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诈骗刑辩的执着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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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一审辩护词~数十万犯罪数额终获轻判

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一审辩护词~数十万犯罪数额终获轻判

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电信⽹络诈骗)⼀审辩护词~数⼗万犯罪数额终获轻判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浙江泽⼤(绍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程某某母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本⼈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程某某,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对于本案已经有了全⾯地了解。

现在,本⼈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采纳:⼀、公诉机关就被告⼈程某某的涉案⾦额认定错误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程某某诈骗⾦额为⼈民币291756元,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为直到今天开庭之⽇为⽌,并⽆相应证据证明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期间之外的诈骗⾏为以及相应的⾦额,⽽且起诉书也仅指控了6⽉14号到6⽉22号期间的诈骗⾏为,⽽有证据证明的全部受害⼈在该期间被骗总⾦额为8万多元,因此我认为应当据此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额。

⽽被告⼈程某某的诈骗⾦额应当根据其⽀付宝交易记录、IS聊天记录以及被害⼈的陈述综合认定,同时要结合其以⽀付宝收取房租的实际情况,对相应⾦额予以扣除。

结合上述情况以及法庭调查期间查明的事实,被告⼈程某某在“天龙团”期间,通过实施诈骗⾏为获利1205元⼈民币,受害⼈在其⼿上总共受骗⾦额为7000元左右。

辩护⼈认为,被告⼈程某某⼯作仅三天,⽽且这三天中也仅有下午有具体实施犯罪⾏为,获利不⾜2000元,但被认定涉案⾦额为30万元左右,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违反了慎刑和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导向,⽽且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纵观所有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刚才公诉机关提到的法发[2016]32号以外,没有任何规范性⽂件认定各被告⼈的犯罪⾦额是按照其参与天数来定的,起诉书这样指控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针对公诉机关所提到的,根据法发[2016]32号(即两⾼⼀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络诈骗司法解释》))第四部分第(⼆)条 “多⼈共同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嫌疑⼈、被告⼈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为承担责任。

集资诈骗案件辩护词

集资诈骗案件辩护词

集资诈骗案件辩护词我明白你的要求,题目是:集资诈骗案件辩护词。

下面是根据你的要求写的1500字文章:法庭尊敬的评审团:我代表XX先生,向贵庭提出辩护,针对他被指控参与集资诈骗案件的指控进行辩护。

在此我将向贵庭呈现证据,证明XX先生的无辜,并澄清事实真相。

首先,我要指出XX先生并不是该集资诈骗案件的主要策划者,而是不幸地被卷入其中。

他是一位诚实正直的商人,一直以来都遵守法律法规,从未有任何贪污受贿、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事件中,他也是作为受害者而陷入困境。

其次,XX先生并未积极参与该集资项目的筹备和运营。

根据调查,他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投资人,资金并未通过他的账户进出。

他并没有主动宣传、销售或组织集资活动,也没有获得不当利益。

他只是被他人利用以增加项目的声誉和吸引更多投资者。

第三,XX先生在发现该项目存在问题后,积极配合了执法机关的调查,并及时报警。

他提供了大量证据协助调查人员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他证据链。

他的配合信任和合作程度远超过一个有罪行为的人所能表现出来的。

最后,正如我们所提供的证据所示,XX先生的银行账户并未出现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况,也没有发现他获利巨大的迹象。

相反,我们的调查显示,他的财产状况并未出现明显变化。

这也进一步证明了他无法从该集资诈骗案件中获利。

综上所述,XX先生是受害者而非犯罪嫌疑人。

他对该案件的无辜与他不参与集资诈骗行为的事实紧密相连。

我们要求贵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对他的指控,并还他清白。

谢谢。

敬上。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虽然我是一个语言模型AI机器人,但我可以提供一个虚构的案例来展示一个可能的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女士们先生们:我代表被告,今天将为诈骗罪进行辩护。

