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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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答题

1.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1)消费者保护法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2)消费者保护法是具有预防,救治功能的法律;(3)消费者保护法是具有综合性质的法律;(4)消费者保护法是法律渊源非常广泛的法律.2.经营者发现所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应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同17)答:(1)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争取国家行政机关协同处理;(2)将危险告知消费者,以便引起消费者注意;(3)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者采取这些措施,仍未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在消费者无重大过失时,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答: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解决.4.简述经营者质量义务的主要内容.答:(1)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要求;(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3)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5.简述消费者权利的特征.答:(1)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的权利是与消费者的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这些权利;(2)消费者的权利是通常法定权利,它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能剥夺,经营者以任何方式剥夺消费者的权利的行为无效;(3)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6.简述经营者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答:(1)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品质担保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责任;(2)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以商品服务存在瑕疵为责任之基本条件;(3)产品责任的产生以对他人造成损害为要件,而品质担保责任的承担则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担保为要件,不要求有损害事实;(4)产品责任的承担由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请求,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一般由瑕疵商品,服务接受方当事人提出请求;(5)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而品质担保责任的形式包括解除合同,提交无瑕疵商品,瑕疵修补,赔偿损失,责任范围限于瑕疵产品本身以及与此有直接关系的损失.7.简述消费者的权利(同11).答:消费者是指以他人生产经营的消费对象未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行为;消费者主要有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保证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8.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答: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人因提供有缺陷产品致消费者或使用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构成要件是:①产品存在缺陷;②有损害事先发生;③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三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产品提供者才承担责任.9.国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一般有哪几种形式?答:国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而实现的.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由此可分为三种,即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1)立法保护.是立法机关通过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定,修改,颁布,废止等立法活动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行政保护.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者进行的保护.主要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3)司法保护.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10、简述消费者主权的基本含义?答:作为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消费者主权的基本含义是:在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最终的决定的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要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要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要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法律责任,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过程中不受欺诈和不公平对待。

下面将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十大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质量、性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商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欺骗消费者。

2.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不受强制性销售或服务的限制。

商家不得擅自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 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购买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商家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不得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4. 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有权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产权情况,商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不得将侵权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5. 维修权: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商家应当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投诉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家的服务和商品提出投诉,商家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补偿。

7. 合同权: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

商家不得 un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8. 隐私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商家不得擅自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9. 教育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成为不法商家的受害者。

10. 维权渠道: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法院等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商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民法典是我国历史性的立法成果,其中涵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

在面对各类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第一章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出发点,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交易自由原则民法典确立了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种类和价格,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同时,卖方不得限制、阻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二、信息公开原则民法典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获取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权利,同时,卖方需要提供充分、明确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有权获取充分的信息以便做出理性决策。

三、公平竞争原则民法典强调公平竞争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

卖方不得采取虚假、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销售,不得恶意侵犯其他卖方的商业声誉。

同时,民法典对虚假宣传和侵犯其他商家商业秘密等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禁止。

第二章民法典中的消费合同法律规定消费合同是消费者与卖方达成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法律约束关系。

在民法典中,消费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典规定,消费者与卖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订立。

卖方不得搭售、强行捆绑销售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和责任规定民法典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款项的情形,比如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等。

同时,民法典对卖方提供虚假信息、搭售、欺诈等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三、违约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针对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例如,卖方交付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差价等损失。

第三章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救济法律规定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消费者救济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加强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期,我国颁布了历史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涵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详细保护措施。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护以及合同与争议解决的规定。

二、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平等、自由地进行交易的权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获得产品或服务的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在决策时做出明智选择。

其次,民法典确保了消费者的自主权,即在交易中,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某个产品或接受某项服务,不受其他方的强制性要求。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禁止商家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三、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护民法典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标准,要求商家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如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功能等。

另一方面,民法典强调了对不合格产品的责任,规定了消费者对商家的追究责任的渠道和方式。

消费者在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后,有权要求商家退货、换货或索赔等。

四、合同与争议解决的规定民法典对合同的内容、签订、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民法典要求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详细、公平,禁止商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除、修改的条件和程序,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争议时,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申诉、仲裁或诉讼。

