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办法
小区信报箱使用规定通知

小区信报箱使用规定通知尊敬的小区居民:大家好!为了规范小区信报箱的使用,确保邮件和报刊的准确投递与收取,保障居民的通信权益,特制定以下小区信报箱使用规定。
请各位居民仔细阅读并遵守。
一、信报箱的分配与使用1、小区内的信报箱按照楼号、单元号和房号进行分配,每户居民对应一个专属信报箱。
2、居民应妥善保管信报箱钥匙,不得转借、转让或私自更换信报箱。
3、如发现信报箱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请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二、邮件和报刊的投递1、邮递员应按照信报箱上的房号准确投递邮件和报刊,不得错投、漏投。
2、对于较大型的包裹或特殊邮件,邮递员应根据相关规定与居民联系,另行安排投递方式。
三、邮件和报刊的收取1、居民应定期查看信报箱,及时收取邮件和报刊,避免长时间堆积。
2、收取邮件和报刊后,应保持信报箱周围环境整洁。
四、信报箱的维护1、物业管理处负责定期对信报箱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2、居民不得在信报箱上张贴广告、涂鸦或损坏信报箱。
3、因居民自身原因导致信报箱损坏的,由居民承担维修费用。
五、特殊情况处理1、若居民长期外出,可委托邻居或物业管理处代收邮件和报刊,但应提前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2、如遇信报箱被盗或邮件丢失等情况,居民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报告。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信报箱的居民,物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劝阻和纠正。
2、对于多次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居民,将根据小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希望各位居民能够自觉遵守上述信报箱使用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通信秩序和环境整洁。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_____ 。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让我们一起共同营造一个便捷、舒适的居住环境。
小区名称物业管理处通知发布日期首先,关于信报箱的分配与使用,这是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准确、及时地收到邮件和报刊的基础。
每个信报箱都有其对应的住户,不随意转借、转让或私自更换信报箱,能够避免投递混乱和不必要的麻烦。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津政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群众通信权益,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含信报群、信报间,下同)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信报箱是供用户接收邮件、报刊的法定载体,承载着居民接收邮件、党报党刊和其他报刊等投递的功能,是有效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传播精神文明的基础设施。
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水平已成为衡量城市文明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近年来,我市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日益增加,而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滞后于全市经济发展整体水平。
据调查,截至2007年,我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设置率达到96.03%,但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城镇区域旧楼区内,因年久失修、丢失、破损以及不合规格而无法使用,亟需维修改造的信报箱约占目前已设置信报箱的39.7%,已经影响到公民的通信权利和我市精神文明建设。
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通知

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服务功能,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力,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91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政发〔〕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邮政信报箱建设工作的认识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关系到千家万户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长期以来,邮政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邮政信报箱承载着党报党刊、居民个人信件、报刊等投递功能,是有效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
信报箱覆盖水平已成为衡量城市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用邮需求日益增加,邮政信报箱建设滞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市邮政信报箱覆盖仅占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的11%,远远低于全国60%以上的平均水平,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通信权利保障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建设力度,确保人民群众方便、快捷用邮。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建设工作(一)明确目标。
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主要是对新建住宅楼房通邮设施进行配套,对现有住宅楼房的便邮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力争在202X年使我市城区住宅楼房信报箱整体安装率达到85%以上,确保城市每幢居民住宅楼都设有与住户数相对应的信报箱或信报箱群(间),实现“一户一箱”,形成布局合理、使用便利的通邮设施#络。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国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领域信用制度,并将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大对房屋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第八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监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信报箱设计规范

信报箱设计规范1. 设置原则1.1 独立式住宅宜设置单口信报箱。
1.2 十一层及以下住宅宜设置单元信报箱或信报箱群。
1.3 十二层及以上住宅宜设置信报箱间,无条件设置信报箱间时,可结合住宅单元入口门厅、通道设置信报箱群。
1.4 住宅单元入口处无条件设置信报箱或旧区改造的社区,可集中设置信报箱亭。
