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蓝线工作方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XX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为了加强河道规划与管理,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XX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XX市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
蓝线管理范围包括两线之间的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农田灌溉、退水渠系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县管河道、镇村河道应当划定蓝线。
市以及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蓝线的日常管理。
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蓝线的日常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编制蓝线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管河道的蓝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县管河道、镇村河道的蓝线,由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六、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有权部门同意。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蓝线规划实施。
七、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八、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沪水务〔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4〕6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上海市水网,建设幸福河湖,保障防汛安全、提升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河道蓝线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就本市河道蓝线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河道蓝线方案编制原则(一)全市的河道蓝线已通过2017-2018年市政府批复的各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落图,原则上不宜对已批复的河道蓝线作大范围、大幅度的调整,但从优化河道蓝线可实施性、减少用地矛盾等角度出发,在符合“必须、合理”的原则下可对河道蓝线进行适度调整,调整范围应充分考虑河道的系统性,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涉及圩区的应将整个圩区纳入论证范围。
(二)如因重大工程建设、地块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河道蓝线的,应由调整蓝线的需求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编制河道蓝线调整方案,充分说明河道蓝线调整的必要性。
骨干河道蓝线原则上不做调整,支级河道蓝线调整应遵循“河湖功能不削弱、河湖面积不减少、调整方案可落地”的原则:河湖功能不削弱指调整后河湖的过流能力及水系沟通能力不降低,原则上规划河口宽度不得缩小;河湖面积不减少指调整范围内的河湖面积总量不减少(如涉及圩区应满足圩区内规划河湖面积不减少);调整方案可落地指调整后的规划河道具备可实施性,尽量避免占用耕地或林地。
(三)原则上刚性控制河道不得调整为弹性控制河湖。
对于弹性控制河湖,在河道蓝线方案中应明确河湖面积以及建议的形态布局和具体位置,并与所在范围的相关项目设计方案充分衔接,提高实施性。
蓝线控制规划

第三章蓝线控制第一节水系规划[1]一、工程标准1、防洪标准n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及吴淞江以北的工业园片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n其余片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2、防洪圩堤n昆山市一、二级河道:堤顶高程5.3m(吴淞高程佘山基面,下同)、堤顶宽3.0m,外坡1:1,内坡1:1.5;n昆山市三级河道及其他圩外河道:堤顶高程4.7m、堤顶宽2.5m,外坡1:1,内坡1:1.5。
3、排涝标准n城镇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n农业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48小时排出。
4、圩内骨干河道工程标准根据现有的地理环境状况和集水、汇水、排涝要求调整(包括新开、裁弯取直、拓宽加深)圩内骨干河道,并提出以下工程标准:n河口宽度:10~40m[2]n河底高程-0.5~0.5mn河堤坡比1:1.5~1:25、水面率圩内保留水面率(包括骨干河道和调节河道)控制在8%左右,其中圩内骨干河道水面率不得小于5%,并保持合理的河道分布框架。
二、规划内容1、加快圩外河道护岸工程建设,提高江河的防洪能力;2、加大圩内河道清淤力度,全面梳浚圩内河道,综合整治部分主要圩外河道;在总体水系框架和不影响泄洪排涝的前提下,着重对圩内水系中的骨干河道进行规划调整。
规划调整圩内骨干河道、构筑良好圩内水系框架的工程措施:n拓宽加深河道断面过小,河底高程过高,不能满足防洪排涝要求时,则需要拓宽加深。
n裁弯取直因河道曲折多弯而影响河道的集水、引排等功能,则需裁弯取直。
n新开河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新开河道。
3、中心城区联圩调整:对原来以行政界限为联圩边界的联圩重新进行界定。
《昆山市“十一五”水利建设规划》中涉及中心城区范围内联圩调整如下:n新北圩与娄南圩合并作吴淞圩n珠江圩与合兴圩合并作合兴圩n夏东圩与镇南圩合并作镇南圩n陈香圩与北大圩合并作北大圩n红峰圩与玉山圩合并作红峰圩另外,规划沿苏州绕城高速公路在其东侧规划新开河(暂名新师姑泾)作为圩外河道,因此本次规划将其作为中心圩、合作圩与庙泾圩新的界线[3],中心城区内原属于中心圩、合作圩的河道划入调整后的庙泾圩。
上海市区界河道蓝线对接专项规划

《上海市区界河道蓝线对接专项规划》
一、项目背景
区界河道是指位于相邻行政区分界处的河道。
2017-2018年中心城浦西七区以及其余各区的河道蓝线专项规划陆续获市政府批复同意,为河道整治以及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提供了规划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区界处河道蓝线方案、满足区界河道整治和区区对接建设项目需求,形成全市河道蓝线“一张图”,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各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结合各区河道现状和用地情况,并充分征求了各区水务局、规划资源局的意见,编制形成本次专项规划方案。