我将展示证据以证明我的客户是无辜的,并将提出合理的解释来说明他所涉及的行为并非诈骗。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的人格品质和廉洁的背景。

我的客户是一位行为一贯正直的人,他在社区中享有良好的声誉,长期以来始终遵守法律法规。

他的家庭、朋友、邻居以及社区成员都对他的诚信和正直表示赞许。

这一点可以从他过去的金融记录和个人背景调查中得到证实。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行为不能归为诈骗的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诈骗必须满足欺骗他人的故意和违法目的。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商业风险,而非故意的欺骗行为。

我的客户是一位聪明且富有经验的商人,他参与了一笔交易,但由于市场变化和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了投资损失。

然而,这种商业亏损并非他故意欺骗他人的目的,而是他无法控制的市场风险。

他并没有故意欺骗他人以获得不当利益。

换句话说,这起案件应该被看作是一次商业失败,而非诈骗。

此外,我的团队还收集到了一些证据,可以证明我的客户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并非欺诈行为。

这个交易是基于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建立起来的,其中包括了合同、书面协议以及对方的自愿参与。

这些文件证明了这次交易的合法性。

因此,被告并无意欺骗对方,而只是在合作伙伴关系的框架下进行合规的交易。

在充分考虑了所有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要求陪审团认定被告无罪。

从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没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图,并且他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商业风险,而非非法的行为。

因此,他应该被免受诈骗罪的指控。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请您公正审理这起案件,并以法律和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关于XXX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XXX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

根据被告人XXX、XXX 《讯问笔录》:被告人XXX首先提议,后又叫的XXX,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XXX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

XXX是在XXX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1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2、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X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XXX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XXX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X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苏兴博天下无诈是我的最终目标

苏兴博天下无诈是我的最终目标

苏兴博天下无诈是我的最终目标编者按:由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与北京广播电视报社共同举办的“我的安全我做主”社区安全大讲堂活动已经圆满结束了,该活动深得京城百姓的喜爱,整个系列活动有数千名社区居民现场参与,几百万网民通过北京时间APP直播线上观看。

这些社区安全大讲堂的教官都是警界精英,在讲台上他们讲得有板有眼,而在实际工作中、生活中他们又有什么样的故事呢?北京广播电视报陆续对七位警官教官、“正警事儿”团队进行了采访,本期我们就先讲述最年轻的反电信网络诈骗专家苏兴博的故事,敬请大家关注!“骗子掌握了哪几个信息,就可以从后台盗刷银行卡?”“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的‘三不原则’是什么?”8月18日上午,上百位来自不同社区的老年人在听苏兴博警官讲如何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的课。

苏兴博,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十支队(北京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二中队副中队长,网红刑警、全国公安系统防电信网络诈骗最年轻的专家。

截至目前,他所在的北京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共冻结全国涉案账户近百万张,通过工作减少群众损失20余亿元,仅仅苏兴博负责的团队拦截下来的资金就近6亿元。

与骗子的斗智斗勇苏兴博认为要成为反诈骗工作专家最简单的一个方式就是实践,在侦查工作中了解各种诈骗模式。

为此,苏兴博跑遍了全国各地的诈骗高危地区,最长的一次出差是9个星期。

与常规的街头诈骗不同,新型的电信网络诈骗事主不知道骗子是谁,也不知道骗子在哪里,老百姓被骗后,资金追回的难度很大,证据也难以固定。

经过锻炼和学习,苏兴博将防电诈的重点归为两个方向:通讯链和资金链。

骗子要行骗,必须先联系上事主,这就是通讯链;然后诱使事主进行转账汇款就是资金链。

完成这两个链条才能成功实施诈骗犯罪,防诈就是要从切断这两个链条上做工作。

“不同的骗术,针对的重点时段是不一样的。

”苏兴博总结说:“比如,冒充公检法类骗术春节期间很少;电话冒充熟人类的骗术,骗子会分几个时间段来打电话。

每年哪个时段骗子多,每天哪类骗子多,都是经过大数据分析出来的,都是有迹可循的。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诈骗罪的辩护词诈骗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托付,指派我们担当被告人刘X 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看法,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 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留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