1.5 信报箱设置在建筑外时,应设置在方便投、取的场地,场地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2. 设置位置2.1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并应结合建筑设置。
2.2 建筑外信报箱或信报箱亭与住宅单元门口的距离不宜大于80m。
2.3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门禁系统外;设置在门禁系统内时,应在门禁系统外设置投递口。
2.4 信报箱的设置,最下层格口的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应小于0.4m,最上层格口的顶部距地面不应大于1.7m。
2.5 单口信报箱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应小于0.8m,顶部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7m。
2.6 设置在建筑外的信报箱无其他遮雨设施时,应设置遮雨篷。
遮雨篷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信报箱的使用年限。
3. 设置方式3.1 信报箱设置方式可选用嵌墙式、附墙式和自立式。
3.2 信报箱亭中信报箱的设置方式可按周边式和行列式布置,其中周边式可按亭内周边和亭外周边布置。
3.3 设置信报箱前应根据所选信报箱产品的规格和数量,预留信报箱及附属构件安装所需的预埋件。
3.4 设置信报箱的墙体宜为混凝土或具有承重能力的砌体结构;遇有轻质墙体时,应在墙体相应位置中预埋预制混凝土块、钢埋件或自行设置支撑系统。
3.5 嵌墙式信报箱应在墙体中预留出信报箱安装所需的空间,箱体与四周墙体之间应有大于或等于20mm间隙。
箱体外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填充材料填嵌饱满,外侧接缝处应密封。
3.6 自立式信报箱应根据所选信报箱产品规格和数量,设置信报箱的支撑体系,并应与地面连接牢固。
3.7 安装信报箱的墙体应为箱体预留更换和拆卸的条件。
4. 使用空间及建筑设计要求4.1 信报箱使用空间宜独立设置,也可结合门厅、走廊等入口处公共空间复合使用。
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设置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XX区人民府文号:桂办[1986]149号发布日期:1986-12—14执行日期:1987-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能协调顺利地进行,以解决楼房住户接收报刊、邮件的问题。
根据国家建委、邮电部(1979)邮字524号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联合的规定,**人民府办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是城市居民通信的基础设施;是邮投递一种基本形式的专用设备,对它的设置和使用应提到保障人民通信自由的高度加以重视和保护。
第二章信报箱的设置第三条凡需由邮局投递的城市住宅楼房(包括**和已建楼房),必须在每一单元的一层楼梯口安装一套与住户号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供楼房住户接收报刊、邮件使用;与单位同院和有收发人员集中处理报刊、邮件等不需邮局投递的住宅楼房,可以不设置信报箱。
第四条凡需由邮局投递的**住宅楼房,要将信报箱的设置纳入建筑标准设计和列入竣工验收项目。
增设信报箱所需材料和在基建计划项目内统一发放。
对无此设计者不批设计、不发执照、不准施工。
第五条凡需由邮局投递的已建住宅楼房,要限期补装信报箱,由房管单位设置。
房管单位可按邮局提供的规格标准自行装设,也可商请邮局代购代装,费用由房管单位负担。
第六条住宅楼房信报箱必须按规定的限期装妥,否则邮局不予按户投递;而将报刊、邮件投递房管单位转交住户,如有因此发生报刊邮件延误、丢失、损毁者由房管单位负责.第三章信报箱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七条需由邮局投递的住宅楼房,信报箱装妥后,房管单位应向邮局申报登记插箱投递事宜,并送交信报箱的总门钥匙,邮局检查信报箱合格后要在一个月内组织插箱投递,否则按违章论处。
第八条为保障插箱报刊、邮件的安全,用户和房管单位要对信报箱的维护管理,尤其要保持关锁牢靠。
邮局要经常检查信报箱的使用维护情况,发现有破损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以书面房管单位修理并限期修复.对限期不修复者,邮局即停止插箱投递,改将其报刊、邮件送交房管单位转交住户。
物业管理制度对小区内的信报箱管理是什么

物业管理制度对小区内的信报箱管理是什么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小区中,信报箱虽然看似不起眼,但却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居民接收信件、报纸、杂志等重要信息和物品的载体。
而物业管理制度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信报箱进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首先,物业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报箱的设置和布局。
在小区规划建设之初,物业就会参与其中,根据小区的规模、居民数量以及建筑布局,合理确定信报箱的位置和数量。
信报箱的设置要方便居民取用,通常会设置在小区的入口处、每栋楼的大堂或者单元门口等显眼位置。
同时,还要考虑到信报箱的安全性,避免设置在容易受到损坏或者被他人恶意破坏的地方。
其次,物业负责信报箱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这包括定期检查信报箱的外观是否有损坏,如箱体是否变形、漆面是否脱落、门锁是否正常等。
如果发现问题,物业会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以确保信报箱的正常使用。
同时,物业还会定期清理信报箱内的杂物和垃圾,保持信报箱的整洁和卫生。
再者,物业管理制度规定了信报箱的使用规范。
比如,居民需要妥善保管自己信报箱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如果钥匙丢失,应及时向物业报备并申请更换。
同时,居民不得在信报箱上乱涂乱画、张贴广告或者私自改装信报箱。
对于违反使用规范的行为,物业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
另外,物业还承担着信件、报纸等物品的投递管理工作。
邮政工作人员或者送报员将信件和报纸投递到小区后,物业负责将其分发到相应的信报箱中。
在这个过程中,物业要确保投递的准确性,避免出现错投、漏投的情况。
如果遇到收件人地址不明确或者无法投递的情况,物业会积极联系收件人或者采取其他妥善的处理方式。
信报箱的安全性也是物业管理制度关注的重点之一。
物业会加强对信报箱区域的巡逻和监控,防止发生盗窃信件、破坏信报箱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如果信报箱内的物品长时间未被领取,物业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联系收件人或者暂时保管,以确保物品的安全。
在实际管理中,物业还需要建立健全信报箱的管理档案。
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ⅩⅩ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邮政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满足社会对邮政通信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邮政信报箱间(群)、邮政报刊亭以及邮政流动服务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市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明确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位置和规模。
