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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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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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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7月6日、201X年6月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文盲。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王某某、郑某某、何某、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梁某、王某某、郑某某、何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3月下旬至5月19日,被告人梁某、何某等人合伙在本区金汇镇金星村组织聚众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洗牌并收取“窑花”。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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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告知函范文篇一:法律告知函10.8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经调查:你于年月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截止年月日你已拖欠共计元,并超还款期限天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

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年月日——————————————————————————————————送达回执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

现承诺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

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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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石刑初字第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民,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平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职业,住(略)。

201X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淑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X)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郗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民及其辩护人邹淑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建民到汪尚文(本案被害人,男,时年60岁)家,找汪尚文协商先前租用房屋的退租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张建民从汪尚文家院子里拾起一根钢管(长117厘米,直径3.3厘米),朝汪尚文头部猛击一下,汪尚文当即倒地,又用钢管朝正在院中玩耍的汪涛(本案被害人,男,2岁10个月,系汪尚文的孙子)头部猛击一下,汪涛当即倒地。

汪尚文及汪涛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汪尚文于当日下午1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汪涛于201X年7月23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汪尚文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中枢衰竭死亡;汪涛为钝器作用重度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张建民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文档】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xxxx罪一案-范文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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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株中法刑一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昌,化名“刘超”,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罪于201X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泽安,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事务工作者。

辩护人吴震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事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辉,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罪于201X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X)荷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邹昌以见网友为名,将被害人黄丽梅带到其事先与被告人莫辉所开的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新融城招待所318房,然后,邹昌打电话将莫辉叫到房间,在黄丽梅反抗的情况下,莫辉和邹昌采用强迫和暴力手段将黄丽梅的裤子脱下,先由莫辉对黄丽梅实施****后,邹昌又上前对黄丽梅实施****。

事后,二人又将黄丽梅控制在房内,不久,二人又先后第二次对黄丽梅进行了奸污。

2018年(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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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朝,男,20岁(198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强迫交易,于201X年2月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X年5月26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8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X]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别名:陈建铜,男,19岁,另行处理),于201X年4月中旬至201X年5月中旬期间,先后到延庆县延庆镇石河营小区、莲花池村、小营村,将池艳光、刘文成、陈伟、段志强、胡俊荣、卢海河停放在自家楼下或院外汽车上的风帆牌40型蓄电池共计7块、手电筒一把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543元。

销赃后获款200余元,赃款已挥霍。

二、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于201X年5月25日20时许,到延庆县延庆镇石河营东街15号楼楼下,将卢建文停放在该楼下的松花江微型面包车上的一块风帆牌6-QA-47S型蓄电池,经鉴定风帆牌6-QA-47S型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87元。

将王旭华停放在该楼下的昌河牌微型面包车上的一块风帆牌6-QA-40a型蓄电池和三角牌450-12型备用轮胎拆盗,经鉴定风帆牌6-QA-40a型蓄电池和三角牌450-12型备用轮胎共价值人民币211元,后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将上述赃物藏匿于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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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 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谎称可将本区凯宝药业工地和本市闵行区绿洲长岛三期工程介绍给二人承包,并以此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 8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5 500元的明基Benq Joybook R43笔记本电脑一台、网讯NETQ168手机一部和中华硬盒香烟二条。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张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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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庆(别名张国庆),男,32岁(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德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德庆,听取张德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租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北京新航线咖啡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

201X年5月至201X年9月间,张德庆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324 278.3元。

201X年9月28日、9月29日,北京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张德庆租赁场所内将其查获(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34个品种计139.8条,价值人民币35 935.5元;真品卷烟92个品种414条,价值人民币19 687.53元)。

张德庆于201X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其中涉案真品卷烟已被收缴,假冒伪劣卷烟已被销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新航线咖啡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在线代扣卷烟结算货款三方协议书、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收据及委托书等书证,被告人张德庆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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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闸刑初字第245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闸刑初字第245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徐xx,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X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
八个月,于201X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因本案于201X年1月
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徐xx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月14日傍晚5时30分许,被告人徐xx在本
市地铁二号线陆家嘴站开往南京东路站方向的列车车厢内,趁被害人陈xx不备之机,窃得陈上衣右侧口袋内1部价值人民币764元的诺基亚5300型移动电话。

被告人徐xx在南京东路站下车逃逸途中,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
的陈述笔录、证人姜xx、王xx的证言、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
估价鉴定结论书、照片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两年内又盗窃,扒窃数
额在6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徐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p;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月14日起至201X年11月1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p;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
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龚雯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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