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办字【2016】20号
2016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51p

设备费: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 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的费用。
1. 材料费 ( 设备费 ) 的内容包括:
( 1)材料 ( 设备 ) 原价: 是指材料、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 价格。
( 2)运杂费: 是指材料、 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
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 [2016]10 号和省 住建厅鲁建办字 [2016]21 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 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 [2015]15 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 2014〕 103 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 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 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 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 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5.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
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
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
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
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
3
附表 1)。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
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
1.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
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城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地形图测绘费
1:1000数字线划地图27639.66元/幅
不足100元 的按100元 计算
鲁建办字【2016】21号 临建办发【2016】10号
鲁建发【2014】6号
5 城市规划设计费
每公顷3000元,用地面积不足1公顷 【2004】中规协密字022号
的按1公顷收取
【1993】鲁价涉字143号
建设用地
1.5元/平方米
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
筑
2.6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 规划技术服 6 务费
住宅
2.00元/平方米 1.7元/平方米
鲁价费发【2001】396号 鲁价费发【2003】34号
铁路、道路和市政工 1.00元/米 程管线等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工程设计概算总额的0.06%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 2594.32元/件(4个点)
7 测绘费
建筑物放线费 规划监督测量费
2594.32元/件 2029.55元/千平方米
财综【2001】94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住宅楼(含集体宿 以上(含两层)30元/平方米,两层
舍)、办公楼(含综 以下40元/平方米
合楼)及商业经营性
用房
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
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
2 建筑垃圾处置费 3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4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2元/平方米 工程造价的1.3% 工程造价的1%
沂建发【1996】53号
城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序 收费项目
号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施配套费30元
厂房、仓库及生产性 /平方米;
附属设施
小城镇规划Leabharlann 内城市建设配套费10元/平方米
报价人须知

十五、所有材料均应选用符合国标的产品,所有由投标单位自主报价的材料,采购前中标单位均须提供样品,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使用;若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或因其它的原因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有权指定供应商,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二、工程名称及概况:
本工程为文登区昆嵛清风馆装饰及美工工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内。总建筑面积约670㎡,主要包括清风馆内的地面及吊顶维修保护、墙面造型及美工刊板、雕塑、多媒体工程等项目。
三、工程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室内装饰、多媒体工程等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编制依据:
1.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及多媒体设计方案;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
4.《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1);
5.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办字[2016]20号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成品保护费、保管费用、检验试验费用由投标人在综合单价里综合考虑,结算时材料保管费、检验试验费不再计取。
7.发包人指定乙方购买的材料成品保护费、采购保管费用、检验试验费用由投标人在综合单价里综合考虑,结算时材料采保费、检验试验费不再计取。
8.施工现场临时场地、临时水、电已开通至场内,所有临设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利用地下水的费用)、用电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并且根据水源电源接入点及平面布置,所需费用全部包含在相应的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增加此部分费用。
山东-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山东)目录鲁建标字〔2015〕7号 (1)鲁建标字〔2015〕12号 (2)鲁建标字〔2015〕17号 (3)鲁建办字〔2016〕20号 (6)鲁标定字〔2016〕24号 (9)鲁标定字〔2016〕33号 (11)鲁标定字〔2016〕42号 (12)鲁建标字〔2017〕5号 (13)鲁建标字〔2017〕20号 (15)鲁建标函〔2017〕23号 (17)鲁标定字〔2018〕5号 (26)济建标字〔2015〕1号 (27)济建标字〔2016〕2号 (29)济标定字〔2016〕9号 (30)济建标字〔2017〕1号 (32)济建标字〔2017〕2号 (35)济标定字〔2017〕10号 (37)济建标字〔2018〕1号 (39)济标定字〔2018〕1号 (41)青标价字〔2016〕14号 (43)青标价字〔2016〕18号 (45)青标价字〔2017〕36号 (46)淄建管发〔2016〕38号 (49)淄建函发〔2017〕35号 (51)淄建发〔2017〕69号 (54)枣住建工字〔2016〕23号 (56)枣住建工字〔2017〕34号 (57)东建字〔2016〕164号 (61)东建字〔2017〕204号 (64)东建字〔2017〕206号 (66)烟建工程〔2017〕17号 (69)潍建发〔2017〕5号 (71)泰建办发〔2015〕60号 (74)泰建发〔2017〕78号 (76)威住建通字〔2017〕65号 (77)日标定〔2016〕11号 (80)日标定〔2016〕12号 (82)日建发〔2018〕17号 (83)滨建建字〔2015〕47号 (85)滨建建字〔2016〕39号 (86)滨建建字〔2016〕104号 (87)滨建建字〔2017〕63号 (88)滨建建字〔2017〕64号 (89)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的通知 (91)关于发布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92)聊建字〔2017〕71号 (93)聊建价管字〔2016〕5号 (94)聊建价管字〔2016〕6号 (95)聊建字〔2017〕69号 (96)聊建字〔2017〕70号 (98)临建价发〔2017〕3号 (99)菏建办〔2017〕135号 (101)莱标价发〔2016〕4号 (103)莱标价发〔2016〕8号 (104)莱建发〔2017〕4号 (105)莱建发〔2017〕15号 (106)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第248号令,进一步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鲁建办字【2016】20号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计价调整范围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工程量清单填列说明

工程量清单填列说明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1.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1年版)。
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界定的编制范围。
二、清单工程量填列说明: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2.本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清单计价规则、本说明、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经审计等有关部门结算审定为准;隐蔽工程量及变更工程量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跟踪审计人员、承包人有关单位共同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3.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图纸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并应与工程量清单填列说明中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 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格式、图纸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结合察看现场的情况综合考虑并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施工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02山东省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目录
CONTENTS
总说明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一、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二、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一、定额计价计算程序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 三、计费基础说明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技术交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技术交底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 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
设备费: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的费用。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技术交底 (第4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1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技术交底
总说明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 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 〕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 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
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
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 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 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 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新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 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 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 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 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 ,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
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
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 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 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
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 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 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 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 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 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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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一、计价调整范围
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
(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计价依据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的,除另有说明外,不改变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四、计价费用项目
(一)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组成除原有规定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由措施费移入规费中。
(四)建设工程费用中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五)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各项费率,是以当期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的除税价格进行测算确定的。
(六)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现行计价规定中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措施费费率
(一)建筑、安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
说明:
1、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20%,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10%。
2、安装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费为50%;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4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25%。
3、装饰工程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费基础为省价直接工程费。
(二)市政工程
(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单位:%
说明:市政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措施费中人机费含量:施工因素增加费为94%,其余按45%。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单位:%
三、规费费率
(一)建筑、安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
说明: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费率:民用安装工程为2.37%,工业安装工程为1.17%。
(二)市政工程
(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仿古建筑工程费率表
说明:1、措施费中的总包服务费以专业分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
2、总包服务费不计入计费程序中“人工费R2”,且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五、税金
说明:各费用中人工费仍按原系数及所占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