调整范围示意图
二、规划主要内容
本次专项规划主要依据已批复各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对其中存在矛盾的区界处河道蓝线进行梳理,并结合区界处河道现状和规划土地利用情况,在充分征询相关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区界处河道蓝线调整方案并予以规划落地。
经初步梳理,规划共涉及除黄浦区、崇明区以外的14个区的区界处约100段河道蓝线方案调整。
全市区界河道蓝线对接一览表。
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
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工程应当划定蓝线。
主要有:㈠流域性河道、湖泊:淮河、怀洪新河、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徐洪河、中运河、淮沭河、新沂河、洪泽湖、骆马湖等。
㈡区域性河道:西沙河、西民便河、废黄河、总六塘河、邳洪河、大涧河、北六塘河、柴米河、沂南河、岔流新开河、沭新河、古泊善后河、前蔷薇河、黄泥新伍河等。
㈢骨干排涝河道:老汴河、拦山河、安东河、濉河、濉北河、利民河、黄码河、高松河、成子河、马化河、朱成洼河、肖河、五河、古山河、张稿河、淮泗河、葛东河、泗塘河、小黄河、刘柴河、爱东河、颜倪河、邢马河、邢西河、柴塘河、老涧河、马河、南崇河、北崇河、塘沟河、柴南河、古屯河、柴沂河、路北河、东民便河、山东河、友谊河、虞姬沟、万公河等。
㈣县乡河道和灌溉干渠工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河道蓝线管理工作;县(区)河道管理机构或才派出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蓝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蓝线应当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宿迁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其它专业规划等划定,合理确定河道蓝线控制对象和范围。
河道蓝线划定应当明确河道整治用地界线;各县(区)在改、扩建或者整治河道时,应当符合河道蓝线规定。
通州区河道蓝线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通州区河道蓝线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规划、保护与管理,改善城乡水环境,确保河道和水工程的运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二、三、四级河道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蓝线,是指河道及其配套工程防汛减灾、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环境治理与改善、水生态修复与健康、水景观建设规划用地控制线。
一般包括河道规划中心线、河口线以及陆域控制线。
河道蓝线是实施河道规划用地控制、河道治理建设和保护的依据,也是沿、穿、跨河等涉河建(构)筑物建设与管理的依据。
河道蓝线控制范围包括:水域、滩地、坡面、河槽、青坎、堤防、护堤地等河道管理范围及其外侧因河道整治和生态景观建设、绿化造林防护等需要而划定的河道保护范围和规划保留区。
第四条 河道蓝线管理应建立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完好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河道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蓝线划定第六条 区、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依据防洪排涝规划、水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专业规划,合理确定河道蓝线控制范围,科学编制河道蓝线控制规划。
第七条 二级河道的蓝线控制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四级河道的蓝线控制规划由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
城区河道的蓝线控制规划由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八条 河道蓝线控制规划在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蓝线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河道蓝线

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
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
[1]河道蓝线是城市规划的控制要素之一,是水务部门依法行政,指导河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用地定界依据之一。
河道蓝线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
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
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
[2]二、编制河道蓝线的原则河道蓝线的编制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要考虑河道行洪、排涝、航运等功能,还应考虑到人与水的和谐相处,因此,河道蓝线编制的指导思想应是:以人为本、追求人与水和谐相处,保持上海所具有的江南水乡特色;与上海水务发展总体思路相一致,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做到水资源“安全、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河道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较好的结合。
这样,河道蓝线的编制就不应是任意的、盲目的,而必须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1 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的原则。
这是河道蓝线编制的依据。
流域水利规划是全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符合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是为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
而区域水利规划是流域规划在一定区域的具体化,它必须符合流域水利规划,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
对上海而言,上海市河道蓝线的编制既要符合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的水利规划,同时,也必须符合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是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所确定的河湖水网系统的具体体现。