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现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由于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处理后续事宜。

辩护人留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现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由于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而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本人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全部。

此外,辩护人留意到,虽然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

因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现实真相。

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终,被告人刘X 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能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处理,最终双方商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

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

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

崔英杰律师辩护词

崔英杰律师辩护词

崔英杰律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大家好!我是被告崔英杰的辩护律师。

在接受这个案子后,我们团队对案情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分析,并请来了多位专业人士提供了相关技术性证据。

我们的辩护目的在于揭示案件真相、捍卫被告权利和成全法律。

首先,就被告被控诈骗罪,我们有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控诈骗罪并不成立根据诈骗罪的规定,必须要有欺诈、误导等行为,使得受害人有所损失。

而被告的事实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没有任何直接关联,被控诈骗罪并不成立。

二、被告根本不存在诈骗行为被害人自称被告通过骗取其财物了,但是我们的证人和专业评估都证明了被告并没有进行任何诈骗行为。

我们可以确认被害人对于自身损失的原因存在着误解和错觉。

三、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问题被害人是一个有自闭症的成年人,其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精神问题和沟通困难。

我们认为被害人很可能是因为自身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误解,在此情况下,被告并没有实施任何不当行为。

基于以上三点,我们坚信诈骗罪名对于被告是不成立的,我们希望在此基础上撤销此罪名。

其次,就被告的其他指控,我们有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存在深层次的矛盾我们深入调查和研究后发现,被告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心理问题,很可能是其施行某些行为的原因,而其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二、被告不是单独施行就被告被指控的行为,其不是单独施行的,也不存在其他人的参与和共犯。

我们认为,如果被告的行为真的是非法的,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那么也不应只有被告被起诉,其他相关人员也应该负起相对的责任。

三、被告的行为在过程中存在疏忽不可否认的是,被告的行为在过程中的确存在疏忽和不当,但是这不应该成为他被起诉和被判罚的理由。

毕竟,被告是一个普通人,不可能对事情的每个细节都进行详细的考虑。

最后,在此我想说,我们的目的并不在于将被告从犯罪中开脱出来,而是希望在这个案子中揭示真相,保护被告权益,同时以成全法律的目的,构建更加健康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感谢大家聆听我的陈述。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在法律实践中,辩护词是律师为被告提出的一种辩护方式,目
的是为了为被告辩护并争取其合法权益。

然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
的犯罪行为,因此辩护词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合理有效地为被告进
行辩护。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经典范文:
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为他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尽管被控犯有诈骗罪,但我会向法庭证明他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诈骗罪需要有明确的故意和欺骗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骗,而是出于某种误解或
者其他情况下导致了被控的行为。

我们将通过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
证明,被告并没有故意实施诈骗行为。

其次,我们将通过调取相关的银行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
明被告并没有从所谓的诈骗行为中获利,甚至可能是受害人的某种
误解或其他因素导致了现在的局面。

这些证据将有力地支持被告的
无罪辩护。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良好的社会成员,他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而且他在社区中也享有良好的声誉。

这些都证明了他不可能是一个故意进行诈骗的人。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和陪审团成员认真审视所有的证据和相关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将能够证明被告是无辜的,他并没有犯下诈骗罪。

谢谢。

以上是一种可能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经典范文,当然具体的辩护词内容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这个范文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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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诈骗刑辩的执着与梦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律师要敢于辩护,善于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肖文彬律师办案感言初露锋芒湖南衡阳是历史悠久、风景秀丽的好地方。