第七条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市邮政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规范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台湾海峡两岸航运码头、机场,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或者设置邮件装卸转运作业场所、邮政车辆出入通道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邮政企业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其建设用地依法予以划拨。
第十条有关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邮政局(所)。
其中,属政府出让土地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邮政局(所)的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要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让土地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邮政局(所);属政府划拨土地的,划拨土地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邮政局(所)。
独立工业区、住宅区、大学校区等,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邮政局(所)。
建设单位应当将邮政局(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邮政局(所)转让或者出租给邮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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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居民住宅区
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黑龙江省邮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和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保障] 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镇发展与建设总体规划,并保障实施。
第四条[行政分工]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及邮政网点布局要求,将信报箱群(间)配套建设纳入新建居民住宅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居民住宅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施工图审查,监督信报箱群(间)配套建设,并督促物业企业做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建居民住宅区工程信报箱群(间)建设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工作,做好信报箱群(间)日常维护及居民通邮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责任] 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建设单位须严格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组织信报箱群(间)设计、建设和验收,并承担工程费用。
第六条[新建标准] 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的信报箱(间)设计、建设没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行业标准,数量应与该居民住宅区户数相等,设置型式应满足下列标准:
(一)单体多层居民住宅楼房应安装单元式信报箱群;
(二)中型居民住宅区每300-600户应设置一间信报箱间;
(三)大型居民住宅区每600户应集中设置一间信报箱间或信报箱亭。
第七条[新建验收]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信报箱(间)建设工程纳入居民住宅区整体工程验收范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建设主体,邮政管理部门参加,履行法定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新建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信报箱群(间)建设工程纳入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总体质量验收范围,其相关建设资料应作为工程基础资料存档。
第九条[在建小区补建] 在建居民住宅区信报箱间(群)建设,应当按照新建居民住宅区信报箱间(群)建设标准及工程验收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补充设计、建设、验
收,并承担工程费用。
第十条[既有小区补建主体] 既有居民住宅区未按标准建设信报箱群(间)的,应由原建设单位进行补建。
原建设单位丧失经营条件的,由该居民住宅区物业企业负责补建和管理、维护信报箱群(间),并承担相关费用;
原建设单位丧失经营条件且未施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补建和管理、维护信报箱群(间),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既有小区补建要求] 既有居民住宅区补建信报箱间(群)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居民住宅区住户总数的25%,建设型式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通过住建、邮政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管理维护主体]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信报箱群(间),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企业负责管理、维护;未施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投递使用权利] 信报箱群(间)由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寄递企业无偿使用,邮政管理部门应保证居民住户及时、准确的通邮。
第十四条[业主权利] 居民住宅区房屋产权人有权无偿使用信报箱群(间)。
第十五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第十二条规定,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并由规划、住建、邮政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住建、邮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定义解释]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民住宅区,是指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后,开工建设的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房及其他居住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民住宅区,是指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房及其他居住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在建居民住宅区,是指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房及其他居住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附则]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