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卢刑初字第432号 精品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557号 精品

(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55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55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毓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文、李根生,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以一、陈昌伟,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秋兵,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宏、单威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利铭,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玮、王磊,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毓民、刘晓明、顾秋兵、钱利铭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6月23日作出2019浦刑初字第89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倪毓民、刘晓明、顾秋兵、钱利铭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萍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倪毓民、刘晓明、顾秋兵、钱利铭,辩护人俞文、李根生、陈昌伟、单威原、余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倪毓民先后担任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69号02019 精品

(2019)路刑初字第69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01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1年9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仁卫,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4月22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洋彩,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秀霞,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月娥,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君华,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辉,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立辉,男,1978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最新-肖虎、杨伟伟、陈玉伟抢劫 精品

肖虎、杨伟伟、陈玉伟抢劫2019大刑初字第188号,肖虎、杨伟伟、陈玉伟抢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大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虎,曾用名占荣,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因涉嫌抢劫2019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伟伟,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因涉嫌抢劫2019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玉伟,曾用名王伟,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因涉嫌抢劫2019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9第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虎、杨伟伟、陈玉伟犯抢劫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京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虎、杨伟伟、陈玉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虎、杨伟伟、陈玉伟于2019年7月4日晚23时许,在其暂住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辛店村,以隔壁的被害人李帆电视机声音过大为名,持刀闯入李帆屋内,对其进行殴打,抢走人民币750元及3一部未作价,并强迫李帆写下500元人民币欠条。
被告人肖虎、杨伟伟、陈玉伟作案后,于2019年7月6日20时许,在北京。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32019号 精品002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士亮,男,30岁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2000年6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羁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六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
滕士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滕士亮使用高飞之名,在昌平区阳光商厦麦当劳餐厅内,在向王生龙男,21岁出售200张真学生火车票优惠磁条取得王生龙信任后,骗取王生龙交付的人民币180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生龙的陈述、证人马刚、王立林、张立友、陆俊、范毅、郭柏通、冯海越、杨超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物证、书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士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滕士亮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判处一、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在案扣押三星手机一部、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手包一个,发还被告人滕士亮;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万零三百一十八张予以没收。
山西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与古某、古交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与古某、古交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晋01行终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忻昕贾仑郭朝艳【审理法官】罗忻昕贾仑郭朝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古某;古交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山西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古某古交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古某【当事人-公司】山西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古交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康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某【代理律所】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西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被告】古交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十条第一款,《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有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十条第一款,《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有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山西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的××区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施不符合标准,对该事实上诉人山西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无异议。
最新-(2019)卢行初字第8号001 精品