衡阳又称雁城,“北雁南飞,至此歇翅停回”,南岳衡山,石鼓书院,湘江流水,钟灵毓秀,造就了多少才子佳人、英雄人物。

远有蔡伦、王夫之,近有彭玉麟、曾国藩(与衡阳颇有渊源)、罗荣桓,现有马英九、唐浩明、龙应台、琼瑶、李银河等。

在金庸小说《笑傲江湖》笔下,情意深重、正气凛然的五岳剑派之一的衡山派就在衡阳城里。

受曾国藩等历史人物“经世致用”思想的影响,位于衡阳西南四十公里外的祁东一中学子肖文彬立志要做一名大律师,1999年高考在其所填志愿里,三个大学的第一志愿全是法律专业,由此可见其心志之坚。

当年其以高考状元进入南昌大学法学院之后,刑法与民法分别受教于大学名师胡祥福、魏盛礼。

从他对两位老师的评价中可以看出,他更倾向于“智深勇沉、内外兼修,丝毫不逊于中国第一流的刑法学者”的胡祥福教授,更钟情于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大学里面他用功最多的就是这两门学科,其次便是与这两门学科密切相关的证据法学,打下了良好的法学基础。

2003年大学毕业之后,其在工作之余,辗转于深圳、衡阳、湘潭大学等地,潜心自学,遍览中国刑法、刑诉法名家之著作,开阔了视野,深化了原有的法律基础,其认为陈兴良、陈光中分别为中国刑法、刑诉法的领军人物。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其在深圳目睹律师行业“司法掮客”之怪现状后,深感失望。

人生在世,难道一辈子就只做一个屈守潜规则、没有尊严的“掮客”律师?不能以自己的专业能力来骄人傲世?经过痛苦的深思熟虑之后,决意北上,以求教京都律师、法学名家来提升自己。

名师指点2007年10月,肖文彬在环境优雅、位于中南海与天安门之间的中山公园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里见到了刑辩大律师莫少平,经简单交谈和毛遂自荐,就此进入了以写经典辩护词而著称的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结识了马纲权、吕曦等良师益友。

此后其在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六年里练就了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基本技能和技巧。

“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这种从法律视角审视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思维深为其所用。

除了在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孜孜以求地历练各种办案技能之外,2008年6月,其在北京还认识了名满天下的顾永忠教授(兼职律师)和陈兴良教授,或当面请教,或私下搜集资料,深入学习他们的办案技能和专业风格,使其在刑辩之路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其通过比较分析、归纳思索,在办案中聚名家之长为己所用,结合自身特点,力图自成一家。

一战成名2008年6月11日,红极一时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突然被河北隆尧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通缉,而本案中的“被害人”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又是闻名全国的知名企业。

因此,此案当时不仅案情重大、复杂,而且由于双方身份特殊,故引起全国轰动和权威媒体的高度关注。

肖文彬和莫少平律师介入此案以后,面临着各方面因素的巨大压力,肖文彬经过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出具了上万字的《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律师意见书》,此《律师意见书》观点分明,逻辑清晰,论证充分,且层层递进、步步为营。

尤其是其中“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652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一问更是夺人心魂。

当地检察机关在看了这份《律师意见书》之后,非常坚决地作出了无罪不起诉决定书,彻底洗刷了方宏进历时三年多的蒙冤耻辱。

“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为尊严而辩”。

经历此案之后,肖文彬一战成名,也与诈骗类犯罪辩护结下了不解之缘。

同时他也意识到,刑辩律师是可以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来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在2012年办理郭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一案中,他在庭上一针见血地指出:郭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人的虚荣心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宣传的军事思想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诈骗。

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诈骗。

由此可见,被告人“冒充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结构,故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为后者是建立在前者诈骗行为成立的基础上)。

经过其逻辑缜密的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郭某最终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立马释放),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金牙大状“有缘千里来相会”,由于是南方人,肖文彬并不习惯于北京的气候和生活,加之北方雾霾日趋严重,以及其对诈骗类刑事辩护的情有独钟,2015年初,其选择加盟了以王思鲁律师领衔的、志同道合的金牙大状刑辩律师团队。