此外,民法典还加强了消费者组织与社会监督的力度,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实现。

五、总结民法典为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保护措施。

通过规定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护以及合同与争议解决的规定,民法典有效地增强了消费者的话语权和地位,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案例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案例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案例
一、案件简介。

2017年6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消费者张先生购买了一台给家用电脑,结果发现电脑有明显的质量缺陷,但经销商只提供维修服务,拒绝更换机器。

张先生提出换货要求,但经销商仍拒绝更换。

于是,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宣传当地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对货物质量的自主选择权。

二、案件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本案件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规定经销商有义务为张先生提供更换机器的服务,以确保消费者对货物质量的自主选择权。

此外,经销商也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产品的质量,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果。

最终,经销商同意更换机器,并表示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此,消费者张先生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得到了有效保护。

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是用来保护消费者、保障市场稳定的。

两者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防范和规制不正当竞争来实现的,属于间接保护。

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出现这种侵害行为时的救济依据,故提出需要创建消费者诉讼制度,让消费者享有开启民事救济程序的直接权利,让其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带动市场经济稳定的向前发展;还有的学者提出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消费者的范围进行扩大,通过该法来对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此外,还有学者提出要创建双层保护机制,这两部法律都可以设置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1 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概念在我国当前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虽然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准确定义。

在我国其他各个地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中,均针对“消费者”进行了内涵表述,例如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将“消费者”进行了进一步表述,其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进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与单位;重庆在《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针对消费者也进行规定,其表明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消费购买、进行商品使用或者进行服务接受的个人或者单位。

综上可知,当前大多数法规针对“消费者”进行的定义都是在生活需求消费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其定义缺少一定的广泛性。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项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将对于药品、食品知假买假者也加入了“消费者”行列,但是随后也称当前所使用的消费者概念与社会中所使用的概念性质不相同。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新型经济产业的形成,互联网已经逐渐走进各行各业并且成为一种较新的交易途径。

在网络环境中,一些人对于网络资源的需求不是必须的,但是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需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消费者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有权获得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

只有在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下,消费者才能做出合理的选择。

因此,企业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商品信息和服务说明,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选择权的保护可以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进行选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得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自由,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其安全和健康。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将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因此,企业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应该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权得到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享有公平、公正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该得到平等待遇,不受不合理的价格歧视和质量欺诈。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法律法规规定了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质量不合格等不正当行为。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和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首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则和具体要求。

其次,建立了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让消费者能够便捷地维权和寻求帮助。

再次,加强了对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
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并且要求商家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一步: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含义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以自主决定选择哪种商品或服务,而商家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或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这个权利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避免商家恶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步:商家提供必要的信息
商家提供必要的信息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商家还应该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优缺点、限制条件、使用方法等。

商家提供必要的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第三步: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自主选择权
要保护自己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首先应该了解自己的购买需求和预算,并且要慎重选择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还可以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商
品或服务,寻找有信誉的商家,以及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保障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商家未能履行提供必要的信息的义务,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来对商家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主选择权,同时商家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信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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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在生活中,每个人时刻都在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

消费者在行使消费权利时,该如何保障利益以及实施救济呢?笔者以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为视角,通过100份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自主选择权在消费者享有的若干权利中的重要性、具体侵权形式和救济途径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分析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认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存在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自主选择权权利意识消协监管体制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概述
消费者在行使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消费行为时,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自主选择权利。

正如杨紫烜教授所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由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主选择的经济,消费者作为与经营者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同样是独立的、自主的”。

在市场经济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尤为重要。

消费者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清楚自己的需求,其对于是否购买或接受所需商品或服务以及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等都有权自主地作出判断并自主地选择。

据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可定义为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强调的是消费者的自主与独立,不受他人妨碍。

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可分为四个方面:(1)自主选择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4)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自主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对经营者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内容,都可以自主选择。

在生活中,由于消费需求和愿望的不同,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也会提出不同的要求。

