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331945_副本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和资料分发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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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微企业标准

2015年小微企业标准

2015年小微企业标准2015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标准,旨在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促进就业、增加税收、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执行2015年小微企业标准对于提升小微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2015年小微企业标准明确了小微企业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依法纳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其员工人数、年营业额等指标均有明确的界定,以便对小微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相应的政策支持。

其次,2015年小微企业标准规定了小微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要求。

这包括了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环保要求、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小微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和企业形象。

同时,标准还对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帮助小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另外,2015年小微企业标准还强调了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标准要求小微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生产工艺等方面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同时,标准还鼓励小微企业在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积极参与,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2015年小微企业标准还强调了政府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责任和作用。

标准要求政府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小微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2015年小微企业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小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技术创新、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发展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利益,更关乎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会计网讯今年以来,我国市场需求总体偏弱,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内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

为积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小微企业抵御风险能力,筑牢稳定就业和经济增长基础,在今年春节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扩大到20万元以内。

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会同财政部下发了一些列文件,明确了具体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具体提出“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的四个方面10条措施,全面打通“第一公里”。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贯彻部署,多措并举,全面推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今年上半年,全国有239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额达到了86.54亿元。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

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11日上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Word)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Word)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2014-08-21字体:【大中小】16:23:35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4年4月8日、18日、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4号公告》”)。

因为与这五个文件相关的,还有其他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中。

为便于大家的理解、把握和运用,现将所有涉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规定进行整理、整合,并结合实例就如何填写相关申报表解读如下:一、主要背景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4]34号》文件,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23号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模板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模板
经办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按照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 办 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营业执照上设立日期
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行次
减免税项目
减免税类型
减免税原因
1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减免所得额□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额
2
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我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特申请
该单位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意按照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局 长:
年 月 日(公章)
备案机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完整版)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完整版)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山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详见文件:财税〔2011〕117号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普惠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普惠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税收普惠政策
专题辅导
2019年2月15日
财税【2019】13号的内容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13号的内容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的内容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9】13号的内容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的内容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财税【2019】13号的内容
六、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2014-2015年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目前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分支机构。

2、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减除项目后的计税营业额。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受经济类型、经营行业和经营规模的限制。

具体有如下几类情况:(1)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2)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我是增值税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对我单位的规模行业有限制吗?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才可免征增值税;而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2012年5月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二年五月前言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有效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文件,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以下简称•辅导手册‣)。

经过汇总整理,•辅导手册‣收集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发票工本费等共22条税收政策和规定。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的了解、运用相关税收政策,我们分类别、分税种介绍了每项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文件依据和操作流程,便于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辅导手册‣所依据文件的截止期为2012年4月30日,今后再出台新政策,我们将及时对•辅导手册‣进行补充完善。

有疏漏之处,请批评指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5月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 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
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19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5]3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围绕四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1.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
传。

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

2.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

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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