早在北京的时候,其对南方的金牙大状就有所了解,金牙大状刑辩律师团队通过展示他们的经典案例、经典律师文书来与同行切磋交流,以看得见的辩护赢得了“刑辩南少林”的美誉。

“精益求精,铸造经典”、“以经典案例开创未来”是他们的办案理念,这种真刀实枪、精雕细琢的专业氛围正是肖文彬所喜爱的。

经过多年的实战历练,肖文彬深刻地意识到,优秀的律师首先是专业化的律师,就像医生行业一样,都讲究其领域的专业化。

而且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精、博而不专”指的就是这个道理。

2015年3月,其在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的指引下,坚定了其只做全国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决心。

肖文彬接案有一个原则:倾向于只接有一定辩护空间、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诈骗类刑事大要案(是指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其受理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主要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肖文彬办案不仅专业,更是亲力亲为。

当别人问他为何不带助手时,他的回答令人耸然动容。

他说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尊严与财产等重大权益,助理办案往往有很多问题看不出来,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办案必须亲力亲为才能显示出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

其在办理黎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一案中,此案案卷就有一万多页,其阅卷就花了一个多月时间并作了68页的阅卷笔录,而阅卷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另外,其为开庭辩护准备的《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一审辩护词》合计186页。

由于专注、专业及良好的口碑,客户纷纷慕名而来,仅2016年,其承办了六起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大要案,其中四起案件涉案金额均过千万。

经过其精心辩护,已结的两起大案中,一起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无罪释放;另一起当事人由主犯变从犯且在从犯中最轻判处。

专业文书律师文书是律师向办案机关、当事人及外界展示自己专业才华的最好舞台。

尤其是书面辩护词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师的刑辩水平。

因为书面辩护词体现了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用语是否规范、严谨)、专业训练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语)、质证辩护水平(辩护词里能体现出来)。

而且,庭审中律师的表现固然重要,但合议庭法官审理的案件繁多,事后写判决书的时候往往境过云迁、记忆淡化,因此,一份详尽专业的辩护词能最大限度地激活法官的庭审印象,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其在2016年办理的黎某(化名为叶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近两万字的一审无罪辩护词里面,从观点到理由,从事实到证据再到法律,抽丝剥茧,层层推进;既行云流水,又滴水不漏。

这也许与其北上南下的履历及自我悟性有关。

办案感言当有人“狡黠”地问他:“你为什么为“坏人”辩护?”时,他的回答镇定自若、举重若轻:“首先,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换言之,任何人都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其次,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是针对全社会、针对每一个公民的。

就像文革期间,国家没有法制,没有律师,才发生了那么多冤假错案。

最后,律师辩护只是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力争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即便是构成犯罪,他也有受到公正处罚的权利,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表现”。

在办案过程中,肖文彬有一个梦想,他希望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希望审判人员更加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权利,兼听则明、保持控辩平衡、维护程序公正。

他认为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中,更应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因为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肖文彬认为,对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被告人(供述反复)、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检察官与法官要特别重视,不能认为其本人和律师是“狡辩”,检察官与法官最大的本事不是起诉率、有罪率多高,而是避免冤假错案率有多高。

律师、检察官、法官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即司法公正),法律正确实施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人权)也就得到维护了。

诸如此类的办案感言,在其办案实务文章里面随处可见。

此生追求在广强律师事务所官网肖文彬律师的简介里可以看到,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力求以“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深刻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敢讲善辩仗义执言”及成为中国诈骗刑辩第一人为毕生追求目标。

可以看出其在办案之余,笔耕不辍,写过大量与诈骗犯罪有关的原创实务文章,既有对有效辩护办案经验的全面总结,又有对全国诈骗类无罪经典案例裁判规则、辩护要点的系统归纳和研究。

而且据他透露,他正在编写金牙大状丛书系列《诈骗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一书,他的梦想是想通过对诈骗犯罪精细化、专业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历练,使其在诈骗刑辩领域达到内外兼修的境界,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

所谓“有志者事竟成”、“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我们希望肖文彬律师的法治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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