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家傲”长江禁捕退捕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现象,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要清醒的认识到,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持续推进,部分地区无序垂钓严重影响了禁捕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把垂钓管理工作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延伸,认真研究,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确保工作举措落实落地。
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落实的监管机制,做到全链条监管。
二、划定垂钓区域和禁钓区域。
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的需求,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行洪安全、饮水安全明显或潜在风险,划定本辖区禁捕水域禁钓区、垂钓区。
划定垂钓区要严格控制范围。
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水电枢纽工程坝上坝下管制区、江河排泄洪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应列为禁钓区。
渔民退捕实施方案

渔民退捕实施方案随着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的加剧,我国海洋渔业面临着严重的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
为了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我国提出了渔民退捕实施方案,旨在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减少捕捞量,恢复海洋生态平衡。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政策引导。
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对愿意退出捕捞的渔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
2. 改革渔业补贴政策,逐步减少对传统渔业的补贴,增加对海洋保护和渔民转产的支持。
二、技术培训。
1. 加大对渔民转产的技术培训力度,提供相关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渔民转型到海洋养殖、海产品加工等新兴产业。
2. 加强渔业科研力量,提供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帮助渔民提高养殖效益。
三、市场开发。
1.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渔民转产的金融支持,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帮助渔民开展新型渔业经营。
2. 建立健全海产品加工和销售体系,拓宽海产品销售渠道,提高海产品附加值,增加渔民收入。
四、生态环境保护。
1.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禁止非法捕捞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2. 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作,恢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为渔民提供更好的捕捞环境。
五、监督管理。
1. 建立健全渔民退出捕捞的台账和档案,做好渔民退出捕捞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加强对渔业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捕捞和销售行为,维护良好的渔业市场秩序。
六、宣传教育。
1. 加强对渔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增强渔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2. 积极开展渔业文化宣传活动,倡导绿色捕捞、文明捕捞的理念,引导渔民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有效引导渔民退出捕捞,转产转业,减少捕捞量,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同时,也能够为渔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密切配合,全面推进渔民退捕实施方案,为我国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18•【文号】农长渔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力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压实地方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提升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管能力,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就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全面适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围绕禁捕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重点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机制,为坚决打赢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责能匹配、保障有力。
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作为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流域禁捕管理秩序的重要方面和基础工作,为实行最严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制度提供队伍支撑,为渔政执法提供能力保障。
长江禁渔捕鱼实施方案

长江禁渔捕鱼实施方案为了保护长江水域的渔业资源,维护长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了长江禁渔捕鱼实施方案。
一、禁渔时间。
根据长江水域渔业资源的生长繁殖规律和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规定长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
在这段时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捕捕、捕捞和捕捞行为。
二、禁渔范围。
长江禁渔范围包括长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湖泊、水库和河口水域。
在禁渔期间,禁止在上述水域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包括渔网、刺网、围网、拖网、电鱼、毒鱼等捕捞方式。
三、禁渔对象。
长江禁渔对象主要包括各类鱼类、虾类、蟹类等水生生物。
在禁渔期间,禁止捕捞、购买、销售和食用上述禁渔对象。
四、禁渔宣传。
为了让广大渔民和市民了解长江禁渔政策,加强禁渔宣传,我们将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横幅等。
五、禁渔监督。
为了确保长江禁渔政策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建立健全禁渔监督机制,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禁渔补偿。
为了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制定长江禁渔期间的补偿政策,对受到禁渔政策影响的渔民进行合理补偿,帮助他们度过禁渔期。
七、禁渔效果评估。
禁渔政策实施后,我们将对长江水域的渔业资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禁渔政策,确保长江水域的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总之,长江禁渔捕鱼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护长江水域的渔业资源,维护长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希望广大渔民和市民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长江水域的生态环境,共同促进长江水域的可持续发展。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机制,有效落实渔民退捕补偿、就业帮扶、社会保障和过渡期补助等政策措施,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确保2020年12月15日前捕捞渔船全部封存管理、分类处置,应退尽退、不漏一船;确保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
通过实施精准退捕,强化安置保障,加强执法监管,推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精准建档立卡,摸清退捕渔船渔民底数。
按照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建档立卡“回头看”的通知》要求,长江流域沿江沿湖市县应在2020年5月10日前完成退捕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工作。
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抽查了解,至今仍有15%的渔船和50%左右的渔民未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沿江沿湖市县要以2017年中央禁捕退捕补助资金测算基数(长江流域合法持证捕捞渔船统计核准数量)为基准,进一步核查渔船渔民基本情况,对退捕渔船和渔民进行精准识别,健全信息档案,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措施,及时掌握退捕进度,切实做到查漏补缺、逐户确认,登记造册、张榜公布,为禁捕和渔民安置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地方政府要承担建档立卡的主要责任,省级负总责,逐级审核确认,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签字背书。
沿江各省(直辖市)要以县为单位,健全完善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填报机制,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渔船渔民基本信息、补偿资金、社会保障等信息采集录入审核。
长江捕鱼禁令原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
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禁渔新政引发舆论共鸣 渔民“上岸”后的生计保障受关注

