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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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证 规 则

认 证 规 则
重大危险源及其影响 ,方针及目标策划情况来了解组织的管理体系 ,了解组织对审核 准备的状态,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的重点 。
2. 第一阶段审核之前 ,首先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 文件进行审核 ,出具《文件审查 报告》,并将《 文件审查报告》反馈给受审核方。文件修改的符合性可在一阶段审核时 确认,需要时,申请方对《管理手册 》作适当修改后,再次报送 ZJQC 复审。文件审 查确认不影响现场审核时,才能安排现场审核。
6. 下列情况时,ZJQC 将对获证组织进行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非定期监督审核 : l 国家认监委(CNCA)、国家认可委 (CNAS)对 ZJQC 提出相应要求时; l 收到对获证组织投诉; l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体系正常运行; l 对因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符合被暂停的组织进行追踪; l 根据收集到的获证组织信息,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非定期监督审核,不需要获证组织支付审核费用 。ZJQC 将视情况做出保持、暂 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 7. 当获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一段时期内被持续证实其有效性 ,使 ZJQC 对其
1. ZJQC 对《审核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 ,做出是否准予认证注册的决定 , 并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2. 通过注册的组织,由 ZJQC 颁发认证证书,并在电子媒体或相关的出版物上予 以公告。
3. 未被批准的受审核方 ,将在《不批准认证注册通知书》中说明原因。 六 、发证后的监督
1. 监督的目的是验证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监督审核分 为定期监督审核和非定期监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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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版本:1 修改:0
2013 年 01 月 30 日实施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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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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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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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CNAS-SC132-201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32-201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bodies providing upgrade vision ofQMS certific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规范的构成 (4)R部分 (4)R.1 认可总体要求 (4)R.2 认可申请 (5)R.3 认可评审 (5)R.4 认可决定与认可范围授予 (6)R.5 认可保持 (6)R.6 认可范围扩大 (7)R.7 信息通报 (7)R.8 其他 (7)C部分 (8)C.1 基本要求 (8)C.2 认证文件 (8)C.3 资源和能力 (8)C.4 过程要求 (8)G部分 (9)G.1 认证人员能力提升指南 (9)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是CNAS针对认证机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简称“升级版”)认证活动开展认可所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本文件内容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这类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用术语“宜”表示建议。

本文件2018年首次发布。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范围1.1 为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简称“升级版”)认证的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一致性,指导申请和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理解并满足相关认可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包括对“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规范的补充和指南,适用于CNAS对“升级版”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R部分和C部分分别是对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补充,本文件G部分是对相关认可准则的应用指南。

1.3 对“升级版”认证活动中从事“突出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行业特色”)及“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简称“行业特色加分级”)的,本文件中作为分项认可制度提出补充要求或指南以便开展认可活动。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26日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三个层级。

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

3.每一“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

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领域。

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4.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

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

5.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

CNAS认证流程

CNAS认证流程

CNAS认证流程实验室认证流程初次认可1.1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XXX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XXX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CNAS秘书处应向申请人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文件。

1.2正式申请1.2.1申请人应按XXX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1.2.2 XXX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个月,且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活动运作处于稳定运行状态,聘用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则可予以正式受理,并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人造成延误除外;否则,应进一步了解情况,需要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实施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

如申请人不能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则应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1.2.3在资料审查、走访进程当中XXX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告诉申请人,不做咨询。

1.2.4当申请人申请进行检测、校准或其他能力的认可,必须提供参加了至少一项相宜的能力验证打算、比对打算或测量考核的证实。

只有在申请人证实参加了能力验证活动且表现满意,CNAS方予以受理。

1.3评审准备1.3.1 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和非歧视性的原则指定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

1.3.2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告诉申请人采取改正措施。

秘书处按照评审组长的提议,以为需要时,可与申请人协商进行预评审。

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需要澄清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做进一步相识,不做咨询,但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预评审报告。

在申请人采取有用改正措施解决发现的首要问题后,评审组长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2021年最新的TL9000要求手册R6.3中文版

2021年最新的TL9000要求手册R6.3中文版

2021年最新的TL9000要求手册R6.3中文版本TL9000要求手册按R6.3 版翻译,红色字体是R6.3的修改之处。

R6.3 2021 年 10 月 1 日生效4组织环境4.1:理解组织环境:无4.2:理解相关方要求:无.4.4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4.3.C.1要求手册和测量手册适用性声明组织必须在它的注册界面中声明确定不适用的要求和任何声明的测量豁免。

注解1: 假如要求(手册)是在组织已经选择的TL9000注册专项之外的范围,对组织而言,声明TL9000 不适用不是必须的。

同样,当要求本身或相关的注解要求表明针对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类型不适用,对组织而言,声明不适用也不是必须的。

