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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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

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

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摘要】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三要件的四要件都是判定犯罪的标准。

其实二者本质相同,只是在某些细节的地方存在不同。

两者都是为了保障人权。

【关键词】犯罪构成违法符合有责刑法的根本在于“人”。

反射在如何惩罚犯罪,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犯罪,怎样才能构成犯罪,自然就是一个需要揭示的问题。

于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三要件、四要件甚至是五要件应运而生。

一.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我国继承苏联的理论,提出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何谓犯罪主体,就是这个犯罪是谁做的,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而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所持有的心态,即故意和过失。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的行为和结果等。

“无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的阶级性原理及犯罪的实质概念为基础的。

它认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反映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的本质特征。

如果不能反映这一特征,那就不成其为犯罪构成要件”。

[1]这也就不难得出我们四要件的结论。

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才构成犯罪。

反之则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我国认定犯罪的标准,也是唯一的标准。

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理论大陆法系讲构成要件,符合,违法,有责。

这三个条件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其实也可以说成是犯罪主体符合,犯罪行为违法,犯罪结果有责。

在犯罪主体符合时,将行为人的控制和辨认的能力考虑在内。

在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要的是要考虑实施者是否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何为违法呢?笔者认为,即行为损害了社会所要保护的法益,给社会或是个人造成了危害。

最后,排除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项,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人应该受到惩罚,那么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则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 主客观一致性(法定一致)->主体。

*主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一致只要求法定符合。

(如,主观上有杀人想法,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产生了主客观相一致)* 对象错误(打击客体种类错误。

如,想打人,实际打了狗)* 打击错误(打击的客体错误。

如,想打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四要件说很难解释对精神病人的正当防卫问题。

比如,一个正常人面对精神病人进行攻击时,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

按一般人的认知来说,是可以的,因为精神病人的侵害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但按照四要件说,“不法侵害”实施者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对精神病人进行攻击的行为认定为“正在发生的危险”比认定为“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更为妥当——既然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是不法行为,就不能对其正当防卫,只能对其进行紧急避险。

四要件说,需要全面分析,面面俱到的同时可能会显得辩护重点不够突出;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平行的,还是并列的?是否要进行综合性、体系性的分析?四要件说运用起来,貌似要兼顾的方面过多,稍不注意,可能就容易简单化、机械化地处理问题了。

三阶层说,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时,采用“爬楼梯”的评价模式,最重要的是第一个台阶,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包括主观构成和客观构成,更讲究对具体构成要素的精准把握。

我甚至觉得,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于知识产权法中某一发明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要素去逐一分析,如有缺失便属于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符合性),犯罪就不成立。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22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构成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罪名的必要条件,是判断犯罪与否的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和要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时机要件和结果要件。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这四个要件。

一、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所需的行为和客观情况。

这个要件在判断犯罪与否的过程中是必须的,它需要有一个客观的行为作为基础,如果只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客观的行为,是不能被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件,即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或做出某种表现,例如杀人、盗窃等;二是客观情况要件,即针对不同的犯罪需满足不同的客观情况,例如杀人必须要有致人死亡的行为,盗窃必须要有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犯罪者的故意或过失。

由于犯罪是以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因此这个要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犯罪的主观要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故意犯罪,即犯罪人已经预见到行为的结果而具有直接的故意,例如预谋谋杀、故意杀人等;二是间接故意犯罪,即犯罪人虽不是直接预见到犯罪结果但具有追求犯罪结果的目的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例如赌博等不良行为。

三、犯罪的时机要件犯罪的时机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这个要素与犯罪性质本身并无直接关系,但对于判断犯罪是否成立来说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的时机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时间要件,即需要在特定的时间或时间段内完成犯罪行为,例如盗窃在晚上或者进入他人住宅时;二是地点要件,即需要在特定的地点或场所内实施犯罪,例如非法集会、销售毒品等。

四、犯罪的结果要件犯罪的结果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不同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各不相同,因此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方式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犯罪的结果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结果要素,即需要针对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有不同的结果,例如伤害犯罪需要造成人身伤害,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需要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等;二是后果要件,即需要后果的发生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必须要证明施暴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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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
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
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
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

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两学说之争
近年来,两学说之争也可谓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而守旧或者迎新两派一直争议颇多。

1、支持四要件说
支持四要件说的学者认为,四要件说目前在我国仍然是适用的,而三要件说更有利于处理疑难案件的说法也缺乏事实依据,反而会带来判决的任意性。

将两种学说进行比较可知,三要件说涵括了四要件说的所有要素,三要件说按照递进式的结构来对各个要素进行排列,而两者的入罪因素其实是相同的。

一个行为无论是用三要件说或是用四要件说来评价,如果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罪过、目的、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就都符合了构成犯罪的积极条件。

