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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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建筑工程验收规范(以下称为“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监督管理的规范。

一、一般规定1.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规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2. 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

3. 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和整改,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二、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工程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2. 验收组成立: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建设工程验收组,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当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仔细勘查,检查建筑工程的实体和工程质量情况。

4. 资料审核:验收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施工图纸、工程报告和相关质量检验报告等。

5. 报告评审:验收组根据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的情况,形成建筑工程验收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6. 完成备案:评审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建筑工程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并发放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验收内容1. 建筑结构:验收组应当对建筑的结构安全、抗震性能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 建筑装饰:验收组应当对建筑的装修装饰工程进行检查,包括装饰材料的质量、装饰工艺的施工质量等。

3. 建筑设备:验收组应当对建筑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符合规范要求。

4. 室内环境:验收组应当对建筑室内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进行检查,确保室内环境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验收结果1. 合格验收:建筑工程经验收后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验收,并发放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不合格验收:建筑工程经验收后未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评定为不合格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活动。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规范经审查、检查、测试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判定和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依法进行,实事求是,尽可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验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工程质量缺陷应主动向业主提出并协商解决。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和合格证书。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包括初验、中验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初验是指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主要设备安装完工后的验收活动。

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进度验收和工程资料验收等。

第八条中验是指在建筑工程主要工程完成及配套设施齐全后的验收活动。

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进度验收和工程资料验收等。

第九条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全部工程完工并具备使用条件后的验收活动。

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工程验收和工程资料验收等。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应当根据建筑工程不同阶段的完成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必须按序进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施工图纸:验收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规范和实际施工情况。

(二)施工材料:验收施工材料是否合格、进场合理、保质保量。

(三)施工工艺:验收施工施工工艺是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四)施工质量:验收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规范和实际使用标准。

(五)工程安全:验收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与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与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与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施工质量问题日益凸显,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成为了保障建筑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和相关问题。

首先,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根据该法,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公正。

此外,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还应当根据建筑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要求,对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装修装饰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进一步细化了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要求。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的处理等。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和验收的标准,明确了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在建筑施工质量验收中,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是负责具体施工工作的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积极参与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是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参与者。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负责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建筑工程验收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验收法律法规

一、建筑工程验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与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与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与验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它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验收规范要求1. 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验收中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验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技术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进行。

这些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工作,确保质量验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文件材料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需要相关的文件和材料作为依据。

这些文件和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

验收人员将根据这些文件和材料进行实地查看、检验和评估工程质量。

二、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核心是对工程质量的评估。

在进行验收时,需要参考相关的工程质量标准,如建筑物结构抗震性能、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建筑材料的质量等。

验收人员将根据这些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2. 环境与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还需要考虑工程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

这包括施工期间的噪音、粉尘、排水等问题,以及建筑物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设施等要求。

验收人员将根据相关标准对这些问题进行评估,确保工程在环境和安全方面符合要求。

3. 功能与使用标准建筑工程的功能和使用性是验收的重要考量因素。

例如,住宅建筑的房间布局是否合理,办公楼的通风采光是否良好等。

验收人员将对建筑工程的功能和使用性进行评估,确保它们满足业主和使用者的需求。

三、验收程序1. 准备工作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前,需要获取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培训。

同时,还需确定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标准等。

第1章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与验收规范

第1章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与验收规范
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 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3)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 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1章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与 验收规范
一、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与验收规范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 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4)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 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验收法规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验收法规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验收法规引言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对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检查、检验和评价,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和法规要求。

质量验收法规是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几项建筑工程中常用的质量验收法规,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是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法规之一,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进行了规范。

该规定规定了质量验收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责任,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分为竣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质量取样检验。

其中,竣工验收是最重要的环节,它是对建筑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

而隐蔽工程验收则是对建筑工程中不可见的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其达到质量标准。

质量取样检验是对建筑材料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该法规的实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细致的检查和评价,能够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和验收的指导性标准。

该标准包括对建筑材料、构件、工艺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和评价指标,确保工程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结构、建筑主体、给水排水、电气、采暖通风和建筑装饰。

每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评价指标,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该标准的实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各个方面的要求和评价指标的明确规定,能够帮助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更好地进行工程质量的把控和监管。

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质量验收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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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 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 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 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 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 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 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 • •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 • • • 单位(子单位)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找相关图表来表达 P6
• 单位工程划分原则 • 分部工程划分原则 • 分项工程划分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判定P7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源自•• • • • •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 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 程验收。 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 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 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 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 资料交总包单位。 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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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备案

•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 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验收文件及验收 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 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压实度、平整度、闭水实验 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验收要求P8—P19弄完后面的返回来弄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 ⑴、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⑵、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 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⑶、监理单位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 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⑷、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设计变更应 进行了书面确认),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 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⑸、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⑻、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⑼、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⑽、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 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 • •
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
• • • • •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维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违规处罚的规定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 检测的规定
•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 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 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3、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 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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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 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 • • • •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 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 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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