2 遵循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这是河道蓝线编制不可缺少的环节。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上海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和依据,河道是上海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河道蓝线的编制应充分体现河道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
因此,河道蓝线的规模和走向除应满足流域水利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中对河道功能的要求,如防洪、排水、航运、引水、城市景观等功能。
《区委河道蓝线规划通知》

《区委河道蓝线规划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防洪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遏制违法侵占河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号《关于开展全市河道蓝线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河道蓝线规划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水利发展规律,统筹水利设施建设,优化水利投资结构,强化规划计划管理,加强河道设施保护利用,确保我区防汛安全,为我区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河道蓝线规划范围河、河河道蓝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划定。
河、河、河等区管河道蓝线,由区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划定。
三、规划原则(一)统筹兼顾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乡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乡规划、防洪规划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适当考虑河道管理范围开发利用的发展空间。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安排部署阶段(年3月-年4月上旬)下发《开展全区河道蓝线规划工作的通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保障经费。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4月上旬-年6月上旬)1、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河、河、河等区管河道,编制河道蓝线规划。
2、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其它专业规划,现场勘测调查,初步划定河道蓝线,明确河道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等保护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预留区。
(三)审核报批阶段(年6月)河道蓝线位置由区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河道蓝线规划经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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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 (1)1 编制依据 (1)1.1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 (1)1.2相关规划及设计报告 (2)2 蓝线规划工作方案 (4)2.1诸暨市水系概况 (4)2.2规划范围 (4)2.3规划编制步骤 (6)3 诸暨市河道蓝线划示和管理规定 (9)3.1河道蓝线划示依据和方法 (9)3.2河道蓝线划示的技术要求 (9)3.3河道蓝线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办法 (9)3.4明确蓝线调整的管理规定 (9)4 河道蓝线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10)4.1规划编制总则 (10)4.2对河道现状及规划进行调查、整理、分析 (11)4.3划示河道防洪规划线 (13)4.4河道管保线的划示 (13)4.5河道蓝线的规划 (14)4.6河道信息本底数据库 (14)4.7河道管理信息化平台 (14)4.8河道蓝线管理 (15)4.9河道运行养护机制 (16)4.10河道管理保障体制 (16)5 规划编制前期资料 (17)5.1已有资料 (17)5.2需要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7)5.3地形图资料 (18)6 工作费用 (20)6.1河道蓝线规划编制费用 (20)6.2河道信息本底库建设费用 (21)6.3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 (21)6.4河道断面测量费用 (22)7 工作进度安排 (23)7.1河道蓝线划示管理条例进度安排 (23)7.2浦阳江干流、五泄江、高湖南渠规划进度 (23)7.3浦阳江其它支流规划进度 (23)7.4城区主要排涝渠道及镇区河道规划进度 (23)1编制依据河道蓝线规划的工作依据如下:1.1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界定。
根据《防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本条例明确了河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145号,2006年3月1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2006年对其进行修订)本《条例》中,对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及其允许、禁止作业活动,河道清障,保障河道主体功能发挥的经费及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
特别是河道保护章节中,明确各类型河道护岸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即本规划中的河道蓝线的划定原则。
5、《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6、《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7、《诸暨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诸政办发【2001】136号)1.2相关规划及设计报告与本区域河道管理规划相关联的主要规划有:1、《浦阳江流域防洪规划》及有关流域防洪专题研究成果;2、《诸暨市城市总体规划》;3、《诸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4、《诸暨市土地利用规划》;5、《诸暨市防洪排涝规划》;6、《诸暨市河道整治规划》;7、《浦阳江干堤加固设计成果》。