从这方面来看,在积极条件方面,三条件说的排列组织方式不同于四要件说而已,要素上是一致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出罪方面。

两者出罪上的最大区别在于递进式的三要件说在有责性这一阶层规定了阻却事由而出罪。

而对于无期待可能性这样的阻却事由,确实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从理论上看,这种出罪具有无限性、随意性的危险。

某一个行为在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中除了期待可能性意外的其他要件后,法官可以根据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来确定是否出罪。

而关于期待可能性虽有各种理论,但是这些理论本身就有缺乏明确性的问题,并且也无法律约束力,如此一来,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就全依赖法官的判断了,这会带来出罪随意性的风险。

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期待可能性作为犯罪豁免的问题来处理,即行为已构成犯罪后,根据政策的考虑再豁免犯罪或许更便于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如前所述,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出罪上受到更大的限制,它严格区分犯罪成立和犯罪豁免两个范畴,从而形成犯罪构成和犯罪豁免两个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大定罪过程,它体现了严格的法治精神,因而限制了适用法律的任意性。

而三要件说在出罪方面的随意性,使得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理论完善、法官素质较高的国家,采用三要件说确实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

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灵活的运用构成要件出罪,或许更有助于实现公正。

然而以我国目前法官群体的素养还有待提高的现状,贸然地推广三要件说,在某些有争议性的案件中可能会带来执法不公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支持四要件说的学者列举了贸然推行三要件说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部分学者认为通说仍以四要件为主,教科书以及法律教材都以四要件为通用观点。

建国以来,四要件说深入人心,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四要件说,成为约定俗成的规则,内地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理论研究人员,主要是依托国内教育,学习中国刑法学理论成长起来的,不具备学习、研究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的语言基础、知识结构,甚至认为移植德日刑法学,可谓“一厢情愿”。

贸然换用一种观点,会带来很多问题。

2、支持三要件说
支持三要件说的学者认为虽然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没有明显区别,但是旧理论对疑难案件往往束手无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认为,虽则四要件说在我国颇有基础,简洁明了,便于司法实务操作,但是由于其拼凑式的逻辑结构,使得其面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遭遇困境,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我国与刑法学界在共犯、紧急避险等问题上对话困难。

此外,陈兴良教授就一直呼吁中国刑法学转换犯罪构成理论。

支持者认为三阶层理论有更严密、体系强的优势。

正是这种优势,使得三要件说在我国刑法学界的推广有切实意义。

目前在刑法学界,要求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引入我国刑法理论的呼声很高,有些学者甚至开始采用这种理论来编排自己的教材。

三、总结
首先,四要件说的支持者所列举的诸多理由里面过于限定在现有制度维持上了,担心新理论的入侵带来的变动,这种因循守旧不能成为维持原状的正当理由。

我们判断一种制度是否应当被革新,不能仅仅考虑它存在的时间长短。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四要件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能克服的不足。

正如支持四要件者所说,犯罪构成三要件实际上涵括了四要件的全部构成要件,但是这种涵括并非是简单的重新排列,而是进行了归纳,并设置了递进式的结构。

三要件说将犯罪区分为违法性、有责性和该当性,这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罗列。

四要件说中,主观判断和客观评价同时地、一次性地完成。

客观判断涉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及不作为)、危害社会的结果及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所使用的工具等附随情况。

主观判断涉及罪过,即故意、过失。

从这方面来看,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关系不清晰、犯罪主体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纠缠不清这些问题。

缺乏评价的层次性,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同等重要,在平面式结构中看不出哪一个要件需要优先评价,也就无法防止人们先判断主观要件符合性是否存在。

这种理论构架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在考虑主观要件之后才考虑客观要件,容易将没有法益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性的身体动静(但不是实行行为)认定为犯罪,从而人为扩大未遂犯的成立范围,刑法就可能在某些问题上无可避免地陷入主观主义的陷阱之中。

正是这种可能性,使得四要件的运用,可能带来在疑难案件判决上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有失公平。

而按照三要件说,对行为的客观判断和主观判断是分层次进行的。

客观判断分两个步骤进行,即行为的犯罪构成该当性和违法性。

主观判断就是对个人责任的判断。

在前一个要件未明确之前,不允许讨论后一个要件,因此它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只有完全走完这一个过程,某一行为才会被认为是犯罪,中间有任何断裂即不能得出有罪结论。

正是这种递进式的阶层设计,确保了主观判断不能先行于客观判断,使得三要件说有四要件说不可取代的地方。

综上所述,关于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能否更好指导我国的刑事审判,现在看来,或许还面临着重重阻力,但是认真体会不难发现,三要件有其说服力。

并且司法考试中方向的调整,也是一个助力,相信三要件说能够在我国有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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