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天津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doc

天津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doc

天津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为了全面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学地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国家部(委、局)、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及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提供的科学研究经费。

1.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为校科技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报科技处登记、备案。

经费进入校财务处,经核算反映,并接受校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监督。

2. 经费使用范围及限额经费应该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书中的预算执行,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及外协费、小型改造费、图书资料及印刷费、租赁费、会议及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凡是到校科研经费,学校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但任务下达单位明确规定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如天津市农委项目、天津市教委项目等),学校将不再提扣管理费,且该类项目将不再给予科研配套。

项目中如有人员费、劳务费预算,根据到款额度,严格按照合同预算支出。

补贴范围按各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2)项目中如有通讯费、资料信息费预算,在预算范围内支付科研用电话、网络等相关费用。

科研用电话、网络费支付范围及控制额度:项目负责人所在实验室(校内、外)、办公室的电话费及网络费;项目负责人可报销科研用手机话费300 元/月;项目负责人可报销科研用网络使用费80 元/月。

以上费用均由通讯费、资料信息费预算中支付。

(3)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由差旅费、交通费预算中支付私车公用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存车费。

3. 经费分配比例科研经费到学校后,具体分配比例如下: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横向科研经费是校教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研究及开展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培训项目而争取到的经费。

1. 主管部门校科技处为项目主管部门,教职工承接的科技项目必须与学校签定合同,科技处登记、备案,经费进学校法人账户,经核算反映,并接受校相关部门对项目支出的监督。

天大校发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天大校发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6〕23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重新制定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大学专家咨询费申请表(网上申报附表)3.天津大学科研交流费支出登记表4.天津大学科研经费支出调账申请表天津大学2016年11月15日(联系人:古瑶,联系电话:85351270)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立项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境外委托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

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汇编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二○一三年一月前言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科研经费已经成为高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

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规范科研行为,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近日,教育部下发了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三个文件。

为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为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顺利开展科研工作、合理使用科研经费营造良好氛围,现将相关制度、解释摘编后汇编成册。

希望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充分认识加强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规定,在科研活动中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科研经费。

目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 (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摘编)教技〔2012〕14号 (9)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摘编)教监〔2012〕6号 (11)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系列文件答记者问(摘编) (13)天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天大校发〔2012〕8号 (17)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1.强化学校主体责任。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依据教育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通过承担或地方常设的计划项目、专项项目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指学校从事业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对科研经费进行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类型包括:(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指按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其具体审签范围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以下简称“自审”),主要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指课题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托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决算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三)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四)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五)经费决算开支执行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情况;(六)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七)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20161116天大校发〔2016〕23号(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16天大校发〔2016〕23号(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6〕23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重新制定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大学专家咨询费申请表(网上申报附表)3.天津大学科研交流费支出登记表4.天津大学科研经费支出调账申请表天津大学2016年11月15日(联系人:古瑶,联系电话:85351270)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立项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境外委托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

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XX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及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管理部门是指科技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和科技开发部。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类型(一)科研经费审签。

主要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监审处、科研管理部门会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进行的审核。

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及科研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科研经费审计。

主要指监审处根据上级安排、本部门工作计划安排或科研管理部门委托,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科研经费审签的主要内容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2.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概算或预算范围和标准,预算调整是否按科研管理部门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3.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4.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内容。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1.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体制是否顺畅;2.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是否明确并有效执行;3.科研经费内部制度控制是否有效,科研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程序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严格执行,;4.科研经费收支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是否真实、合法、合规;5.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内容。

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法》《关于进一步完善XX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XX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与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含项目、课题、子课题)的经费以及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为企事业单位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决策咨询所获得的各类项目经费以及非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科研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对科研项目立项、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管理,由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审计类型第五条审计类型分为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以及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

第六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审计项目。

第七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

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

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九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

第十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和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统管理,是否专款专用;(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重点检查科研劳务费的提取是否合规等;(五)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六)科研经费材料、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合规;(七)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八)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XX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委托单位相关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项目管理情况、预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结余管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专项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拨划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科研启动费等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在全方位监督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开展科研经费审计。

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科研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选择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业务环节进行审计。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科研经费审计业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第六条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科研经费所属科研项目管理情况、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情况、科研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管理情况和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情况。

第七条科研经费所属科研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一)科研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二)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业务环节是否规范。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否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二)涉及外拨经费的预算,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真实、合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三)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四)预算执行是否有效,有无超预算、无预算的问题,是否存在向预算外单位拨款的问题;(五)预算管理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大学文件
天大校发〔2014〕34号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 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经学校 2014年10月16 日第 9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
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天津大学
2014年10月16日(联系人:高浩玮,联系电话:27404147)
附件
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审计旨在促进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控制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服务保障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和科研事业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

第二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的内容包括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情况、科研经费使用和绩效情况等。

第五条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点对预算评审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项目决算情况等进行审
计。

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对科研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研经费使用和绩效审计,重点对科研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科研经费审计是履行学校法人责任的措施之一,审计重在督促各级管理责任的落实,关注并区分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院系监管责任、校内相关部门管理责任等经济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以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业务流程入手,着重关注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的内部控制,以及未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文件要求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促进机制完善和资源绩效提高。

第三章审计业务的组织及协调
第十条科研经费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以及学校事业需求开展,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及项目组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审计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

科研经费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经费监管工作的需要以及上级要求,每年研究讨论审计重点。

审计处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项。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及人文社科处,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以审计委托书的方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立项建议。

审计处根据校领导批准的立项计划组织实施审计,以自行审计为主,也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对于未列入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而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招标确定入围的中介机构中自
行委托审计。

项目负责人需将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审计情况及时与审计处沟通,并将审计结果报告送交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应做好与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专项经费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事项的结合与协调,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合理确定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十三条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的方式包括:事后审计、过程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

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

第十四条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及时提出,重大问题向科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协商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组及相关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处可通过后续审计,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效果。

第十五条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审签,由学校审计处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科研经费审计中的涉密科研项目,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

有关单位应按照涉密项目要求,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