在不同需求的情况下实现消费行为也就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的表现。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现实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目前存在的侵权现状及原因,笔者以100份抽样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为依据,进行分析与认识。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侵害的现状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自主选择权频遭侵害,且受侵害程度仍比较严重,下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其受侵害的现状。

1.自主选择权的地位与处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

在100份的调查报告中,受访对象在被问及“哪三项权利最为重要”时,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和自主选择权成为九项权利中最重要的三项权利,然而在被问及“哪三项权利维护差”时,知情权、求偿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位列前三。

根据这样的对比,不
难得出一个结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很重要,但维护水平却很低。

2.侵犯自主选择权的常见行为
在日常消费中,我们去饭店消费时有时会被要求“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最低消费×元”,也经常会收到通讯运营商的广告短信,有时还会遇到卖家用糖果强制替代找零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经营者们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在调查问卷中,针对饭店的“谢绝自带酒水”问题,64%经常遇到,30%偶尔遇到;针对商家的“最低消费”问题,40%经常遇到,51%偶尔遇到;针对是否收到通讯运营商的垃圾短信,73%经常会,24%偶尔会;针对商家是否捆绑搭配销售商品,33%经常遇到,61%偶尔遇到。

在被问及“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遇到过侵犯自主选择权”时,49%经常遇到,45%偶尔遇到,不过幸运的是还有6%未遇到或未意识到。

从调查数据来看,近乎所有的消费者都会遇到侵犯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只有微乎其微的极少数人幸运地“躲过”了。

这不仅反映了我国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侵害的严重性,同时也反映出了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与广泛性。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屡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上述侵权现状直观地反映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侵害的严重事实,追究其原因,可从问卷入手。

被问及“如果您的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您通常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48%选择与卖家协商解决,41%选择了自认倒霉算了,另有11%选择了上论坛、微博发表言论,以表不满,然而选择通过消协、提出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的比例为零。

同时,如果以与卖家协商解决为途径,9%认为权利能得到有效救济,66%认为很难得到救济,25%认为不能得到救济。

从这样的结果来看,自主选择权屡遭侵害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原因:
1.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问卷的救济途径中,41%选择了自认倒霉算了,11%的人选择上论坛、微博发泄不满。

出现这一结果,消费者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损失价值不大,或找其他解决途径成本太高,或怕麻烦,其实这都是消费者的维权意思薄弱的体现。

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在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时,不主动积极采取救济措施,从而导致权益受损,其就犹如人的惰性,是阻碍发展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会助长经营者们更加疯狂的侵权气焰。

2.消协未发挥有效的作用
消协作为我国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消费者权益组织中最为普遍和重要的,应当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但在问卷调查中,几乎没有人选择通过消协来解决侵权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消协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其赋予了消协很多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教育宣传还是建议帮助,消协都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

3.监管体制不完善
在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时,选择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的受访对象中,66%认为很难得到有效救济,25%认为不能得到救济。

这样的结果说明,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权利受损时,寻求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经营者解决问题,问题是很难得以有效解决的。

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效果就不一样了。

三、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的完善
俗话说“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

针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措施才更有利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一)完善立法,充分保障自主选择权
如今,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等消费方式多种多样,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就要完善立法,让选择权有可靠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此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选择权的立法完善主要有:一是草案第九条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二是草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这样的规定即肯定了消费者享有广泛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又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充分发挥消协的作用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事前预防的宣传教育、事中的监督建议,还是事后的帮助救济,都需要充分发挥消协的职能作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赋予消协的职能还有待完善,在此次的修正案草案中,第十三条增加了两项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同时,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消协的公益讼诉地位,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不仅从立法上加强了消协的职能,也提升了消协的地位。

消协应积极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权利意识,同时,消费者也应当自觉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

(三)健全政府的监管体制
从实际情况看,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在此次的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了行政部门处理申诉的七日期限,这对于有效处理消费者的案件是非常有利的。

在保护消费权益方面,还需要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如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从各自不同职能的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实现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有机结合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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