5月17日、2001年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01年9月6日再次开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学英及其全权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被告蒋伦芳及其全权代理人李俊超、张吉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价值约60000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
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经公证机关公证。
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
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赠约60000元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遗赠的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理;遗赠涉及的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所涉及的条款应属无效。
此外,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永彬所立遗赠属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1年4月18日遗赠人黄永彬所立的书面遗嘱,证明黄永彬自愿在去世后将价值约60000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继承;2、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的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证明遗嘱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是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3、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的(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证明对原黄永彬公证遗嘱中不合法部分已予以撤销。
“第三者”受遗赠案法律评析

“第三者”受遗赠案法律评析在法律领域中,受遗赠案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其中,“第三者”受遗赠案更是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对“第三者”受遗赠案进行法律评析,探讨其合法性和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第三者”受遗赠案的背景和定义。
一般情况下,被遗赠人通常是亲属或亲近的人。
然而,有时候在遗赠人的遗嘱中,可能会将财产或其他资产遗赠给非亲属或非亲近的人。
这些被遗赠的第三者在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权益,因此他们承受了遗赠人及其亲属的抗拒和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第三者”受遗赠案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遗嘱的有效性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遗嘱的有效性是判断“第三者”受遗赠案是否合法的关键。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
例如,遗嘱必须是遗赠人自愿签署的,没有被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
遗嘱还必须明确指明财产和受益人。
因此,在“第三者”受遗赠案中,如果遗嘱无效或违反了这些条件,那么这个案件将被视为非法。
其次,法律法规对“第三者”受遗赠案也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在某些国家,法律规定了一定的亲属继承权,这意味着亲属在遗嘱中享有一定的权益。
如果遗嘱将财产遗赠给了第三者,而忽略了亲属的权益,那么亲属有权要求进行调整或重新分配。
然而,这些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一旦“第三者”受遗赠案被判定为合法,它可能会对相关方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对于亲属来说,他们可能会感到失望和愤怒,因为他们在遗嘱中没有获得预期的财产或受益。
这可能会导致亲属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其次,对于受益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来自亲属的抗拒和争议。
他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解决这些纷争。
最后,对于法律系统来说,解决这些争议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和相关机构带来一定的负担。
综上所述,“第三者”受遗赠案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其合法性需要根据遗嘱的有效性和法律法规来判断。
一旦被判定为合法,它可能会对亲属、受益人和法律系统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第三者”无权分遗产

“第三者”无权分遗产赵兴军“第三者”本就令人不齿,为世人唾弃,本该把头低垂。
但有一个人例外,她竟然光明正大地以“朋友”关系,手持情人遗赠协议,将原配妻推上了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主张遗产,从而拉开了全国首例“第三者”状告“原配妻”争夺遗产案。
遗产赠“第三者”,“原配妻”成被告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
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防养老。
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面积为51平方米。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蒋伦芳,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
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实际卖房款并没有8万元。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张学英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永彬,但遭到蒋伦芳及其亲友的叨骂,并相互发生抓扯,未果。
黄永斌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张学英所有。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不甘寂寞的黄永彬因病去逝。
黄永斌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皆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斌留下的遗嘱。
【本期热点】财产能遗嘱给“有情小三”吗?

【本期热点】财产能遗嘱给“有情小三”吗?张先生和妻子结婚几十年了,分居前妻子稍不如意,就对他挥手就打,张口就骂,忍无可忍之下张先生从家里搬了出来。
出来以后,他结识了年龄相仿的张女士,并开始同居。
几年后,张先生患了肝癌,而且是晚期,张女士没有因此离开他,在他患病住院期间,她每天为他端茶送饭、擦洗护理。
而妻子从亲戚朋友处得知他重病的消息,连个电话都没有。
几经思虑,他决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名下价值约6万元的财产留给张女士。
张先生还生怕遗嘱有什么纰漏,还专门对这份遗嘱改了又改。
张女士尽心尽力地为张先生料理了后事后,拿着这份遗嘱找到张先生的妻子,要求分割财产。
张先生的妻子一口回绝。
张女士将张妻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两次审理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请。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的思考,遗嘱也分对象吗?《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民法典》2020总则第八条也规定了: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以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首先强调的是立遗嘱的条件:1、立遗嘱者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三种形式在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下里的口头遗嘱,当危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3、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立遗嘱者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给小三的遗嘱有效吗?