(2019)卢行初字第8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卢行初字第8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
委托代理人成某,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公安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之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某公安分局之委托代理人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租赁房屋属某区某街坊动迁地块,拆迁人于2019年11月25日和27日擅自撬门闯入原告家中,搬出其财产,拆除其房屋,原告子女分别报警,110虽出警,但未做处理。
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致函被告,报案请求被告查办追究拆迁人的法律责任,但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
原告认为,拆迁人未经法定程序,非法闯入原告住宅和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严重违法,被告应依法移交其刑侦部门或治安部门查处,被告在听信拆迁人的一面之辞后,认定原告的报案不属其职责范围,缺乏事实依据,其电话告知的形式不符合办案程序规定。
故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2019年12月1日的报案材料后采取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提供以下三组证据
12019年12日1日报案材料和2019年1月12日、23日的催函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说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报案信件后,片面采信拆迁人的说辞,未按法定程序办理;。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精品
(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琪,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玲玲、被告人应琪及其辩护人柳泖、田景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应琪和王彪、路刚、郏中挺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黄岩区酒吧喝酒时遭七八个小青年的挑衅。
23时许,被告人应琪和王彪等人从停在酒吧门口的车上取下两把刀冲向站在门口的这七八个小青年。
当周金达经过门口见状逃跑时,被告人应琪等人以为周与对方是一起的,遂持刀向周追去。
当周逃至马路边时,滑倒在地,被告人应琪等人追上后即持刀向周身上乱砍,周爬起又逃,被告人应琪等人遂开车朝周追去,在马路对面发现周后,王彪下车朝周的身上砍了两三下。
经法医鉴定,周金达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最新-王淑丽、田录、冯桂英贪污 精品
王淑丽、田录、冯桂英贪污2019顺刑初字第501号,王淑丽、田录、冯桂英贪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顺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淑丽,女,1959年5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主管会计。
住略,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3月23日被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运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录,男,1945年9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经理。
住略。
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3月23日被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桂英,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现金会计,住略。
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3月23日被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力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19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犯贪污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淑丽及其辩护人赵运恒、胡晓华、被告人田录、被告人冯桂英及其辩护人王力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分别担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全民所有制主管会计、经理、现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结算公司绿化工程款不入帐的手段,于2019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25万元。
其中,被告人王淑丽获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田录获得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冯桂英获得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人后被查获。
上述赃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且有证人张光明、李秀芹、陈晓芳、刘爽、容淑芹、付凯文、张宝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章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顺义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委员会关于机构调整和人事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352号 精品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35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35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益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益峰犯绑架罪一案,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宝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耿益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益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耿益峰与其同事邢某某、常某某在本市宝杨路某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拉面馆内就餐时,因琐事与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及冲突,随后被告人耿益峰在面馆门口拿起碎酒瓶抵住张某某的脖子将其劫持。
嗣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瞿某等人接警后赶赴现场,在长达二十余分钟的劝解过程中,被告人耿益峰不但继续用碎酒瓶紧紧抵住被害人张某某的脖子,还抽打张某某耳光并对其进行拖拽,造成被害人张某某颈部及腹壁软组织挫伤;同时以伤害被害人张某某为由,强迫瞿某扔掉对讲机、迫使其不能靠近,瞿某亦被被告人耿益峰用碎酒瓶刺伤,致其右手掌部皮肤软组织裂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一审判决列举了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被害人张某某所作的陈述,证人瞿某、常某某、张某某、胥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录像、鉴定书及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酒精测试单以及工作情况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耿益峰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72019号 精品002
(2019)路刑初字第703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70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雪峰,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2019年10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现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卫兵,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小荣,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2000年1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
现因本案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同年10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慧敏,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仁富,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略。
因本案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立花,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小法,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郏金富,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婉萍,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贵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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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卢刑初字第432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卢刑初字第4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姚某。
辩护人王力斌、吴洪,上海某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
被告人罗某。
被告人梁某某。
被告人罗某某。
被告人翟某。
被告人符某。
被告人自报贺某。
被告人孔某。
被告人梁某某。
被告人卢某。
被告人章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9]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梁某某、罗某某、翟某、符某、贺某、孔某、梁某某、卢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臧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梁某某、罗某某、翟某、符某、贺某、孔某、梁某某、卢某、章某及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王力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梁某某、罗某某、梁某某、翟某、符某、贺某、孔某、卢某等经预谋后,分别结伙窜至本市多家酒吧等娱乐场所,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由被告人姚某动手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机,同伙则负责掩护及接应赃物,具体作案事实如下2019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梁某某、罗某某等人至本市雁荡路109号复兴公园内的酒吧,窃得被害人陈建良的索尼爱立信牌79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660元。
案发后,查获的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梁某某、罗某某等人至本市兴业路123弄6号5楼+酒吧,先后窃得被害人王国荣的索尼爱立信牌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490元、被害人褚霖的摩托罗拉牌205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20元、被害人曹伟的诺基亚牌880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6,120元、被害人陈光远的三星牌84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270元、被害人吴任哲的索尼爱立信牌95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160元。
被告人姚某盗窃得移动电话机后将赃物转移给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当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携赃逃离时被保安人赃俱获。
案发后,查获的上述赃物已发还各被害人。
2019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梁某某、翟某、符某、贺某、孔某、卢某等人至本市七莘路3035号四楼的金色之音娱乐城,窃得被害人方志峰的诺基亚牌6111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680元、被害人马创炜的诺基亚牌650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820元。
案发后,查获的上述赃物已发还各被害人。
2019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梁某某、翟某、符某、贺某、孔某、卢某至本市淮海中路138号上海广场一楼的酒吧,窃得被害人徐金辉的索尼爱立信牌79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620元。
案发后,查获的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梁某某、翟某、符某、贺某、孔某、卢某至酒吧,窃得被害人向飞的索尼爱立信牌22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1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李寅揆的索尼爱立信牌20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姚远的诺基亚牌95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420元。
2019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梁某某、翟某、符某、贺某、孔某、卢某至酒吧,窃得被害人丁昊的诺基亚牌82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610元。
案发后,查获的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同时查明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章某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姚某等人收购了赃物诺基亚牌95型移动电话机1部。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将参与共同盗窃的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等人抓获归案。
被告人翟某、符某、贺某、孔某、梁某某、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盗窃作案事实。
被告人姚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章某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12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建良、王国荣、褚霖、曹伟、陈光远、吴任哲、方志峰、马创炜、徐金辉、向飞、李寅揆、姚远、丁昊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赃物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梁某、罗某、梁某某、罗某某、翟某、符某、贺某、孔某、梁某某、卢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梁某、罗某、梁某某、罗某某、翟某、符某、贺某、孔某、梁某某、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姚某、梁某某、罗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符某、贺某、孔某、梁某某、卢某系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章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重新犯罪之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12名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十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姚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鸿发审判员卜熙文审判员陈雄白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袁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