长江禁渔新政引发舆论共鸣渔民“上岸”后的生计保障受关注作者:来源:《农业工程技术·农业信息化》2020年第03期2019年末,农业农村部针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发布通告,被舆论称为“长江禁渔新政”。
其中提到的“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等内容受到聚焦,成为岁末年初的高热话题。
新华社客户端发布于康震副部长对“长江禁渔新政”的权威解读,阅读量达到134万次。
微博中出现了“长江十年禁渔”“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等相关微话题,阅读量共计7.4亿次。
面对长江生态系统的严峻现实,“长江禁渔新政”引发舆论广泛共鸣。
“@人民日报”发出2条相关微博消息,共计引发14万余次的点赞量。
舆论认为这是我国生态保护事业中的历史性一幕,发出了“有毅力的决定”“利国利民”等评价,期待十年休养生息后的长江重焕生机。
还有舆论说,污染、挖沙、航运等也是重创长江生态的重要因素,长江保护的管理体制亟待落地细化,长江保护的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同时,长江禁渔后的渔民生计保障广受关注。
新闻媒体纷赴洞庭湖、鄱阳湖、巢湖、嘉陵江等水域,多方面呈现了渔民“上岸”后的生活。
有媒体介绍了各地相关部门实施的生活补助、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帮扶举措,以及渔民积极开展的退捕转产行动。
《人民日报》报道,重庆北碚区渔民退捕上岸生活很有奔头,有的从捕鱼人变成了护渔员,有的合伙做起了鱼类批发生意,还有的用奖补资金开了小卖铺。
人民网报道,安徽巢湖姥山岛渔民退捕上岸后端上了旅游饭碗,把美景变成了“钱景”。
还有媒体关注了渔民转业面临的困难。
《新京报》、澎湃新闻走访湖南岳阳、江西九江等地,称部分渔民处在“工厂不要、体力不济的尴尬年纪”,对渔船渔具的收购价格、社保的档次标准等“不如所想”;部分县的财政缺口较大,能够出台的社保标准档次较低,部分退捕渔民可能会出现返贫现象。
报道还说,当地有关部门已在前期摸底中基本掌握了上述问题,将全力克服困难,多種方式帮助渔民转产增收。
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方案

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方案一、背景与引言长江作为中国最长的河流,自古以来承载着丰富的渔业资源。
然而,长期以来的过度捕捞和环境破坏已经导致了长江渔业资源的急剧减少。
为了保护长江的渔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必须采取措施进行退捕与禁捕工作。
二、退捕工作方案为了控制捕捞规模,保护渔业资源,长江退捕工作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建立退捕计划:制定合理的退捕目标和时间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需要,确定每年的退捕规模。
2. 资金支持:为渔民提供必要的补贴和转产补偿,以帮助他们转变职业和生计方式,减少对渔业资源的依赖。
3. 渔具回收:对不再使用的渔船和渔网进行回收处理,以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4. 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退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禁捕工作方案为了恢复长江渔业资源,禁止渔业资源的进一步损耗,长江禁捕工作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禁捕区划:根据长江渔业资源分布和保护需求,划定禁捕区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监督禁捕区域的保护工作。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禁捕区域的巡查和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障禁捕区域的生态环境稳定。
3. 促进科研与科普:加强对长江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高禁捕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禁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
4. 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的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恢复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工作方案的意义与影响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方案的实施将对中国的渔业资源保护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产生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1. 保护渔业资源:通过退捕与禁捕工作,有效控制捕捞规模,恢复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系统的稳定。
2. 促进生态平衡:退捕与禁捕工作将减少捕捞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压力,促进物种多样性的恢复和生态平衡的建立。
3. 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恢复,将为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推动渔业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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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家傲”长江禁捕退捕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批示指示及省市县有关决策部署精神,进一步做好长江禁捕退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拓展公益性岗位开发渠道,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于2020年9月8日报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题。
由县人社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姑孰镇、太白镇、湖阳镇及有关社区负责同志讨论,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对象
本办法所指渔家傲长江禁捕退捕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针对长江禁捕退捕就业困难人员,在县内从事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具有劳动时间不固定、劳动地点不固定、劳动人数不固定,临时性非全日制用工的岗位。
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登记造册的,对禁捕退捕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大龄禁捕退捕渔民(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4周岁)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本人无就业意愿,三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劳动招募的;或就业困难情形消失,通过其他途径就业的,不再纳入安置对象范围。
(二)执行依据
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涉及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
1、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上岗。
各用人单位根据所需要的临时性用工需求,向公益性岗位所在政府提出申请,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时薪标准,经镇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经县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面向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招募上岗。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原则,由各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制定工作要求规范,明确岗位分工职责。
3、公益性岗位上岗实行考勤制度。
由各用人单位根据需要通知上岗人员上岗,并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考核,考勤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的重要依据。
4、禁捕退捕渔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协调、调度;各用人单位负责岗位数量核定、组织人员上岗、从业人员工作状况监管、资金申报等;县财政局会同人社局负责岗位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等。
四、创新举措
1、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招募劳动期间,由用人单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人岗不实,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五、保障措施
1、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技能要求、安全风险等,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300至1000元/人月。
2、公益性岗位补贴方式。
公益性岗位按程序按季发放。
各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月工资发放花名册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汇总,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及时安排资金,县人社局完成补贴发放。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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