注解2:参见测量手册中的测量豁免定义。

4.3.C.2TL9000概况和范围4.3.C.2 TL9000概况和范围组织寻求认证,必须与认证机构协调,确定:--TL9000的范围描述;--ISO9001的范围描述;--不适用的要求决定;--测量的豁免;--注册的专项选择;--NACE的编号--产品类别;--位置和地址;--ISO 9001的版本;--TL9000要求和测量的版本,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程序( ASRP)的应用。

所有注册必须在QF注册管理系统(RMS)的注册概况中记录和维护。

TL9000管理者必须把相关信息给认可的认证IAF数据库。

被认证公司发行的证书必须参考在概况创建时,TL9000管理者分配的TL编号注册管理系统(RMS)的注册概况。

范围描述必须包括:a)组织被注册的身份,可以包括整个组织,一个组织的单元,或多个单元的结合,和b)被注册所覆盖的产品/产品线,假如不是所有产品/产品线包括的注册中,那么包括或排除的产品/产品线必须被列出;范围描述不需要包括:a)产品类型的编号,b)位置或地址;,c)ISO 9001, 要求手册和测量手册的版本;,d)注册专项的选择,和e)其他在注册概况中被定为个别行业的特征;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无5领导力5.1领导力和承诺5.1.1总则:无5.1.2客户为中心5.1.2.C.1 客户沟通方法组织必须建立并保持方法以与选定的客户沟通分享期望,并确保产品质量的改进。

9000体系认证流程

9000体系认证流程

9000体系认证流程
9000体系认证通常包括以下流程:
1. 确定认证目标:确定需要认证的组织或企业以及需要认证的管理体系范围。

2. 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内外部评估,了解组织或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改进计划。

3. 编写文件和程序:制定符合ISO 9001标准要求的文件、程序和工作指南。

4. 培训和意识培养:对组织内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理解和意识。

5. 内部审核:进行内部审核,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6. 管理审核:由高级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7. 准备认证申请:准备并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申请表、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8. 外部审核:由认证机构安排审核师进行外部审核,包括现场审核和文件审查。

9. 审核报告和改进:审核师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报告,组织或企业根据报告中提出的改进意见进行改进。

10.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和改进情况作出认证决定,决定是否批准认证。

11. 认证颁发和监督: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或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定期进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

12. 维持和改进: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根据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的结果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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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13
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Advanced Surveillance and Re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 录
目 录 (1)
前言 (2)
0. 概述 (3)
1. 最低要求 (3)
1.1 前提条件 (3)
1.2 认可范围 (4)
1.3 实施条件和设计输入的准则 (4)
1.4 设计输出 (5)
1.5 证书 (6)
前言
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等同采用IAF发布的强制性文件IAF MD3:2008《强制性文件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旨在确保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GB/T 27021-2007/ISO/IEC17021:2006)实施的一致性,并和CNAS-CC01共同作为CNAS 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的CNAS-CC13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C01的要求。

术语“宜”表示CNAS-CC13相应的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1相应要求的公认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CC13等效的方式来满足CNAS-CC01的要求,需要向CNAS证实该方式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本文件规定了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ASRP)的准则,用于确保认证机构以一致的方式根据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条款9.1.1对审核方案进行后续调整。

本文件仅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EMS)认证。

如果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及其客户希望采用ASRP,应取得CNAS同意。

当CNAS同意该认证机构及其客户采用ASRP时,该认证机构及其客户应符合本文件要求,并应能向CNAS证实上述符合性。

0. 概述
0.1 当客户组织在一段时期内持续地证实其管理体系(QMS和/或EMS)的有效性,从而使人们对其管理体系建立信任时,认证机构经与该组织协商,可以选用本附件所提供的ASRP。

这一高级监督和再认证方案可以更多地(但不是完全地)依靠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包含监督所要关注或解决的目标问题,考虑将来自组织的特定信息作为ASRP方案的设计输入,以及(或者)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以证实管理体系的符合性。

0.2 本文件的目标是确保在组织有经证实的绩效记录时,对其实施更加有效与高效的评价,同时使其经认可的管理体系证书保持完整与可信。

0.3 本文件规定了对应用ASRP的最低要求。

认证机构可以采取比本文件的规定更严格的程序或措施,但不能对组织就ASRP提出的正当请求做出不合理或不公正的限制。

1. 最低要求
1.1 前提条件
为了使用ASRP,认证机构首先应向CNAS证实:
a)该认证机构经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方案至少已经运行了一个完整的认可周期。