与本区河道管理规划相关联的主要设计有:1、规划范围内河道两岸堤防、水闸、泵站等设计资料(电子版)(最新设计资料、批复文件、地形图等);2、规划范围内,涉河建筑物(桥梁、管线、取水口、排污口等)的设计资料(最新设计资料,批复文件、地形图等)3、规划范围内,涉河作业的属性信息。
2蓝线规划工作方案2.1诸暨市水系概况诸暨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南翼,浙江省中北部,钱塘江支流浦阳江中游。
浦阳江纵贯诸暨市境南北,境内干流长67.6km,东西8条支流呈叶脉形展开,浦阳江两岸堤防内地势较低,形成了一低洼盆地,地面高程低于浦阳江洪水位3~4m,诸暨市城区、众多城镇及大部分农田位于盆地之中。
浦阳江发源于浦江县花桥乡蛇高岭南麓(海拔450m),在萧山闻家堰附近注入钱塘江,是钱塘江重要支流之一,流域总面积3452km²,主流长150km。
浦阳江纵贯诸暨市境南北,境内干流长67.6km,流域面积2183.9 km²,约占全市总面积的94.5%。
浦阳江从同山镇界牌宣流入境内,至安华镇汇合大陈江,至丫江杨汇合开化江,在城关茅渚埠分东、西两江,主流西江至石家纳五泄江,东江至江爿头纳枫桥江,在湄池东、西两江合二为一;汇合后,继北流至兔石头出境入萧山;另一支流凰桐江在萧山尖山注入浦阳江。
2.2规划范围河道蓝线规划范围初定为诸暨市行政范围内的浦阳江(西江、东江)干流、大陈江、开化江、五泄江、枫桥江、凰桐江五大支流、主要排涝渠道以及城区和部分镇区的主要河道,具体如下:2.2.1浦阳江干流与五大支流每条河道范围(起止点位置)如下:1、浦阳江(93.5km)浦阳江:安华水库~茅渚埠村(33.5km)、三江口~兔石头(3.4km)东江:茅渚埠村~江爿头、江爿头~三江口(25.9km)西江:茅渚埠村~三江口(30.7km)2、大陈江(6.4km)何庄村~浦阳江3、开化江(52.02km)开化江干流:街亭~浦阳江(7.8km)开化江支流陈蔡江:陈蔡水库~街亭(17.74km)开化江支流璜山江:石壁水库~璜山镇~街亭(23.08km)开化江支流萃溪江:东升水库下游汇合口~璜山江(璜山镇)(3.4km)4、五泄江(37.97km)五泄江干流:五泄水库~合溪口~浦阳江西江(24.93km)五泄江支流(渎溪):青山水库~合溪口(7.54km)五泄江支流(冠山溪):李家磨村~五泄江(5.5km)5、枫桥江(47.55km)枫桥江干流:汇地~桥南村~江爿头(8km)枫桥江支流(枫江):赵家镇~皂溪~汇地(10.8km)枫桥江支流(栎江):永宁水库坝址~石砩村~汇地(16.48km)枫桥江支流(孝泉江):青龙堰~枫桥江(2.27km)孝泉江支流(大干溪):石峡水库下游汇合口~征天水库下游汇合口~青龙堰(6km)孝泉江支流(全堂溪):蟹坞水库下游汇合口上游~青龙堰(4km)6、凰桐江(25.33km)幸福水库~留下庄~大路杨~陶湖泵站2.2.2主要排涝渠道(1)洪浦江(17.0km):毛宅坂村~浦阳江(2)江东渠道(3.9km):张庄~三湾毛(3)通天渠(4)高湖滞洪区南渠(10.90km)新店湾~控制闸(5)高湖滞洪区北渠(6.39km)白毛坞水库~牛头闸(6)友谊渠(6.5km)(7)西山渠(17.99km)(8)新江渠(9)大侣湖通天沥(10)高湖通天渠(11)筏畈渠道(10.55km)(12)朱公湖南渠(3.30km)(13)朱公湖北渠(4.52km)(14)白塔湖湿地(2.5km):白塔湖~浦阳江2.2.3城区和镇区河道(1)马剑镇:马剑江(2)次坞镇:次坞溪(3)店口镇:店口渠道(4)阮市镇:东白渠(5)赵家镇:黄檀溪(6)东和乡:左溪、右溪(7)岭北镇:岭北江(8)同山镇:同山溪2.3规划编制步骤规划编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2.3.1编制《诸暨市河道蓝线划示和管理规定》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河道蓝线划示的依据,具体划几条线,每条线的功能、范围。
2、河道蓝线划示的技术要求。
3、河道蓝线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办法,具体为:明确禁止的活动;明确什么活动可以开展但需要审批,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
4、明确蓝线调整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要获得诸暨市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和水利部门的同意,由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复,作为诸暨市河道蓝线划设和管理的依据。
2.3.2划示河道防洪规划线根据各专业规划,首先确定需要满足河道防洪、排涝等专项功能需要的河道规划岸线。
以对河道进行如下分类划示:(1)现状河道已满足规划要求,两岸堤防也已根据规划进行加高加固;(2)现状河道堤距已满足相应规划要求,但两岸无堤防、或堤防未达到规划设防标准要求,后期还需进行加高加固;(3)现状河道堤距不满足规划要求,但两岸已有堤防的河道;(4)现状河道堤距不满足规划要求,两岸亦无堤防的河道。
2.3.3划示河道管保范围线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文件,根据河道和堤防等级,对河道分类划示河道管理范围线和保护范围线,并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各项活动的权限。
明确在管保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可以从事但需要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的活动以及明确可以从事的活动等。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诸暨市人民政府公布,浦阳江干流作为省级河道,其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利厅同意。
2.3.4划示河道蓝线根据《诸暨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前述河道蓝线划示管理技术规定对河道分等级、分类划示河道蓝线。
划设河道蓝线的目的是在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管理的基础上,对蓝线范围内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控制和保护等管理活动。
河道蓝线由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准。
3诸暨市河道蓝线划示和管理规定3.1河道蓝线划示依据和方法根据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确定河道蓝线的具体划示方法,包括划几条线,每条线的功能要求及和占地范围等。
3.2河道蓝线划示的技术要求1、确定河道蓝线划示底图标准,包括坐标系、高程系及比例尺等指标;2、确定河道蓝线各控制线划示的图层,线型及粗细等技术指标;3、河道蓝线规划报告及图册等成果的标准化,包括报告名称、图纸编号等。
3.3河道蓝线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办法确定河道蓝线内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及涉河作业的管理规定。
1、明确禁止的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及涉河作业;2、可以为之但需要审批程序的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及涉河作业,要明确其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