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消防执法工作,加强对消防执法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效果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消防执法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执法工作的消防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涉及的消防执法记录、档案的管理等事项。
三、消防执法档案的内容1.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消防执法人员、案发时间、案发地点等。
2. 执法依据:明确消防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3. 执法过程记录:详细记录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证据、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4. 处理意见和决定:记录执法结果、处理意见和行政处罚决定等。
5. 执法结果的执行情况:记录处理结果的履行情况,包括缴纳罚款、整改情况等。
四、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1. 档案保管责任:消防执法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保管人的责任。
2. 档案存储安全:档案应采取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档案整理与归档:对新创建的消防执法档案,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储。
4. 档案检索与利用:对于需要查询的档案,应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检索,并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五、消防执法档案的保密1. 档案保密责任:档案管理人员应严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利用档案信息。
2. 档案存储安全:档案应放置在专用的档案室内,不得随意带出或外借。
六、消防执法档案的备份和归档1. 档案备份: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执法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档案归档:对于已经结案的消防执法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归档,并做好档案的整理和标识工作。
七、档案的保存和销毁1. 档案保存期限:消防执法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 档案销毁程序: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档案销毁手续,并做好档案销毁记录。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一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二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三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7.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1.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2.文书送达回执;13.其他有关材料;14.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9.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12.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13.集体会审意见;14.文书送达回执;1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6.其他有关材料;17.备考表。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执法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三条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消防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
2. 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完整,不得遗漏任何重要信息。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或泄密。
4. 时效性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消防执法活动产生的各类资料。
第三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消防执法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档案。
2.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行政处罚等档案。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等档案。
4.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包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档案。
5. 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档案。
第五条消防执法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1. 及时性:消防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2. 规范性: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顺序进行装订,并附上目录。
3. 准确性:档案资料内容应准确无误,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删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消防执法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专用设施: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温湿度控制设备等。
2. 专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序。
3. 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消防执法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依法利用:档案的利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0.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提高消防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消防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统一管理,分类存放;(三)安全保密,规范操作;(四)方便查阅,及时更新。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消防执法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收集范围:消防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证据、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收集方式: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群众举报、部门移交等方式进行收集。
(三)收集要求:收集的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五条消防执法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性质、来源等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目录。
(二)编号归档: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编号,按照编号顺序归档。
(三)编制档案目录: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来源、时间、页数等。
(四)填写档案登记表:对每份档案填写档案登记表,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来源、时间、页数、责任人员等。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六条消防执法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存放条件:档案存放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要求,保证档案的安全。
(二)保管期限: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进行整理、鉴定和销毁。
(三)责任人员:明确档案保管责任人员,落实档案保管措施。
(四)档案查阅:对档案的查阅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七条消防执法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条件:查阅档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合法身份。
(二)查阅程序: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内容:查阅档案应当限于与查阅目的相关的部分。
(四)查阅方式:查阅档案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2023年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执法工作,确保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消防执法工作的公安机关人员、消防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消防执法档案是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消防执法工作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是评价职业素质和履职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科学规范、真实完整、严密有序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档案创建和归口管理第六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及时、准确地创建与更新记录,并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函询、立案调查、执法行为决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记录;(二)消防执法人员遭受侮辱、威胁、伤害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三)消防执法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四)其他重要的消防执法相关信息。
第八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统一的档案分类体系组织,包括个人档案、案件档案、技术档案等。
第九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归口管理单位由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第十条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整理、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的采集保存和查询第十一条消防执法档案的采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消防执法档案的保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消防执法档案的查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消防执法档案的查询权限应当依法明确,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查询制度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档案的使用与保密第十五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依法被依法有权机关使用,用于法律、行政等各项调查和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消防执法档案的使用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随意篡改、删除或泄露档案内容。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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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加强消防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促进消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档案建立与归档
1.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及时建立。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火
灾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危险物品等过程中,应当认真记录和收集证据。
对于需要纪录的记录,应当进行逐一编号,并按照受理日期建立档案。
2.消防执法档案应当统一归档。
归档的地点可以是公安机关
或者消防部门。
未经同意,不得迁移或私自销毁归档文件。
需要销毁
归档文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分类归档。
将档案分为行政处罚、行政
许可、行政强制和其他档案等分类,分类后存放,以方便查阅和利用。
三、档案的保管
1.消防执法档案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外
界透露档案内容。
2.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定期复核,防止损坏和遗失。
复核后确
定损坏、遗失文件,应当及时进行补全。
3.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实行门禁制。
档案保存环境应当干燥、
防潮、通风、防火,门窗应当加装锁具或者铁栅栏等设施,保障档案
的安全。
四、档案的利用
1.消防执法档案应当为行政部门开展消防行政执法提供重要
支持。
行政部门开展消防行政执法时,应当有权查阅及复制所需档案。
2.消防执法档案应当为社会公众了解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申请查阅该档案,了解相关法规法规和行政执法事
项的情况。
五、档案的违法责任追究
1.对于违反规定,在消防执法档案管理中发生的行为,应当
给予行政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消防执法档案管理程序发生错误,导致案件被误判或者造
成巨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提出宝贵
意见和建议。
有关解释权归消防部门所有。
2.未经执法人员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分发
和使用消防执法档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法律法规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