I can only live like this and be the protagonist in the thousands of worlds.(页眉可删)遗赠给小三的遗嘱有效吗?遗赠给小三的遗嘱有效,继承法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将个人名下的财产赠与任何人,公民个人财产有自由处分权,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口头遗嘱。
一、遗赠给小三的遗嘱有效吗?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如果行为人在确定意识清醒的时候,在不超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情况下,有权利把自己名下财产赠与任何人。
判决应尊重公民财产自由处分权,遗嘱有效就应当支持。
遗嘱公证不是必须形式,只要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
二、《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2、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有三种形式,即口头遗嘱、自书(代书) 遗嘱、公证遗嘱。
经过公证的遗嘱,其法律效力大于口头遗嘱和书面遗嘱,在无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书面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另外,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否则其处分的他人财产无效,从《继承法》规定来看,公民有权将遗产遗赠给不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妻子PK情妇:丈夫遗产赠情人的遗嘱能算数吗?
龙源期刊网 妻子PK情妇:丈夫遗产赠情人的遗嘱能算数吗?作者:庄严来源:《百姓生活》2009年第08期结发夫妻名存实亡,丈夫喜新厌旧和情人同居长达十五年。
丈夫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房产遗赠给“第三者”。
丈夫去世后,妻子拒绝按照丈夫的遗嘱执行。
于是,一场妻子和丈夫情妇的遗产诉讼,在法庭上打响……结婚只3年,已有一个女儿的丈夫家外有家潘成龙1962年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的一个工人家庭,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当地的一家机械厂工作。
几年后,潘成龙通过亲戚的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3岁的夏丽蓉。
当时,夏丽蓉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潘成龙和夏丽蓉于1989年3月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
第二年,他们有了女儿思琪。
后来,因机械厂效益低下,潘成龙选择了下海经商,和朋友合股开了一家装修公司。
但是,白手起家的创业之路也并不好走,由于潘成龙既缺乏经商的经验,也没有稳定的客源,有时十天半月也揽不到一桩生意。
而随着女儿的出生,家里的花销与日俱增。
在种种压力下,潘成龙的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常常因为经济问题和夏丽蓉发生争吵。
慢慢地,潘成龙不再和妻子沟通公司的经营情况,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经常深更半夜才醉醺醺地回到家中。
这时,一个比潘成龙小10岁的年轻女子走进了他的生活。
在1992年5月的一次朋友聚会上,潘成龙认识了年轻漂亮的郭晓娟。
那年郭晓娟20岁,刚刚从贫穷落后的农村来到城市打工,在一家饭店负责收银。
二人相识后,潘成龙对郭晓娟极尽殷勤,经常以各种名义约她出来吃饭。
在郭晓娟眼里,潘成龙是个事业有成的男人,对她像大哥哥一样呵护有加。
虽然双方年龄相差10岁,但郭晓娟还是接受了潘成龙,开始和潘成龙密切交住。
没多久,两个人就成为一对亲密的情人。
后来,潘成龙悄悄和郭晓娟另外安了一个新家。
就在他与郭晓娟甜蜜地享受着二人世界时,在城市的另一个角落,夏丽蓉正独自带着女儿过日子,默默地承受着因为丈夫移情别恋给她带来的孤独。
遗嘱把房给小三生效吗
遗嘱把房给小三生效吗关于遗嘱把房产给小三的问题:首先,遗赠人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其次,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遗赠人妻子本应享有继承遗赠人遗产的权利,但因遗赠人遗嘱将财产赠与小三,实质上剥夺了其妻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二、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2、伪造的遗嘱;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立有遗嘱
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立有遗嘱一、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立有遗嘱有遗嘱的,如果遗嘱合法,则应该按照遗嘱处置遗产。
遗嘱中,如果指定了小三的孩子是继承人或是继承人之一的,则小三的孩子就有继抄承权;如果遗嘱中没有指定小三的孩子是继承人,则小三的孩子就无继承权。
如果无遗嘱,或有遗嘱但不合法,则小三的孩子是有继承权的,小三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百,也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度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问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权的丧失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特点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
立遗嘱赠与小三可以吗?
Hope is the faithful sister of doom.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立遗嘱赠与小三可以吗?立遗嘱赠与小三是不可以的,这样违反了公序良知,这种赠与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有些人在外面找小三,破坏家庭和谐,如果其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财产分给小三,这样的遗嘱无效,作为其他合法的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遗嘱。
一、立遗嘱赠与小三可以吗?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但立遗嘱给小三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1、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财产。
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遗嘱部分无效。
这种情情形多见于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明确,财产是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2、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虽然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有一项强行性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无效。
二、签订自书遗嘱的程序是什么?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
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
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综上所述,小三破坏家庭和谐幸福,导致不少夫妻离婚,作为找小三的一方,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分财产给小三,即便其这样写,遗嘱也没有效力,因为这样约定违反了道德秩序,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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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赠“小三” 遗嘱有效否?
