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重新聘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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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重新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规范离职人员重新聘用入职管理规定及流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离职员工不是因为被公司辞退、淘汰的;

二、离职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离职后在外无不良记录的;

四、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的;

五、经原所在部门申报,上级主管批准的;

六、离职员工向公司提出申请的;

第二章权责

第三条管理部负责按招聘制度及流程接待处理离职人员重新回公司的录用;

第四条离职人员离职前所在部门主管面试评价离职人员二次应聘,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五条一般员工离职重新聘用由部门主管报批部门经理;

第六条班(组)长离职重新聘用由部门经理报批分管副总经理;

第七条主管(含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工程师、专员离职重新聘用由分管副总报批总经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八条原则上离职员工重新聘用,其人事档案、工资待遇按照新员工对待;

第九条上岗后,依照新进员工设置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考核合格予以转正;

第十条凡离职人员二次到公司应聘,必须经过审批后按公司招聘制度及流程聘用,并重新计算工龄;

第十一条离职员工重新录用上班前至管理部报到(报到手续按新员工录用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重新录用员工,如再次离职,则不再接受其返回公司;

第十三条原则上非正常原因离开公司包括开除、辞退、自动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等永不录用,特殊人才或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四条对要求重返公司的员工,各部门应谨慎对待,了解其当时的离职原因,落实是否按公司制度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用人部门要以书面文件向公司提出重新聘用的理由;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不得存在隐瞒、私自聘用的情况,否则一经发现,由用人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拟定和修改由管理部负责;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附件1:离职员工重新应聘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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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附件1:离职员工重新应聘申请审批表

离职员工重新应聘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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