b)该认证机构有能力按照GB/T 19001:2000的7.3的要求,使用下面1.3.2规定
的设计输入准则,为每一个组织设计ASRP方案。

注:这里之所以引用GB/T 19001,是因为该标准规定了认证机构ASRP方案的设计要求,不论其开展的是QMS还是EMS认证。

1.2 认可范围
CNAS应评审认证机构的能力是否满足上述1.1 b)的要求。

如果认证机构经评审满足要求,CNAS应在认证机构的认可范围中明确说明准予实施ASRP。

1.3 实施条件和设计输入的准则
认证机构应在对每个特定的组织使用ASRP之前通知认可机构,并应能证实其已满足下面1.3.1和1.3.2中的准则。

1.3.1 实施条件准则
a)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的管理体系已被证实至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包括
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
注: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三年认证周期结束时第一次再认证审核(不采用ASRP的再认证审
核)的结果来进行上述确认。

b)认证周期内发现的所有不符合均已在使用ASRP前被成功地解决;
c)对于EMS,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确实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并在上面a)所述的
周期内没有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过;
d)认证机构应已与组织商定了用于判断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的适宜的绩效参
数,并应确保组织始终实现所商定的绩效指标。

(i)对于QMS,这些绩效参数至少应涉及组织经证实的持续提供符合顾客和适
用法规要求产品的能力(见GB/T 19001:2000条款1.1),并应包含对QMS
有效性持续改进的要求。

注:对于QMS,“参数”指有待测量的特性,“指标”指有待满足的定性和(或)定量要求。

(ii)对于EMS,这些绩效参数至少应涉及组织经证实的实现其环境方针、目标与指标和符合与其环境因素有关的适用法律要求及其它要求的能力(见GB/T
24001:2004条款4.3.2),并应包含对污染防治持续改进的要求。

注:对于EMS,“参数”指有待测量的特性,绩效指标中的“指标”指有待满足的定性和
(或)定量要求,视为与GB/T 24001中定义的“环境指标”等同。

e)认证机构应与组织做出具有实施效力的安排,以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QMS,该
信息指所有收集到的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的顾客满意度信息。

对于EMS,该信
息指所有来自外部利益相关方的相关沟通信息,特别是来自相关监管部门的沟
通信息。

如果认证机构有必要与该信息的来源直接进行沟通以核实该信息,则
应遵循商定的保密方针和程序。

f)认证机构应当验证组织遵循GB/T 19011的指南管理内部审核过程,特别是遵循
第7条对审核员能力的指南。

内部审核过程应得到充分地协调与整合,以确保
对整个管理进行评价,而不仅仅是评价单个要素的绩效。

g)认证机构应做出具有实施效力的合同安排,以使其在组织实现既定绩效指标的
能力减退时,能够增加审核的范围、频次和时间。

1.3.2 设计输入准则
除了专用于某个组织的ASRP设计输入准则外,每一个ASRP的设计还应满足以下准则:
a)认证机构审核的频次和持续时间应足以使认证机构符合本文件(包括下面的b)
和c))的要求和其它要求。

认证机构每次准备使用ASRP时,应依据相关的CNAS强制性文件(适用时,还包括CNAS关于多场所抽样的强制性文件)确定审核员时间的基准水平(不采
用ASRP时的审核员时间)。

如果认证机构在策划一个ASRP方案时,将审核员时
间缩减到低于基准水平的70%,则应在实施前说明理由并向认可机构寻求特别
批准。

注:目前,IAF正在制定QMS和EMS审核员时间的强制性文件。

在这些文件正式发布并被
CNAS采用为相应的强制性文件之前,认证机构宜继续使用CNAS-CC12:2006附件2(适用
时,还包括附件3)和CNAS-CC32:2007附件1(适用时,还包括CNAS-CC32:2007条款
G.5.3.6)来确定总审核员时间(1阶段+2阶段)。

b)认证机构除了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过程抽取数量具有统计显著性的样本进行审
核,以确认内部审核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之外,在每一次现场监督和再认证
审核时,至少还应继续进行下述活动(与ASRP规定的其它活动一起进行,见下
面的1.4):
•与最高管理层及管理者代表面谈;
•评价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包括验证组织实现商定的绩效指标的能力;
•评审内部审核过程,包括内部审核的程序与记录及内审员的能力;
•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并验证其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c)认证机构应确保持续满足所有的认可要求(包括CNAS-CC01及适用的认可方案
的要求)。

1.4 设计输出
认证机构每一个ASRP方案的设计输出应包括下述a) – f):
a)认证机构将在何种程度上利用组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为认证机构的活动
提供补充。

b)对组织的内部审核进行见证的准则,包括对内审员和接受内审的过程进行抽样
的准则。

c)组织的内审员能力和内部审核结果报告方法的接受和监控准则。

d)审核方案的不断调整(考虑组织在一段时间内经证实的实现商定的绩效指标的
能力)所依据的准则。

e)每次监督和再认证审核(见1.3.2 b))中,认证机构必须评价的管理体系要素。

f)认证机构审核员(适用时,还包括技术专家)的特定能力准则。

1.5 证书
认证机构不应在其颁发的证书上区分ASRP方法与非ASRP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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