法院判决认定该遗嘱有悖公序良俗有网友认为判决应尊重公民财产自由处分权
原配夫妻长期分居,小三以护工名义与男子同居十多年,在情夫死后“小三”持遗嘱状告原配索要继承财产,法院两度以违背公序良俗而驳回。
该案经本报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在众多网友谴责小三行为支持法院判决的同时,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判决有失公允。
昨日,记者调查发现网友对该案持不同意见,争议的核心主要集中在真实遗嘱能否有效?当事人可否有自行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力?
疑问
真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昨日,本报A12版以《拿着欠条“护工”索工资败诉,改拿遗嘱索要继承仍被驳回》为题,报道珠海一女子邝飞飞以护工名义与有妇之夫王大强同居长达十年,手持该男子手书欠条起诉原配夫妇索要十年工资,法院以非法同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驳回请求;男子辞世后,该女子又持男子生前遗嘱,将原配冯宇菲告至
法院,要求继承男子名下部分财产,被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而驳回。
法院审理认定邝飞飞在明知王大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王大强在与原配冯宇菲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有同居关系的邝飞飞,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
因此法院两审均以此为由驳回小三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结果,支持“原配”的网友普遍认为邝飞飞明知别人未离婚状况下长期与他人非法同居,此类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可长,因而赞法院判得好!
不过该案见报后,也有不少网友认为遗嘱既然是真的就应该尊重死者意愿。
记者了解到,支持按遗嘱处理遗产问题的网友观点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应该有处置财产的权利,遗嘱既然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就该生效;同时质疑者也认为直到丈夫去世原配夫妻实际上已分居了多年,“小三”出现时,原配夫妻已经出现问题,同时邝飞飞与情夫生活十来年,在照顾生病情夫日常起居中也有所付出,理应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法院判决有失公允。
当事人说法
“小三”:我有权获遗赠
本案原告人邝飞飞在接受采访时称:立遗嘱人王大强于2011年5月7日因病去世,其生前立有遗嘱,将属于王大强的全部遗产由邝飞飞继承,未有“原配”冯宇菲的份额。
邝飞飞主张在王大强生命的最后几年中,一直是由她照料护理他日常生活,自己对王大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自己有权继承遗嘱中提及的遗产。
“原配”:她有不当目的
王大强“原配”冯宇菲在接受采访时称:邝飞飞在冯宇菲与王大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大强保持了多年的非法同居关系,给冯宇菲的婚姻家庭造成了极
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王大强生前,邝飞飞串通王大强涉嫌伪造债务(欠薪)借此分得冯宇菲的财产,如果确认王大强所立遗嘱的效力,无疑使得王大强与邝飞飞的不当目的得逞。
网友争议
遗产有效
判决应尊重公民
财产自由处分权
支持按遗嘱执行的网友认为:“法院没有考虑遗嘱人的意愿,未考虑邝飞飞与王大强共同生活期间,王大强因患病三次入院,邝飞飞对他关怀照顾的事实。
原先法院借维持婚姻关系之名,把王大强逼上与邝飞飞同居的道路。
法院对于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判决离婚,不能久拖不决。
因为同床异梦的婚姻也许是最不道德的婚姻。
首先,这种婚姻违背了缔约婚姻的美好目的。
其次,这种貌合神离的婚姻也留下极大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
这部分网友认为:“本案法院判决违背了婚姻的本质是感情的载体,等于宣布了婚姻一方不管有无感情都要对另一方一辈子负责。
”
遗嘱无效
死者行为已经
违反《婚姻法》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成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法院判决是合法的。
他认为,王大强自1995年便长期与邝飞飞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
嘱,将遗产赠与邝飞飞,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通观我国法律体系,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如果邝飞飞胜诉,不仅标志着类似王大强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由此可能引发更多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
其次,《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
我国民法制度的建设中,一方面始终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私权自治和处分权为原则;另一方面,则根据公益和社会道德准则,要求民事主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义务。
最后,《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综上所述,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继承法》相关条文的解释结果显而易见是禁止将财产赠与破坏合法婚姻的第三者。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法官释疑
基于重婚关系的遗赠有违公序良俗
珠海中院法官认为从《继承法》规定来看,公民有权将遗产遗赠给不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
且上述条文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遗赠的内容。
很多法学家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继承法》必须与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
首先,继承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必须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其次,《继承法》与《婚姻法》应相协调。
若《继承法》不禁止将遗产赠与重婚者,则与《婚姻法》中保护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
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将《继承法》条文解读为“国家不禁止把个人财产遗赠给破坏合法婚姻者”并不合适。
鉴于遗赠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
的一般规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则。
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必然是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邝飞飞主张遗赠人因感激其照顾而遗赠,但是她却不能否认其对遗赠人的照顾是基于双方违法的重婚关系,因此该事实不足以改变此遗赠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